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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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

财金[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对我部《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建设(打捆)项目贷款有关财政担保问题的意见》(财预函[2004]15号)的批示精神,为了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现就有关地方财政担保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财政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违规担保。根据《预算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地方财政不得打赤字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安排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地方政府以将来的部分财政收入作为担保,实际上是在人代会通过之前即将部分收入和支出项目固定下来,与《预算法》的规定相抵触。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因此,地方财政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停止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或其他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对于已构成担保行为的,地方政府要增强信用意识,合理安排还款来源,采取切实措施,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合同,保证偿还。

三、地方财政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包括由地方财政的担保行为而产生的或有债务,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内。

财政部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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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五月三日省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高严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建设,发展对外经济和边境贸易,促进边境地区的繁荣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

  第三条合作区鼓励中外投资者在合作区内兴办出口加工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相应的第三产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第四条合作区为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创造良好的经营和生活条件,提供完备的供水、供电、排水、通信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五条合作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合作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珲春市人民政府设立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管委会),代表珲春市人民政府对合作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合作区管委会具有吉林省人民政府下放给珲春市的各项省级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

  第七条合作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合作区行政区域内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合作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三)统筹安排合作区的投资项目,并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

  (四)负责合作区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和管理;

  (五)规划和管理合作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负责合作区的财政、税收、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

  (七)兴办和管理合作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项公共事业;

  (八)负责合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九)处理合作区的涉外事务,管理进出口业务;

  (十)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合作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负责合作区内的社会治安;

  (十二)调解合作区内的纠纷事宜;

  (十三)上级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合作区管委会可根据开发建设的需要,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合作区的各项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九条在合作区投资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独立经营和联合经营;

  (五)补偿贸易;

  (六)租赁;

  (七)购买合作区的债券和股票;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以本条(一)、(二)、(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条中外投资者在合作区内投资兴办企业及各项事业,应向合作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分别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合作区内的中、外投资企业应在合作区所在地设置会计帐簿,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合作区管委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合作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合作区的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银行开户。

  第十三条合作区内的企业可在合作区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国家批准的其他保险机构办理各项保险业务。

  第十四条合作区内的企业,歇业或停业应向合作区管委会申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歇业或停业手续,企业资产可以转让,外汇可按规定汇出。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合作区内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政府给予珲春经济开发区和合作区的一切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合作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结合合作区的情况,制定适用于合作区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劳动管理

  第十七条合作区内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企业自行确定,报合作区管委会备案。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自行聘用技术、咨询、管理人员和工人,也可以委托合作区管委会代为聘用,实行劳动合同制。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职工,可按合同及有关规定辞退、开除或作其他处理。

  第十九条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行确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提取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费用。

  第二十条合作区内企业,应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职工在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第二十一条合作区内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合作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案应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案情介绍:2004年6月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黄某邀胡某窜到县城,下车后黄某提出用换钱的方法到银行去“搞”钱,于是两人凑齐七千元(伍拾元票面)人民币,由嫌犯黄某携款来到中国银行某分行和平路储蓄所,将七千元人民币递进去叫营业员兑换成壹佰元票面的整钱,营业员按要求如数给予兑换并把钱递在柜台通槽内,此时嫌犯两手伸进放钱的通槽,用左手抓住一叠人民币(经清点后为二千二百元整),右手作好往里推的样子,并且跟营业员对话,要求营业员给办理长城卡,营业员按规定询问有无身份证和合法证明,嫌犯黄某均称没有,营业员明确回答说:“没有合法证件不能办卡”,此时嫌犯右手将通槽内的钱推进去,左手将抓住的二千二百元钱迅速拿出压在手肩下,并说:给我换点新的票面的整钱;营业员误认为推进来的人民币在通槽内没有取出仍然是七千元,因此不加清点就在自己的钱柜内拿出一万元已扎好的钱来清点新的壹佰元票面的人民币,因新票的不多,营业员分二次给嫌犯重新兑换了七千元,在营业员低头清点过程中,嫌犯迅速把压在手臂下的二千二百元人民币放入自己的裤袋内。嫌犯拿到第二次兑换的新币后,没有清点,迅速离开现场,到门口后。坐上同案犯胡某预约好的摩的车逃往车站,几秒钟后,营业员发现桌面上应有的人民币不足,迅速叫营业部保安前去抓捕,在汽车站将二犯罪嫌疑人追赶上并抓获归案。
讨论意见:
一、应定盗窃罪:理由是嫌犯黄某乘营业员不备,用左手迅速抓出二千二百元人民币,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以盗窃罪追究二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应定诈骗罪:理由是:①第一次兑换出来放在通槽内的钱,所有权已属于嫌犯黄某,不存在秘密窃取。②嫌犯采取隐瞒事实,虚构情节,以所谓要求办长城卡来搞乱营业员的注意力,实际上嫌犯有合法身份证在身上,在最后借办不成长城卡的机会又迅速将通槽内的钱(剩下四千八百元)推进去要求营业员兑换新票壹佰元的,造成营业员误认为放在通槽内的七千元人民币没有动而又给清点壹佰元新票面共七千元给嫌犯。因此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追究二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江西省县人民检察院 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