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8 16:38:16   浏览:9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三门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统筹项目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第三条 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是:
  (一)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保障待遇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互助共济能力;
  (三)实行分级管理,强化市、县两级责任,建立和完善风险共担机制;
  (四)统一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第二章 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

  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5%,职工缴费率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
  参保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为基数缴纳,高于300%的,按照300%为基数缴纳。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确定,可选择8.5%或4.6%缴费率缴费;按8.5%缴纳的建立个人账户,按4.6%缴纳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统筹基金应付待遇。已按4.6%缴费率参保缴费,自愿选择8.5%缴费率缴费的,以现行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实际差额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相关待遇。
  第六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统一支付(含个人应缴纳部分),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一致。缴费标准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和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确定。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18周岁以上每人每年50元,18周岁以下及在校学生、新生儿童每人每年10元。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市、县两级财政补助标准按当年补助标准执行。
  第八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累计缴费年限制度。城镇职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男职工满25年、女职工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视同缴费年限是指2000年9月30日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职工退休(退职)时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或参保期间中断的,应以退休(退职)前本人月工资为缴费基数,往后一次性补足累计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达到累计缴费年限,但达不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继续参保缴费至办理退休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参保缴费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下职工,按其缴费工资的1.0%划入;45周岁以上职工,按其缴费工资的1.5%划入;退休(退职)人员按本单位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3.8%划入。
  第十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第十一条 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后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城镇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退休人员92%),三级医疗机构85%(退休人员87%),转往本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后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5%,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5%,转往本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
  第十三条 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统一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适度扩大,具体范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率、待遇标准等统一执行市本级之规定。

第三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增加个人负担比例。
  第十七条 建立市级医疗和生育费用结算周转金制度。市级医疗和生育费用结算周转金按县(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上年统筹基金征收总额的5%提取,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每年一次性分别上解至市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财政专户,实行“总额规模控制、分户建账、分别结算”,用于支付转往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即时结算。
  各县(市、区)参保人员转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超出各自上解周转金数额的,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弥补;结余部分并入下一年度该县(市、区)上解周转金继续使用。
  参保人员转本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和异地安置就医所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暂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金保工程”规划,整合现有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信息资源,规范程序开发、数据接口、基础数据及功能模块等内容,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加快推进全国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的发放使用,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网结算和就诊购药“一卡通”。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基金收支管理。各县(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历年结余基金经审计后,暂存各县(市、区)财政专户,用于弥补基金支出缺口。使用累计结余基金时,须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按市本级及县(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上年统筹基金征收总额的10%提取,由各级经办机构按年度上解至市调剂金专户管理,用于调剂弥补市本级及县(市、区)基金支出缺口。市级风险调剂金的总规模原则上达到全市上年度医疗保险待遇或生育保险待遇3个月平均支付额时,暂停提取。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及市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当期出现收不抵支时,可申请调剂。
  完成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当年征缴目标任务的,由市级风险调剂金与当地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累计结余基金按2∶8的比例承担,累计结余基金不足的,不足部分由市级风险调剂金与当地财政按8∶2的比例承担。
  未完成当年征缴目标任务的,首先由当地累计结余基金承担,累计结余基金不足的,不足部分由市级风险调剂金与当地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
  市级风险调剂金最高调剂额度不超过上解调剂金数额的3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全市统一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及就医管理、异地转诊及费用结算、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50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广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具体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的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及对外宣传、交流等职能,交给市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培训、奖惩、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市公证员协会。

(三)增加的职能

1.指导、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2.指导、管理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

3.负责对邪教组织劳教人员的收容、教育转化及解教后的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对邪教痴迷者、顽固分子的教育转化工作;管理市法制教育学校。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3)法律援助。

2.保留核准的事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

3.保留审核的事项:(1)设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事务所年检;(2)设立法律咨询和服务机构;(3)申领律师执业证及年度注册;(4)县(区)公证处设立办事处:(5)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解散;(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及年审注册、报考和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4.合并的事项:(1)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2)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3)劳动教养人员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4)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上述4项事项合并到“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5)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6)设立律师事务所年检;上述2项事项合并到“设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事务所年检”;(7)律师执业证,合并到“申领律师执业证及年度注册”;(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合并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及年审注册、报考和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5.下放的事项:各区、县级市举办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经济实体。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制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调研工作;承担本局行政执法监督和组织、指导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二)管理、监督、指导全市劳动教养工作。

(三)负责对邪教组织劳教人员的收容、教育转化及解教后的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对邪教组织痴迷者、顽固分子的教育转化工作;管理市法制教育学校。

(四)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工作。

(五)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工作及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综合管理在穗设立的外省、境外律师机构。

(六)指导、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八)具体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管理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区、县级市司法行政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指导全市的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领导局直属单位。

(十)管理、监督、指导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协助省司法厅依法监督、指导全市仲裁登记工作。

(十一)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工作。

(十三)管理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管理市劳教局领导班子、劳教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和市直劳教场所领导班子及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管理区、县级市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

(十四)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对外交流、宣传和其他外事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司法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制订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局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重要会议的组织实施,协助局领导做好对劳教场所安全稳定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司法系统行政业务综合统计、报表、信息与调研工作,编辑《广州司法》等刊物,组织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司法行政外事工作和机关机要、文秘、信访、档案、保密、保卫、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指导全局信息通信局域网络建设。内设秘书科、行政科。

(二)政策法规处(挂司法鉴定管理处牌子)

负责组织起草和实施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订、修改工作;负责全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工作,审核局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案件;管理、监督、指导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协助省司法厅依法监督、指导全市仲裁登记工作;负责全局和指导下级机关的法制工作;承办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及备案审查工作。

(三)法制宣传处

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局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和其他各类人员的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承担市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依法治市、维护社会稳定和禁毒等工作。

(四)法学教育处

参与制订法学教育发展规划和司法行政系统在职公务员、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业务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市司法学校开展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成人法学教育工作。

(五)律师公证管理处

制订全市律师、公证行业长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分所)、公证办事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和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及其执业律师、公证员年审注册的审核,办理律师、公证员资格和执照申报审核工作;协助办理涉台公证书文书副本审批、寄送及审核工作;查处律师、公证工作中的违纪行为;综合管理外省、境外在穗设立的律师分支机构。

(六)基层工作处(广州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指导、管理全市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关的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工作;具体组织指导对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和社会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计财装备处

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预决算编报及制订和落实司法行政系统装备计划;管理局机关的经费及财产,制订和落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计划及资金,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会计业务建设及在岗会计管理、培训;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管理及车辆配置计划核准工作。

(八)政治部(机关党委办公室、610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管理、指导全局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组织、作风建设;负责局机关干部和劳教局、劳教场所等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市劳教局的正局长除外)和干部任免、考核;管理、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机构编制、计生、职称、警衔警务等工作;协助区、县级市管理所在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负责宣传(包括对港、澳、台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工、青、妇、统战、侨务工作和出国出境人员政审及因私出境的材料审核申报。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政治部。

按照市委610办公室的要求,负责对邪教组织劳教人员的收容、教育转化及解教后的安置工作。

(九)监察审计处(纪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全局执法守纪情况;查处局属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受理对局属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检查、审计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负责对行政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做好全局纪检、监察、审计调研、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十)“148”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处(挂市人民调解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148”法律服务工作和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的各项决策、规定;制定、完善、落实有关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和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负责“148”法律服务案件分流、信息搜集分析和内外联动工作;指挥、协调“148”法律服务信息网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司法局机关司法编制164名(包括警察序列编制30名)。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局级);正副处长(主任)30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2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司法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建、固定资产管理和局机关工作人员生活保障、房屋维修、公务用车、通信、文印、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水电、招待所等后勤服务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45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25名,经费自给2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等3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2] 69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等3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铁岭市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铁岭市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十二日





铁岭市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
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铁岭市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包括核准、审核,下同)暂行办法。
一、一般事项直接办理制
1.一般事项的范围
一般事项指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主要包括下列申请事项:
(1)市公安局受理的单行线、禁行线通行审批,占道、挖掘审批,边境通行证等;
(2)市民政局受理的社会团体注册登记;
(3)市经贸委受理的市级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非限制类简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4)市外经局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等;
(5)市建委受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6)市地税局受理的税务登记;
(7)市国税局受理的税务登记;
(8)市环保局受理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等;
(9)市招商局受理的引荐域外资金确认书等;
(1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的社会劳动力用工审批等;
(11)市林业局受理的木材运输证核发等;
(12)市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代码证;
(13)其他部门受理的一般事项。
2.一般事项的办理
一般事项采取直接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补办材料,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特殊事项承诺办理制
1. 特殊事项的范围
特殊事项指涉及1至2个主管部门,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主要包括下列申请事项:
(1)市公安局受理的各种出国出境证和消防管理证照等;
(2)市国土局受理的采矿许可证发证以及土地登记发证;
(3)市外经局受理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
(4)市建委受理的建设项目供水。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建设项目证书核发、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等;
(5)市工商局受理的国有、集体、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注册登记等;
(6)市环保局受理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
(7)市卫生局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等;
(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的市属以上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9)市交通局受理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航运营运证、许可证、所有权证书等;
(10)市林业局受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等;
(11)其他部门受理的特殊事项。
2.特殊事项的办理
特殊事项采取承诺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中心”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2)“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出具《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出具尸站式办公服务中心XX窗口补办件通知书入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3)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承诺事项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向“中心”和主管部门报告;
(4)主管部门领导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转交服务窗口;
(5)服务对象在时限到期时,凭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向“中心”监查科投诉。
三、重大事项联合办理制
1.重大事项的范围
重大事项指所有基建项目、技改投入 500万元以上项目和其他需由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
2.重大事项的办理
重大事项采取联合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应按不同的申请内容向窗口责任部门提出申请: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市计委;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市经贸委;城市公用事业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市建委;个体商贸业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市工商局;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为责任单位;
(2)责任窗口受理重大事项后,必须按“联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办理;
(3)‘中心”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重大事项。
四、上报事项负责办理制
1.上报事项的范围
上报事项指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
2.上报事项的办理
上报事项采取负责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窗口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应出具《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XX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要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中心”业务科。
五、控制事项明确答复制
1.控制事项的范围
控制事项指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铁岭市总体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
2.控制事项的办理
控制事项采取明确答复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窗口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控制事项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在承诺时间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作出明确答复;
(3)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中心”业务科投诉。
六、有关要求
窗口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办理各类申请事项。窗口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门人员办理“中心”转交的各类申请事项,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
本办法由铁岭市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铁岭市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
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铁岭市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2.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各窗口实行即办件报表制度,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报表,报“中心”业务科汇总。
二、退回件的管理
1.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缺少主件;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铁岭市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2.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3天;
(2)各窗口买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填写《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XX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科,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业务科申请复核,由业务科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三、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携带的;
(2)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2.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并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XX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当天随统计报表一并报“中心”业务科,第三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涉及1至2个主管部门,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
2.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收件后,须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XX窗口承诺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科,业务科经登记后移交监察科,第三联报审批部门领导,第四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
(2)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
(3)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
(4)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可向”中心”监察科投诉。
五、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1)服 务对象的申请属于基建项目或技改投入 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经 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2.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受理部门为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建委、市工商局等;
(2)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计委;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经贸委;城。市公用事业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建委;个体商贸业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工商局;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为责任单位;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XX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科,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4)责任窗口部门应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
(5)“中心”应与联办件的责任部门联系,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6)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中心”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铁岭市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
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联办操作程序,规范完善联审制度,特制定铁岭市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
一、重大事项联审范围
重大事项指所有基建项目、技改投入500万元以上项目和其他需由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重大事项审批责任单位
联办件审批实行责任单位牵头负责制,即从项目的主项受理到综合验收,由责任单位对其各个环节的审批跟踪负责。
1.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计委。
2.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经贸委。
3.城市公用事业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建委。
4.个体商贸业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工商局。
5.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为责任单位。
三、重大事项联合办理程序
1.各窗口受理的事项认定属于联办范围的,应立即与该事项的审批责任单位联系,审批责任单位确认后,通过有关窗口分别受理,并同时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XX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联报“中心”业务科。
2.责任单位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窗口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由“中心”通知有关部门组织联审。
3.有2个或2个以上审批环节的项目,前一环节审批完毕后,审批责任单位和有关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尽快准备好各种文件、图纸资料,实行跟踪服务。服务对象再次申报后,按上述条规定办理。
四、联审会议
1.联审会议由“中心”领导主持。
2.联审会参加对象:参加对象由责任单位提出,与“中心”商定后通知。
3.联审会要求。
(1)责任单位要责成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中心”业务科。“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并将联审资料送达。
(2)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派本单位主管审批的领导出席,因特殊情况领导不能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要求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联审单位应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的空白表格等资料。
(3)联审会统一由“中心”组织安排,需现场踏勘的,由“中心”和牵头责任单位组织集体踏勘。
(4)联审会应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中心”领导签发。联审会审查通过的事项,有关窗口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
4.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联审范围内的小项目。简单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各窗口应在2天内完成,并报“中心”业务科和责任单位。各窗口在“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后,视同联审会议的决定,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5.联审会涉及未进“中心”的单位,有关单位也应按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