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业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复〔1993〕353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应报送总行确认,同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和产业政策,逐步转换国有商业银行机制,促进工商银行的业务发展,充分发挥利率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完善流动资金贷款浮动利率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3〕38号《关于不准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中关于各专业银行总行要集中管理流动资金贷款浮动利率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浮动利率原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要依据产业政策、产品结构、信用评估后效益确定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不能搞一刀切,要体现择优限劣的原则”的要求,工商银行确定浮动利率要体现以下原则:
1.国家产业政策原则
依据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对优先支持或限制发展的行业、企业和产品确定不同的浮动利率。
2.银行信贷原则
依据国家制定并公布的对企业经济效益考核指标、经省级分行或省级分行授权单位进行信用评估后确定的贷款客户信用等级、企业资金占用结构和周转速度、自有流动资金比例与补充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不同的浮动利率。
3.资金成本原则
依据银行筹资成本、负债结构、存贷利差、管理费用以及贷款期限长短(期限长则利率高,期限短则利率低),相应确定不同的浮动利率水平。
二、浮动利率的权限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各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可在法定利率基础上,上浮20%和下浮10%。总行依据浮动利率的原则,制定全行统一的浮动利率管理办法,规定不同档次的浮动幅度和范围。省级以下分行根据总行的管理办法和浮动原则,在总行规定的不同档次的浮动幅度和范围之内,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对企业贷款的浮动水平。
三、浮动利率的范围
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下列流动资金贷款执行法定利率,不准浮动:
1.特种贷款;
2.优惠利率贷款;
3.贴息贷款;
4.政策性计息挂帐贷款;
5.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明确规定不准上浮的贷款。
除上述贷款之外的流动资金贷款均属浮动利率范围。
四、浮动利率的分类及档次(工、商企业通用)
1.上浮利率
(1)对信用评估为一类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先发展的序列,经济效益显著,资金周转快,贷款风险低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工商企业,其贷款利率可在最高限10%的幅度内上浮。
(2)对信用评估为二类企业,其主要产品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序列,市场销路较好,资金周转较快,贷款风险低的工商企业,其贷款利率可按15%的幅度上浮。
(3)对信用评估为三、四类企业,其产品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生产或淘汰的范围,滞销积压,资金占用结构不合理,周转慢,经济效益差,贷款风险大的工商企业,根据信贷原则不准新增加贷款。但对确需少量新增贷款和原贷款其利率可按20%的幅度上浮。
(4)除上述企业贷款以及规定不准浮动的贷款之外的其他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均在20%的幅度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浮动利率原则酌情上浮。
2.下浮利率
(1)对一类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先发展的序列,经济效益特别显著,无挂帐利息,无逾期及催收贷款,销售货款归行率达95%以上,并能如期完成银行考核的三项资金压缩任务和资金周转加速指标,及时按比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特优级工商企业贷款,其利率可在10%的幅度内下浮。
(2)对无贷款的存款大户因临时周转需要的贷款,可视贷款期限长短执行法定利率,或在5%的幅度内下浮。
3.对实行贷款风险度管理的企业,其利率可依据贷款风险度的高低,由省级分行参照上述规定,在上浮20%和下浮1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档次。
五、浮动利率的管理
1.浮动利率的管理部门为总行资金计划部。
2.省级以下行不得擅自超越总行规定的浮动利率幅度,无权扩大浮动利率范围。
3.总、省行直贷业务的浮动利率水平,分别由总、省行利率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浮动原则与浮动幅度具体确定。
六、浮动利率的执行
1.本办法确定的浮动利率是指银行与企业之间发生贷款往来时的合同利率,对于企业的贷款逾期和挤占挪用银行贷款等加息均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列。
2.本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下发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预银行浮动利率政策。
3.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确认后实施。
4.各省级分行应加强利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执行浮动利率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
5.本办法下发前已发生的贷款,按原合同利率执行至贷款合同到期(不包括展期)时止。
6.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2011年度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2011年度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按照《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0]64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会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用计划
经中组部批准,我会拟录用机关工作人员4名,具体的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
二、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方式和时间:考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或国家公务员局网站进行报名。
2.所学专业:所学专业须与招考职位要求一致。
3.外语水平:详细填写本人外语水平(包括通过的考试级别、时间、所获证书的成绩,除本人专业语言外,如有参加并通过其他语种考试的请在备注栏内注明)。
4.学习和工作经历:
有海外留学经历的,需注明留学性质(公派、因私)、就读院校、所学专业、毕业时间及学历、学位证书等情况。
应届毕业生须在“学科成绩”栏如实填写最新专业成绩及在全年级或全班的排名情况(需标示年级或班级人数)。
非应届毕业生须详细填写工作经历(按年月顺序连续填写工作单位、职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如暂时待业须注明时间和居住地),并说明所在单位是否同意报考(注明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
所有报考人员需在备注栏中填写承担过的大型国际会议(外交领域)交替传译、同声传译工作经历(注明时间、活动或会议内容,证明人及联系电话等)。
5.奖惩情况:奖励情况仅填写校级以上各类知识技能性竞赛获奖情况(如外语、演讲、才艺等)和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受处分情况须如实填写。
未按上述要求填报的,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
6.报名确认。报考英语职位的考生,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或当地考试机构网站进行网上确认、网上缴费以及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考韩语、日语、俄语职位的考生,务必将公共科目考点选择为北京,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北京考试机构网站进行网上确认、网上缴费以及下载打印准考证,否则将无法参加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
三、公共科目笔试
有关公共科目笔试安排详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招考公告。
四、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
报考韩语、日语、俄语职位的考生须参加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测试全部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均为客观题,考生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标准化答题卡作答。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非通用语考试时间为2010年12月4日下午14:00—16:00,考试地点设在北京。
五、专业考试和面试
1.专业考试内容包括专业笔试、口试。
2.面试人选确定:英语职位根据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以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数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非通用语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与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成绩5:5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按照笔试合成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数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3.综合成绩比重:
英语职位: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50%,专业考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30%(笔试、口试成绩各占15%),面试成绩占20%。
非通用语职位: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和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的合成成绩占综合成绩的50%,专业考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30%(笔试、口试成绩各占15%),面试成绩占20%。
六、其他事项
1.请广大考生充分了解职位条件,结合自身情况,认真选择职位,仔细填报相关信息。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报名期间,我会在工作日的8:30—16:30安排专人值班,回答考生的咨询,咨询电话:010—65131072。
祝您成功!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人事工作部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