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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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经1998年11月12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提留乡统筹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提留乡统筹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依法缴纳村提留乡统筹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对违法收缴村提留乡统筹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村提留乡统筹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提留乡统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的收缴
第五条 农民直接缴纳的村提留乡统筹,以村为单位,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并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村提留占村提留乡统筹的比例不得少于50%,具体比例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农民直接缴纳的村提留乡统筹金额标准一定3年不变,按年度收取。但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民年纯收入减少时,应当减、缓、免缴村提留乡统筹。村提留乡统筹的减、缓、免缴办法,分别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村提留乡统筹主要按农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承担。
承包耕地的农民按照承包的耕地面积或者劳动力,也可以按承包的耕地面积与劳动力兼顾的方式缴纳村提留乡统筹。
经营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农民,应当在税后按经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村提留乡统筹,但不计算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5%的限额比例之内。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乡统筹的收缴,并对村提留的收缴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乡统筹的收缴方法和村提留的收缴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农民应当在每年12月底以前按照规定缴纳村提留乡统筹。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提留的收取,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收取乡统筹,其中收取的乡统筹应当按现金管理制度及时交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
不得委托粮食收购企业或者其他农副产品收购企业代扣、代缴村提留乡统筹,不得在粮食收购或者其他农副产品收购现场坐收村提留乡统筹。
第八条 收取村提留乡统筹,应当开具由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据。开具专用收据应当盖有执收单位公章,并由收费人签名。
第九条 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烈军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特别困难户,经村民会议讨论评定,可以减、免缴村提留。
第十条 经乡(镇)人民政府评定的贫困村要求减、免缴乡统筹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减、免缴乡统筹。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
(一)公积金不得少于村提留的40%,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
(二)公益金占村提留的20%,用于村负担的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三)管理费不得超过村提留的40%,用于村民委员会干部和村民小组干部报酬、办公和其他管理费用。
村民委员会成员报酬实行定额补贴或者误工补贴;村民小组小组长实行误工补贴。本村享受定额补贴或者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乡统筹包括安排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事业的经费:
(一)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用于乡村两级民办教师工资的民助部分,可以补充学校公用经费;
(二)计划生育经费用于计划生育的补贴;
(三)优抚费主要用于支付家居农村的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可以适当列支五保户供养费用,但不得在村提留中重复列支;
(四)民兵训练费用于农村民兵和民兵干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按照当地同等劳动力的收入水平给予的误工补贴和外出训练的差旅费补贴;
(五)修建乡村道路费用于乡村公路、桥梁等建设和维修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组织对乡统筹的开支项目不得规定比例。
第十三条 村提留乡统筹属本村、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或者挤占。

第四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村提留的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每年年初作出上一年度决算的方案,并编制当年预算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乡统筹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年初作出上一年度决算方案并编制当年预算方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连同本乡(镇)范围内的村提留预算方案,一并报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乡(镇)、村可以从集体经济中提取资金作为村提留乡统筹费用,并纳入当年的预算方案。
通过后的村提留乡统筹的预、决算方案,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村提留乡统筹预算方案和村民会议决定的收缴方法,将村提留乡统筹一次性计算分解到户,张榜公布,并按户填发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
《农民负担监督卡》应当于当年5月底以前发放到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预算方案分解和执行过程中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村提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提留财务管理,健全村提留财务管理制度。
乡统筹财务管理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乡统筹应当专款专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并分项专立帐户。
第十七条 村提留的开支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主任批准。数额较大的开支,必须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必须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开支数额标准由村民会议决定,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乡统筹的使用,应当由用款单位按照预算方案提出申请,经乡(镇)长批准后,在定项限额内开支。
第十八条 村提留的使用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村民对违法使用村提留的行为,有权提出质疑或者查帐,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答复或者提供帐目。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专项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县(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乡统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提出专项审计报告。
县(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村提留乡统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民主监督组织,负责对村提留乡统筹的收缴和村提留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抵制、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村提留乡统筹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的全部款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平调、挪用或者挤占村提留乡统筹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返还被平调、挪用或者挤占的款项,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检举、揭发、控告和抵制违法收取村提留乡统筹的单位和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属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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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刘某通过父母取得公房承租权,原公有房屋由刘某的弟弟居住,刘某与弟弟协商,要求弟弟购买承租权,弟弟无力承担高额费用,刘某起诉要求弟弟腾房,法院判决弟弟腾房,并承担腾房前的租金。
   【争点】
刘某的弟弟不服不服海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以此判决对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未能遵循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违反司法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侵害上诉人的基本民生,导致上诉人无房可居忧患。要求上级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三)项之规定,撤销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查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现住房屋系上诉人的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被上诉人在父母病重期间,未经上诉人同意,私自将父母的承租房更名。上诉人发现后,要求被上诉人及时恢复到原始状况,撤销其私自更名的行为,2010年被上诉人就被上诉人私自更名一事,要求其恢复原状,被上诉人让上诉人给其一笔款项后将承租权过户给上诉人,经双方协商,基于上诉人多年照顾父母的情义,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按一百八十万的百分之二十优惠价给付,基于亲情上诉人未再深究,心想能够保障居住条件即可,上诉人将原有房屋变卖把一百四十四万元款项通过银行汇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收到款项后,反悔此前的约定,并通过法院起诉腾房。
   【分析】
   上诉人现居住的房屋系公有住房,并非被上诉人的产权房,此房原承租人系上诉人的父母,上诉人进住涉案房屋,业经父母的安排,上诉人承担了赡养父母的义务,被上诉人虽事后变更承租人,但其无权改变原有承租人已经确定的居住事实,被上诉人无权以未征得原承租人以及共居人同意,用事后更名的行为逆推上诉人居住行为侵权,被上诉人有义务保障上诉人的居住权利。
   本案涉及的标的系公有住房,并非上诉人父母的个人遗产,原承租人通过遗嘱方式留给被上诉人的行为不合法。
   原审判决确已查明上诉人长期同原承租人居住,形成共居事实,依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更名时明知上诉人持续居住的事实,依然私自更名,并利用事后行为作为要求上诉人腾房的条件,此举违背“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的古老原则,法律应当禁止有害的行为,被上诉人即然明知上诉人居住,其作出更名行为时必须接受和保持原有现实状况,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原有居住状况带来的责任,必须保障上诉人的居住条件,被上诉人后更名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从社会公平与正义角度审视,上诉人并不知道也无须知道被上诉人的行为将对上诉人产生不利影响,上诉人善意的行为无须对被上诉人的更名行为负有腾退责任;原审判决用事后行为否决事前行为,极易造成社会恐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非常不利,在强调民生权利的现代文明司法时代,坚持事后行为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关系法律价值倾向,关系人权保障,民法通则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基本原则在本案中同样应得到适用。如果允许被上诉人有机会利用过错行为追求巨大利益,实际上是变相纵容投机取利行为。
   【法理】
   原审判决适用《民法通则》第五条为裁判依据系用法错误,上诉人并未侵犯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对其权利构成侵权,被上诉人更名前上诉人即取得合法居住权,被上诉人更名在后,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房承租纠纷案件审判指导,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未经共居人同意的情况下,从维护居住人生存利益角度出发,原则上应确认转让(更名)行为无效。
针对被上诉人(占有物返还请求人)的诉求,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本案一审程序当中,被上诉人不能证明上诉人在其更名前的占有属于非法占有,其更名后,上诉人持续居住行为属善意,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上诉人的占有为非法时,依据物权法规定,其无权主张返还。自被上诉人更名至起诉时,远远超过一年时间,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二款规定,被上诉人无权请求上诉人腾房,或对其腾房要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支持腾房的裁判违法,应予纠正。本案上诉人的占有是原承租人安排的,系有权占有,有权占有人与事后取得占有物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占有据以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前一承租人将其承租的房屋交由上诉人占有的情况下,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主体以及事后取得承租权的人均不得向有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原审单一审查被上诉人取得承租权的事实,并未审查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更名前即占有的事实,更未审查被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上诉人系非法占有的情形,且法律明文规定,如有侵占事实,超过一年时间的,权利人无权主张返还,原审法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返还原物的裁判,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及侵权要件。
   
作者: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 张生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函〔200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要明确方向,统筹规划,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工作安排》围绕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目标,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提出了2009年推进改革的10项任务,并明确了牵头部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安排,切实抓好落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地方推进改革。年底前,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将对《工作安排》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为切实推动改革,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开好局、起好步,现提出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的工作安排。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主要工作目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3.9亿人,比2008年增加7200万人。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解决607万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指导和督促地方解决其他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率稳定在90%以上。(卫生部负责)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主要工作目标:

1.全面落实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人均每年80元补助。(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

2.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已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地区可于2010年达到该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 50%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2008年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4. 30%的统筹地区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试点,三分之一的统筹地区新农合门诊费用统筹得到巩固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5.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力度,资助城乡所有五保户、低保对象参保,有效使用救助资金。(民政部负责)

6.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保监会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得进展。

主要工作目标:

1.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卫生部负责)

2.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发布后,核定并公布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3.不迟于2009年12月份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4. 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

5.制定并出台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卫生部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主要工作目标:

1.制定并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2.在全国支持986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3549个中心乡镇卫生院和1154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主要工作目标:

1.制定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并启动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2.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1000人,鼓励地方在此基础上自行增加招聘数量;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12万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5.3万人次。(卫生部负责)

3. 900个三级医院与2000个县级医院建立起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卫生部负责)

4.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工作。(卫生部负责)

(六)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主要工作目标:

1.完善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同步实施)。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等补助方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

2.督促地方落实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财政部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七)重点抓好涉及面广、影响全民健康水平的公共卫生项目的实施。

主要工作目标:

1.启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09年底前,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30%左右,农村居民试点建档率达到5%。(卫生部负责)

2.开始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2009年补种2300万人左右,占应补种人数的31%。(卫生部负责)

3.启动35-59岁农村妇女常见病检查项目,完成宫颈癌检查200万人,乳腺癌检查40万人;对全国农村约1180万名生育妇女补服叶酸和住院分娩给予补助。(卫生部负责)

4.为20万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卫生部负责)

5.在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改炉改灶87万户,炉灶维修45万户。(卫生部负责)

6.支持建设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411万座。(卫生部负责)

7.落实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15元。(财政部负责)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八)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完善管理体制。

主要工作目标:

1.试点地区制定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医疗服务领域。(卫生部负责)

2.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卫生部负责)

3.加强公立医院运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管制度。(卫生部负责)

(九)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主要工作目标:

研究拟定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使试点公立医院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十)推行电子医疗档案和常见病临床路径。

主要工作目标:

拟定全国统一的医院电子病历标准和规范以及100种常见疾病临床路径,在50家医院开展试点。(卫生部负责)

公立医院改革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2009年在东、中、西部地区选择12个左右具备一定条件的地级市,在100所左右公立医院进行改革试点,探索公立医院维护公益性与提高效率的具体实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