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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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活动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2]3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它体现了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建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对规范建设系统各单位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利,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工作,部决定在全国建设系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位都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深刻领会《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要把《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列入“四五”普法规划,积极做好《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安全生产法》,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全体人员的宣传学习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有关执法人员要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主要内容。

  各地区要积极组织企业,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活动,如举办专题讲座、巡讲班、知识竞赛等,施工现场要张贴宣传标语、挂图,把宣传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班组和每个岗位,创造出良好的全员学习氛围。要通过宣传学习普及《安全生产法》,使广大企业干部职工认识到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各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以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2]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活动的通知
安监管政法字[200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司法厅(局)、普法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已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年6月29日通过,江泽民主席同日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安全生产法》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重要思想,充分反映了党和政府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社会主义本质,高度概括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具体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权利和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利于制裁各种生产安全违法行为。

  因此,必须从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搞好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了解《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当作一项政治任务和“四五”普法的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采取各种措施,利用一切宣传手段,掀起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的热潮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黑板报、宣传栏、网络等宣传媒体和手段,广泛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电视台要开播宣传《安全生产法》的公益广告;报刊要制定具有自己特色的宣传计划;刊登《安全生产法》全文,发表社论、评论员文章、述评和开辟专栏或者讲座等,杂志可同时利用封面、封底进行宣传;网络要利用信息传递快、覆盖面广的特点,登载《安全生产法》全文,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情况。要形成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态势,使全社会都知道、了解《安全生产法》,使《安全生产法》深入人心,家喻尸晓。

  要结合实际,运用生动的事例、案例,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宣传工作既要做到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又要做到深入持久、汪重实效。

  要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安全生产法》,并组织好本单位全体人员的学习。要逐条逐字地学习《安全生产法》,深刻领会《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和立法宗旨,熟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主要内容,掌握《安全生产法》的精神实质。

  为配合《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安全生产法》立法的领导、专家、起草、审查工作人员共同编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读本》和制作了大型音像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专题讲座》。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行政和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征订工作,《读本》要发放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行政和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长以上人员,《专题讲座》要发放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行政和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和每个生产经营单位。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出统一部署。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的规划和工作计划,具体安排落实好本地区、本部门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各项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列入“四五”普法规划,切实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安排;近期要集中力量,抓好重点部门、重点单位《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普及,同时与有关部门一道,努力搞好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宣传教育活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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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

曹诗权

当今中国,各部门法学的研究正方兴未艾,如火如荼,而婚姻家庭法学却似乎一片沉静,步入低谷,表现出明显的幼稚和落后。究其原因,研究方法的单调、陈旧和僵化则为归咎至此的要害。长期以来,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只是囿于单一的法律规范注释评介以及对一定社会现象进行平面重复分析总结的归纳演绎。这是法学研究最基本的方法,但不是惟一模式。婚姻家庭法学长期固步于此,形成封闭、偏狭、呆板的研究惰性,致使自身发展到一定程度即难再有新的进步。因此,要改变现状,走出低谷,婚姻家庭法学必须迎纳新兴科学理论和方法,突破平面僵化、孤立单调的陈旧模式,拔高和演化理论基点,开阔研究视野,更新研究方法。而另一方面,现代科学为适应社会需要和科学自身发展的规律,在传统学科基础上不断分离、综合,横断性、边缘性、综合性学科和方法相继兴起,并展示出强劲的活力和有效的社会应用价值;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打破传统的分界线,相互渗透、借鉴和引用,并孕育出新的理论方法。这是科学发展中的竞争与融合,是婚姻家庭法学摆脱困境的科学契机和不可逃避的现实挑战。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更新研究方法,婚姻家庭法学理当作出如下方法论选择。
一、运用系统论的科学研究方法,拓展婚姻家庭法学理论的宏观视野,拔高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点

早在数年之前,系统论方法已被引入法学研究中,并取得良好的理论成效和法律控制的实践效益,但婚姻家庭法学未能适时把握,表现出迟到的缺憾。所以当今日该方法在其他法学部门已不足为新之时,婚姻家庭法学不得不进行补课;而且就婚姻家庭法学的本身特点来看,这一方法更具独到的价值和意义。

每个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及亲属关系都是一个复杂、动态的系统,这种分散化的系统在社会中全面辐射、铺开、形成一个庞大的社会网络结构。同时,它又是整个社会系统的分系统,以社会整体系统为背景和存在条件,并和社会系统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分系统交互作用和影响。因此,婚姻家庭绝不是独立于社会的封闭体,从没有超历史、超社会的婚姻家庭。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婚姻和家庭。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是其社会性,决定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服从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受控于政治、法律、宗教、道德、风俗习惯、文化观念等上层建筑。婚姻家庭的性质、形式、内容、功能、发展、变迁,在根本上归决于社会各系统的力量和作用。人类社会每一次变革,每向前迈进一步,都不可避免地给婚姻家庭提出新的要求,灌注新的内容,赋予新的形式,强化新的功能,更换新的观念。同时,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分系统,也是能动的、积极的,时刻对社会各系统给予强大的反作用。

据此,婚姻家庭法学不能将婚姻家庭作为孤立的现象,而应以系统论的科学方法,将视野投入复杂、变动而宏大的社会系统中,透过错综复杂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把握婚姻家庭与社会各能动要素之间的辩证关系和作用规律,为婚姻家庭在社会系统中定质、定位、定量,从而为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和法律控制提供宏观的、高层次的理论指导。

将婚姻家庭置于社会大系统研究,剖析这一社会因子与各个社会分系统之间交互联系和作用的整体效应及功能耦合与冲突,揭示婚姻家庭发展、变异、演化所依托的社会机制及其相对独立的运行规律,并非是仅仅停留在历史哲学的层面上,更重要、更有意义的是将婚姻家庭置于现实社会系统中,对各种作用于婚姻家庭的现实社会力量进行全面透视,确定婚姻家庭在社会走向21世纪的现代化进程中的方位,把握处于变革,流动中的各种社会机制在婚姻家庭领域所引起的正负效应及婚姻家庭的能动反应。这是一个博大精深、游离不定的研究视角,也是婚姻家庭法学突破狭隘思路,跨上新台阶,走向现代科学之林的基本而关键的理论命题。这一研究的价值目标有两个:一是不能简单徘徊于确认和记录具体社会现象的水平上,而应从现象中揭示婚姻家庭与各社会系统间深层联系和作用规律,透过外在的偶然性找出内在的必然性,达到从记载社会现象进而极科学地分析社会现象。二是不仅要科学解释、分析社会现实,而且要运用掌握的规律,探索实施社会控制的最佳对策,以期通过对策施控,保证婚姻家庭与各社会因素相互联系、交互作用的功能耦合和正常运行,从而促进和达到社会整体系统的均衡协调。这是婚姻家庭法学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也是其价值意义的实质所在。

从社会系统角度对婚姻家庭进行研究,其中心议题是婚姻家庭与社会现代化。但现代化是对社会的一种综合抽象的界定,通过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方式、国民素质等社会实体来表现。因此,婚姻家庭法学应将宏观的理论视角投向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家庭与自然环境;(2)婚姻家庭与生产力水平;(3)婚姻家庭与商品经济;(4)婚姻家庭与社会文化;(5)婚姻家庭与社会结构;(6)婚姻家庭与社会民主化;(7)婚姻家庭与生活方式;(8)婚姻家庭与人的素质;(9)婚姻家庭与科学技术;(10)婚姻家庭与社会规范;(11)婚姻家庭与社会伦理;(12)婚姻家庭与“一国两制”;(13)婚姻家庭与对外开放。研究这些问题,应注意到它们是构成现代化社会有机整体的能动要素,共存于现实社会中,互相制约,互相渗透,没有绝对的分界;婚姻家庭交织在它们共同作用的网络中,形成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运行规律。婚姻家庭法学只有首先对这些宏观论题予以研究和解决,才能将本学科根植于中国社会改革开放、提高生产力水平、发展市场经济、实现高度文明和民主的现代化坐标系上,为婚姻家庭法学在新的时代走出困境,全面引导和控制婚姻家庭变革作出定向选择。
二、深入微观领域,运用新的理论方法,研究婚姻家庭的内在机制,构建婚姻家庭法学的微观理论模式,为法律控制确立本位选择方向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的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特殊性就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的个体需要与人类社会需要的矛盾兼容一体。可以说,婚姻家庭是人类的原始动物性与社会性、个体需要与社会要求的一种不可调和而又必须调和的产物。调和的结果,是社会为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确立一种范式,引导或强制人们在这个范式中满足其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超越范式,则应遭受惩罚。这个范式最集中、最明确、最严格的表现形式就是婚姻家庭法。由此,婚姻家庭法的价值重心选择有三种可能,一是以人的自然需要和个体利益为确认和保护重心的个体本位;二是以社会需要和社会利益为中心的社会本位;三是将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合为一体,协调兼顾。

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决定了婚姻家庭法价值选择的双重性:一方面,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极大地满足社会成员个体需要的追求与满足,保障个体利益;另一方面,又要求个体服从社会,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这两方面决定了婚姻家庭法确认和保护的本位主体有两个,一是社会,二是个人。从而,婚姻家庭法学在微观层次上的研究应把握两大支点,一是研究在婚姻家庭中自然的人和社会的人,弄清个体需要或利益的构成要素及运行要素及运行变化规律,为法律诱导、保护和限制个体利益提供优化模式;二是研究婚姻家庭中的社会利益机制,为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婚姻家庭所承受的社会利益提供优化模式。

新的支点,不能凭空捏造,而应有新的理论内容和方法来充实构建。为此,我们应在马克思主义基本方法论的指导下,容纳新思潮,开放方法论,运用行为科学和价值论的原理、方法,将婚姻家庭法学引入行为法学和价值法学的新视野。

婚姻家庭法学的行为法学取向重在研究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行为机制,揭示行为的运行规律,为婚姻家庭法调控婚姻家庭关系,建立一般的、规范化的行为模式提供实证经验和构想。

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实际上主要是对各种社会行为的规范和调控。通过法律手段,设定人们追求一定利益,满足一定需要的行为模式,建立和维护理想的社会秩序。反过来,社会秩序的建立,法律规范的社会化,又必须通过人的行为来实现。因此,对行为的研究,应作为婚姻家庭法学的重要课题。

人的行为是一个复杂、动态的系统,涵盖丰富的内容。人无论是在社会关系中,还是在法律关系中,既是被主体化的客体,又是被客体化的主体。其一切行为,一方面具有自然的、社会的、环境的、历史的、文化的等多种客体化的内容,表现一种身不由己的必然性选择;另一方面,在其客体化过程中,又有自身生理的、心理的、价值观的等多重主体化内容。这两方面导致了社会中人的行为的共同倾向性和个体差异性,从而决定了法律控制和调整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因此,婚姻家庭法学对人们在婚姻家庭中的行为进行研究,首先要把握两个基本点:第一,透过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表现形式,把握决定和制约人的婚姻家庭行为的客观机制,揭示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社会生活条件等客观力量作用于人的行为的规律,理解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每个人并不是单一的主体,而是被客体化了的主体,认识人们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各种行为选择的受动性;从而明确婚姻家庭法要有效施控,权利、义务要真正落实到人们的行为,必须首先从影响人的行为的客观力量着手,培植良好的法律环境。第二,透过婚姻家庭关系的一般模式,把握人的婚姻家庭行为的主观能动机制,揭示其主体性特质。这种主体性特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主体的生理、心理、文化素质、品德修养、价值观、社会角色等特定化因素。它们既决定着人们对客观外在条件的认识,又决定着人们的行为选择、行为过程及对行为的把握和控制。二是主体行为赖以发生和追求的需要、目的、动机等动力机制,这是人们的婚姻家庭行为的必备要素。其中起核心作用的是人的需要。需要是行为的内驱力,是每个人求得生理和心理诸方面平衡要求的反映。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要,同一个人在不同阶段、不同环境、不同地位、不同角色下有不同的需要,由此决定了行为的差异性和变动性。需要的产生与满足,是行为主体与外界的互动过程,这一过程可表现为刺激——需要——动机——行为——目标——满足状况。可见,人的行为总是因需要而开始,因需要的满足而告终;旧的需要实现了,又会产生新的需要,开始新的行为。所以说,需要在人的行为动力机制中,是一个中心环节,贯穿行为始终。我们研究婚姻家庭关系,分析人们的婚姻家庭行为,决不可忽视人的需要这一内在规定性。

婚姻家庭法学要正确把握这两个基本要点,必须运用行为科学的原理和方法,以人们在婚姻家庭中的人的内在需要及其与社会相协调的行为选择为重点,系统研究和解决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1)人们在婚姻家庭中的行为受到哪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以及这些因素如何对行为施以作用;(2)决定和制约人婚姻家庭行为的生理机制和内隐心理状态;(3)人的价值观、文化素质、品德修养、社会职业角色等个性化因素对行为的影响;(4)人们依存或反映于婚姻家庭的客观需要,剖析需要的共同性、差异性、层次性、变动性及需要产生与满足的运行规律,弄清影响需要产生和实现的外在力量与内在因素,揭示与需要伴生的行为动机和目的;(5)人们反映在婚姻家庭中的各种需要的对象资源状况、获取资源的机会、追求和满足需要的行为耗费;(6)婚姻家庭中各种行为表现方式的运行模式和规律;(7)研究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实际行为与婚姻家庭法所需求的行为之间存在的差异性,揭示其根源,提出缝合差异的有效对策或模式。

婚姻家庭法学通过对上述诸方面的科学研究,方可为婚姻家庭法预测、激励和积极控制个体行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提供多方面的导向:一是为婚姻家庭法施控于影响人们行为的社会环境因素提供导向;二是为法律设定统一的规范化行为模式提供导向;三是为法律诱导、确认和保护人们的正常、健康、合理的需要提供导向;四是为法律强化统一的价值观,培养正确、积极的法制心理提供导向;五是为法律激励、诱导人们的积极的行为动机、目的提供导向;六是为法律分配满足需要的对象资源,明确行为耗费提供导向。由此,即可保证婚姻家庭法有明确的着力点和控制方向,从而有效地激励人们的积极行为,约束人们的消极行为,创立积极的法律秩序,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所体现的社会利益和社会目标。

婚姻家庭法学的价值法学取向要求运用价值论的原理和方法,深刻剖析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法学在现实社会中的价值意义和价值取舍,揭示其功能作用,为其在社会中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显现的、潜隐的正向价值,消除负向功能提供理论指导。
首先,婚姻家庭法学应对婚姻家庭法确认和调整的对象——婚姻、家庭、亲属的价值功能给予科学的揭示。

在人类发展史上,当多种历史道路摆在人们的面前时,人们往往择其与人类当时最大利益相一致、相协调的方向前进。人类的两性关系、血缘关系从原始的动物界分离出来,经过群婚制、对偶婚制,最终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和个体家庭形式。这一历史发展的必然过程也是人类从自发到自觉的价值认识和选择过程。

现代意义的婚姻家庭自从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伴随着社会的更替、演进,其形式、结构、内容不断发生变异,价值和功能亦不断淘汰、更新、充实。不同社会、不同时代的统治者,总是运用各种社会力量,赋予婚姻家庭不同的形式和内容,强化婚姻家庭对其社会统治有利的价值功能,使婚姻家庭与之赖以存在的社会和时代保持最大限度的适应性。
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家庭的价值研究,主要把握两个方面:

其一,婚姻家庭从产生开始,至今一直沿袭固有的、自然的、基本的价值。这是婚姻家庭基于其内在性能和自然规律而普遍共存于人类社会的功能,反映了人类社会得以存在、发展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历史上,婚姻家庭的这种基本价值并未得到科学的揭示和理性的把握,而是被宗教歧解和统治阶级的伪道德歪曲,在人们愚昧无知的条件下以不可遏制的力量自发地发生作用。今天,尽管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打破了宗教神话和剥削阶级的伪善,但许多人对婚姻家庭基本价值的认识还处于愚昧、偏执的状态。婚姻家庭法学应承认这种历史和现实,高举科学和理性的旗帜,引导立法、引导社会走向正确的认识,从而使婚姻家庭的基本价值在人们的自觉意识和理性把握下发挥出来。

其二,婚姻家庭在现实社会中的价值。在我国现实社会中,婚姻作为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家庭作为一定范围亲属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一方面继续保留其自然价值和职能,以满足人类个体和社会共同的基本需要;另一方面又迎纳了新时代、新社会所要求的职能内容,以适应或促进社会的发展、变化,显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进步性、独特性。由此,婚姻家庭作为现实社会的客观实体,具有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价值地位,这正是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制度确认、保护、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必要所在,也是婚姻家庭法确立调控模式,施展控制力量应予把握、遵循的基本方向。

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现实社会对婚姻家庭的应然性价值要求与婚姻家庭实际展现的社会功能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一是因为社会的婚姻家庭质量不高,不能发挥正常的、应有的价值,有的反而对社会起到了消极作用;二是由于婚姻家庭自身的历史延续性,往往将陈旧过时的功能潜隐到新的社会时空,附生于新的结构和形式,影响新的价值体系的建立;三是由于婚姻家庭的相对稳定性,使其价值、结构、功能不能及时转换、更新,适应不了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四是由于社会的原因,未能创造必要的环境,提供有效的途径以保证婚姻家庭价值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为此,婚姻家庭法学应深入研究婚姻家庭的价值规定性,揭示现实社会中其应然价值与实际功能发挥的差距及其根源,为婚姻家庭法有效诱导和确认婚姻家庭的正向价值,调整婚姻家庭的结构、形式,创造社会环境,保证婚姻家庭适应并促进社会发展、进步,提供科学指导。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在每年发生的中小学生安全事故中,溺水是造成广大中小学生,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主要杀手之一。随着夏季的来临,中小学生发生溺水事故又进入了高发期,近期已陆续发生多起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溺水身亡的事故,有的是学生在上学途中到池塘边捉鱼虾时失足溺水,有的是在双休日学生到桥上玩时不慎掉入水中溺死,有的是学生在放学路上到池塘游泳时溺水。这些溺水事故的发生,给死亡学生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无法弥补的损失。
各地要切实提高加强对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将安全工作重心切实转移到预防上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生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坚决防止此类事故的再度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播放安全教育光盘、开展主题班队会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对学生深入开展一次预防溺水的安全教育。要教育中小学生不在无家长或老师的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
二、要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家长、社区(村)的联系,共同做好中小学生校外游泳安全工作。要通过印发《告家长书》、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和联系,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使家长在中小学生上学放学路上,节假日期间等脱离学校和老师监管的时段,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责任,对孩子进行教育与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社区(村)在江(河)边、湖边、水塘边等设立安全警示牌,在事故多发地设立义务监督管理员,确保学生安全。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中小学生的生理特点,依法开展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增强广大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切实降低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率。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