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婚生子抚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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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婚生子抚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婚生子抚养问题的批复

1980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法民字〔1980〕10号关于高玉兰非婚生子抚养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送材料和卷宗所载,王桂芳之子郭才生前与高玉兰恋爱过程中致高怀孕,高于1979年1月23日生一男孩后即及时送给事先找妥的收养人徐金柱抚养,后王桂芳以“留后代”为由要求抚养,虽经喜桂图旗人民法院及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归王桂芳抚养,但因生母高玉兰与收养人徐家均不同意,执行不通,而你院拟改变原判决。
经我们研究,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精神,处理这类案件,应以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从该案实际情况看,收养人徐金柱夫妇未生育子女,对所争之男孩从出生到现在已抚养一年多了,又有较好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应该承认此抚养关系和予以保护。至于王桂芳虽与此男孩有血缘关系,但孩子生父已死,生母为孩子利益着想,有权决定送人抚养,况且王桂芳家抚养条件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因此,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即改判由收养人徐金柱继续抚养为宜。对王桂芳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说服其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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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制2001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1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企业,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
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装警察
部队后勤部,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及时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报告中央预算的安排情况,现将2001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2001年中央部门预算的指导思想是:加大预算管理改革力度,严格预算管理,完善和细化预算编制,尽快建立管理规范、结构合理、约束有力、讲求效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新机制。2001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综合财政预算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收支,将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及安排的各项支出纳入综合财政预算。
(二)收支平衡原则。要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减少和压缩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的财政投入,逐步减少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各部门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从严控制各项支出。预算编制既要体现实际需要,又要考虑财力可能,综合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三)统筹兼顾和保证重点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各部门履行的职责、发展目标和现有公共资源的配置情况,在财力可能的条件下,按照有保有压、确保重点支出需要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二、编报口径
中央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统一表格及有关规定,编制反映本部门各项收入和支出的预算。
1.部门预算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预算收入是指部门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各项基金收入。
2.部门预算支出: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挖潜改造和科技三项费用、各项事业费、社会保障支出、行政管理费及其他支出等;基金预算支出是指部门按国家规定从基金收入中开支的各项支出。
三、编制方法
对部门预算中的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预算,实行不同的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部门应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2001年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含国家税收)来源。收入预算要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编制,其中部门自行组织的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要列明具体的单位和项目。
(二)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人员经费预算应按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内的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测算。
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小型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业务费和业务招待费等。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现有的公共资源情况和业务工作性质,按照财政部核定的公用经费单项定额标准和调整系数测算、编制。
2001年行政管理费预算要按照财政部核定的定额标准测算、编制,事业经费的支出标准按照分类的综合定额核定和编制。
(三)项目预算的编制
项目预算的范围包括:
1.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中的大型修缮费、购置费等;
2.列入部门预算中的国家专门设立的事业发展项目支出;
3.基本建设、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性支出等建设性专项支出。2001年部门预算先对前两部分经费试行项目预算的编制方法,具体填报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中央部门预算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申报项目范本文件和具体格式》(文件另发)进行填报。部门申报
项目时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提出的项目从技术、财务、成本费用、组织机构、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列入项目备选库,财政部根据各部门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财力可能统筹安排。
四、编报时间
为了保证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顺利进行,各部门编报预算时间统一按下述规定执行。
1.2000年9月20日前,各部门将编制预算的建议数一式两份(附数据盘)报财政部预算司,其中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国防科工委等部门管理的预算经费的建议数,要同时抄报这些部门。
2.2000年10月15日前,财政部会同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对中央各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提出分配意见,财政部汇总并综合平衡后形成预算测算方案,报国务院审定。
3.2000年10月15日至25日,国务院审批财政部汇总的按功能分类的中央支出预算草案和按类别编制的中央收入预算草案。
4.2000年11月20日前,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向各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5.2000年12月5日,中央各部门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部门预算,一式两份(附数据盘)报财政部预算司。
6.2000年12月25日,财政部将审核后汇总的中央预算草案及国务院直属29个部门的部门预算报国务院审批。
7.2001年1月15日前,财政部将国务院批准的预算草案报送全国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交换意见,并根据人大意见修改预算草案。
8.2001年2月15日前,财政部正式代表国务院将2001年中央预算草案提交全国人大。
9.财政部在人代会批准中央预算草案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应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的预算,并抄报财政部。
五、编报要求
1.各部门应重视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切实细化预算项目,科学、合理地编制部门预算。2001年要向全国人大报送国务院29个部门的预算。请各单位认真准备,确保落实。
2.各部门上报的预算建议数要体现国家的有关政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一致,与国家财力相适应。部门预算中的各项数据力争做到有理有据,切实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3.各部门应认真清理现有的公共资源,按照制定支出标准的要求提供真实的基础数据,科学、合理地排定上报项目的顺序,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支出标准测定和部门预算项目库建设工作。
4.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应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年初预算指标预留比例,并在统一规定的预算编报时间内将所管理的预算指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
5.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时间编制、报送预算,确保中央预算编制工作按期完成。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2000年8月8日

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艾滋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提高艾滋病疫情报告的质量与时效,我部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平台上建立了艾滋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于2005年3月正式启动,对全国艾滋病疫情实行网络直报。为了规范相关工作,我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制定了《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请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就执行艾滋病疫情网络直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省、市、县各级对该系统操作使用的培训工作,保障网络畅通,首先实现县(区)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
二、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网络进行直报,暂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可按照《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网络直报。
三、2005年3-6月份为直报系统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同时采用原疫情报告系统上报季度疫情,并逐渐由逐级上报系统向直报系统过渡。2005年1、2月份疫情须同时通过网络直报进行补报。
四、各级报告与管理机构,可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配的帐号和密码,登录“艾滋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下载系统使用说明。
登录网址为:http://202.106.123.35。

附件: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确保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提高报告质量,为控制艾滋病疫情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职责
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本辖区内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建设和完善本辖区内艾滋病疫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2.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落实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可增加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的内容。
5.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报艾滋病疫情的相关信息,同时向毗邻的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全国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协助卫生部制定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方案。
(2)负责全国艾滋病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向卫生部报告和向各省反馈,对艾滋病疫情报告质量进行评估,预测艾滋病疫情趋势。
(3)负责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和应用性能的改进与完善,向各地提供技术支持。
(4)动态监测全国艾滋病疫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5)负责对全国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6)对全国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督导、检查和评估,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2.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实施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负责本辖区内的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健全辖区内艾滋病疫情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
(2)负责对本辖区的艾滋病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艾滋病疫情趋势,对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质量进行评估。
(3)负责对本辖区的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4)动态监测本辖区的艾滋病疫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报告、调查核实异常情况。
(5)负责对本辖区的艾滋病疫情信息分析,备份相关数据,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6)对本辖区的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督导、检查和评估,为辖区内各直报单位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艾滋病疫情信息进行审核;对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艾滋病报告卡片实施网络直报;对本辖区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及随访。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对管辖范围内的艾滋病疫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自愿咨询检测机构及其他艾滋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应建立健全艾滋病疫情报告和登记制度。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相关知识的培训。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艾滋病疫情的调查。
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等为责任报告单位,上述单位所有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医学检验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疫情责任报告人。
(二)报告病例分类
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根据《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标准报告。
2.艾滋病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HIV/AIDS诊断标准,1995》标准报告。
(三)疫情报告内容
1.疫情登记与报告
责任报告人首次发现符合报告标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的要求填写报告,同时填写《艾滋病相关信息附卡》。报告卡的填写必须使用兰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项目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
艾滋病的专项监测或专题调查如哨点监测、行为监测、自愿咨询检测等,若发现符合报告标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必须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及《艾滋病相关信息附卡》。
2.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内上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及《艾滋病相关信息附卡》的内容应及时核实,负责组织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填报《艾滋病个案流行病学调查表》。
3.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每半年进行一次随访,对艾滋病病人每季度进行一次随访,并均需填报《艾滋病个案随访表》。
4.各级(类)责任报告单位按月上报《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
(四)报告程序
艾滋病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
1.接诊医师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时,负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及《艾滋病相关信息附卡》,并报所在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上报。
2.乡(镇)责任报告单位负责收集和报告本辖区内艾滋病疫情信息。有条件的实行网络直报;没有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方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及《艾滋病相关信息附卡》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网上直报。
3.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实行网络直报。暂没有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方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及《艾滋病相关信息附卡》报告给本辖区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网上直报。
4.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主动与辖区内医疗机构及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部队、武警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信息报告机制,及时收集疫情、实施网络直报。
(五)报告时限
1.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确定诊断后,应在卫生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网络报告。
2.暂无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确定诊断后,应在卫生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同级或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寄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及《艾滋病相关信息附卡》。
三、报告数据管理
(一)审核
1.核对
录入前核对:录入人员对收到的疫情信息须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疫情信息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核实。
录入后核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需对辖区内报告的艾滋病信息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报告信息及时反馈报告单位或报告人核实。
2.确认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核对无误后,24小时内通过网络对报告信息确认。
(二)订正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对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报告卡信息有误、诊断状态发生变更(包括死亡)或排除病例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通过网络记录病例个案相关变更信息。
地(市)及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24小时内通过网络对辖区内审核过的报告卡进行订正。
对于调查核实现住址查无此人的病例,应由核实单位更正为地址不详。
(三)补报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漏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应及时补报。
(四)查重
录卡前,责任报告单位每个工作日对报告卡查重,对重复报告的卡片标注,不再通过网络录入。
县级疾病控制机构每月通过网络对辖区内的报告卡查重,对重卡做出删除标记。地(市)级及以上的疾病控制机构对本辖区内报告卡进行定期查重。
四、艾滋病疫情分析与利用
(一)艾滋病疫情分析
1.艾滋病疫情分析所需的人口资料以当地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
2.省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月、季、年进行动态分析。地(市)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工作需要,建立地方艾滋病疫情分析制度。
3.年度艾滋病疫情流行趋势分析: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要对全年艾滋病疫情进行全面分析。重点分析流行病学特征。分析应有文字材料和统计图、表。同时应针对本地区艾滋病流行趋势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和措施建议。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艾滋病疫情分析结果要以信息、简报或报告等形式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艾滋病预警制度,发现异常疫情要及时调查核实,及时做出反应,启动应急调查处理等机制,并随时作出专题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及时反馈到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通报周边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疫情的通报与发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所在地的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及时相互通报。艾滋病疫情信息的对外发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五、艾滋病疫情资料保存
(一)各责任报告单位对所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相关信息附卡》报告登记卡保存3年。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报告单位,其报告卡由收卡单位保存,原报告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将艾滋病信息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
六、艾滋病疫情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用户安全管理。
(二)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发现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更改密码,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否则,由此导致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由个人承担。
(三)各地应建立、健全艾滋病疫情信息查询、使用审批制度。疫情个案信息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向社会公开;在提供、使用疫情资料时,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其他部门查询艾滋病疫情信息资料,应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七、监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艾滋病报告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对辖区内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的艾滋病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2.对艾滋病信息报告存在问题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令其限期改进。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责任报告人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瞒报、谎报、缓报艾滋病疫情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艾滋病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
八、检查、指导与考核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艾滋病信息报告检查、指导与考核方案,指导艾滋病信息报告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艾滋病信息报告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
九、本管理规范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
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HIV/AIDS诊断标准,1995
附表:
1、艾滋病相关信息附卡
2、艾滋病个案流行病学调查表
3、艾滋病个案随访表
4、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