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外交签证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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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外交签证的换文

中国政府 乌拉圭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外交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3年12月2日 生效日期1994年1月1日)
             (一)中方去照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外交部长塞尔西奥·阿夫雷乌·博尼利亚博士阁下部长阁下:
  我荣幸地照会阁下并谨告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密切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的关系,愿签署一项在下述情况下互免两国持外交护照的公民的签证的协议,条文如下:

 一、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的中国公民和持有效的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外交护照的乌拉圭公民,在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二、本照会第一条所述人员护照中加注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同样免办签证,但其照片应当贴在同本护照内。

 三、本照会第一、二条所述双方公民,须从对方国家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并应当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四、本照会所述的双方公民在另一方逗留期间,应当遵守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

 五、本协议第一、二条所述一方公民,如在另一方境内逗留逾三十日,应当根据工作所需时日,通过其本国使馆向另一方主管机关申办延长居留许可并遵守其决定。

 六、一方的中央政府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另一方之前,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征得该国的同意并通报该国相应主管部门。

 七、双方均可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八、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公共健康的原因,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

 九、双方应当在本协议换文缔结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议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一方如变动或更新上述护照格式,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样本。

 十一、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用互换照会的方式修改或补充本协议。

 十二、本协议有效期无限。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则本协议将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贵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第三十天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钱其琛(签字)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日于北京

             (二)乌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钱其琛阁下部长阁下:
  我荣幸地照会阁下并谨就阁下是日关于签署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互免两国持外交护照的公民的协议的照会陈述如下:
  阁下照会的内容为:(内容同中方去照,略)
  我荣幸地告之阁下,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条款,据此,该照会和阁下的照会便成为我们两国政府的协议,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外交部长
                      塞尔西奥·阿夫雷乌·博尼利亚
                            (签字)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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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3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合作办学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以下简称合作办学),系指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与国内机构共同承担办学经费或者以其他合作形式,共同参与学校的教学与管理,在本市举办的除义务教育以外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机构和个人,系指除境外宗教机构和神职人员之外的机构和个人。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学历教育,系指颁发中国政府承认的学历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教育。
第三条 合作办学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质量的基本要求。
合作办学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上海市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合作办学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本区域内合作办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合作办学的学校应当接受教育、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督导和评估。

第二章 合作办学设置的管理
第六条 申请合作办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中外双方的合作形式。
(二)设置董事会,明确董事长和董事人选;董事会的中方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三)法定代表人、校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四)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人员主持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且教师的数量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办学方案、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七)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和设备。
(八)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能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合作举办高等教育的,除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外,还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办学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合作办学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二)中方合作者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中外双方合作者的身份证明;
(四)办学资金的资信证明;
(五)合作意向书和办学方案;
第八条 申请合作办学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举办除高级技工学历教育以外的高等学历教育的,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组织上海市高等学校设置审议委员会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举办本科以及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由
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举办除中级技工学历教育以外的中等学历教育的,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天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举办高、中级技工学历教育的,向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天内作出初审决定。对初审合格的,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初审决定之日起15天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举办除幼儿教育以外的各类非学历教育的,按隶属关系,向有关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关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天内作出初审决定。对初审合格的,由有关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教
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初审决定之日起15天内作出审批决定。其中,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审批决定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举办幼儿教育的,向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天内作出初审决定。对初审合格的,由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初审决定之日起15天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 合作办学项目经批准后,合作双方应当落实办学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等必备条件,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正式开办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外双方的合作合同和学校章程;
(二)董事会和学校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
(三)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四)教学场所的使用证明。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开办后,合作双方必须在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指定的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登记注册后方可正式办学。

第三章 合作办学的管理
第十条 合作办学者应当与教职员工签订聘任合同。教职员工的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等的具体规定,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类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经登记注册后,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指定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招生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具体招生事宜。
第十二条 高等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其招生、考试和录取办法按照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其主要课程的设置和授课时数,应当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对课程设置和授课时数的要求;所用教材必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合作办学的教学场所和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挪作它用。
学校的开办资金、批准开办之后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以及以学校的名义向境外募集的资金(包括设备),必须用于学校预算项目的支出或者作为学校的基金,不得挪作它用或者汇往境外。
第十五条 合作办学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宗教宣传活动。
第十六条 合作办学中的外汇管理以及人民币帐户、外币帐户设立等的具体规定,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合作办学的境外合作者或者学校聘用的外籍教职员工出入中国国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合作办学学费的收取标准,按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合作办学的境外合作者从境外携带入境的教学设备需要减免关税的,按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停止或者撤销合作办学的,应当提供学校善后处置的方案和学校的财产清单,向原受理合作办学申请的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停止或者撤销合作办学的申请后,应当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理,并指定财政、审计部门对学校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学校剩余资产,除按合同规定需返还境外合作者的部分外,剩余部分收归中方合作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各级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进行合作办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退回非法所得;
(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而招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合作办学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停止招生;
(四)擅自将教学场所、资金和设备挪作它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停止招生;
(五)未按国家规定发放学历证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停止招生;
(六)以任何形式进行宗教宣传活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停止招生。
对前款所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
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以外籍人员子女为招生对象的合作办学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浦东新区合作办学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6日

关于印发《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加强对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维护星级标准的权威性,提升星级饭店的服务水准,国家旅游局决定建立国家级星评监督员(以下简称“星评监督员”)队伍,并制订了《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
  现将《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旅游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

  根据国家旅游局“三定方案”,为加强对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维护星级标准的权威性,提升星级饭店的服务水准,国家旅游局决定建立国家级星评监督员(以下简称“星评监督员”)队伍。为保证星级饭店服务质量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一、星评监督员的组织机构和选聘条件
  第一条 星评监督员由国家旅游局负责选聘。接受国家旅游局的委派,承担全国范围内的星级饭店暗访和其它检查工作。
  第二条 星评监督员主要由政府行业管理人员、饭店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条 星评监督员一般条件:
  1、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2、有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全面掌握《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星级饭店访查规范》(LB/T006-2006)及其他相关标准;
  3、有较高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4、有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
  第四条 担任星评监督员的人员在符合一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至少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在省级、地级旅游管理部门(含旅游协会)工作的行业管理人员。
  2、在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饭店连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三年以上,且任期内饭店服务质量良好,在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在职经理人。
  3、理论水平较高,在饭店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论工作者。
  二、星评监督员的工作要求
  第五条 星评监督员在国家旅游局有组织有计划的安排下,主要以暗访方式对星级饭店或者正在申报星级的饭店进行检查。未经国家旅游局授权,不得随意实施对星级饭店的检查工作。
  第六条 星评监督员必须严格按照《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星级饭店访查规范》(LB/T006-2006)、《星级饭店暗访检查制度》和《关于印发星级饭店评定工作“十不准”的通知》(旅星评发[2008]74号)等有关标准和制度实施检查工作。
  第七条 星评监督员应在结束检查后一周内,向国家旅游局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和相关照片(或录像录音资料)。检查报告应观点鲜明、格式规范、条理清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三、星评监督员的管理
  第八条 星评监督员应服从国家旅游局合理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接受国家旅游局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国家旅游局对星评监督员的工作量、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进行详细记载和考核,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星评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两年。对任期内表现优秀的星评监督员,国家旅游局可进行续聘。对任期内不能履行其职责或玩忽职守的星评监督员,国家旅游局将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任期内的星评监督员一旦离开与行业相关的工作岗位,其星评监督员资格自行取消,空缺名额由国家旅游局按照任职条件重新选聘。
  第十二条 星评监督员由国家旅游局统一颁发和制作证书。
  第十三条 星评监督员的培训、考评由国家旅游局负责。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则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于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施行。



附: 1. 星级饭店暗访检查制度
2. 星级饭店暗访通知书
3. 关于对××××饭店检查的暗访报告


  附1:星级饭店暗访检查制度

  为加强对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维护星级标准的权威性,提升星级饭店的服务水准,提高暗访检查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一、暗访检查的适用范围
  对星级饭店评定和年度复核,以及满五年期星级饭店的评定性复核等工作,国家旅游局以暗访检查的方式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暗访检查的形式
  每次暗访检查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委派一到两名星评监督员承担。星评监督员以普通住店客人的身份入住饭店开展检查工作。
  三、暗访检查的主要依据
  1.《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
  2.《星级饭店访查规范》(LB/T006-2006)。
  四、暗访检查的时间
  每家饭店的每次暗访检查工作,星评监督员在店停留时间必须达到24-36小时,如需要,可延长至48小时。
  五、暗访检查的内容
  1、检查重点:
  (1)饭店前厅、客房、餐饮三大核心区域的舒适度感受;
  (2)各区域的硬件档次匹配和各功能区位划分合理程度;
  (3)饭店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情况、使用方便程度;
  (4)指示和服务用文字规范程度,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规范程度和实用效果;
  (5)饭店各个区域的清洁卫生情况;
  (6)饭店员工的服务态度、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各个部门服务的规范程度。
  2、检查区域:
  (1)各星级必备条件中对于饭店前厅、客房、餐饮等核心区域各项要求的达标程度;
  (2)饭店主体建筑与环境建设、功能布局与氛围营造的达标程度;
  (3)走廊、电梯、卫生间、无障碍设施、商场、公共图形信息符号等公共区域的达标程度;
  (4)饭店网络预订及电话预订程序的达标程度;
  (5)饭店接机、接站程序的达标程度;
  (6)饭店登记入住与结账服务程序的达标程度;
  (7)饭店前厅、客房、餐饮各主要服务岗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达标程度;
  (8)饭店前厅、客房、餐饮、会议、康乐等区域的设施设备维修保养与清洁卫生的达标程度;
  (9)饭店安全设施、安全措施及应急管理的达标程度;
  (10)饭店文化建设与人性化服务、细微化服务、科学化管理的达标程度;
  (11)其它:尽可能以巧妙的方式检查厨房、员工设施等后台区域。
  六、暗访检查的经费
  星评监督员的交通费,以及暗访期间在饭店发生的以检查为目的的合理费用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核报。住宿费为饭店普通楼层单人间或行政楼层单人间的房费。
  七、暗访检查的要求
  1、为确保暗访检查的有效性,星评监督员在检查前、检查中和检查后,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地方旅游管理部门、受检饭店及其他相关人员泄露自己的真实身份、检查行程和检查结果。
  2、暗访检查工作原则上依据《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和《星级饭店访查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但星评监督员也可根据受检饭店服务产品与服务类型的差异,设置相应的特殊情景实施服务与质量的考察,同时应注意避免评价的主观性。
  3、星评监督员应在暗访检查结束后一周内向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提交一份有本人签名的规范的书面检查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
  (1)总体印象(客观真实地反映饭店设施、服务和管理方面的总体印象);
  (2)分区分项感受(从前厅、客房、餐饮、会议康乐、公共区域、员工和其它等7个方面分别说明);
  (3)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管理、其它等方面列举);
  (4)整改意见(分条列举,这一部分内容将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通过省级旅游管理部门反馈给受检饭店);
  (5)暗访检查的结论(明确提出是否通过检查,并提出相关的处理意见);
  (6)补充材料(对饭店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必须有照片或录音等作为证明材料)。


  附2:星级饭店暗访通知书

×××星评监督员:
  兹委派你于××××年××月××日前往××饭店进行暗访检查。请按照有关标准和制度开展工作,不得在暗访检查中以任何方式向地方旅游管理部门、受检饭店及其他相关人员泄露自己的真实身份、行程安排和检查情况,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国家旅游局 监督管理司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签发后,交星评监督员在暗访检查期间保管。


  附3:关于对××××饭店检查的暗访报告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受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的委派,国家级星评监督员×××和×××于××年××月××日—××日,按照《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和《星级饭店访查规范》(LB/T006-2006)对××饭店进行了暗访检查。现将暗访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印象
  (客观真实地反应饭店设施、服务和管理方面的总体印象)
  二、分区分项感受
  (从前厅、客房、餐饮、会议康乐、公共区域、员工和其它等7个方面分别说明)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管理、其它等方面列举)
  四、整改意见
  (分条列举,这一部分内容将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通过省级旅游管理部门反馈给受检饭店)
  五、暗访检查的结论
  (明确提出是否通过检查,并提出相关的处理意见)
  六、补充材料
  (对饭店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必须有照片或录音等作为证明材料)。



星评监督员:(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