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03:59   浏览:8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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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1985年5月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
兹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关于下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一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各行情况布置所属执行。
一、关于商业汇票在同城的承兑、贴现业务处理手续,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的规定或同城各专业银行间协商确定的办法执行。
二、对异地“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业务,目前只限于在建设银行系统内办理,对其他专业银行间由于我行不能向其签发联行报单,暂不受理。
三、关于贴现率,由于目前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较低,不宜再放低。请各行按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办理贴现。
四、凭证、契约的印制
“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契约”和“贴现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与当地人民银行分行或专业银行分行联系,可统一印制或自行印制,但要力求格式一致。
付款人开户银行使的商业承兑汇票登记簿,以托收承付款项登记簿改用。
五、核算科目
1.增设“527应解汇款”科目,按承兑申请人设“承兑汇票”明细帐户,核算由承兑申请人帐户转存的银行承兑汇票专款。在资金平衡表上列在第三页收方“525上年联行往来”项目之后。
今后属于暂时不能处理的一般汇入款,也可在本科目核算,但须另设帐户。
2.增设“464贴现”科目,按申请贴现单位设明细帐户,核算本行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所付款项。在资金平衡表上列在第二页“462信托贷款”项目之后.
3.由于付款人帐户无款支付转为逾期贷款时,以“422临时周转贷款”科目,按承兑申请人或贴现申请人分设逾期贷款明细帐户核算。
该项逾期贷款利息,按临时周转贷款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
4.增设“064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反映本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未到期以前,尚未转存的余额。在资金平衡表上列在第三页补充资料“060”之后。
经办行应根据受理的第一联银行承兑汇票(卡片),或到期转入“应解汇款”的汇票,分别填制收方或付方表外科目记帐凭证,登记表外科目明细帐(用收、付、余三栏式帐页记载)及总帐,并应经常进行核对,以保证表外科目余额与第一联汇票总额相符。
六、手续费、罚金和贴现利息的处理
1.办理商业承兑业务中收取的罚金,列“营业收入”科目“结算罚款收入”明细帐户。
2.我行受理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收费标准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掌握,或与其他专业银行取得一致。此项手续费列“营业收入”科目“其他营业收入”明细帐户。
3.商业汇票的贴现利息,列“营业收入”科目“贷款利息收入”明细帐户。
贴现天数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算,例如一笔贴现业务,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二日开始贴现,该汇票到期日为五月三十一日,即贴现天数为三十天。
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会计核算手续,均按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办理,但其中会计分录则应使用我行统一的会计科目、帐户。承兑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签盖联行专用章。
由于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业务是一项新业务,各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密切与当地人民银行和其他各专业银行的联系,以保证此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附件:一、关于下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二、关于下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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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是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干部政策,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积极性,保证职工和退休人员正常生活,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小康目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坚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在收入分配改革中兼顾效率和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兼顾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中一些问题的处理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机关工资管理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按照政策规定,经批准参照及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党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其中工勤人员执行岗位工资制,津贴、补贴等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执行。
(二)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单位,不得改变国家制定的基本工资制度;个人工资构成中任何部分的变动,只能按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执行;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改变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调整办法,不得自行出台政策提高或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自主分配。在职工正常出勤,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职工的基本工资和按统一规定执行的津贴、补贴,要按时足额发放。停发、扣发工资等,只能按国家及省的规定执行。
(三)进入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单位工作的人员,自进入之下月起薪(新参加工作人员自报到之月起薪);从起薪之月起,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按机关办法确定工资。确定的工资无论高于或低于原工资,都只能按确定的工资执行。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资管理
(一)事业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及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各类人员统一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不能执行机关或企业的工资制度。
(二)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自进入新单位之下月起薪(新参加工作人员自报到之月起薪);从起薪之月起,按工作单位工资制度和标准确定档案工资。确定的工资无论高于或低于原工资,都只能按确定的工资执行。
(三)事业单位因单位财政管理方式变化的,自变动之下月起,按新的财政管理方式重新确定该单位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比例,原津贴比例不论高于或低于新定比例,都不再执行,职工个人档案工资随之变化。
在不同财政管理方式的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职工,其档案工资中的津贴比例按调入单位的标准重新确定。
(四)事业单位要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搞活分配,但职工档案工资应按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确定,实际收入可以按照单位分配改革办法执行。
(五)事业单位搞活分配的办法,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考虑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制定方案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人事工资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
属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除档案工资外,其实际工资收入也要报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三、关于津贴补贴管理
(一)国家政策规定的以及省委、省政府下发文件,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批准或发文实施的津贴、补贴,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按规定执行,其标准和实施办法的变动,只能由发文部门办理。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单位搞活分配办法,将津贴、补贴纳入搞活分配的范围发放。
(二)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各州、市党委、政府可以制定并实施地方性津贴、补贴。
在制定地方性津贴、补贴时,各地应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三)由于单位或工作原因可以享受岗位性、行业性、工作性津贴、补贴的人员,如单位同时有几项津贴、补贴执行规定,除可以执行省确定的不受行业、地域限制的基本津贴、补贴外,只能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余津贴、补贴中的一项。
四、关于退休管理
(一)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及纳入公务员管理人员的退休条件,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退休政策和条件,仍然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退休,可按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由省人事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但不得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政策规定。
(二)职工退休后,退休费按照国家及省统一规定的标准计发,州、市和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
(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应在达到年龄的一个月前通知本人,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在达到年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间自当月起算。因各种原因,批准退休时间在到龄时间之后的,其退休时间仍从达到年龄的当月起算。
(四)职工要求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办理退休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并递交书面申请,单位提出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本人要求缓办退休手续,或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有国家政策依据,确属工作需要的,由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需报经党委组织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并对缓办退休手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期限作出规定。到时除特殊情况(工作确实需要)外,单位要及时为当事人办理退休手续。
(五)经费由省财政供给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人员由地方或部门管理,经费由省财政负担的单位,职工正常退休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提前或暂缓退休的,先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再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
(六)凡不按规定经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未达到退休条件即提前退休的无效。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办退休手续的,自到龄之下月起停发工资,按规定办法发给退休费。
五、关于工资福利与退休宏观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和省。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是我省研究制定全省性或全省行业性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并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全省性和全省行业性的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只能由省委、省政府或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政策。州、市及以下党委、政府和省级各部门,没有基本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制定权,也不允许自行修改、变更国家及省制定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基本政策;或调整、改变国家及省确定的津贴、补贴标准和政策规定。
(二)部门或单位拟研究提出涉及全省或部门及行业的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无论是用于制定法规,还是用于制定政策,有关部门在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决策前,应征求省人事、财政部门的意见;在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暂缓上报;经反复协调实在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要将人事、财政及有关部门的意见一并上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审定。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决定的任何工资福利与退休方面的事项,都要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后再实施。
(三)除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授权的工资福利与退休方面的专题领导讲话外,其他形式的领导讲话不是部门或单位工资福利及退休工作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政策规定执行。领导关于工资福利及退休方面的指示或意见,属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在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人事部、财政部)的具体实施办法下发后,由省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执行;属省委、省政府领导人的,按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报批程序,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后,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研究并拟定实施办法执行。
行业主管部门和领导不得就本行业下级单位工资福利和退休问题向地方党委、政府提要求,也不能擅自作规定。
(四)按照国家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文件外,其余国家主管或业务指导部门自行制定下发文件作出的相关规定,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或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的,不得执行。
(五)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的解释权在省人事厅;经费使用的解释权在省财政厅;职工工资福利与退休的审批权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政策解释和审批一律无效。
六、关于本文的执行
(一)凡有违反国家政策和上述规定的地方和部门,要按国家政策规定停止或改正过去的错误做法。应该补办审批手续的,在2005年3月底前报批;不办报批手续的,于2005年4月起停止执行;不报批又不停止执行的,通报批评并予以纠正,同时,省财政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二)单位执行的工资制度与国家政策规定不符的、个人工资未按现工作单位办法处理的,于2005年3月底前,由单位自行纠正并到政府人事部门审批。逾期不办的,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暂停该单位工资发放,按政策处理后再发给工资。
(三)除中央、省委、省政府或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全省性、行业性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外,其余未按本规定批准或备案的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自2005年4月起一律不再继续执行,遗留问题由出台政策的地方或单位根据本文规定处理。
过去做法和政策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04年12月24日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储蓄专业岗位责任制》和《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重要部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储蓄专业岗位责任制》和《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重要部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遏制近年来我行系统违法违纪经济案件上升的势头和大要案的发生,总行于4月12日至14日在北京召开的部分分行防范经济案件座谈会提出,作为防大案的第一步,要大力加强联行、信贷、信用卡和存款四个大案多发部位的领导和管理。会议纪要对各分、支行和各级业务主管
部门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根据纪要要求,总行综合计划部提出了储蓄专业岗位责任制,信用卡部也提出了进一步加强长城卡业务重要部位管理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基层行、处、所,传达到一线具体操作人员。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此充实或补充,分别贯彻到两项业务的具体
操作人员中去,展开有力、有效的教育和管理。
财会部提出的《关于加强联行管理,防范联行经济案件的通知》已以中银财(94)145号文下发。信贷一部提出的关于加强信贷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信贷人员内部责任制也将陆续下发。各行接到文件后也应按上述要求迅速贯彻到有关的具体操作人员,切实保证其落实。

附:一、储蓄专业岗位责任制(试行)
前言:近年来,由于内部管理工作比较薄弱,发生在储蓄业务岗位的违法违纪经济案件呈上升之势。为了加强对储蓄业务的管理,明确内部人员的岗位责任,做好防范经济案件的工作,现提出储蓄专业岗位责任制下发试行。1988年6月我部编写的《存款业务基础知识》一书,对储
蓄业务的操作程序、核算手续及方法、储蓄会计出纳核算的基本规定等做了比较全面系统的介绍。各单位应以此书的有关章节为基本教材,对储蓄业务人员进行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并结合实际,将有关内容分别补充到不同岗位的责任制中,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一、科(股)长岗位责任制
(一)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储蓄工作规章制度和上级布置,安排好本科、股、组、所的工作,做到月初有安排,月末有检查,季有小结,年度有总结,确保本、外币储蓄存款任务的完成。
(二)每月要有三分之二的时间深入所、柜,掌握业务活动情况。督促和考核各个时期计划的完成和政策原则、规章制度的执行。加强宣传工作,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储蓄人员的服务态度,提高核算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及时掌握储蓄存款业务的各类数字和变化情况,职工收支、储源变化、群众思想动态。熟悉历年储蓄利率变化情况,掌握业务技能和操作规程。
(四)加强科、股、所、柜的内部管理,不定期地检查储蓄所的现金库存,做好各种资料的积累,抓好定额定员管理和业务量统计工作。
(五)加强对储蓄承包所的管理,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审核、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六)认真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组织职工的政治理论、文化学习和业务学习,开展岗位练兵和劳动竞赛,不断提高储蓄干部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开展谈心活动,帮助职工解决一些思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二、所主任岗位责任制
(一)以身作则,团结同志,做好全所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生活,组织全所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领导全所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储蓄业务的方针、政策、原则和规章制度,大力开展储蓄业务。
(三)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按照钱帐分管,章证分管等制约制度的要求,合理安排劳动组合,开展宣传,文明礼貌办所,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加强核算,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成和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组织、检查、考核储蓄人员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发现违章违纪现象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向上级报告。加强对职工的管理和考核,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督促其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五)抓好本所核打帐务、结息、安全保卫工作,每月检查库存并做好记录。
(六)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三、外勤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组织开展储蓄宣传工作,深入街道和单位,向职工进行勤俭持家、节约储蓄,支援国家建设的宣传教育,依靠社会力量,发展宣传员,建立宣传网,经常开展活动。
(二)负责对储蓄代办员的组织和辅导工作,协助代办员开展业务。
(三)深入调查研究,积累资料,掌握辖区内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职工、居民收储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单位、居委会基本情况的资料卡,摸清储源。
(四)认真抓好街道、单位互助储金会和零整集体户的发展和巩固,搞好预约、代储、退分工作。
(五)积极宣传组织工资转储和个体户存款业务。
四、检查辅导员岗位责任制
(一)经常深入所辖储蓄所巡回检查储蓄政策、原则的贯彻情况。
(二)检查帐务管理和核算手续是否都按《储蓄网点管理暂行办法》和《储蓄会计出纳核算制度》的规定办理。
(三)检查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公章、私章、挂失档案和库存现金等管理是否都按规定要求办理。
(四)对帐务管理好、核算无差错的储蓄所要帮助总结经验推广,对帐务核算经常出差错的储蓄所要找出原因,具体帮助、辅导,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在检查中发现小的差错,要及时纠正,作出记录,发现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反映,迅即查清处理。如果领导拖延不理,可以越级向上级反映。
五、记帐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储蓄政策原则、会计出纳核算制度及操作规程,负责接办各种存款、取款、挂失、托收手续。审查存单、存折,办理制票开单,登记记帐,计算利息,做到核算正确、内容完整,书写整齐,符合规定要求。
(二)清点存款、复核付款、坚持先收款,后开存单(折),并记分户帐。付款先复单、折、帐,计算利息,后付款。坚持与储户交接作到四清:问清、点清、交清、笔笔清。交接班复点现金,做到不错不乱。
(三)负责管理储蓄分户帐,经常整理帐卡,修饰帐垛,保证帐页整齐清洁,并及时整理装订销户和满页,按规定入库。
(四)分科目扎平,汇总当日动户帐,编制营业汇总日报表,记载开销户、挂失、托收登记簿,装订保管挂失申请书,按时上交入库。
(五)每月组织核打各科目分户帐,及时处理帐务悬案,答复查询,确保帐务不错不乱。
(六)负责柜台业务情况变化的分析,积累存款变化的资料,做好柜面宣传和服务工作,有问必答,热情接待,文明礼貌。
(七)负责领取和保管空白重要凭证,每天营业终了进行核对。
(八)负责安全防范工作,下班时,对门窗、帐箱、保险柜、办公桌抽屉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发现问题不能解决的,应立即报告领导。
六、单人收付操作员岗位责任制
(一)按规章办理开户、清户、存款、取款、转帐等每一笔业务;
(二)审核客户填写的存、取款凭证和开户申请书的内容是否规范;
(三)负责鉴别货币的真伪及是否流通中货币,防止误收;
(四)核对和整点现金,及时领、缴库存现金,做到库存现金不超限额;
(五)负责电脑终端机的操作,按业务性质做电脑交易,做到“上机签到,下机签退”;
(六)做好对经办业务的帐、折、传票、取款方式的自我复核;
(七)大额现金的存、取款业务和更改取款方式手续,按规定经复核或主管授权办理;
(八)挂失、冻结、错帐更正、换折、更改密码、更正存折号码和取消帐户状态等特殊业务,经主管授权办理;
(九)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业务用章,做到“人在章在,人离章锁”;
(十)妥善保管和使用电脑操作磁卡,不得将磁卡随意交予他人使用;
(十一)妥善保管和发出存折,每天使用情况通过表外科目核算,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十二)记载现金尾箱库存登记簿,经交叉复核和责任人检视大数,并在登记簿上签章确认,监督加锁加封后,按规定办理入库保管手续;
(十三)分类核打存、取款凭证,核对传票与电脑打印的总数,如是通存通兑业务填制跨行代收付传票;
(十四)凡在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现金或其他差错事故,柜员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十五)应柜员的休假,必须把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按规定移交给领导指定的接收人;
(十六)尾箱互相调拨现金,必须符合核算手续并经责任人盖章。
七、出纳(复核)员岗位责任制
(一)贯彻出纳制度,办理现金收付、出入库,负责付款,主辅币搭配得当。
(二)审核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对填制不合规定的凭证要退回重做。经手现金笔笔与凭证、存单、存折核对相符,坚持营业终了碰库制度,保证现金不错不乱,发现差错,要积极组织查找,并及时报告领导。
(三)复核记帐员经办的凭证、帐卡、利息、报表的数字和手续,审核开销户、挂失、托收登记簿,保证帐折、帐款、帐实、帐卡、帐表相符,总帐与分帐相符。
(四)按规定保管、使用各项业务公章,做到人离章锁。按规定签署各种凭证。
(五)积累业务资料,登记差错事故,研究改进工作。
(六)坚持交接班制度。认真清点库存款,入库款项专册登记签收。
(七)提高警惕,向破坏、伪造人民币的行为作斗争。营业终了检查柜、屉、门窗、电源,将公章、铁柜钥匙一并入库保管。
八、现金尾箱安全责任人岗位责任制
(一)每日营业终了,尾箱必须经过双人盘点核对(属单人操作的必须进行当面交叉复点),经办、复核签章认可后,经责任人检视大数并签章,监督加封,加锁入库保管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尾箱金额不得超过限额。
(二)责任人必须有指定的接替人,责任人不在位时,由接替人代行其职责。
(三)必须坚持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出入库房必须双人同出同进,库房必须配备正付钥匙,并指定专人保管。任何情况下(包括节假日和中午)严禁营业厅内单人对外办理出纳、储蓄业务。
(四)库存尾箱互相调拨现金,必须符合核算手续并通过责任人签字批准。
(五)尾箱现金必须坚持每天与会计核对帐务,平帐后方能离开。
(六)本外币现金和有价证券出入库,必须填制出入库凭证,双人互相签章确认。
(七)责任人必须每月至少查库一次,并做好查库记录。
九、汇总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编制管辖储蓄所营业日报表,全面核对各储蓄所日报表的各项数字,现金及空白重要凭证的库存和其它应监督的事项。
(二)逐日综合编制储蓄科目汇总传票向会计部门并帐。
(三)负责托收登记收发,挂失书的登记保管、装订、入档工作。
(四)负责检查和了解储蓄所(代办所)帐务处理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对他们进行业务辅导,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协助各所查错帐,及时向领导反映。
(五)负责统计资料。按时登记、统计本处及储蓄所的各项储蓄业务数字,编制月、季、年度业务报表,建立业务档案,积累业务资料。
十、事后监督岗位责任制
(一)按照储蓄政策原则、会计法、储蓄会计出纳核算制度和有关规定,全面审核储蓄所(含代办所、联办所)日报表各项数字、各种会计凭证和帐表,发现错误及时查询纠正。
(二)审核利息计算是否准确。
(三)每季核打帐务,做到总帐与分户帐相符,不错不乱。
(四)认真、完整、及时记载挂失、查询、差错等各种登记簿、卡。
(五)监督完毕的各项帐、单、表报按日顺序保管,每月装订,按时入库。
中国银行综合计划部
1994年5月23日

附:二、进一步加强长城卡业务重要部位管理的意见
根据部分分行防范经济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要求,为了加强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防范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特重申和制订如下规定,请各行严格贯彻执行。
一、长城卡空白卡的领用、保管及打卡发卡的有关制度
(一)领取空白卡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派双人携带证明前来领取。对空白卡的管理应视同现金管理。各分行领取空白卡后要入保险柜专人保管,出入库空白卡均应按规定作表外科目收付传票。
(二)客户申请办理长城卡必须完整填写申请表及有关资料,然后经资信调查部门及有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打卡。持卡人填写的有关申办长城卡资料,作为档案予以保管。
(三)打卡前必须填制一式三联制卡清单。打卡清单上要清楚填写持卡人姓名(中文及拼音)、性别、卡号、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发卡行名称等,打卡清单需由制单经办人、复核人、信用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凭此制卡清单如数领取空白卡进行打卡。
(四)空白卡的保管、缮制打卡清单及打卡三项工作要由三位人员分别负责,做到既有联系又相互制约。
(五)凡需到兄弟行进行打卡时,必须双人携带工作证或身份证、介绍信和填制完毕的打卡清单。凡手续不全者,兄弟行有权拒绝打卡,打制完毕的卡必须认真签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返回途中应注意安全,并及时返回原地,办理交接手续。
(六)客户领卡时,应出示身份证、交款回单(备用金或保证金)。经办员核实所开户款项到帐后,请持卡人在登记簿上签名方可发卡,并要求本人当面在信用卡背面签名栏处签字,一般情况下,他人不得代领卡。
(七)收回的旧卡及打出的废卡,应立即剪角或打洞作废,并应按总行长城卡业务手册中有关规定列帐妥善保管,定期进行销毁。
(八)如信用卡发生丢失被窃事件,应立即向部门领导或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以降低风险系数,确保信用卡业务的安全。
二、关于打卡机管理的规定
打卡机是开展长城卡业务必备的重要工具,为了确保安全,打卡机的操作、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循如下规定:
(一)凡具备打卡机的分行,应设有单独的打卡机房,非打卡机操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便进入机房内,机房要保持清洁干净。凡不具备打卡机专用机房的分行,打卡机的安放应选择安全洁净的房间,打卡完毕及时关机上锁,进行安全检查无误后方可离机,小型台式打卡机也可放入
特制的柜内上锁保存。
(二)打卡工作是一项具有保密性工作。因此,必须配备政治上可靠,严守机密,有高度责任感的正式职工担当此项工作。
(三)打卡工作必须双人完成,相互制约,打卡机房应双人入室、双人开机、一人经办、一人复核、双人关机、双人离室,操作人员在操作期间临时离开机房时,应停机上锁。
(四)打卡机钥匙用毕必须入库保管,任何人不得将钥匙带离银行。
(五)打卡完毕后,操作人员必须填写“打卡机操作记录”,并将打毕的卡按交接手续交付发卡人员。“打卡机操作用记录”连同“委托制卡清单”归类存档。
三、授权中心职责
(一)总行设授权总中心,24小时授权值班,负责全国信用卡授权业务的管理,并提供长城卡代授权服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须设立地区授权中心,负责辖内信用卡授权业务的管理,辖内发卡行长城卡的代授权及本行卡的授权等业务,须设立专门的授权室和专职授权人员,配备授权业务专用电传、IDD电话、传真及电脑,并建立24小时授权
值班制。以无线电话(大哥大)代替正常的授权值班,只能作应急办法,并应配备专职授权人员。
(三)各发卡行都须设立授权中心,负责本行卡的授权,外地行长城卡在本地的授权转递等的授权业务。并须配备授权专用电传、电话、电脑等设备,提供早8∶00—晚6∶00(包括中午及节假日)的授权服务。有条件的发卡行应安排24小时授权值班。地市级发卡行须设专门的
授权室和相应的指定的授权人员。
(四)授权中心为信用卡授权业务重地,非当班或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特殊情况必须进入的须登记。授权室应人离时及时上锁,以确保授权工作的安全。
(五)授权中心人员的号码要严格保密,定期更换并按规定备案,不得串用、顶用,严防他人冒用。
(六)授权中心对每笔授权都要记录,记录要完整,手续要健全,当班人员签字,领导要核查签字。授权记录按规定保存至少一年。
(七)授权中心应设一名负责人。负责人应加强对日常授权业务的监督检查。授权人员应定期进行轮换。
(八)授权中心人员应严格按章操作,凡违章操作,越权行事,造成风险损失的要立即调离授权岗位,并视情况予以相应处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九)各行应关心授权中心人员生活,积极研究解决好授权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行应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值班补贴。
四、授权人员岗位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努力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树立“客户第一”的思想,开展文明优质服务,自觉维护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声誉。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维护国家和中行的利益。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授权业务内部掌握的细节或手续。
(四)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五)不断学习业务、外语和技术知识,苦练基本功,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六)认真做好授权业务,完善授权记录日志(保留一年)及客户投诉档案。
(七)值班时间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八)认真维护授权机器设备,保持设备的完好畅通。
(九)遇到疑难问题或突发情况,要立即请示值班经理,以确保授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遵守劳动纪律,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须在当班前10分钟到达。



199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