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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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1]1226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你委《在职攻读专业学位全国入学联考参照执行“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学位[2000]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会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实施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收取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00元。其中,60元上交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用于命题、试卷保密印刷、试卷机要邮寄、巡考、阅卷、考生答卷保存、试卷分析等支出;40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留作组织报名考试、试卷保密存放、试卷机要邮寄等支出。
  二、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报告考试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和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四、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要加强对收费收入的财务管理和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收费资金,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二00一年七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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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资费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邮电部


邮电资费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1995年1月16日,邮电部

一、为加强邮电资费管理,强化行业管理职能,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邮电部的职责分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邮电资费是国家直接管理的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邮电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物价部门按照规定权限颁发的资费标准外,其它单位的文件均不能作为邮电资费执行的依据。
三、邮电部财务司是邮电部邮电资费的归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国内国际邮电资费,组织制定国内邮电资费的调整方案,组织审定国际邮电资费标准和国际邮电业务的结算价格,监督检查邮电资费执行情况。国家下达的定价和调价方案经部领导签阅后,由财务司负责组织实施。
四、国家管理的资费项目和标准需要调整时,由财务司会同邮政总局、电信总局提出方案,报经部长办公会审定或部领导批准后,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五、国家管理以外的资费项目和标准由邮电部管理。这些资费的制定和调整,由财务司会同邮政总局、电信总局提出方案或由邮政总局、电信总局提出调整意见,送财务司综合平衡后,上报部长办公会审定或部领导批准,以邮电部文件下达执行。
六、国际邮电业务结算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邮政总局、电信总局提出方案,送财务司会签后,上报部领导审定。
七、邮政司、电政司参与制定邮电业务资费调整方案。
八、邮电业务地方附加费及国家和邮电部明确由地方制定具体标准的资费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区、市)级物价部门审批。批准后的资费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报邮电部备案。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邮电资费管理办法。
十、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如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贩卖安钠咖毒品罪的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卫生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贩卖安钠咖毒品罪的案例》的通知

1986年3月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卫生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安钠咖”在医疗上用作中枢神经兴奋药,但滥用就会成瘾,成为毒品。卫生部1979年下达的“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中将安钠咖粉、针、片剂均列为管制的品种,只准供医疗使用。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34号文件《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紧急通知》中明确指出,对吗啡、杜冷丁、安钠咖、咖啡因等麻醉药品、毒限剧药要严加管理,严防流毒社会,发生流弊,违者依法惩处。
近几年来,山西、河北、内蒙、辽宁等省、自治区一些地区的违法犯罪分子将医疗用的“安钠咖”贩卖到社会上,致使许多人吸毒成瘾,严重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社会秩序。为制止这种吸毒活动的蔓延,必须严惩贩毒罪犯。现将山西省运城市制药厂厂长张水月等6人贩卖安钠咖毒品罪的案例印发给你们,请转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等单位。要求严格加强对安钠咖、咖啡因等精神药品的管理,并请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5年7月12日法(研)发(1985)15号通知的精神,对于贩毒罪犯要依法从严打击,以震慑罪犯,张扬法纪,严厉制止吸毒贩毒的违法犯罪活动。

附:张水月等6人贩卖安钠咖毒品罪的案例
被告人张水月,男,46岁,山西省闻喜县人,原系山西省运城市制药厂厂长,1984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志刚,男,42岁,山西省乡宁县人,原系乡宁县西交口卫生院停薪留职医生,1984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安章,男,41岁,农民,山西省运城市人,1984年8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志民,男,41岁,农民,山西省万荣县人,1984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吉祥,男43岁,山西省运城市人,原系运城市制药厂机修车间主任,1984年8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长锁,男,43岁,山西省运城市人,原系运城市制药厂供销负责人,1984年6月6日被逮捕。
1983年3、4月间,被告人张水月严重违反国家关于禁止药厂自行销售一类毒限剧药的规定,在明知购买者不是将毒限剧药用于治疗疾病,而是贩卖给群众吸食的情况下,先后3次批准将本厂库存的一类毒限剧药原料“安钠咖粉”615公斤,非法出售给农民王法荣、王堂学2人(已另案处理。王法荣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王堂学被判有期徒刑七年)。王法荣、王堂学2人将所购“安钠咖粉”高价出售给山西省河津、万荣等地的群众吸食。
1983年5月,被告人郑志刚与郑安章相勾结,通过运城市制药厂职工陈耀东(已免诉)以乡宁县交口医院的名义,从该厂购买一类毒限剧药“咖啡因”50公斤,高价出售给乡宁等地的群众吸食。郑志刚非法获利1662元9角,郑安章非法获利316元。
1983年5月和8月,被告人刘吉祥先后两次从运城市制药厂购买“安钠咖片”900瓶(每瓶100片装),转手卖给被告人孙志民,从中非法获利198元。孙志民将“安钠咖片”带到万荣和内蒙等地高价出售给群众吸食,非法获利355元。
1982年11月,被告人王长锁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出售本厂生产的“安钠咖片”340瓶,并将“安钠咖片”列入销售目录。1983年春,王又经张水月同意,将库存的8003瓶“安钠咖片”销售给群众。
上列被告人贩卖毒限剧药的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使很多群众吸食毒限剧药成瘾,精神萎靡,无力劳动。万荣县1农民因吸食过量致死。
1985年8月19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运城分院依法提起公诉。1985年8月29日,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水月身为制药厂厂长,违反国家规定,大量出售毒限剧药,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健康与安全,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贩毒罪,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志刚、郑安章、孙志民、刘吉祥大量贩卖一类毒限剧药,给群众吸食,情节严重,已构成贩毒罪。被告人王长锁擅自出售“安钠咖片”,并将“安钠咖片”列入销售目录,致使大量“安钠咖片”流入社会,情节严重,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列各被告人分别判决如下:
张水月犯贩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郑志刚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3662元9角;
郑安章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1990元;
孙志民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1707元4角5分;
刘吉祥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1467元;
王长锁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