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信访工作建议与对策/安丽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29:19   浏览:90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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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完善涉法信访的长效机制。信访案件以基层法院居多,因此,基层法院一是要成立涉法信访办公室,从立案庭的职能中分离出来,基于现在的信访形势,必须建立专业机构,并赋予一定的协调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二是建立突发信访预案,对集体访或突发越级上访的案件要做到反应迅速、处理果断,措施得当。三是建立信访预防排查机制。法院应抽调由纪检、监察、问责办等部门人员组成人员对过去所办案件进行梳理、排查,及时发现可能发生信访案件的苗头,对有可能产生涉访的案件,在审、执阶段定期排查,有效预防,可以减少大量的重访案件。四是建立信访信息通报制度,杜绝重信重访。定期对涉诉信访案件及办理情况、信访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吸取的经验教训等以书面形式通报全院,引导全院形成知访、重访和预防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领导责任制,建立大信访工作格局。坚持涉诉信访案件“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院长、承办人分级负责,建立起院长、主管院长或庭长为信访案件第一责任人和审判、执行业务信访案件责任制度,使法院处理信访能够程序化、规范化。在设立信访办公室的基础上,形成多部门协作,众人参与的解访大格局。建立信访处理的流程管理制度,对信访工作的接待、登记、分流、审查、处理、反馈和统计七个环节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限定各个工作环节的工作时间,从而保证一般信访能当场答复的即时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解决,使处理信访渠道畅通,过程明晰。要改变工作作风,建立有访必接,有堵必疏,有错必纠的廉洁高效的处访绿色通道,杜绝以往对信访者由信访窗口一推了之的做法,院领导对重大信访案件要预约接待,必要时下访接待解决,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减少工作环节,更便于协调法院各有关部门的整体力量,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接访的效果。
三、建立信访工作多元化调处机制,提高案件质量。法院信访工作应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坚持“以稳定压倒一切”的重要原则,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一要热情诚恳重初访,杜绝越级访。着重做好信访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尊重来访当事人的人格,耐心听取他们反映情况,细致解答当事人所提问题,尽可能避免激化矛盾。同时,针对个案的不同,可由不同部门的法官接访,一方面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办案人的责任感,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能够有针对性地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使上访人心服口服。二要坚持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谁接访谁负责联系和督办处理,不能相互推诿,实实在在为上访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排忧解难,使大量的信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不能让当事人感到求助无望而越级信访。三要讲求方法注重引导,防止群体访。一般情况下,处理信访问题可以采取灵活的策略,宜情则用情,宜理则用理,宜法则依法。对一些群体性来访,要重点做好代表人或情绪激烈的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从点上打开突破口,从而带动整个信访案件的解决。
四、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的产生。涉诉信访的解决,既要重视治理现有的问题,更要治本,即要在源头治理上下功夫,切实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做到案结事了。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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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旅游管理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大常委会


东莞市旅游管理规定

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五号


《东莞市旅游管理规定》已由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3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9日



东莞市旅游管理规定



(2003年5月28日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休闲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以及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旅游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市旅游业的整体形象宣传、重大促销活动和大型旅游活动,组织和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旅游主管部门互相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建立政府主导型旅游业发展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成立相应机构,采取措施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旅游产业发展协调制度,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的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旅游线路规划、旅游产品宣传和推介、旅游客源开拓等问题,促进旅游业发展。

鼓励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旅游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旅游资源。依法保护旅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发挥旅游资源优势,营造文明、有序、整洁、优美的旅游环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和支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必须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

第十条 各类旅行社、饭店(酒店)、旅游景区(点)、旅游车船公司、旅游餐饮及购物场所等旅游经营单位应当积极设立文明示范窗口。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所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综合效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十二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规划,指导旅游景区(点)、饭店(酒店)、游乐场(园)、大型游船、旅游索道等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涉及环境、文化文物保护、华侨民族宗教事务、海洋、农业、森林、水资源、土地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方面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十四条 大力扶持具有地方特色、自然特色和文化特色的旅游景区(点)建设,提高游客的参与程度;鼓励开发具有本市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纪念品。

第十五条 鼓励旅游景区(点)积极参加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章 旅游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持该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不得非法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按国家规定必须具有岗位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旅游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

第十八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第二十条 星级饭店的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星级饭店必须按照评定的星级标准提供服务。未经评定星级的饭店(酒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经营宣传活动。

第二十一条 饭店(酒店)聘请饭店(酒店)管理公司管理,或者将所属的餐厅、茶馆、商店等出租(或由他人承包)的,必须签订合同,保证旅游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内饭店(酒店)、商店的设置应当合理规划,不得破坏旅游景观。旅游景区(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卫生安全。
禁止在旅游景区(点)内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点)内的购物、餐饮、卫生等设施应当设置中英文对照说明牌、指示牌以及界线标志,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二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旅游安全的规定,完善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合法证件,文明执法。



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旅游景区(点)和旅游饭店(酒店)、餐馆、商店、车船公司和度假娱乐休闲场所等经营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依法成立或者参加旅游行业协会;

(三)拒绝非法检查、收费和乱摊派;

(四)拒绝任何单位强行推销商品;

(五)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或者个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履行合同的约定;

(二) 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供规范化的旅游服务,公开服务的项目、标准、价格和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价格,不得使用欺骗或者强制的手段使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三) 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

(四)完善内部管理,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五)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服务收费和其他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采取安全措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时告知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当危险发生时,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地提供服务的项目、标准和价格等有关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

(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销售和服务;

(四)由于旅游经营者的过错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合同的约定;

(二)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旅游景区(点)所在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景区(点)有关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

(四)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

(二)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要求赔偿:

(一)因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未达到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服务标准,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出现解散、歇业、破产或者其他终止经营的情形,造成旅游者预交的旅游费和其他费用无法退还的;

(四)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应当赔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受理制度。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旅游主管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诉者并进行调查,被投诉者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淮政发〔2010〕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软件产业包括软件研发、软件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信息传输服务、信息系统集成与技术服务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增值服务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产业。为切实加快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人才为根本、创新为支撑,优化发展环境,构筑发展载体,加快培育和引进软件骨干企业,大力推进产业集聚、融合和延伸,着力培养和吸引高端人才,切实增强软件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发展目标:通过3-5年的努力,逐步将我市打造成为苏北软件产业发展的龙头和软件与信息服务中心,到2012年,全市软件产业业务收入总规模在2008年基础上翻两番,达60亿元,培育业务收入超亿元的企业8-10个、超5000万元的20-30个,建成一个核心集聚区和若干特色集聚区,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软件产业链和产业布局。
二、发展重点
1.优先发展软件服务业。推动软件服务技术的普及与发展,启动建设面向广大中小企业的软件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进行信息化改造。积极发展软件外包业务,逐步将软件服务外包的层次从信息技术外包(ITO)向业务流程外包(BP)推进。
2.大力发展嵌入式软件。突出移动通信、汽车电子、数字家电、数字仪器仪表、机电一体化、医疗电子、信息安全等重点领域,发展嵌入式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积极靠大靠外,发展成熟稳定的模块化软件和功能化软件。
3.着力发展行业应用软件。以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为切入点,重点发展服务于农业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商贸物流、城市管理、电子商务以及教育、卫生、交通、金融等重点领域信息化的行业应用软件。
4.加快发展数字内容业务。加快信息资源特别是政务信息资源社会化增值的开发利用,满足社会有效需求。大力发展面向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咨询策划、时尚消费等领域的数字内容产品,积极发展益智健康、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动漫、游戏、娱乐休闲软件,促进软件产业与文化产业互动融合。
5.加速发展信息传输服务。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络,重点建设3G,积极构建“无线城市”,大力发展增值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满足多样化、个性化信息消费需求。积极推进网站建设,丰富网上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加快数字电视普及,加大数字内容、互动节目播出和增值信息服务。
三、加快淮安软件园建设和发展
1.优化产业布局。科学规划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布局,按照“一核多点、集聚发展”的总体要求,全力打造“淮安软件园”统一品牌。以淮安软件园为核心,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努力建设集软件研发、技术支撑、信息服务、教育培训、生活配套和商务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软件产业集聚区,发挥其在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创办软件产业特色园区,整合利用发展资源,提高各类配套服务设施共享度,逐步形成定位明确、分工协作、互补配套的发展格局。
2.推动园区发展。完善扶持淮安软件园发展的政策意见,减免淮安软件园建设中涉及的市级以下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加速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和完善,重点推进测试中心、数据中心、技术开发平台、培训平台等公共性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吸纳各类社会资本和力量参与软件园建设。支持淮安软件园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相关园区(基地)认定。鼓励企业入驻园区,采取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入园手续、优惠办公用房租金、扶持创业资金、重大投资补助、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等多种措施,引导企业向淮安软件园集聚。加大对入园企业的扶持,对企业业务规模、资质认定、出口外包、技术创新等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相应奖励或补贴。
四、加大企业引进和培育力度
1.强化招商引资。明确招商引资责任,加大专业招商力度,组织开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题招商活动,实行政策优惠、要素扶持,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努力吸引、鼓励国内外大型软件公司、软件技术研发机构和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或与本地软件企业联合协作,嫁接并购,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争取每年能引进2-4户国内外大型知名软件企业进驻淮安。
2.鼓励做大做强。组织开展“淮安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选择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管理技术水平高、市场潜力大的本土软件企业,集中市场、技术和资金等资源对其重点扶持,加速其发展壮大。引导中小型软件企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培育一批具有活力和创新能力的中小型软件企业。认真落实鼓励软件出口的有关政策,支持软件企业通过劳务输出、工程项目承包、开拓国际应用服务市场等多种方式,扩大软件出口,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强国际业务联系和合作,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性会展,开展海外项目招引及市场开拓、宣传推荐等活动,抢占全球软件外包市场份额。
3.促进素质提升。积极研究国家、省有关政策,加大培育辅导、申报争取力度,引导推动软件企业参加系统集成、“双软”、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资质资格的认证和认定,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鼓励企业申报各类国家级、省级重点软件企业,对国家、省、市重点软件企业,在投融资、科技创新、研发机构建设、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加大对软件技术和产品项目研发扶持力度,促进软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国家和省级软件技术中心,鼓励企业参与国内外的各项技术交流合作活动,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紧密技术合作,加快关键性技术研究,形成一批特色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软件品牌。
五、加强软件人才队伍建设
1.健全培养培训体系。支持淮阴工学院、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等大中专院校软件类相关专业建设,大规模培养基于专业认证、满足企业需求的实用性软件人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专业机构举办软件专业培训机构,引导推动其与企业联手建立软件人才实训基地,并积极争取申报国家级、省级软件培训基地,积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软件人才教育培养体系。
2.吸引软件优秀人才。制订人才引进和培养规划及相关政策,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吸引并留住优秀软件技术与管理人才在淮创业和工作。定期举办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高级研修班或培训班,对我市在职软件中高端人才进行专业培训,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软件人才。建立软件人才信息库,提供人才储备服务,搭建就业创业平台。
六、健全投融资体系
1.切实加大政府投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及时兑现返还相关奖扶资金。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2010年市财政安排600万元,今后年度随财政收入增长或软件产业发展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扶持淮安软件园建设和发展,同时用于奖励扶持全市重大项目、重点企业、重要产品、组织开展重大专题活动以及对县(区)软件产业发展的考核奖励等,遇有特别重大或特殊需要扶持的软件产业项目,市财政另行安排扶持资金。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财政局制定。市服务业、新型工业化、科技、教育培训、人才等专项资金要优先扶持软件产业发展。各县(区)也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和软件技术应用推广。
2.积极吸纳社会资本。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和企业投资为主体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投融资体系。组织软件企业与金融机构进行专题对接,签订信贷框架协议。积极培育和引进风险投资、创业投资,鼓励扶持各类担保机构为软件企业担保。积极引导本市有实力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参股、控股或兼并等方式进入软件领域。积极创造条件,优先支持重点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
七、完善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推进全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日常工作,组织编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加强对软件行业的分析监测、运行监控。市级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市软件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指导、业务培训、政策落实、信息咨询等工作。
2.营造良好环境。加快制订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服务规范。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或软件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本地重点软件企业承接,定期组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与软件企业进行对接,推动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制定整体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政策措施,深化我市经济社会信息化的广度和深度,有效扩大软件应用需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软件行业市场秩序,维护软件企业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奖励扶持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好政策衔接,抓好部门与部门、部门与地区的衔接,使之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