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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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


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行”)于2010年8月13日签署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贷款协定》(以下简称《贷款协定》)、世行与各省签订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协议》)和财政部与各省签订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转贷协议》(以下简称《转贷协议》)、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资金申请报告”),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活动,科学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在严格遵守世行、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提出的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用于规范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单位的各项活动。
本办法依据的主要文件有:《贷款协定》、《项目协议》、《转贷协议》、《项目评估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
三、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林业综合发展项目”的各级林业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本项目实行中央、省、市、县的组织管理模式,各级林业管理部门要成立项目管理的专门机构,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
中央和省级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国家林业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简称“世行中心”)
负责指导各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计划调整、技术指导、质量监督、报告和竣工总结等工作。
1、指导各省项目实施工作,制定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并监督各项目省执行。
2、汇总各省编制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采购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3、组织出国考察和培训及相关资金的提款报账。
4、监测与评价项目执行结果,开展质量控制活动,汇总并编制半年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和竣工总结报告等。
二、省林业厅(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简称“省项目办”)
在省项目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贷款协定》、《项目协议》、《项目评估报告》和本办法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全面实施,包括项目总体设计、施工设计、计划调整、质量监督和检查验收、资金管理和贷款资金的提款报账等。
1、根据本省项目活动的实际和要求,制定本省的项目总体设计方法、施工设计方法和检查验收办法等。
2、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营造林活动、物资设备采购、推广培训、林改支持、监测评价等建设内容,对本省各项目市、县完成建设活动的质量进行检查把关。
3、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办理提款报账,检查和督促各级配套资金的筹集、落实和使用。
4、负责编制本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包括中央级和省级使用的项目资金),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的年度审计工作。
5、负责编制并上报年度项目计划、采购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半年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和竣工报告等。
6、负责做好世行等有关部门对项目检查指导的接待工作。
7、负责制定市、县项目管理办公室职责。

第三章 计划管理

加强计划管理,是为了密切计划与设计、施工与资金使用的联系,保证项目严格按照《贷款协定》和有关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施,使计划切实起到指导生产的作用。
一、计划审批程序
1、各项目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改委审批。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形成整个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各项目县的造林总体设计由省项目办组织审批并下达,年度施工设计由县项目办组织编写,报上级林业管理部门审批。
2、项目实施期间,调整贷款资金类别,增减或变更项目县时,必须按项目规定要求报批。
3、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县项目办编制年度计划,经省项目办审核、平衡,编制本省项目年度计划,上报世行中心审批。
经世行批准的年度计划,由世行中心印发各项目省执行。由世行中心统一组织的出国培训考察计划单独列示,出国培训考察计划须经省财政厅确认。
二、年度计划的编制
1、县项目办根据批准的项目总体设计和实施的实际情况,结合造林施工设计、林地和苗木的准备、配套资金的落实和世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编制。
2、年度计划包括营造林、物资设备采购、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出国培训与考察、监测与评价任务及资金使用等计划。
3、每年11月15日前,由各省项目办向世行中心报送下一年年度计划,包括工作计划、采购计划、贷款使用计划、配套资金落实计划及确保完成批复的年度计划而相应开展的项目活动。
三、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1、各项目省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是各县实施项目活动和控制使用年度贷款资金数额的依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个别项目县需要调整造林面积的,必须搞好造林施工设计、准备好苗木、落实好配套资金,经省项目办审批后实施。
2、各级项目管理部门,按照《项目监测评价计划》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定期进行对比、分析差异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分析报告,纳入“项目进展报告”,上报世行中心。

第四章 采购管理

项目采购内容包括营造林工程(含山西省水窑)、物资设备、咨询服务等。项目的采购计划、采购方式、采购权限及各管理部门的采购职责、采购投诉处理机制等,要严格按照项目《贷款协定》、《项目协议》和《评估报告》、世行制定的《采购指南》执行。
采购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性、效率性、透明性、竞争机会均等。各省项目办要严格把关,加强项目采购工作的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规范合同形式、明确合同条款、监督合同的履行,建立健全采购档案。

第五章 造林质量管理

造林质量管理包括造林施工设计、立地控制、种苗质量、造林技术和质量监督五个方面。
1、造林施工设计管理
各项目省按批准的造林总体设计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年度施工设计,按批准的年度施工设计组织施工。
2、立地控制管理
在开展造林工作前,要按照项目《环境保护规程》的要求,结合造林活动实际,做好立地控制,严把选地关。
3、种苗供应管理
各项目省按照项目《种植材料开发计划》的要求,做好项目种苗的开发和培育。每个项目县选定中心苗圃。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项目种苗标准,选好良种,培育壮苗,保证项目造林使用一级苗木。
4、造林技术管理
项目实施的各环节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的《人工林营造和现有林修复技术模型》。在造林各工序中,对树种选择,初植密度,混交类型、比例、方式,整地方式、挖穴规格,栽植技术,抚育管理与成林经营措施等都制定了严格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在造林施工过程中,实行“施工前培训,施工中指导,施工后检查验收”全方位的技术管理方法。
5、质量监督管理
项目要严格按技术标准,采取“分内容检查验收和分级检查验收”相结合的质量监督管理。“分内容检查验收”,主要检查施工设计文件、林地面积、种源和苗木质量、环境保护措施、栽植质量(或补植树种、补植株数)、造林(或补植)成活率(或保存率)、未成林抚育质量等内容;“分级检查验收”即造林完工后,实行县级全面检查、省级抽查和中央级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第六章 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由世行贷款、配套资金和劳务折抵构成。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计划使用。资金管理要时刻树立责任意识、效益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按照世行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世行中心制定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科技推广与培训

项目的科技推广与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各级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本项目《科技培训与推广计划》的要求,认真组织、积极开展培训与推广活动,为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与技术服务。
中国林科院世行办负责组织和开展中央级国内培训,并对各省科技培训与推广提供指导。

第八章 环境保护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项目《环境保护规程》、《病虫害管理计划》等规定的要求,将环境保护措施、病虫害防治技术落实到项目建设的各项活动中,确保将项目实施活动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减至最小。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如期实现项目设计的生态环境效益目标。

第九章 监测与评价管理

一、监测与评价内容
各项目省要严格按照《项目监测与评价计划》组织实施。
项目监测与评价管理包括项目实施与管理监测、成果监测。项目实施与管理监测包括项目计划、进度、质量和财务监测,以及项目实施与管理效果评价;项目成果监测包括生态环境成果监测、社会经济成果监测。
根据世行检查评价结果,必要时世行中心将组织有关方面技术人员,对项目实施工作和质量管理存在问题的项目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价,提出改进方法与建议。
二、监测与评价报告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监测结果,各省项目办编制相应的实施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和竣工报告,并按照以下时间报送世行中心,以便由世行中心汇总后上报世行。
1、项目半年进展报告。自2011年2月28日开始,每年的2月28日和8月30日以前,编制和报送半年项目进展报告,并附报告期间项目监测评价结果。
2、项目中期报告。2013年2月10日以前,提交项目中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前一阶段的实施情况和监测评价结果、今后的调整方案及依据,以及保证后期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上报项目中期报告时,不需要再报同期的项目半年进展报告。
3、项目竣工报告。2016年12月31日以前,提交项目竣工总结评价报告,内容包括整个项目实施情况的全面总结、评价和效益分析,为今后争取新项目提供经验和借鉴。

第十章 附 则

各项目省按照《贷款协定》、《项目协议》、《转贷协议》和项目技术文件的要求,结合各省项目活动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制定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世行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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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使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即我们一般所说的恶意欠薪罪)再次进入民众视野。查询各国的相关立法之后,我们发现其他相关国家和地区对恶意欠薪行为也有类似规定。

  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刑法将“拒绝支付工资、退休金、助学金、补助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罪”规定于第7编《侵害人身的犯罪》的第19章《侵害宪法性权利和人与公民自由的犯罪》。1999年2月17日经国家杜马通过、3月15日生效的《1999年俄罗斯联邦第45号法律》专门对145条进行补充,规定了145.1条。此后,2003年12月8日生效的《2003年俄罗斯联邦第162号法律》对该条进行了修改。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145.1规定:拒绝支付工资、退休金、助学金、补助金和其他应付款项:1任何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机关或者组织的领导,出于自私贪婪或者其他的私人利益,拒绝支付工资、退休金、补助金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应付款项超过两个月,判处其数额为8万卢布以下,或者六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五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者二年以下剥夺自由。2.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其数额为10万卢布以上30万卢布以下,或者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三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

  德国:德国刑法典第266条(截留或侵占劳动者报酬)明确规定:(一)雇主负有向社会保险机构或者联邦劳工机构交付保险金的义务,如果雇主不按时为其雇员向社会保险机构或联邦劳工机构交付保险金的,就可以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二)有关机构委托雇主从雇员的工资中扣付应付的款项,如果雇主截留而不给他人,处与前款相同的刑罚。

  泰国:《泰国刑法典》第334条规定,“意图不支付工资或报酬或者付低于约定的工资或报酬而以欺诈方法非法诱使10人以上为自己或第三人工作的并处或单处6000铢以下罚金。”

  韩国:韩国《劳动标准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就构成犯罪,可以对行为人判处三年以下监禁,或者处以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我国香港地区:香港地区的《雇佣条例》第31条规定:1.雇主只有相信自己能够支付雇员的到期工资才能和雇员签订雇佣合同,否则雇主与雇员之间不得订立或续订任何雇佣合约。2.如果雇主预见不能支付合约约定的到期工资时,必须采取措施,按照雇佣合约规定的条款终止合约。如果雇主故意或无正当理由违反上诉规定,就可以构成犯罪,可以对雇主处2万港元的罚款。《雇佣条例》第23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雇主支付雇员工资最晚不得超过应支付工资届满日后7天。第24条规定,雇主与雇员签订的雇佣合同完成时的工资也不得晚于合同完成后7天支付。第25条规定,雇主与雇员签订的雇佣合同终止时的工资不得迟于合同终止日后7天支付。雇主故意或无合理理由违反上述条款,就可以构成犯罪,可对雇主处以罚款20万港元并监禁1年。

  2007年,香港又对《雇佣条例》进行了修改,把欠薪罪的最高刑责由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1年提高至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3年。

  (作者单位: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服务和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 南 省 政 府 令第229号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服务和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4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省 长 罗保铭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服务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的服务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的公民,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持普通护照免办签证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以组团方式旅游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入境、出境的边防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相关规定执行。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由在海南设立的旅行社负责接待。
  
第四条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在海南旅游期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海南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从事与游客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逾期滞留或者未经批准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需要延长在海南的停留期限或者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的,应当依法办理签证。
  
第五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在海南停留、旅行等事务的管理。
  
第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事招徕、组织、接待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的行业管理,依法查处旅行社的违法行为。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旅行社名单、相关负责人等资料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边防检查机关。
  
第七条 外事、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公安机关负责建立海南省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
  
旅游、外事、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边防检查等口岸联检单位应当与海南省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联网,通过信息系统对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实行联动服务和管理。
  
第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招徕、组织、接待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并安排全程陪同提供导游服务。
  
旅行社应当向其招徕、组织、接待的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告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应当持旅游团名单表整团入出境,旅游团成员免填入出境登记卡。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入境30分钟前,旅行社应当指派专人向拟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提交旅游团名单表。入境时,旅行社应当指派专人带领旅游团成员集体入境。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可以减人,不得增加或者调换人员。
  
第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过海南省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公安机关、边防检查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报送信息:
  
(一)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入境前24小时,向边防检查机关报送旅游团名单表;向公安机关报送旅游团名单表和行程安排,行程安排有变动的,应当及时重新报送;
  
(二)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入境后2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送实际入境信息;
  
(三)每日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当日住宿信息;
  
(四)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整团或者个别成员分团出境后2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送出境信息。
  
省公安机关应当向旅行社指配登录海南省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第十二条 旅游饭店应当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实时报送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的入住信息。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在旅游饭店以外的其他场所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临时住宿登记。
  
第十三条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需要延长在海南停留期限或者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的,旅行社应当指派专人持旅游团名单表,陪同其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设立的签证服务点办理签证。公安机关签发相应签证后,在旅游团名单表上办理注销手续。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需要提前离团出境的,应当由旅行社具函并指派专人持旅游团名单表,将其送到拟出境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分团出境手续。
  
第十四条 机场、港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在所辖机场、港口、火车站设立与海南省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的护照查验点,负责外籍旅客护照或者其它证件的查验工作。发现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未办理签证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的,应当制止并告知其补办签证。
  
机场、港口、火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未办理签证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的,应当阻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未经批准延长在海南的停留期或者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旅行社发现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逾期滞留或者未经批准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处理。
  
第十六条 旅行社和旅游饭店应当将其接待的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的相关资料建档留存2年以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
  
(二)旅游饭店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
  
第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旅行社、旅游饭店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留相关资料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旅行社未按照国家规定招徕、组织、接待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导致外国人不能入境的,外国人滞留海南及退运出境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