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炭工业局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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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炭工业局工作规则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煤炭工业局工作规则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经国家煤炭工业局第四次局务会议通过)

一、总 则
(一)为使国家煤炭工业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煤炭工业局工作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则。
(二)国家煤炭工业局各级领导干部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优质高效地完成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政令畅通;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的精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国家煤炭工业局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经贸委的各项工作部署。

二、局长、副局长的职责
(一)国家煤炭工业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国家煤炭工业局全面工作,并对国家经贸委负责。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
(二)国家煤炭工业局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国家煤炭工业局向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经贸委报送的请示、报告,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交办事项的办理意见,煤炭工业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分管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业务办公会议。
(三)局长出国、出差、休假期间,由副局长主持国家煤炭工业局工作。

三、司长(主任)、副司长(副主任)的职责
(一)国家煤炭工业局各司(室)司长(主任)在局长、分管副局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对局长、分管副局长负责。副司长(副主任)在司长(主任)领导下工作,对司长(主任)负责。
(二)各司(室)司长(主任)召集和主持司(室)务会议和专业会议。
(三)司长(主任)外出,由副司长(副主任)主持工作。
(四)各司(室)应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以及局内的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工作,应当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处理不了的,也要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决定。在各部门职责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由局长、副局长临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四、请示报告制度
(一)凡属下列重大问题必须向国务院、国家经贸委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1.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3.煤炭工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
4.全年工作部署;
5.重要外事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凡是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经贸委交办的事项,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经贸委报告办理情况。
煤炭工业的重要动态情况,以公文、简报、信息及其他形式报送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经贸委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三)国家煤炭工业局各部门在处理日常工作时,下列问题必须请示报告:
1.为贯彻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所制定的细则和实施方案;
2.年度工作安排和主管业务范围的重大工作部署;
3.重要外事活动和其他重要事项。
(四)国家煤炭工业局局长出差、休假,按规定进行请示报告,并委托副局长代为主持全面工作;副局长出差、休假,需向局长书面或口头报告,经同意后成行。局领导在外期间,秘书或随行人员应将活动安排和有关情况及时电告办公室秘书处。
(五)各司(室)司长(主任)公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局长报告并征得局长同意;公出归来后,一般要写出书面材料报分管副局长。副司长(副主任)公出,经司长(主任)同意后,要报告分管副局长。
各司(室)的正副司长(主任)原则上不能同时公出,也不得有两人同时出国。
(六)局办公室秘书处每周末了解和预安排局领导下周工作。局领导公出和公出在外需要通报的重要情况由办公室秘书处以《煤炭要情》的形式反映。
(七)各司(室)呈送局领导的书面请示、报告按下列原则办理:
凡需报送局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要按局领导分工对口报送,不得多头分送。为了方便工作和简化领导称呼,请示、报告的抬头一律以“某某同志”称谓。请示、报告要一事一报、内容属实、有明确的意见或建议。请示、报告要有司(室)领导签字;
请示、报告内容如与其他司(室)有关,主办单位要在请示、报告前与有关单位协商,协商不一致时,应将有关单位意见一并上报并作说明;
除特殊情况外,请示、报告一律送办公室秘书处登记,并按程序办理。

五、会议制度
国家煤炭工业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长业务办公会议制度。
(一)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机关各司(室)司长(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驻局监察局局长出席,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决定和部署国家煤炭工业局的重要工作;
2.讨论拟定煤炭工业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
3.讨论提出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讨论制定煤炭工业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
4.通报煤炭工业形势,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
5.讨论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局务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出席。必要时,有关司(室)司长(主任)可列席。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国家煤炭工业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经贸委重要会议精神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3.研究讨论国务院、国家经贸委交办的事项和需报请国务院、国家经贸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4.审核重要会议的工作报告和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
5.讨论通过由国家煤炭工业局拟订的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
6.分析煤炭工业形势;
7.讨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请示的重大事项和需要提交局务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局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并主持局领导碰头会议,研究国家煤炭工业局行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局长业务办公会议由分管副局长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召开。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确定。会议主要内容是处理分管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局机关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四)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确定;局长业务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确定。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业务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秘书处负责。每次会议原则上都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核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五)建立会议计划审批制度。国家煤炭工业局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秘书处编制计划;各部门召开的会议由主办单位于上一年十二月底前编制会议计划(包括内容、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工作人员和所需经费等项目)送办公室秘书处,由办公室负责送分管副局长审查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审定后的会议计划由办公室发文通知各单位。国家煤炭工业局召开的会议以局文件通知,其他会议一律以办公室文件通知。
因特殊情况召开的计划外会议,由主办单位向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分管副局长审批。
(六)煤炭专业工作会议由主管部门司长(主任)主持。要求各单位领导参加会议的,必须报经局长、副局长同意。
(七)精简会议,端正会风。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凡用文件、信函、电话等方式能够办到的事情,不召开会议;除国家有明确要求和局党组有决定外,一般不召开表彰会;各种形式的经验交流会也要从严控制。
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除现场会外,会议一般应在北京召开;不得在旅游旺季到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安排在高级宾馆食宿。会议经费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资金渠道支付。

六、文件审批制度
国家煤炭工业局文件审批,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以国家煤炭工业局名义发文,一般按照业务分工,由局长或副局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局长分管的工作,须经有关副局长审核后,再由局长、副局长签发。以国家煤炭工业局名义发令和任免通知,由局长签发。以国家煤炭工业局名义发便函,一般也由局长、副局长签发。以国家煤炭工业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
(二)以国家煤炭工业局名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经贸委的报告、请示,原则上由局长签发;副局长签发时,应注明局长“已同意”或“已阅”字样。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报告、请示,一般经国家经贸委转报。如属情况紧急、特殊的,可直接报送,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
(三)属于国家煤炭工业局职责范围的工作,按照分工,由局长、副局长负责处理和审批;副局长处理分管业务中的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征求局长意见或事后向局长报告。属于各司(室)职责范围的事情,由司(室)领导处理。
国家煤炭工业局发送的文电,由办公室核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局领导签发;经局长、副局长授权,也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签发。
(四)各直属单位报送国家煤炭工业局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得直接报局领导个人,并应通过办公室呈送局领导审批;属于重大问题的,分管副局长提出意见后,呈送局长审批。
(五)审批文件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领导同志在审阅或审批的文件上应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圈阅则表示阅知。
(六)对于国务院或国家经贸委交办的文件,按下列原则处理:
属于国家煤炭工业局职责范围的问题,可直接答复有关方面;
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问题,由国家煤炭工业局同有关部门协商后,以局名义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名答复;
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家经贸委答复的问题,由国家煤炭工业局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答复稿,报送国家经贸委审定;
对于交办事项,由局长或副局长批转有关部门办理,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将有关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办公厅或国家经贸委。
(七)审批文件的催办落实按以下原则办理:
凡署名国家煤炭工业局收的各类文电、报告,由办公定登记、处理。需要办理的文电、报告,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送局领导阅批或送有关部门阅办。急需有关部门办理的,在送局领导批阅的同时,要通知有关司(室),以便及时开展工作。局领导批办的文电、报告,由办公室负责催办,有关司(室)应积极贯彻落实,并将结果向批办的局领导报告(书面报告由办公室秘书处转送);
各司(室)收到重要的或局领导批示的文电,均须先经司(室)领导阅批,再交承办人办理或传阅。凡涉及几个司(室)的,承办司(室)应主动出面协商,协商有困难的由办公室负责协调;
各司(室)承办的文电,应按文电时限要求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特急文电要随到随办;
凡属各司(室)领导传阅的文电,由办公室组织传阅,有关单位不得积压;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察催办。各司(室)承办的重大事项,由司长(主任)检查落实并将办理情况填入“催办回执单”退办公室,以便向局领导和有关方面反馈。
(八)为了及时沟通情况,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给国家煤炭工业局的重要文件;各直属单位报国家煤炭工业局的重要事项;以国家煤炭工业局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的内容,由办公室秘书处摘登《煤炭要情》。

七、局长、副局长内事活动制度
为了保证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除按要求参加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经贸委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局长、副局长的内事活动要从严掌握,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局长、副局长参加会议或出席重要活动,由办公室请示局长后进行安排。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邀请局长、副局长出席会议或重要活动(包括接见、照像、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吊丧等)要严格控制;确需安排的,事先要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国家煤炭工业局的中心工作、领导同志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意见报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局领导出席同一活动。
除国家重点工程开工、投产仪式、重大涉外项目和对内、对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外,国家煤炭工业局不组织庆祝和纪念类活动。
(二)局机关各司(室)及在京直属单位组织召开的一般性会议,如专业会议、研讨会等,原则上不安排局长、副局长出席。主要的专业工作会议和影响较大的会议,可安排局领导出席,但不主持会议,不作主报告。
局长、副局长一般不参加京外所属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
(三)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来国家煤炭工业局进行礼节性拜访时,由办公室按对等的原则安排有关领导同志会见。要求商谈具体问题的,由办公室安排有关司(室)领导出面会谈。
(四)局领导原则上不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如特殊情况需要局领导同志题词,有关单位应正式行文说明内容并附有关材料,由办公室做出安排;题词按公文运转手续转交有关单位。
(五)对局领导的事务性活动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局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需经领导同志审定。
(六)局领导到基层调研时,一般不出席纯属礼仪性的活动,并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接待单位要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不准兴师动众,照像、录像也要从严掌握。
(七)局长、副局长出差、休假离京、返京时,除特殊情况外,不安排司长(主任)以上负责同志去机场、火车站迎送。

八、外事活动制度
(一)局领导的出访计划由局外事部门提出报告,经局长同意后,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
(二)国家煤炭工业局邀请的外宾团组,由局外事部门负责接待。需安排局领导参加外事活动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外事部门商办公室进行安排。
非官方的外事活动需安排局领导参加的,由接待单位商局外事部门后报请局领导决定。
(三)副司级以上干部出国,所在单位要写出专题报告,送局外事部门审核。经分管副局长审查同意后,呈局长批准。
(四)局领导出访(回国),可安排办公室、外事部门各一名负责同志去机场迎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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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增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预算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增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预算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满足预算管理工作的需要,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就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补充通知如下:
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级科目下,增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款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905”),反映各级财政用于保障国有企业分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补助支出,包括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费等。



1998年6月24日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5〕31号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穗府〔2004〕15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城市管理的载体和基础,对街辖范围内的区域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起统筹组织、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作用。

  第三条区政府和市、区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逐条对应,制定实施细则,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责任,建立联动的工作机制。市、区政府职能部门不能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下派任务、指标或签责任状,不能直接对街道办事处进行考评。

  第四条告知是指街道办事处对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在街道办事处法定权限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需告诉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的行为。告知是街道办事处的责任和权利。街道办事处发现问题或接到群众投诉时,应当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可以存查的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告知。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人、告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状况、办理建议、联络方式等。

  区政府职能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告知时,要记录在案,在2个工作日内启动办理程序。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当即回复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其应予告知的具体政府职能部门的建议。对于需市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府职能部门。

  市政府职能部门接到区政府职能部门告知时,要记录在案,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回复区政府职能部门。

  遇紧急情况时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告知区、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区、市政府职能部门接到告知后应当立即办理。所有告知的办理结果,应在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由政府职能部门反馈给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协助是指街道办事处对区政府职能部门在街辖内履行职责,开展城市管理工作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帮助的行为。协助是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但行政责任主体是区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区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办事处应协商并明确协助事项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条件。当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区政府职能部门报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处理,并以书面形式明确。

  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职能部门对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报区政府协调处理。如涉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应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第六条委托是指区政府职能部门为便于服务群众和提高管理效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将部分工作任务及相应的管理权限交给街道办事处代为履行的行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事项,区政府职能部门可依法直接委托;其他确有必要的委托,应当先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经过区政府同意。委托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人提供的条件、对被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委托事项的责任等内容。区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实施委托行为进行监督,依法承担该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

  涉及驻街单位和居民权益与义务事项的委托,其委托书的内容应当事前公示。

  第七条责成是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指出其存在问题,要求其整改的行为。责成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其内容包括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的依据、整改的范围与标准、整改的时限,以及不整改的后果等。对拒不执行的,街道办事处告知有关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制止是指街道办事处采取措施对破坏公共财物、扰乱社会管理和正常生活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予以停止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告知相关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拒绝是指街道办事处对于区政府职能部门超出《意见》规定范围要求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工作任务,有权不予接受。街道办事处拒绝区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应以书面、电话、传真等可存查的方式,在接到区政府职能部门任务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回复该职能部门,同时抄报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回复应当说明拒绝的原因并提出意见建议。对应立即行动事项,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回复区政府职能部门并抄报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
第十条知情权是指街道办事处对街辖内可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市政建设工程、商业网点布局和各类大型活动等,有权事先知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履行知会街道办事处和听取街道办事处意见的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城市管理中各有关事项进行分类,其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主受理单位)分别为:

  (一)涉及市场违法违规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无照生产加工、经营,非法传销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工商部门。

  (二)涉及广告、招牌安全加固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工商部门。

  (三)涉及危房鉴定、督修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国土房管部门。

  (四)涉及违法租赁、物业公司不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国土房管部门。

  (五)涉及在市政道路和城市广场违章设置安装广告牌、电话亭、公告栏和书报亭,铺设供排水管、煤气管道以及在供电、电讯、宽带网、有线电视线路安装施工时违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市政管理部门。

  (六)涉及违反绿化管理规定,违法改变市政设施功能,市政公共设施遭受破损、抗灾不力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市政管理部门。

  (七)涉及闲置工地和烂尾楼脏、乱、差,建(构)筑物、基坑和边坡安全加固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建设部门。

  (八)涉及擅自设置停车场以及临时停车场拒不纳入管理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交通部门。

  (九)涉及非法设置医疗机构和无证行医,无卫生许可证经营餐饮单位和食堂、公共场所的,以及用人单位不落实劳动者健康监护投诉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卫生部门。

  (十)涉及水源污染,工业污染源偷排,餐饮油烟和汽车尾气超标排放,工业和饮食服务业噪声扰民等环境污染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环保部门。

  (十一)涉及主、次干道环卫保洁、垃圾清运存在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环卫部门。

  (十二)涉及机动车乱停放,住宅区、娱乐场所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以及机动车噪声扰民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部门。

  (十三)涉及弃老和虐待妇孺、残疾人,拐卖妇女儿童,强迫、指使未成年人强讨要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部门。

  (十四)涉及黄赌毒、偷盗、双抢及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部门。

  (十五)涉及影响交通安全、畅通,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交警部门。

  (十六)涉及违反消防管理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消防部门。

  (十七)涉及建筑工地高空抛物、扬尘,占道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建筑余泥阻塞交通,施工损坏道路、破坏周边环境卫生,以及夜间违规施工噪声扰民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十八)涉及违法、违章建设,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十九)涉及乱拉挂、乱涂写、乱张贴,违法设置工商广告、招牌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二十)涉及乱摆乱卖、违法占道经营和乱丢垃圾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二十一)涉及占用室外公共场所违法违规进行商业促销、聚众活动,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二十二)涉及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民政部门。

  (二十三)涉及违反殡葬管理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民政部门。

  (二十四)涉及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行为、无证使用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索道、厂内特种车辆)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质量监督部门。

  (二十五)涉及违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拖欠工资的投诉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十六)涉及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其他未予明确的问题,其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由各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予以明确。明确不了的报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对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事项,主受理部门接到告知后要履行首问责任制,由其履行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职责及程序,其他部门则履行协同职责。主受理部门应在接到告知后24小时内告知各协同部门,各协同部门在接到主受理部门的告知后,应记录在案并主动与主受理部门商定处理办法、责任分担等,共同采取行动处理告知事项。协同部门不理会告知、不履行职责的,主受理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城市管理中履行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监督考核职责。

  (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城市管理规划和目标,部署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区政府城市管理工作;建立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实施监督,对没有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区政府进行督办,并同时将情况告知市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布置,对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区政府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区政府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组织开展全区性的城市管理工作;明确区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管理工作任务,指导、协调区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建立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实施监督,对没有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区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进行督办,并同时将情况告知区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区政府的布置,对区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四条市、区监察部门对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区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反映和投诉,要登记备案,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相关单位督促整改、提出监察建议,或对其行政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等。情况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处理结果应当通知被反映和投诉者,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并告知有关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第十五条市、区政府职能部门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大政府职能转变的力度,逐步将适宜市场化运作的事务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5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