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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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的通知

2004年8月19日    财会〔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促进各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有关单位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
     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

  附件1: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对外担保业务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担保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担保评估、审批、执行等环节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四条单位应当制定担保政策,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单位应当对担保业务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
  (二)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单位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担保业务流程,掌握担保专业知识。
  第七条单位应当对担保业务建立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审批人应当根据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单位应当制定担保业务流程,明确担保业务的评估、审批、执行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担保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担保评估与审批控制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担保政策,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十二条单位提供担保业务,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对申请担保人是否符合担保政策进行审查;对符合单位担保政策的申请担保人,单位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资产质量、偿债能力、财务信用及申请担保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经评估人员签章。
  单位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以及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对担保业务进行集体审批。
  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提供担保或者改变集体审批意见。
  单位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审批环节应予回避。
  第十四条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单位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四章担保执行控制

  第十五条单位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根据集体审批意见,按规定的程序订立担保合同。订立担保合同前,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确保合同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单位担保政策的规定。
  申请担保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单位应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单位的担保份额,并落实担保责任。
  单位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担保业务执行情况的监测报告制度,加强对被担保人财务风险及担保事项实施情况的监测,定期形成书面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担保业务的处理规定,对担保业务进行核算和披露。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对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担保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担保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担保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担保业务评估是否科学合理,担保业务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担保业务的审批情况。重点检查担保业务审批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担保业务监测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对被担保人财务风险及被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是否定期提交监测报告,以及反担保财产的安全、完整是否得到保证。
  (五)担保合同到期是否及时办理终结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单位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按照单位内部管理权限报告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对外长期投资业务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对外短期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可参照执行。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对外投资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外投资决策、执行、处置等环节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三)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第六条单位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单位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第八条审批人应当根据对外投资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对外投资业务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的控制要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三章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

  评估与决策控制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环节的控制,对投资建议的提出、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对外投资决策合法、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建议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并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的,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所有评估人员签章。
  第十五条对外投资实行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四章对外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单位最高决策机构或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对外投资业务需要签订合同的,应当征询单位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订。
  第十七条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单位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加强对资产(含现金和非现金资产,下同)投出环节的控制。办理资产投出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单位可根据需求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单位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派驻被投资单位的有关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保管权益证书,建立详细的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财会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与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清点核对有关权益证书。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对外投资处置控制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处置环节的控制,对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的决策和授权批准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对应收回的对外投资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单位财会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投出;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五)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并符合授权批准程序,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六)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二十九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单位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按照单位内部管理权限报告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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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5月1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国务院以国发〔1986〕50号通知,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建设银行各缴纳营业税的行处,应按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从第三季度起,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率为1%,与营业税同时就地缴纳。该项支出以“税金支出”科目“其他税户”,和“应交税金”科目“应交其他税户”核算。
以上请转知所属执行。



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7〕14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教科)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对2003年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印发的《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教育厅职改办反馈。

附件:1、海南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海南省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3、海南省中学二、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4、海南省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5、海南省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6、海南省小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海南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初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研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作出显著的成绩。
2、具备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的能力,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并取得较突出的成果;或者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作出显著贡献,是学校骨干教师。具有履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5、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7、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8、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在初级中学任教的教师应具备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在高级中学任教的教师应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7年以上。
第七条 外语条件
1、县城以上的中学教师(1997 年 1 月 1 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须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B级考试,成绩合格。乡镇中学(不含在乡镇的完全中学)的教师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2、从事中学外语教学的教师,须参加所教学科的职称外语A级考试或第二外语C级以上考试,成绩合格。
3、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八条 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B级合格证书。乡镇初级中学的教师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2、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必须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参加培训所取得学分必须达到年均 10 学分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础理论和学科教学论,能正确运用、指导教学,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有自身特色的教学方式、方法。
2、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状况和趋势。
3、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恰当地融入本学科教学之中;能独立开设选修课或知识讲座,开拓学生视野。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教学能力强、水平高
(1)深刻理解、熟练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内容,教学重点突出,难点、疑点分析透彻,“双基”教学扎实。
(2)具有良好的普通话表达能力,教学语言准确生动,板书规范,演示熟练,图示准确,能够使用现代教学手段。
(3)胜任低年级到高年级循环教学,熟练掌握初中或高中各年级的教材教法,或者长期担任高三或初三的课程教学。承担过全校或乡(镇)、县以上的教学公开课或者承担过上级教育部门布置的实验课教学,并获得好评(以学校或教导处评语为准)。或者获得县级以上调教、说课二等奖以上(以获奖证书为据)。
2、教学经验丰富
(1)从学生实际出发,根据教学内容,灵活运用先进的教学方法,有较强的组织教学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2)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关心学生全面发展,对学生热心辅导,管教管导。
(3)组织、指导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之中,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等方面有显著效果(用具体事例说明)。
(4)担任校级以上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教学质量分析和培养、指导一、二、三级教师的能力。承担过培养、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的任务,做到有确定的对象、明确的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并取得明显效果(用具体事例说明)。
3、教育经验丰富
(1)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从学生实际出发,对不同类型和不同个性的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2)有机结合教材内容、善于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于教学之中,结合学科实际,形成自己的教育特色。
(3)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丰富经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博士1年以上,硕士3年以上,教研员除外),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至少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所带班级受过校级以上表彰。担任学校行政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及团队辅导员的教师,或负责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竞赛辅导、社会实践等工作的教师,其工作时间等同班主任工作时间计算。在不担任班主任工作时,关心和积极支持班级的教育工作,主动配合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育人成绩显著(用转变后进生和培养优秀生的具体事例说明)。
指导过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取得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过程的原始材料)。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带头进行教改实验,有明确的课题研究项目和方案,并在研究活动中发挥组织领导或骨干作用,任现职期间至少组织1次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试验或专题研究项目(以学校或学科组鉴定为准)。
第十二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0-14节;职业初级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周课时8—1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6一10节;学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4—6节;学校其他行政领导每周课时6—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专任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担负的社会工作和其他教学工作,应列入工作量计算。
完成学校规定的开展学生课外活动的时数。
教研员及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工作量按实际工作情况,以小时计算。
第十三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学生的思想素质有较明显提高(用具体事例说明)。
2、教学效果显著。在相当条件下,所教班级学生成绩与上一学年相比有明显进步,优秀率、及格率明显提高。学生对本学科学习兴趣浓,积极性高(用具体事例说明)。
3、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至少承担过2次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教学实验课或示范说课,并获得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
必须参加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现场授课或说课考核(或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城镇中学(含乡镇完全中学)教师成绩达80分以上,乡镇初级中学教师达75分以上,并获得合格证书。
4、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或改革,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3篇以上(代表作经高评委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中学高级教师水平)。其中,2篇公开发表在市县级以上刊物,至少有1篇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CN刊号);或获省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一等奖1篇(纯民族乡镇中学获市县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1篇);或获1篇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B级以上证书。或者公开出版专业论著1部(3万字以上)。
教研员要求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CN刊号)发表论文3篇以上(地市级以上教研员至少有1篇在国家级刊物发表)。
鼓励教师进行多媒体教学,其制作的教学课件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2件合计1篇论文。
5、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及勤政廉政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附县以上教育局评估意见)。
6、县城以上城镇公立中学教师,必须有一年以上时间到薄弱学校或乡镇中小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方可评聘高级教师职务。
7、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凡具备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的中学教师,到小学任教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成效显著者;或在小学任教,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明显高于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成效显著的小学教师,可参照上述条件要求,破格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四条 不具备本条件第六条所规定资历条件者,除须具备上述其它条件外,任现职期间学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说课考试(教育教学能力考试)成绩达到优秀等级,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条,方可破格申报评审、晋升。
1、具有系统的教育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成果丰硕。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其经验或成果获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并加以推广(以推广单位正式发文为准);承担一项课题实验结题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经省级以上教研部门鉴定具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计划、总结和成果鉴定材料);教学水平高,获得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调教、说课竞赛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2、独立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或教学改革,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在省级或国家级专业刊物(同时具备CN刊号、ISSN刊号)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教学改革论文3篇以上;或获省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一等奖论文3篇以上;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证书论文3篇以上;或出版本专业著作1本以上。
3、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获得省级学科带头人称号;或获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3次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关事项
1、破格评审的申报材料须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
2、资历破格的年限在1年以内;学历不实行破格。
3、“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4、论文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或获省级教育教学评比一等奖、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证书为同一水平、档次,可互通互用;
省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须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研部门主办;
破格评审使用的论文,其发表须在正式期刊上,增刊发表的不计在内;正常评审使用的论文,增刊发表2篇等同正式期刊发表1篇。
破格评审使用的论文如系两人以上署名的合著,只计第一作者。
5、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为综合奖,表彰的“师德先进个人”、“巾帼建功先进个人”、“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优秀教研员”、“教改积极分子”及“优秀辅导员”等为单项奖,2项单项奖可合计1次综合奖。
国家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单项奖可视为省级综合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单项奖可视为县级综合奖。
6、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7、“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海南省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初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研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2、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修养教育,教育效果好。
3、具有组织和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具有履行中学一级教师职务职责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5、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7、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8、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在初中任教的教师应具备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在高中任教的教师应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1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第七条 外语条件
1、县城以上的教师(1997 年 1 月 1 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须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C级考试,成绩合格。乡镇中学(不含在乡镇的完全中学)的教师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2、从事中学外语教学的教师,须参加所教学科的职称外语B级考试或第二外语C级以上考试,成绩合格。
3、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八条 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C级合格证书。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员培训,取得D级合格证书。乡镇初级中学的教师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2、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必须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参加培训所取得学分必须达到 年均10 学分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l、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能了解本学科教育教学发展动态,收集本学科的科研信息,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不断更新知识。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教学能力较强
(1)正确理解、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正确传授教学内容,重点突出,“双基”教学比较扎实。
(2)具有良好的普通话表达能力,教学语言准确生动,板书规范,正确演示,能使用现代教学手段。
(3)基本胜任低年级到高年级循环教学,掌握初中或高中各年级的教材教学,或者长期担任高三或初三的课程教学。能承担全校性教学公开课并获得好评(以学校或科组评语为准)。
2、教学经验比较丰富
(1)从学生实际出发,根据教学内容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有较好的组织教学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对学生热心辅导,管教管导。
(2)组织、指导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之中,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等方面有显著效果(用具体事例说明)。
(3)有培养、指导二、三级教师的能力。承担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并取得一定效果(用具体事例说明)。
3、教育经验比较丰富
(1)从学生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寓思想政治教育于学科教学之中,结合学科实际,形成自己的教育特色。
(2)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者及教研员除外),担任学校行政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及团队辅导员的教师,或负责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竞赛辅导、社会实践等工作的教师,其工作时间等同班主任工作时间计算。不担任班主任工作时,关心和积极支持班级的教育工作,主动配合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育人成绩显著(用转变后进生和培养优秀的具体事例说明)。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以学校学科组鉴定为准)。
第十二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0—14节;职业初级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周课时8—1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6—10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4—6节;学校其他行政领导每周课时6—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专任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担负的社会工作和其他教学工作,应列入工作量计算。
教研员及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工作量按实际工作情况,以小时计算。
完成学校规定的开展学生课外活动的时数。
第十三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效果比较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学生的思想素质有所提高,所管班级受过校级表彰(用具体事例说明)。
2、教学效果比较显著。在相当条件下,与上一学年相比学生学习成绩有所进步,优秀率、及格率有所提高。学生对本学科学习感兴趣(用具体事例说明)。
3、任中学二级教师期间,至少承担过2次校内教学公开课、教学实验课或示范说课,并获得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必须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现场授课或说课考核(或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并获合格证书。
4、写出有理论联系实际、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专题报告2篇(每篇1500字以上),代表作经中级评委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中学一级教师水平,其中至少有1篇在省级专业刊物以上发表;或1篇获教育教学论文评比县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边远纯民族乡镇中学的教师有1篇获市县二等奖以上);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C级证书以上。
鼓励教师进行多媒体教学,其制作的教学课件获县级一等奖以上的2件合计1篇论文。
5、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期间,在教育管理和教学方面获得过校级以上综合性表彰,或上级主管部门教育教学方面单项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有关事项
1、“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教育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2、论文在省级专业刊物(正式期刊)公开发表、或获省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一等奖、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证书为同一水平、档次,可互通互用。
省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须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研部门主办;
3、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为综合奖,表彰的“师德先进个人”、“巾帼建功先进个人”、“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优秀教研员”、“教改积极分子”及“优秀辅导员”等为单项奖,2项单项奖可合1次综合奖计。省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单项奖可视为县级综合奖。
4、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5、“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第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3

海南省中学二、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初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研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资格标准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中学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3、基本掌握教育中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较好。具有履行中学二、三级教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5、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7、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8、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和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在初中任教的教师应具备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在高中任教的教师应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中学二级教师
(1)硕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大学本科毕业,试用1年期满合格。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学三级教师资格,受聘中学三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满3年。
2、中学三级教师
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用一年期满合格。
第七条 计算机条件
县城以上中学教师必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按规定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全员培训考试,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l、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不断更新知识。
3、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0学时。
第九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基本理解、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胜任中学教学工作,能够正确传授教学内容,具有良好的普通话表达能力,板书规范,积极上好科组公开课。
2、基本胜任低年级的教学,基本掌握本学科所教年级的教材教法。
3、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耐心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任班主任1年以上,或负责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竞赛辅导、社会实践等工作一年以上;积极参与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工作,师生关系较好。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
第十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门课时10—14节;职业初级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周课时8—1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6—10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4—6节;学校其他行政领导每周课时6一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专任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担负的社会工作和其他教学工作,应列入工作量计算。
教研员及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工作量按实际工作情况,以小时计算。
完成学校规定的开展学生课外活动的时数。
第十一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教学效果好。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学习成绩有所进步。
2、任教期间,至少承担过1次以上校内教学公开课,并获得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必须参加校内组织的课堂教学评估并达到“良好”以上档次。
3、写出完整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论文1篇(1200字以上)。
第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4

海南省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履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职责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文化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教学效果显著。
3、掌握小学教育的基础理论,善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显著。
4、具有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或者指导小学一、二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在培养提高教师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成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5、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6、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1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5、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7年以上。
幼儿园教师的合格学历是中等师范以上幼师专业毕业;或中等以上师范院校毕业并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
第七条 外语条件
1、县城以上小学从事外语教学的教师(1997 年 1 月 1 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须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C级考试,成绩合格。乡镇学校(含乡镇以下)的小学教师暂不作要求。
2、符合国家和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八条 计算机条件
县城以上小学教师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C级合格证书以上。或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全员培训考试,取得D级合格证书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必须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参加培训所取得学分必须达到年均10 学分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原理。
2、知识面较广,掌握所教学科相关的知识,并能恰当地融入本学科教学之中。
3、了解所教学科的教育、教学发展动态及教育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不断更新知识。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教学能力较强,水平较高
(1)正确处理、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能根据课程标准、教材的要求和学生实际制定恰当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传授正确完整,重点突出,难点、疑点分析透彻,“三维目标”落实到位,教学效果良好(其中校级评估至少1年为优秀)。能正确操作使用电化教具。
(2)能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教学语言准确生动,板书规范。
(3)胜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能够指导所教学科的研究性学习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胜任各学段循环教学,或者长期担任高年级课程教学,能承担全校性的教学公开课并获得好评(以学校鉴定为准)。
2、教学经验比较丰富
(1)能根据教材特点和学生年龄特点,教法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减轻作业负担。
(2)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全面发展。
(3)具有培养、指导小学一、二级教师的能力,完成承担培养、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的任务,取得突出成绩(用具体事例说明)。
3、教育经验比较丰富
(1)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从学生实际出发,对不同类型和不同个性的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正确处理学生中发生的问题。
(2)教书育人,有机结合教材内容,寓思想品德教育于教学之中,结合学科实际,形成自己的教育特色。
(3)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6年以上(本科毕业者3年以上,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者及教研员除外),其中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担任学校行政领导(含中层领导)、教研(年级)组长及团队辅导员,或负责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竞赛辅导、社会实践等工作的教师,其工作时间等同班主任工作时间计算。在不担任班主任工作时,积极关心和支持班级的教育工作,主动配合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育人成绩显著(用转变后进生和培养优秀生的具体事例说明),并能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工作。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是学校学科骨干(带头人)并在研究活动中发挥组织领导或骨干作用。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参加一项校级专题研究,为校级专题组主要成员,能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题研究报告(以学校鉴定、证明为准)。
第十二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6—2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14—18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8—10节;学校其他行政人员及大队辅导员每周课时12—1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早读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
第十三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所教班级受过校级以上表彰,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用具体事例说明)。
2、教学效果显著,在相当条件下,所教班级学生成绩与上一年相比有明显进步。与其他班相比,优秀率、及格率明显提高。学生对本学科学习兴趣浓,积极性高(用具体事例说明)。
3、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至少承担过2次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教学实验课或示范说课并获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或在县级以上调教、说课获奖;或获校级优质课、说课一等奖1次以上(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据)。必须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现场授课或说课考核(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并获合格证书。
4、专任教师独立撰写2篇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专题研究报告,其代表作经小学高评委学科组评议合格。至少有1篇论文在县级以上教育教研刊物发表、或获县市级论文评比一等奖(边远纯少数民族乡镇学校的教师获乡镇级论文评比获一等奖)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C级证书。
市县级教研人员在省级以上教育教研刊物(CN刊号、ISSN刊号)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地级以上要求发表2篇以上,或获省级评比二等奖以上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B级证书;其中省级教研员在国家级教育教研刊物发表至少1篇。
5、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
6、县城以上城镇公立小学教师,必须有一年以上时间到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方可评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本条件第六条所规定的资历者,除须具备上述其它条件外,任现职期间学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说课考试(教育教学能力考试)成绩达到优秀等级,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方可破格申报评审、晋升。
1、具有系统的教育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突出。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其经验或成果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推广(以推广单位正式发文为准);参加县级课题研究结题并写出有较高水平的阶段总结或结题报告,经县级教研部门鉴定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鉴定、证明材料);或教学水平高,获调教、说课竞赛县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2、独立从事小学教育(包括德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或教学改革,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写出理论联系实际的论文或专题研究报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一等奖论文合计2篇以上;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证书2篇以上;或出版专业著作1本。
3、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获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1次以上或获“优秀班主任”或“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单项奖)2次以上,或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综合奖)3次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关事项
1、破格评审的申报材料须有2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
2、资历破格年限在1年以内;学历不实行破格。
3、“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4、论文在省级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或获省级教育教学评比一等奖、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证书为同一水平、档次,可互通互用;
省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须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研部门主办;
破格评审使用的论文,其发表须在正式期刊上,增刊、论文集等发表的不计在内;正常评审使用的论文,增刊上发表2篇等同正式期刊发表1篇。
破格评审使用的论文如系两人以上署名的,只计第一作者。
5、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为综合奖,表彰的“师德先进个人”、“巾帼建功先进个人”、“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优秀教研员”、“教改积极分子”及“优秀辅导员”等为单项奖,2项单项奖可合1次综合奖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单项奖可视为县级综合奖。
6、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7、“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5

海南省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履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职责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
3、具有正确教育小学生的能力和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验,教育效果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5、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6、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3、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担任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幼儿园教师的合格学历是中等师范学校以上幼师专业毕业;或中等以上师范院校毕业并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
第七条 计算机条件
县城以上学校教师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全员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
必须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参加培训所取得学分必须达到年均10 学分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有从事小学某一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原理。
第十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胜任小学教学工作,基本理解、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能根据课程标准、教材的要求和学生实际制定恰当的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灵活,正确传授教学内容,能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能使用电化教具。
2、胜任中、低年级的教学,基本掌握所教年级的教材教法,积极上好科组公开课,效果良好。所教班级学生能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减轻学生作业负担。
3、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寓思想品德教育于学科教学之中,正确处理学生中发生的问题,耐心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能独立组织有意义的班队活动,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师生关系较好。
4、有指导二级教师的能力(用具体事例说明)。
第十一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6—2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14—18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8—10节;学校其他行政人员及大队辅导员每周课时12—1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早读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
第十二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生学习成绩有进步,优秀率、及格率有所提高,学生对本学科学习有兴趣(用具体事例说明)。
2、任小学二级教师期间,至少承担过1次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教学实验课或示范说课并获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或在校级以上举办的课堂教学或说课评比中获奖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3、写出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经验总结2篇,其中有1篇在校内交流或获奖(以学校证明为据)。
第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6

海南省小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履行小学二级教师职务职责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
3、具有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胜任小学教学工作。
4、基本掌握教育小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5、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6、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和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 任教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专科毕业后,试用合格。
2、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第七条 计算机条件
县级以上学校教师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全员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具有从事小学某一学科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原理。
2、参加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九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在高一级教师的指导下,能理解、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能根据教学大纲、教材的要求,制定恰当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的传授基本上不出现知识性的错误、不加重学生作业负担,能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认真,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能作系统的记录和质量分析。
2、能承担小学低年级的教学,基本掌握所教年级的教材教法,认真批改作业,耐心辅导学生。
3、在高一级教师指导下,在课内外耐心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乐于担任或主动配合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师生关系较好。
第十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6—2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14—18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8—10节;学校其他行政人员及大队辅导员每周课时12—1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早读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
第十一条 业绩条件
1、有一定的教育教学效果,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学习成绩稳定,能养成正确的坐立、朗读、书写姿势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2、任教以来,至少在科组内为同行上公开课或进行说课交流1次以上(以学校证明为据)。
3、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对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能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书面总结1篇。
第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