关于印发《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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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层以上单位:
《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四十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制乱收费,保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户供水设施是指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及居民等(以下统称“建设者”)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联的供水管道、储水池(箱)、加压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
第三条 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的分界点是用户水表。建设者或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当用户水表以及用户水表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之间的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但高层建筑的供水加压设施除外。
第四条 用户供水设施移交手续办理程序是:
(1)建设者或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向供水企业提交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申请书(见附件一),并完成移交准备工作;
(2)供水企业安排移交工作计划,交接双方协商完成移交工作;
(3)交接双方签署“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协议书”(见附件二)。移交协议书应抄送市(区)水务局和市物价局备案。
第五条 新建用户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建设者应向供水企业办理供水设施移交手续,并负责对所移交的供水设施保修一年。
建设者无故不办理新建用户供水设施移交手续,供水企业不受理相应用户用水申请。
第六条 已投入使用的用户供水设施,建设者或管理机构应在1997年3月1日前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移交申请,并按本办法要求做好供水设施移交准备和整修工作。
第七条 建设者或管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已投入使用的用户供水设施移交手续,供水企业应向其发出“移交催办通知书”,同时了解其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因和困难,协助其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区)水务局。
第八条 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前需整修的,费用原则上由建设者承担,整修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总表与分表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在无二次加压的前提下,供水管道压达到市政府规定的要求;
(3)设置的水表方便供水企业抄表到户。
第九条 用户供水设施整修工程应经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或认可。
第十条 建设者或管理机构应向供水企业提供有关供水设施竣工资料、用户及其用水情况资料。
建设者或管理机构如无法提供供水设施竣工资料,可委托供水企业整理编写,所需费用由建设者承担。
第十一条 建设者或管理机构应理清向用户收取的增容费和供水设施集资款,向用户公布,并得再行收取。
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前的水费收费帐目,不随供水设施移交,由设施移交前的管理机构结清和保管,并请审计部门提供审计结论。
第十二条 因供水设施建设或管理而引发的债权、债务或纠纷,不随供水设施移交,由建设者或管理机构负责承担责任并处理完结。
第十三条 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不随供水设施移交,由供水设施移交前的管理机构或其主管单位负责安置。供水企业应优先从用户供水设施原有管理人员中招收抄表员和设施管理维修员。
第十四条 用户供水设施交接工作应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进行。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移交工作应在1997年7月1日前完成。
第十五条 建设者或管理机构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有责任督促、协助建设者或管理机构做好供水设施的移交工作。
第十六条 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或建设者在1997年3月1日前已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移交申请但尚未完成移交工作的,可以按用户用水性质和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水价标准向用户收取水费及管理费。
第十七条 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或建设者在1997年3月1日前仍未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移交申请的,从1997年3月1日起,除规定的水费外不得向用水户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和所在地区的用户供水服务仍由原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负责。
原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不得擅自中止设施管理和供水服务或降低管理、服务水准。否则将追究管理机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对所接收的供水设施负有管理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用户供水服务质量,负责日常维修管理和管道更新,并直接抄表计费到用户。管理中产生的费用按规定计入供水成本。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在已接收的用户供水设施上发展新用户,不得影响原用户供水服务质量。
用户用水增长超过用户供水设施原设计供水能力时,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受益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物价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附件一: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申请书
(供水企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规定,我单位同意将所管辖的用户供水设施产权移交给你公司管理。请贵公司安排具体接收计划,我们将积极配合。
希望贵公司接收供水设施后,按《条例》规定要求向我地区用户提供供水服务。
我地区供水设施和用户基本情况见附页。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地区供水设施和用户基本情况包括:
1.楼宇地点和建设情况;
2.用户及其(近一年)用水情况;
3.用户供水增容费交纳情况;
4.供水设施基本情况;
5.供水设施投资费用情况。

附件二: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协议书

甲方:(设施建设者或管理机构)
乙方:(供水企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 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给乙方。
2.所移交的用户供水设施指用户水表(包括水表)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之间的设施。设施位置及供水管道走向见附件一。用户供水设施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各两套随同设施一起移交给乙方。图纸资料目录见附件二。
3.所移交的用户供水设施现值为人民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角 分整( 元)。设施分项价格清单见附件三。
4.如所移交的用户供水设施是新建设施,则本协议签署后二十日内乙方确保对该地区用户正常供水。
5.乙方从 年 月份起负责向用户抄表收费,负责对所接收供水设施保养、维修、更新,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新建设施由甲方保修一年。
6.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需维修或更新改造施工时,甲方为乙方施工提供便利条件。施工结束由乙方负责恢复地表原貌。
7.用户用水量超过供水设施原设计标准,设施改造或增建的费用由甲方受益户承担。
8.乙方在所接收的供水设施上发展新用户保证不损害甲方利益和影响甲方在原设计负荷范围内增加供水的需求。
9.甲方确保所在地区业主同意本协议各项条款。
10.甲乙双方同意其它协议内容:
11.本协议一式六份,每份同等有效。甲乙双方各保存两份,另两份由乙方分报深圳市(区)水务局、市物价局备案。
12.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199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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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国发[20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绿色通道建设是我国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对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沿线进行绿化美化。近年来,绿色通道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发展很不平衡,绿化的空间和潜力还很大。为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绿化通道建设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国土绿化工程
  建设绿色通道,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建设秀美山川的重大举措,是我国从总体上构建以重点林业生态工程为骨架,以城镇、村庄绿化为依托,以公路、铁路、河渠、堤坝等沿线绿化为网络的国土绿化战略的需要。实施绿色通道工程,不仅能够保护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改善沿线生态环境,全面推进全国城乡绿化美化向纵深发展,而且能够促进沿线地区的农业结构调整,改善和优化沿线地区社会经济环境,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深刻认识绿色通道建设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祖国山川秀美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和发动,组织好各方面的力量,投入到绿色通道建设工程中去,力求取得新的成效。
  二、绿色通道建设的基本思路和目标
  绿色通道建设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动员全社会和一民参与这项工作,鼓励国家、部门、集体、个人一起上,实行谁绿化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得利,充分调动各方面建设绿色通道的积极性。
  绿色通道建设要在保障公路、铁路视野开阔,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进行,要和公路、铁路、水利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并与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要实行分级负责,部门密切配合,将建设和管护任务落实以单位和个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宜林则草,适地适树(草),乔灌草综合考虑,优化配置,不断提高绿色通道建设的质量。绿色通道建设要和道路、堤坝等防护工程设施以及沿线城镇、乡村的绿化工作结合起来,既要绿化美化环境,又要能够保障安全,护路护堤(坝),提高工程的防护性能,要注意节约耕地。
绿色通道建设任务艰巨,必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优先抓好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重要堤坝沿线以及重点水库周边地区的绿化。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堤坝等沿线的绿化要和工程项目统筹规划,统一纳入工程概算,同步建设。
  绿色通道建设要纳入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造林绿化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绿色通道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目标是:到2005年,全国的高速公路、60%的现有铁路、国道、省道、河渠、堤坝实现绿化。到2010年,力争全国所有可绿化的公路、铁路、河渠、堤坝全面绿化,形成带、网、片、点相结合,层次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长廊,使绿色通道与生态环境、城乡绿化美化融为一体。
  三、科学规划和设计,提高绿色通道建设质量
  绿色通道建设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确定合理的建设标准,注重实效,提高质量。
  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绿色通道建设,应以防风固土,美化环境为主要功能。原则上,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沿线绿色带宽度每侧严格按5─1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宽到10米以上。现有上述道路沿线尚未绿化的,要尽快绿化,可参照上述标准拓宽绿化带。在条件适宜的地区,应合理配置主副林带,主林带树种应以高大乔木为主,副林带树种应选择乔木、亚乔木或灌木。实行钟阔混交,形成立体复层的绿化带。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可选择一些耐旱乔木,形成乔、灌、草结合的绿化带。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道旁的防护林带宽度每侧按30─5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宽到50米以上。
  县、乡道路沿线绿化,应以防风固土,改善环境为主要功能。原则上,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严格按3─5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宽到5米以上。现有县、乡道路沿线尚未绿化的,也要尽快绿化,可参照上述标准拓宽绿化带。在水热和土壤条件较好的地区,以优质速生乔木为主,针阔混交;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要实行乔、灌、草相结合。
  河渠、堤坝、水库没线绿化应以保持水土、护坡护岸、涵养水源为主要功能。尚未绿化的河渠、堤坝等要尽快绿化,有条件的地区也要提高绿化标准。树种、草种的选择根据护堤(坝)和绿化美化要求确定,有条件的要增加乔木、灌木的比重。
  绿色通道建设应选择生态、经济、观赏价值较高的树种,选择根系发达、适应性强、无病虫害、主干通直、抗病性强的良种壮苗。
  在绿色通道建设中,各地要因地制宜,有条件的地方允许栽植一定比例的经济林、用材林树种。
  四、多渠道筹集绿色通道建设的资金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要把绿色通道建设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工程,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增加资金投入。绿色通道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铁道的绿化由铁道部负责;国道、省道的绿化由国家和省级政府负责;河渠、堤坝、水库按隶属关系划分,属于中央管理的工程由中央负责,属于地方管理的工程由地方负责;县、乡道路由所在地地方政府负责。已经建成的道路、堤坝等尚未进行绿化的,应按原规划做好绿化工作。已规划征用但被占用的绿化用地,要限期退出,搞好绿化。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堤坝等,都要把绿化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并与所建工程同步设计1、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明确管护责任。
  林业、交通、铁道、水利等部门以及沿线地区,要按照各自的责任,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同时,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增加对绿色通道建设的投资。要把道路、堤坝等沿线的绿化带作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重点地区。
  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好绿色通道建设的用地问题。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和河渠、堤坝、水库沿线的绿化用地和工程用地要统一规划。现有道路在现行设计标准以内的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超出现行技术标准的,由所在地区提供用地。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方可占用。地方政府负责的县、乡道路绿化用地可推行农民自愿出地、国家出苗、个体承包造林管护、收益按比例分成的做法,实行谁谁造林谁收益的政策,调动各方面参与绿色通道建设的积极性。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采取拍卖、承包和合理补偿等方式,安排好绿色通道建设用地。具体由国土资源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五、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绿色通道建设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系统工程,必须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程顺利实施。要实行领导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严格的检查奖惩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绿色通道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办法,搞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各级林业、园林、水土保持部门要搞好行业指导,在规划设计、种苗供应、技术咨询等方面搞好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突出抓好一批示范路段,通过典型示范,全面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

国务院
二000年十月十一日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授予韦建玉同志“烟草系统模范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和开展向韦建玉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授予韦建玉同志“烟草系统模范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和开展向韦建玉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党委),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党委,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
  韦建玉同志现任广西柳州卷烟厂技术中心烟叶研究室主任,女,壮族,1966年4月出生,1993年在广西农业大学取得栽培与耕作专业硕士学位,199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毕业以后,她主动放弃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机关工作和留校任教的机会,毅然选择了长期与基层农村打交道的职业,担任柳州卷烟厂烟叶基地建设工作组组长,负责烟叶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
  10年来,韦建玉同志以坚定的理想信念为精神支柱,把开发优质烟叶和技术推广工作作为实现自我人生价值的最好体现,长期坚持在科研生产第一线,努力开展科技攻关和技术推广工作,先后组织完成了烟叶品种对比、肥料配比、飘浮育苗、最佳播栽期、烟区土壤分析测试、病虫害防治、气流下降式与通脊式烤房对烟叶质量不同影响等12项应用实验课题,发表科研论文13篇,充分发挥了科技工作者的积极作用。
  她致力于烟叶基地建设,尽心尽力地向烟农传授科技种烟知识,从播种育苗、中耕除草到烟叶烘烤每一个环节她都亲自示范。为了帮助烟农准确掌握定量施肥技术,她一把一把地抓起粪肥耐心演示。她和同事们长年累月扛着放映设备,跋山涉水,到各乡村放映自制的种烟技术科普片。为普及种烟技术,她走遍了罗城、柳城的每一个村庄、每一户烟农。柳城县冲脉乡依靠科技种烟,1996年全乡种烟收入达130万元,占当年乡财政收入的70%,新修了中学、医院,大多数农户脱了贫。
  她甘于吃苦,乐于奉献,自觉与群众打成一片。她在一个村驻点时,刚开始住的是村民用来临时停放尸体的破旧屋,点的是煤油灯,喝的是牛滚塘里的水。她身体力行,坚持种好烟叶示范田,苦活累活自己干,七八十斤重一筐的粪肥,她挺着弱小的身躯背到地里。用示范田的好收成教育村民,调动他们科技种烟的积极性。
  她自觉与群众融为一体,与村民同吃一锅饭、同饮一口井、同操一片心。她长年与农民劳动在田间,脸晒黑了,手脚变粗糙了。乡镇干部说她是“比村里人还土的女研究生”,群众夸她是“烟农的贴心妹子”。
  她舍小家为大家。为了帮助烟农种好烟叶,一年中有300多天在烟区度过。她三次推迟婚期,放弃了生育第一胎孩子。她克服了父母年迈体弱,妹妹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等种种家庭困难,母亲住院手术也未能回家照顾,一门心思扑在烟叶基地建设上。1996年柳州市遭遇特大洪灾,领导再三要她回家料理一下,她却始终坚持在罗城县天河镇指导烟农抢收受灾烟叶,为烟农保住了800多担烟叶和20座烤房。
  多年来,她严格要求自己,以自身的模范作用和人格力量团结和激励周围的同志艰苦奋斗,顽强进取,为“科教兴烟”和企业的发展,为农民的脱贫致富,做出了突出贡献,受到群众的拥戴和政府的褒奖。罗城县人民政府授予她“仫佬族荣誉公民”称号,6年来先后被评为柳州市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能手和甲天下集团公司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连续5年被评为广西烟草行业先进个人,1997年被评为“全国烟草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和“全国烟草系统职业道德建设先进个人”,2001年被中国科协授予“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党组作出了在广西烟草系统开展向韦建玉同志学习的决定。中国烟草学会在全行业科技人员中开展了向韦建玉同志学习的活动。
  韦建玉同志是新时期烟草行业学习实践“三个代表”的先进典型。她的先进事迹反映了一名共产党员的优秀品质,展示了烟草行业“四有”职工的精神风貌,体现了基层科技工作者爱岗敬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道德情操。为了弘扬正气,表彰先进,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决定:授予韦建玉同志“烟草系统模范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号召全国烟草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广大科技工作者向韦建玉同志学习。学习她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增强党性,坚定理想信念,艰苦奋斗,扎实工作,任劳任怨,与时俱进的共产党员本色;学习她忠于职守,矢志不渝,刻苦钻研,努力探索,一心扑在科技工作上,为“科教兴烟”事业默默奉献青春、智慧和知识的爱岗敬业精神;学习她自觉融入群众之中,坚持深入生产第一线,以自身的模范作用和人格力量,感召职工群众,齐心协力,传播科技文化知识,努力推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的优秀作风;学习她识大体,顾大局,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舍小家为大家,公而忘私,公道正派,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的优良品德。
  各级党组(党委)要以开展向韦建玉同志学习活动为契机,充分运用先进典型的推动作用,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三个代表”要求的自党性,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广大科技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技术水平,努力建设“四有”职工队伍,推动以“优质服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建设活动深入开展。通过韦建玉同志先进事迹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振奋精神,弘扬正气,敬业爱岗,扎实工作,促进“科教兴烟”战略的实施,为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00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