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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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

财政部


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
1997年11月10日,财政部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报表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商品流通企业:
(一)国有企业;
(二)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以上商品流通企业,包括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及以商品流通为主营业务的其他商品流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以及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商品流通企业可以比照执行。
第三条 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作,由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配合。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等资料,并对审计工作予以必要配合。
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审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完成审计工作。
第四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形成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及财政机关有关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要求,及时、认真做好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充分说明主管财政机关要求的各项经济指标和有关财务事项,并重点披露以下事项:
(一)存放时间超过三年的存货;逾期三年以上未作坏帐损失的应收帐款以及逾期或收汇期超过三年以上的应收外汇帐款。
(二)提供抵押、对外担保、票据贴现等或有负债。
(三)企业固定资产与对外长期投资的规模、主要内容及管理情况。
(四)主要关联方关系及商品购销、资金融通、财产转移等关联方交易情况。
(五)主管财政机关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企业应与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除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外,企业不得委托本企业主管部门兴办的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七条 企业应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审计费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原则,不得以自行降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第八条 承办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办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并执业两年以上,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承办大型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应在15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30名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之和在150万元以上,并且近三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
(三)承办企业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委托后,应于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业务约定书及符合审计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试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实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数量较多、分布较广或者某些业务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可以实行多个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
实施联合审计时,签订业务约定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至少60%的业务,并进行全部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统一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其他职业规范,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严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对企业潜亏、资产损失、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应收补贴款等特殊事项的处理,应以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的审批意见为依据。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处理事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要求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或提出明确的调整意见;对企业拒绝调整的事项,且注册会计师认为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执业规范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示意作不实或不当证明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应予以拒绝;由于企业故意不提供会计资料和文件,影响注册会计师正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对涉及的有关事项提出保留意见。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根据主管财政机关的要求,对下列内容予以重点关注:
(一)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及抵销事项和抵销方法,并抽查至少10%的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
(二)财政拨款或财政借款占总投资50%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
(三)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因毁损、报废、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因盘亏、库存损耗、贪污被盗、霉变锈蚀、拆零残损、自然淘汰、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存货损失;坏帐损失;中途转让或到期收回的投资损失;因承担连带经济责任而发生的对外担保损失。但企业在入帐处理时已委托审计的,不再审计。
(四)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内容及其会计处理方法。
(五)应收未收出口退税及本期已出口商品未申报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六)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期货交易、外汇交易等高风险业务的情况。
(七)弥补亏损、投资损益、营业外支出、费用开支等方面有关纳税调整情况。但企业在纳税时已委托审计的,不再审计。
(八)主管财政机关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业务后,应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企业披露的以下有关事项加注重要事项说明;
(一)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及长期投资相当于所有者权益的比例;
(二)库存商品的存放时间超过三年的数量和比重;
(三)应收帐款的帐龄分析情况以及应收外汇帐款收汇时间超过三年及逾期超过三年的数量、比重、主要收汇方式、帐面汇率等。
第十六条 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具有国际投融资、国际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国际招标投标等经营权的企业委托,除按本办法规定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外,还可以按国际惯例评估其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并出具仅限于对境外使用的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企业应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连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并按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批复文件调整会计帐目。
对所属子公司较多、经营业务较复杂的企业,可以在规定的年度会计报表报送日期顺延40天之内补充报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为了保证按时完成审计工作,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约定在会计年度结束之前进行预审。
第十八条 企业主管财政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批复工作,正确处理年度会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有关财务会计问题。审批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税收、会计法规和制度,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但不得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代替批复。
在企业财务报告批复前,企业主管财政机关认为审计报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补充。
第十九条 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应建立复查制度,复查比例不低于10%,以验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复查,可采取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直接检查或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办法。
第二十条 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绝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示意作虚假或不实报告,妨碍注册会计师办理审计业务的,由主管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规范,因过失或其他原因出具不实或内容虚假审计报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或因执业质量等原因提供的审计报告连续两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再办理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财政机关可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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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 1 号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08年第4号)同时废止。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年第346号)的规定,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
商  务  部  部 长:高虎城

2013年5月9日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2013 年修订)



山西省
1.牧草饲料作物种植及深加工
2.小杂粮、马铃薯种植及产品开发、生产
3.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5.采煤矿区采空、塌陷区域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
   6.非金属矿(高岭土、石灰石、硅石、石英砂)综合利用(勘探、 开采除外)
7.煤层气和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8.焦炭副产品综合利用
9.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10.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2.高档玻璃制品、高技术陶瓷(含工业陶瓷)技术开发和产品
生产
   13.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 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4.不锈钢制品生产
15.高速列车用钢、非晶带材等钢铁新材料
16.铝合金材料及制品生产
17.钢丝绳芯橡胶输运带生产
18.液压技术系统及模具生产
19.旱地、山地中小农业机械及配套机具制造
   20.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及配套数控系统、伺服 电机及驱动装置、功能部件、刀具、量具、量仪及高档磨具磨料生产
21.大型煤矿综采设备和防爆机电产品生产
22.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零部件生产
23.洗中煤、焦炉煤气余热发电、供热等综合利用
24.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发、应用
25.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6.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7.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28.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9.艺术表演培训和中介服务及文化用品、设备等产业化开发
3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
   1.绿色农畜产品(乳、肉、绒、皮毛、马铃薯、蔬菜)生产及加 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2.松香深加工
3.盐湖生物养殖加工与综合利用
   4.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 续产业开发
   5.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中低产田改造等技术 开发与应用
6.日处理甜菜 3000 吨及以上甜菜糖精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7.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
8.铜、铅、锌、镁等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9.非金属矿(高岭土、红柱石、膨润土、白云石、晶质石墨、珍 珠岩、沸石)综合利用及精细加工(勘探、开采除外)
10.毛纺织、针织品高新技术产品开发
11.煤层气和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12.稀土高端应用产品加工
   13.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开发和利用(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 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14.利用乙烯与氯气通过氧氯化法生产 30 万吨/年以上 PVC,废 盐酸制氯气等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利用
   15.高性能硅油、硅橡胶、树脂,高品质氟树脂,高性能氟橡胶, 含氟精细化学品和高品质含氟无机盐等
16.硅材料及其应用
   17.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8.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 制品生产
   1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 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20.碳纤维产品生产及其应用
21.天然气压缩机(含煤层气压缩机)制造
   22.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 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 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 不高于 50%)
23.大型储能技术研发与生产应用(蓄能电池、抽水蓄能技术、 空气储能技术、风电与后夜供热等)
24.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25.洗中煤、焦炉煤气余热发电、供热等综合利用
26.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7.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8.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29.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30.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31.冰雪、森林、草原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经营
32.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辽宁省
1.肉鸡、生猪、肉牛和肉羊饲养及产品深加工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镁、锆石加工及综合利用(中方相对控股)
5.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6.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7.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和 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航 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8.金属包装、自动化立体仓库及仓储物流设备制造
   9.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度 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0.飞行员培训、航空俱乐部(限于合资、合作)
11.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2.高精度铜、铝及合金板带材深加工
   13.大型储能技术研发与生产应用(蓄能电池、抽水蓄能技术、 空气储能技术、风电与后夜供热等)
14.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16.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7.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18.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 续产业等项目


吉林省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肉鸡、肉鹅、生猪、肉牛、肉羊和梅花鹿饲养及产品深加工
   3.人参、鹿茸、山葡萄、果仁、山野菜、菌类、林蛙、柞蚕、蜂 蜜等长白山特色生态食品、饮品的开发和加工
4.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5.硅藻土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6.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7.褐煤蜡萃取
   8.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 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 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碳纤维原丝、碳纤维生产及其生产所需辅助材料、碳纤维复 合材料及其制品生产
   11.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 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2.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3.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 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 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4.生物质能发电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15.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6.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7.汽车金融服务
   18.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19.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0.动漫创作、制作(广播影视动漫制作业务限于合作)及衍生 品开发
21.冰雪旅游资源开发及滑雪场建设、经营
22.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23.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 续产业等项目

黑龙江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利用境外资源的木材加工
4.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5.日处理甜菜 3000 吨及以上甜菜制糖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6.马铃薯深加工
7.肉鹅、肉鸡、生猪、肉牛和肉羊饲养及产品加工
   8.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 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硅基及光伏新材料
11.钛矿冶炼及钛制品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12.切削刀具、量具、刃具制造
   13.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 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4.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 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 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5.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6.电网智能管理控制系统设备制造
17.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8.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9.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0.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21.动漫创作、制作(广播影视动漫制作业务限于合作)及衍生 品开发
22.森林、冰雪旅游资源开发及滑雪场建设、经营
23.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24.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 续产业等项目


安徽省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高岭土、煤层气(瓦斯)、矿井水及天然焦等煤炭伴生资源综 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3.非金属矿(方解石、膨润土、高岭土、凹凸棒粘土、石灰石、 石英砂)综合利用(勘查、开采除外)
4.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5.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6.铜、锌、铝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7.高档无缝钢管、石油油井管制造
8.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 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利用木薯、麻风树、橡胶籽等非粮植物为原料的生物液体燃 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11.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 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2.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 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 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3.新型干法水泥成套设备制造
14.电动叉车、30 吨以上液压挖掘机及零部件开发与制造
   15.500 万吨/年及以上矿井、薄煤层综合采掘设备,1000 万吨级 /年及以上大型露天矿关键装备;大型冶金成套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 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
16.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7.家用电器、家电用板材及零部件制造
18.半导体照明材料上下游产品及相关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19.大型、高压、高纯度工业气体的生产和供应
20.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2.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23.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4.动漫创作、制作(广播影视动漫制作业务限于合作)及衍生 品开发
   25.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26.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江西省
   1.脐橙、苎麻、竹、山药、莲、葛等特色、优势植物种植及深加

   2.铜矿选矿、伴生元素提取及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及循 环利用
   3.高岭土、粉石英、硅灰石、海泡石、化工用白云石等非金属矿 选冶、应用及深加工
4.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5.利用境外钨、镍、钴、钽、铌等稀有金属资源深加工、应用产 品生产及循环利用
   6.利用乙烯与氯气通过氧氯化法生产 30 万吨/年以上 PVC,废盐 酸制氯气等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利用
7.稀土高端应用产品加工
   8.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9.艺术陶瓷、日用陶瓷、工业陶瓷、特种陶瓷等高技术陶瓷的研 发与生产
   10.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 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2.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 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 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3.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4.空调、高效节能压缩机及零部件生产
15.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16.半导体照明材料上下游产品及相关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17.锂电池等锂产品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18.光学部件及镀膜技术的研发、应用及制造
19.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0.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1.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2.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中 方控股)
   23.动漫创作、制作(广播影视动漫制作业务限于合作)及衍生 品开发
24.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河南省
1.生猪、肉牛、肉羊、小家禽饲养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4.镁、锌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5.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6.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技术产品开发与生产
7.超硬材料产品生产
8.铝合金材料及制品生产
   9.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0.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1.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 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2.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 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3.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 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 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4.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及配套数控系统、伺服 电机及驱动装置、功能部件、刀具、量具、量仪及高档磨具磨料生产
   15.300 马力以上配备无级变速器轮式拖拉机,300 马力以上拖拉 机关键零部件:无级变速拖拉机发动机、变速箱、液力联合控制系统、 双输入双输出无级调速装置
   16.500 万吨/年及以上矿井、薄煤层综合采掘设备,1000 万吨级 /年及以上大型露天矿关键装备;12000 米及以上深井钻机、极地钻 机、高位移性深井沙漠钻机、沼泽难进入区域用钻机、海洋钻机、车 装钻机、特种钻井工艺用钻机等钻机成套设备
17.电能综合管理自动化设备制造
18.LCoS、DLP、液晶等新型投影显示技术产品开发及生产
19.空调、电冰箱、高效节能压缩机及零部件制造
20.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2.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3.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24.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湖北省
1.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高档纺织品及服装工艺技术开发
3.无纺布及医用纺织品生产
   4.动植物药材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5.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6.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7.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 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8.空调、高效节能压缩机及零部件制造
   9.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度 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 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0.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 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1.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及配套数控系统、伺服 电机及驱动装置、功能部件、刀具、量具、量仪及高档磨具磨料生产
12.特种钢丝绳、钢缆(平均抗拉强度>2200MPa)制造
13.激光医疗设备开发与制造
   14.光电子技术和产品(含光纤预制棒、半导体发光二极管 LED)
开发
15.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6.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7.汽车加气站建设和经营
18.医疗和养老服务业
   19.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2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湖南省
1.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2.锌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3.铋化合物生产(中方控股)
   4.艺术陶瓷、日用陶瓷、工业陶瓷、特种陶瓷等高技术陶瓷的研 发与生产
   5.激素类药物深度开发(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 禁止类的除外)
6.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7.大口径钢管材加工
8.硬质合金精深加工
   9.30 吨以上液压挖掘机、6 米及以上全断面掘进机、320 马力及 以上履带推土机、6 吨及以上装载机、600 吨及以上架桥设备(含架 桥机、运梁车、提梁机)、400 吨及以上履带起重机、100 吨及以上全 地面起重机、钻孔 100 毫米以上凿岩台车、400 千瓦及以上砼冷热再 生设备、1 米宽及以上铣刨机;关键零部件:动力换挡变速箱、湿式 驱动桥、回转支承、液力变矩器、为电动叉车配套的电机、电控、压 力 25 兆帕以上液压马达、泵、控制阀

   10.60C 及以上混凝土输送泵、50 米及以上混凝土泵车、混凝土 布料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喷射机械手;起升机械:塔式起 重机、50 米及以上高空作业车、50 吨级以上轮胎吊;路面机械:12 米及以上沥青路面摊铺机、4 吨以上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26 吨以上 全液压压路机、垃圾收运和处理设备及系统等产品
   11.大型工程机械关键零部件:动力换挡变速箱、湿式驱动桥、 回转支承、液力变矩器、为电动叉车配套的电机、电控、压力 25 兆 帕以上液压马达、泵、控制阀
12.新型橡胶机械成套设备制造
   13.消费类电子产品整机、光电子、电子材料、电子元器件的开 发和制造
14.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6.广播电视节目、电影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17.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8.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19.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广西自治区
1.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 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3.日处理甘蔗 5000 吨及以上的蔗糖精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4.单线 5 万立方米/年以上的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 装置;单线 5 万立方米/年以上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5 万立方米/ 年以上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
5.松香深加工
6.锌、锡、锑、钨、锰等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7.少数民族特需用品、民族特色工艺品及包装容器材料生产
   8.艺术陶瓷、日用陶瓷、工业陶瓷、特种陶瓷等高技术陶瓷的研 发与生产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 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利用木薯、麻风树、橡胶籽等非粮植物为原料的生物液体燃 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11.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 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2.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 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 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 不高于 50%)
   13.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 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 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4.大型工程机械关键零部件:动力换挡变速箱、湿式驱动桥、 回转支承、液力变矩器、为电动叉车配套的电机、电控、压力 25 兆 帕以上液压马达、泵、控制阀
15.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6.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7.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18.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9.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20.文化演出场所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1.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重庆市
   1.动植物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开发及产品深加工(列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5.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 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6.高性能、高附加值聚氨酯和工程塑料产品开发和生产
7.铝、镁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8.排气量 250ml 及以上高性能摩托车整车(外资比例不高于 50%)
   9.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 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 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 不高于 50%)
   10.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 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以及列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 领域指南》的子午线轮胎关键原材料生产
   11.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 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2.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13.线宽 0.25 微米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
14.500 千伏及以上高压直流换流变压器研发及制造
   15.三级能效以上节能环保型家电整机,压缩机、电机、变频器、 液晶面板等关键零部件生产,无线输电、裸眼 3D、体感输入等新技 术开发
16.半导体照明材料上下游产品及相关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17.二氧化碳回收、一氧化碳等特殊工业气体制备及应用
18. FINEX 技术及高速、无头连轧
19.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0.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1.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2.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23.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四川省
1.红薯及非粮作物加工和副产物综合利用
2.生猪、肉牛、肉羊、小家禽畜(含高原畜产品)饲养和深加工
3.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5.葡萄酒及特色水果酿酒
   6.利用木薯、麻风树、橡胶籽等非粮植物为原料的生物液体燃料 (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7.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8.以境外木、藤为原材料的高端家具生产
9.稀土高端应用产品加工
10.钒钛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11.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 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12.含氟精细化学品和高品质含氟无机盐生产
   13.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保护及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4.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5.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 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6.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 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 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 不高于 50%)
   17.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 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8.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 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 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9.30 吨以上液压挖掘机、6 米及以上全断面掘进机、320 马力 及以上履带推土机、6 吨及以上装载机、600 吨及以上架桥设备(含 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400 吨及以上履带起重机、100 吨及以上 全地面起重机、钻孔 100 毫米以上凿岩台车、400 千瓦及以上砼冷热再生设备、1 米宽及以上铣刨机;关键零部件:动力换挡变速箱、湿 式驱动桥、回转支承、液力变矩器、为电动叉车配套的电机、电控、 压力 25 兆帕以上液压马达、泵、控制阀
20.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21.大型储能技术研发与生产应用(蓄能电池、抽水蓄能技术、 空气储能技术、风电与后夜供热等)
   22.3000KW 以上大型、重型燃气轮机高温部件及控制系统研发制

23.半导体照明材料上下游产品及相关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24.精密电子注塑产品开发及生产
   25.液晶电视、数字电视、节能环保电冰箱、智能洗衣机等高档 家用电器制造
26.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27.天然气压缩机(含煤层气压缩机)制造
28.物流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和商贸服务
29.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30.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31.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32.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33.动漫创作、制作(广播影视动漫制作业务限于合作)及衍生 品开发
34.艺术表演培训和中介服务及文化用品、设备等产业化开发
35.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贵州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3.马铃薯、魔芋等产品深加工
4.畜禽、辣椒、苦荞、山药、核桃深加工
5.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6.钛冶炼(限于合资、合作)
7.用先进技术对固定层合成氨装置进行优化节能技改
   8.利用甲醇开发 M100 新型动力燃料及合成氨生产尾气发展新能 源
9.利用工业生产二氧化碳废气发展工业级、食品级二氧化碳
10.己二酸生产
   11.采用先进技术建设 30 万吨/年及以上煤制合成氨及配套尿素 项目
   12.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3.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 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4.铝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15.高性能铝合金系列产品开发
16.新型短流程钢铁冶炼技术开发及应用
17.非高炉冶炼技术(直接还原)
18.磨料磨具产品生产
19.新型凿岩钎具的开发及用钢材料生产
   20.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 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 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 不高于 50%)
   21.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 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 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22.有特色优势的特种工程机械、架桥铺路机械、破碎机械、液 压基础件、数控机床、节能环保装备、4MW 燃汽轮机及以下产品等开 发及制造
23.复式永磁电机抽油机系列化开发和产业化
   24.复杂地质条件的矿用开采、掘进、提升、井下运输等特种设 备及产品的开发与制造
   25.适用于西部山区的轻便、耐用、低耗中小型耕种收和植保、 节水灌溉、小型抗旱设备及粮油作物、茶叶、特色农产品等农业机械 开发与制造
26.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27.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8.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9.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30.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31.茅台生态带综合保护及赤水河流域遥感技术应用示范
32.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云南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3.铜、锌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4.特色食用资源开发及应用
5.符合生态与环保要求的亚麻加工、开发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6.利用木薯、麻风树、橡胶籽等非粮植物为原料的生物液体燃料 (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7. 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8.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 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9.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0.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 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1.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 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 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 不高于 50%)
12.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3.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4.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5.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16.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17.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西藏自治区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3.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中方控股)
4.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5.牛羊绒、皮革产品深加工及藏毯生产
6.花卉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7.林下资源的培植技术研发和林下产品深加工
8.青稞、牧草等农作物新技术的开发利用
9.高原特色食品资源开发利用
   10.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藏药新品种、新剂型产品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 录》禁止类的除外)
   12.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日用玻璃 制品及极具藏民族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生产
13.物流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和商贸服务
14.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6.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7.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18.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陕西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水源地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 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4.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 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5.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的生产与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 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6.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 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7.钛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8.高炉煤气能量回收透平装置设计制造
9.大型、高压、高纯度工业气体的生产和供应
   10.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 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 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 不高于 50%)
   11.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 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2.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3.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4.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5.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16.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甘肃省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瓜果、蔬菜、花卉种子的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3.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
4.优质啤酒原料种植、加工
   5.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 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6.稀土高端应用产品加工
7.铝、铜、镍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8.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 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 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 不高于 50%)
   9.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及配套数控系统、伺服电 机及驱动装置、功能部件、刀具、量具、量仪及高档磨具磨料
10.太阳能发电及设备制造业
11.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2.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3.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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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菏政发〔200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12月3日召开的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因公外出和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第七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全面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方针,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贸易,加快粮棉油和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能源和化工基地、商贸和物流基地建设及县域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扩大出口。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大力建设诚信菏泽,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大力建设平安菏泽,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加快社会公共事业改革,推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市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大型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建立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市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及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研究探讨相对集中许可权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市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一般每季举办一次。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接受质询;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市长公开电话运行机制,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三条 根据省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总结和部署市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四)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二)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三)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五)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六)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七)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八)讨论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市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以分管牵头部门的副市长为主共同召集会议。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四十一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审定后报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查把关。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市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签署意见。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要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参加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事先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明确代替出席会议人员,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由市长签发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必要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除整理成会议纪要发市领导和有关单位知照外,对需办理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向主办部门发出“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催办通知”。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七条 以下全市性大型会议由市政府召开:(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市性工作的会议。(二)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的会议。(三)由市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除上述会议外,其他会议由市政府部门召开。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九条 召开市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提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市政府报送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审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十条 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程序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乡(镇、办事处)政府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下一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一些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五十二条 省直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菏泽召开全国、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需补贴经费的,要事先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受理。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六条 上报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送请审批。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签批、运转。属市政府审批事项,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七条 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市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报送市政府领导签批的公文,市政府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要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
  第五十九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一)对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三)发布市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五)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六)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六十条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提出意见,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和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六十一条 公文签发权限:(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三)市政府序列部门正职,行政、事业单位正县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四)县区长、市政府序列部门正职出国公文,由市长签发。(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第六十二条 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一)对省直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二)属于部门和县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五)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县区政府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第六十三条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草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并在《菏泽政报》、政府网站上刊登、公布。
  第十章 重要决策督查
  第六十六条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六十七条 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四)市长的重要批示件和市政府其他领导要求上报结果的批示件。(五)市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六十八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二)检查催办。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贯彻市政府会议的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六十九条 收到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常委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七十条 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办公室应于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并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在办理领导人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一)国家和省领导人的信函。(二)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三)市级领导的信函。(四)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一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七十二条 自觉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四)重大建设项目。(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最大限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要简化接待礼仪,不搞层层陪同和对口陪同,一律不搞边界迎送和警车开道。
  第七十五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活动题词、题字、发贺信、贺电。除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及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出席部门(单位)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七十六条 省直部门、外省市来宾到菏泽检查或考察工作,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
  市政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一律由部门出面接待,其中副厅级以上领导或国际、国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确需市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市外经贸局提出安排意见,提前7天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批。
  第七十七条 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发送请柬。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应填写《市政府领导活动呈报单》,提前7天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应按程序送市政府秘书长审示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及台胞、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别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呈省政府领导审定。
  第七十八条 对市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议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一条 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市长,由市长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向市长报告。
  各县区县区长出差市外或出访、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市长。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3天及以上的,副职出差(出访)、休假7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分管副市长;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7天及以上,副职出差(出访)、休假10天及以上的,需报请市长批准。
  第八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属于市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政策规定、审批程序、办事标准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