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第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4-7-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正确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根据一些地方反映,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事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五条所称个体经营,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在2002年9月30日后从无到有,新办的个体经营户。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其经营者为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并在2002年9月30日后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可以自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通过借用、买卖、冒名顶替等方式改变经营者,注销原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均不得享受上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已经减免的税款应予追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关于团的中央和地方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制度实施细则
共青团中央
关于团的中央和地方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制度实施细则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根据团十二大通过的团章部分条文修正案关于“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后,其委员和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如出现下述情况,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行卸免:
(1)因工作调动,离开团的工作岗位的;
(2)离职学习、研修并明确不再回团的岗位工作的;
(3)地方委员会成员中已调离其组织所辖区域的。
2、地方各级团委须准确掌握上一级团的委员会分布于本地区委员、候补委员的工作变动情况,并及时报告上一级团委;中央和地方各级团委在下一次全委会召开前,应通过下一级团委与委员、候补委员取得联系,再次核准情况;委员、候补委员也应主动与团委组织部门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本人有关情况。
3、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卸免,由同级团的常务委员会提出名单,交全委会确认。
4、委员因自行卸职、受处分撤职,自然减员等情况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得票顺序依次递补。如委员缺额较多,候补委员不足递补时,缺额部分待代表会议增选。
5、候补委员递补名单,由同级团的常务委员会提出,交全委会确认。递补的委员,按姓名笔画列入委员排序名单。
6、履行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手续,可作为全委会第一项议程。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向卸职的委员、候补委员(并任期届满的委员、候补委员)颁发荣誉证书,以资纪念。
7、委员会履行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手续后,其选举、表决以超过实有委员半数即为当选或通过。
8、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确认的同级委员、候补委员的卸职、递补名单,须及时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