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江海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04:40:57   浏览:9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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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江海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办法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江海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办法

交财收(58)孔字第145号





第一条凡本部直属江海运输单位与托运人及收货人由于货物运输所发生的收费,退款补收等结算,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起运港在货物承运时应向托运人收清江海船舶运费及起运港和中转港的港什费。
到达港在货物交付时应向收货人收清到达港港什费,到收或补收的江海船舶运费、港什费、及垫款等。
以上结算可采用现款或银行各种同城结算方式。
第三条水路和铁路联运运输中,水运处于后段者由到达港收清全程江海运输费用;处栏中间区段者委托铁路到达站向收货人收取。
第四条委托代办中转运输,托运人与起运港(即江海第一中转港)不在一地者,其江海运输费用的结算可由起运港用银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或经承托运双方洽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向托运人收取。但到达地在江海港口经承托运双方同意者,可在交付货物时向收货人收取。
第五条到达港(即江海最后中转港)与收货人不在一地,应向收货人补收的江海运输费用及垫款,可用银行异地证收承付结算方式,或以信函等通知收货人追收。
第六条江海各港航单位,在货物交付后180天内审查发现的错收或漏收款,除水路和铁路联运运输应通过原收款港向交款人办理补收或退款外,其余一律通过到达港向收货人办理补收或退款。
第七条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货物交付后180天内,有权对多收的江海运输费用申请退还,申请时应提出原运单为证,逾期或未能提出凭证者,不予受理。
第八条托运人或收货人申请退还多收运计费,除水路和铁路联运运输应向原收款港提出外,其余一律应向到达港提出,到达港应于收到申请起30天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有关军运物资的运输费用结算,按照有关的协议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本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办理,已颁布的规章与本办法抵触时,依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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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区消防工作责任状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字〔2004〕40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区消防工作责任状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制定的《2004年全区消防工作责任状考核验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2004年全区消防工作责任状 考 核 验 收 方 案 为了认真检查各地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状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等专项治理活动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做好全区的消防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盟市和大兴安岭林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民航系统进行考核验收。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依据 2003-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工作责任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建筑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40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火灾隐患集中整治“百日会战”活动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56号),《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安委会〔2004〕16号),自治区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公通字〔2004〕50号)。
二、考核范围 全区12个盟市,大兴安岭林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民航系统。
三、考核时间 2004年11月25日至12月10日。
四、分组情况 第一组:自治区监察厅、文化厅、财政厅各1人,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2人,共5人; 考核单位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大兴安岭林管局,共5个单位。 第二组: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广播电影电视局各1人,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2人,共5人; 考核单位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锡林郭勒盟、内蒙古民航系统,共5个单位。 第三组:自治区民政厅、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1人,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2人,共5人; 考核单位为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呼和浩特铁路局,共5个单位。
五、考核内容 (一)2003-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工作责任状中规定的任务,包括:城镇消防规划编制、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车辆装备建设、消防经费投入及消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二)2004年开展火灾隐患“百日会战”活动、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建筑工程专项治理的情况。
六、考核方法 (一)各盟市以考核验收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盟市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为主,大兴安岭林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民航系统除检查机关外,以所在地为主; (二)考核验收财政、城建、民政、消防等对口部门时,上述对口部门应做好相应准备; (三)专项治理工作验收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汇报,相关部门陪同检查验收; (四)考核验收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对照实物和抽查重点单位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验收工作结束后,考核情况将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全区2004年消防工作责任状考核验收细则》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另行制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摩洛哥综合体育设施施工有关问题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摩洛哥综合体育设施施工有关问题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7月11日 生效日期1980年7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以下简称摩方)根据一九七六年二月二十日在拉巴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在摩洛哥建设一个综合体育设施的合作协定议定书》就关于拉巴特综合体育设施项目中施工有关问题进行了友好会谈,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中方负责下列工程:
  ——钢结构的加工和安装;
  ——扩声系统的安装;
  ——电子记分牌的安装;
  ——终点摄象仪安装;
  ——电子摄影计时器安装;
  ——体育器材的安装;
  ——塑胶跑道的铺设。

  第二条 摩方将为本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由中方负责的工程,提供必要的壮工。

  第三条 中方负责提供本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中方负责工程所需的必要工具,其产权属摩方。其品种、数量、价格将由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开出清单,经摩方确认后,在中摩两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在拉巴特关于建设拉巴特综合体育设施贷款金额换文中规定的四千五百万元人民币设备材料费用项下支付。有关发货、运输、记帐等事宜均按一九八0年七月十一日在拉巴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在摩洛哥建设综合体育设施的设备材料供应议定书》的规定办理。其中铺设塑胶跑道所需的施工机械由中方提供,产权属中方。施工机械折旧费将由双方根据损耗程度在工程结束后,双方另行商定。折旧费连同施工机具从中国港口至卡萨布兰卡的海洋运保费在上述贷款项下四千五百万元人民币中支付;在摩洛哥境内的运费在贷款项下当地费用中支付。

  第四条 实施钢结构安装所需下列施工机具由摩方负责提供:
  160吨-米塔式起重机,臂长45-50米(包括钢轨、枕木等)2台;
  40吨轮胎式起重机(包括辅助必要的车辆)1台;
  20吨轮胎式起重机(包括辅助必要的车辆)1台;
  30吨丝捆千斤顶30台;
  20吨丝捆千斤顶20台;
  电孤焊机(包括胶线和焊钳等)10台;
  气割设备(包括电石罐、氧气瓶、气割枪等)1套;
  喷砂除锈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砂罐、喷枪、1.5-2mm石英砂等)1套;
  300吨钢脚手架(包括脚手板);
  电子记分牌安装所需必要的施工机械。

  第五条 为实施拉巴特综合体育设施中国所派遣的全部工程技术人员所需劳保用品,由中方提供,其具体事宜按本议定书第三条第一部分规定办理。

  第六条 工程将根据中国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条件将根据施工图和中国提供的书面文件加以保证。工程竣工后,摩方将进行最终验收,中方将保证工程正常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 关于综合体育设施运转所需的零配件供应,双方将对供应条件和方法另行商定。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时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七月十一日在拉巴特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摩洛哥王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       摩洛哥王国外交和合作国务部
     特命全权大使              合作国务秘书
      糜  镛              阿布德拉克·达基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