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28:15   浏览:94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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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1998年7月3日,国务院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五)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二十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六)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二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国务院责成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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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乃至诉讼文化的一个部分,它包括诉讼的社会观念、历史习惯、理想信仰以及用诉讼方式解决社会冲突的行为模式,包括关于诉讼的仪式举行、器物设施、典章制度及思想学说等,诉讼法律价值及价值观是法院文化的中心概念。法院文化不是这些要素的简单罗列,而是各个要素互动的场域。法官不是法院文化的构成要素,而是法院文化的主体。

法院文化的主体

现代社会劳动分工使法官成为一种“职业共同体”,对于共同体利益的自觉和维护,不仅成为共同体成员心照不宣的共同追求,获得职业共同体成员资格的内在要求,同时,它还是该职业共同体吸引和收纳新鲜血液的原因之一。

法律职业共同体区别于其他公民社群的基本特征是它所提供的专业性服务,而这一服务是经由一整套特殊的话语系统来实现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话语共同体”。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法官形成了自己独有的一整套法律术语及思维模式,以及更多的只有长期浸润其中才能心领神会的不言之言,无意之意。由此,“法言法语”变成了具有实际生命力的理性工具,而之所以能够借助它们即可在法律释意社群内部进行商谈和沟通,获得职业认同和共同体的接纳,凭借的也正是这一共同的“知识背景”。此外,法院还有一些类似行头般的饰物,如法袍、假发、“惊堂木”和法庭的特有建筑装饰等,它们以符号化的效果,传达行业信息,营造“法律的气氛”,而构成了另一种特殊的语义和语境。掌握这一套复杂的话语,是进入共同体的前提,并且是该共同体成功运作的必要前提。共同体成员之间以此话语体系进行商谈和沟通,逐渐形成了所谓的“法律释意社群”,不仅降低了交际成本,提高了交际能力与效率,同时并保证了共同体成员之间信息传递的准确与精确。正是在此共同体中,一群具有相同教育背景的人,信守大致相同的规则,遵循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业规范和价值观念,乃至于秉持共同的理念,追求着共同的理想。

综上所述,法官社群首先是一个职业共同体与利益共同体,以使用和传播法律及其知识形态为业并以此安身。 在社会——政治生活之网中,法律共同体分享并分担着以利益分配为核心的权力均衡角色,而成为一种权力共同体。从这样的视角出发,我们来讨论法院文化,更能体现其场域感。

法院文化的基本特征

法院文化是社会意识形态中的极其重要的方面,它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同时具有物质依附性、民族性、历史继承性和渐变性等一些显著的特征,并对诉讼行为、诉讼体制和构造、诉讼制度的稳定和变革产生强烈的影响。法院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法院文化分析既是诉讼现象分析的主要内容,又是分析诉讼现象的重要途径。法院文化作为一个结构系统,必然具有一般系统所具有的基本性质和特征。总起来说,任何一种法院文化都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法院文化有自己的边限。这意味着法院文化存在着某些始点和端点,并非是“什么都可以装”的剩余元素意义上的法院文化,它有自己特定的具体内容,它的边限就是与诉讼活动有直接互动关系的要素所及的范围。

法院文化受环境的包围和影响。这里的环境既包括社会环境也包括自然环境,其中当然包括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的阶级关系、历史经验、民族心理、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体有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首先,社会经济的结构和发展水平。法院文化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它是社会的上层建筑,从根本性质上说,法院文化的性质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第二,历史经验因素。社会及其成员的个性、心理、价值观总是社会地形成的,而它们所处的群体的习惯、风尚等又是历史上形成并且一代代承继下来的。第三,地理环境。地理环境在法院文化的形成中也产生着明显的影响。第四,社会及其成员的诉讼经验,这是形成法院文化的直接决定因素。

法院文化是开放的系统。法院文化不断地与周围的环境发生互动,这种互动表现为法院文化系统的输入和输出,输入就是周围环境对法院文化系统或其中某个要素的影响,输出就是法院文化系统或某个要素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例如,在不同法院文化的互动过程中,相互借鉴便是输出输入的过程。

法院文化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具有相互依赖性。在法院文化系统内部,某些要素互动行为的变化,会导致所有其他要素互动的方式的变化,进而可能影响诉讼机制。例如,现代科技的发展可能会引起诉讼中侦查手段的更新,进而会导致证据种类的重新界定,相关的证据制度、诉讼程序以及社会成员的诉讼法律价值观等都可能会发生改变。

法院文化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在法院文化系统内部各个要素之间、法院文化与周围的环境之间的互动是不断的,而且法院文化系统有反馈能力,在输入与输出之间有反馈的路径。通过反馈,法院文化系统不断地进行输入、输出,反反复复,以追求整个结构的平衡状态。法院文化的变迁就是在这样的过程中实现的。

综上,法院文化作为上层建筑因素之一对社会的诉讼体制具有重要的影响,法院文化直接关系到社会成员的诉讼行为,它直接影响着诉讼行为的方式、诉讼过程的方向和目的、诉讼主体的关系格局以及诉讼制度的稳定和变革的进程。现实诉讼制度的变化会导致法院文化的变迁,反过来法院文化又影响诉讼制度的变革,二者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文化的现代化也会促使诉讼制度的现代化进程。

法院文化的结构

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任何社会的文化均有其特定的文化体系,而不是一盘散沙。文化所结成的这种系统、体系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层次,就是文化结构。社会学主要是从文化特质(即组成文化的基本要素或最小单位)、文化丛(即文化特质丛)和文化模式这几个层次上分析文化结构的。

基于文化要素的结构分析。文化特质是组成文化的基本要素或最小单位,一个社会的文化内容就是各种文化特质的总和。如果从部分和整体的关系角度或者说从构成要素的角度把握法院文化的结构,从法院文化定义就可以列出其构成要素:诉讼的社会观念、历史习惯、理想信仰以及用诉讼方式解决社会冲突的行为模式、诉讼的仪式举行、器物设施、典章制度及思想学说等,而诉讼法律价值及价值观乃是法院文化的中心要素。

对于某一特定的法院文化而言,其构成要素的内容不是亘古不变的和静止不动的,静止是相对的,表现在各个要素的内容只是在某个阶段相对平稳;而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观之,各构成要素的内容则是发展变化的,变化是根本的。另外,在法院文化结构内部,各要素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彼此存在着复杂的互动关系。也就是说,社会意识形态、诉讼价值观、诉讼目的、诉讼法律制度和诉讼构造等要素之间是互动的,其互动关系的和谐与否决定了法院文化结构内部的整合与冲突,法院文化结构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和谐是相对的,而冲突则是绝对的,正是冲突形成了法院文化发展变化的动力。

基于文化模式的结构分析。法院文化模式应该是包含法院文化各构成要素的相对稳定的组合,这些要素组合在一起的特殊形式和结构就是法院文化模式。这种形式能够表现一种法院文化的特殊性,各个法院文化模式虽然各具特点,但是就其基本结构来看,却有着共同的基本方面——法院文化结构中的各个构成要素。法院文化模式与法院文化的构成要素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各构成要素的特殊性以及要素间互动关系的特殊性是通过法院文化模式的特点来体现的。

法院文化模式的类型

学界虽然在不同的研究中,经常使用不同的术语来描述某一类法律文化现象,但从理论上对法律文化乃至法院文化进行分类的研究尚不多见,在具体讨论中经常用到的方法是以国别或国家的立法技术特征(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等进行分类。笔者认为,在划分法院文化的类别时,无疑应当注意各民族、各国家和地区法律实践活动在各方面的差别,也就是按国别分类,这种分类方法自然有其存在的意义,但是,不论按什么标准划分,不能为了分类而分类,分类的目的是用来说明某种法院文化之所以是这样而不是那样的一种手段。从前文对法院文化结构的分析中可以看到,能够体现法院文化总体差异性的结构性单元非法院文化模式莫属,法院文化模式以及模式中各个构成要素互动关系的比较是对法院文化进行分类比较的真正落脚点。在这里,结构性的单元便成了比较分析的框架,它在比较分析中的意义是解决如何比和比什么的问题,而不单单是分类的标准。在法院文化模式这个比较分析的结构框架下面,不仅各类法院文化中群体的、全局的、必然的、稳定的差异性能够显现出来,而且个体性的、局部的、偶然的、暂时的差别也能在相同结构的层面上进行清晰的解释。


(作者系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

交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等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
1993年4月30日,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为了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港口建设和增加船舶运力,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加速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一、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扩大到全部对外开放口岸的港口,征收标准按平均每吞吐吨五元计征。国内货物由装港一头收,外贸进出口货物分别在货物装卸港征收。凡列入征收范围内的港口,不得重复代征其它类似本规定的费用。
二、对交通部所属航运企业承运的沿海、内河旅客和货物征收客货运附加费,按平均每换算吨公里五厘计征。为便于操作,客运附加费每人公里五厘换算为按客票票价的9%计征。对交通部所属企业船舶承运的旅客和货物征收运输附加费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再向其重复征收建设基金或附加费。已经征收的要立即停止。
上述费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部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沿海及长江、黑龙江干线港口等建设,支持建造沿海、内河运输船舶和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船舶和水运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由交通部负责征收、使用。征收上述两费的实施细则由交通部、财政部另行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