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整顿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产品生产秩序,深化车辆产品管理改革,国家经贸委决定继续对原国家机械工业局《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总目录)》、《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一期)》、《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二期)》和《2000年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所列的全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
清理整顿《目录》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作是车辆生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各地经贸委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车辆生产企业,并指导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时限完成《目录》内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改革车辆产品《目录》管理方式,实施《公告》管理
自2002年12月31日起,废止《目录》中汽车、民用改装车和农用运输车产品型号。
自2003年6月30日起,废止《目录》中摩托车产品型号。
《目录》废止后,未列入国家经贸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目录》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格同时取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告》办理国内制造车辆产品注册登记手续。
各车辆生产企业要根据要求,做好产销衔接工作。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要与使用其底盘的民用改装车企业做好衔接工作,以避免产品库存积压。
三、做好《目录》管理向《公告》管理过渡的衔接工作
(一)对《目录》废止后仍需继续生产的车辆产品,企业应在《目录》废止前申报《公告》。申报程序按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及有关规定办理。
(二)《目录》废止前,原《目录》内的产品已完成检测项目且具备有效试验报告的,并符合国家对车辆产品技术法规要求的,在申报《公告》时,经国家经贸委授权的检测机构审核确认后可免做相关试验。产品可靠性试验也按上述原则执行。《目录》废止后,原《目录》内产品申报《公告》时,视同新产品进行检测、办理申报手续。
(三)申报《公告》的产品,应按照车辆识别代号(VIN)有关规定进行规范,企业对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进行调整时,需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撤销库存车辆产品《公告》
从2002年7月1日起,撤销已发布的载货车类库存车辆产品《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八批)库存车辆产品(一)》(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28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九批)库存车辆产品(二)》(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35号)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十二批)库存车辆产品(三)》(国家经贸委公告2002年第11号)),其中微型载货车类库存车辆产品撤销时间为2002年12月31日。
库存车辆产品《公告》撤销后,凡列入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28号、第35号、2002年第11号中尚未销售或注册登记的车辆产品,由生产企业负责收回,其产品再次申报《公告》时,视同新产品进行检测、办理申报手续。
从发文之日起,国家经贸委不再发布有关库存车辆产品的公告。
五、逐步建立和实施生产一致性考核制度
为保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生产一致性,国家经贸委将首先对摩托车产品实施生产一致性考核,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六、严厉打击车辆产品生产环节的非法活动
各车辆生产企业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坚决打击走私、非法拼(组)装车辆等违法行为,严禁盗用、套用、转让《目录》或《公告》内的产品型号及合格证和“大吨小标”等违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国家经贸委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从严处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四月十六日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市财〔1998〕071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款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发〔1998〕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委托银行代收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基费〔1998〕16号)精神,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汕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部门已与建设银行汕头分行商定,委托建设银行汕头分行办理汕头市市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的代收款业务,建行汕头分行营业部为此项业务的主办。
二、市直各有关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后,持《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广东省罚没财物许可证》和有关收费基金罚没收入执收罚批准文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市财政部门对执收执罚项目进行审核,核发《项目登记编码手册》(格式见附件二)。执收执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增加、取消、变更执收执罚项目的,须向财政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
三、各有关单位应认真执行本通知规定,在执收执罚环节,认真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缴款通知单》,并督促缴款单位(缴款人)到指定的代收款网点及时缴交费款(代收款网点及地址见附件三)。
四、各执收执罚单位应建立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台帐,以备每月与代收款银行对帐。不得在财政专户外开设任何形式的收款帐户,对现有的收款帐户和过渡户必须清理,并在1998年12月31日前予以撤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汕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实施办法》(试行)
2、《项目登记编码手册》格式
3、代收款网点名单
汕头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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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汕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
罚没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实施办法
(试 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和省政府粤府〔1996〕92号文件精神,为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以下称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及时上缴财政,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按照票款分离及管理成本节约等原则,结合汕头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管理责任
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经过与银行协商并签定协议,一家在当地营业网点多、服务质量好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承办代收工作。
承办银行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下属网点搞好收款工作,并应创造条件尽早实行本地区同行电脑联网,以提高办事效率。负责与执收执罚单位和财政部门的帐务核对工作,编制有关收费情况的报表,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无条件地及时划拨财政专户的资金。力求做到网点充足、服务周到、结算迅速、反馈及时。
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各项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的征收,认真执行本细则制定的管理程序和结算程序,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认真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缴款通知单》,(格式附后,以下简称缴款通知单)和收费、罚没票据,配合代收款银行作好有关缴款和对帐工作。
二、管理程序
1、财政部门在委托承办银行以后,负责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发的《广东省罚没财物许可证》、《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上规定的项目和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委托银行代收款的项目目录。并对执收执罚单位和收款的项目进行编码管理,核发《项目编码手册》。
2、明确委托收款的结算程序
执收执罚单位对于业务工作中按照规定应收款的,在执收执罚环节,开出《缴款通知单》,第二、三、四联给缴款人,由缴款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银行收到该《缴款通知单》和缴款人交来的现金、转帐支票,点清款项后(包括应缴纳的滞纳金),加盖银行"收讫"或"转讫"戳记(他行转帐支票待款项到帐后加盖"转讫"戳记),将第二联退缴款人,第三联留作银行收入凭证,第四联送财政部门。缴款人凭盖有银行"收讫"或"转讫"印章的《缴款通知单》第二联,到执收执罚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政工收款票据后,再到执收执罚单位的业务部门继续办理有关手续。
3、承办银行为做好代收款工作,应开设专门收款窗口,按照单位委托收款通知书上的项目和金额收款,并将所收款及时转入财政专户。
4、承办银行负责编报有关收款资金报表和收款明细帐,为财政部门各执收执罚单位提供相关款项查询对帐服务。每月终了十天内分别将各执收单位的收入情况按照收费单位和收费项目打印成对帐表和收款明细帐一式三份送给各执收执罚单位核对,单位核对无误后将盖有单位公章和核对意见的银行对帐表和收款明细帐一式两份退给承办银行,承办银行转给财政部门一份。
5、经费核拨的方式。财政部门应根据执收执罚单位收款的入库情况和单位的收支计划,按照实际需要及节约的原则,认真审核,拨给经费。对有上级财政部门文件规定,需上缴省(含缴中央)、市有关主管部门的款项,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返拨给执收单位,由单位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对核拨经费使用情况和上解支出情况执行检查监督。
三、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工作可分步进行
对收款额大、交款集中的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可先实行。对一些零星、分散的收费基金罚没收入,暂时不能实行委托银行收款的,由执收执罚单位收款,收款数额累计达1000元以上(含1000元)时,必须将收款及时缴入代收款财政专户(缴款时,缴款项目编码应在缴款凭证上填明);属执收单位委托职能单位代收的,由代收单位收款后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执罚单位罚没的物资按有关规定拍卖后,拍卖款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四、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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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
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知单
NO.0004951
缴款单位(缴款人):
根据有关规定,你单位(个人)应缴纳如下表所列收费基金罚没款项,请按本通知单要求于5日内前往指定的银行各代收网点办理缴款(或转帐)手续。逾期未缴的,银行每日按应缴款项的5‰,代加收滞纳金。缴款后请凭盖有银行收(转)讫章的本通知单第二联到执收(罚)单位换取正式缴款收据并办理业务审批等事项。本单位附近的代收款银行有:
1. 地址: 电话:
2. 地址: 电话:
经办人: 执收(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编 码
项目名称 标准 数量 金额(元)
合计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加收滞纳金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代收款银行
(盖章)
记帐员
复核员
说明:1.执收(罚)单位开据本通知单时,缴款人有权要求经办人出示执行证件和说明有关执行文件依据。
2.缴款人可就近到指定银行任何一个代收网点缴交现金或支票,和本通知单一并交代收网点出纳柜台。
3.缴款时,收款单位 一律填“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
附件2: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项目登记编码卡
第 号第 页
执收执罚单位名称: 《罚没许可证》号:
执收执罚单位代号: 《收费许可证》号: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
发卡机关: 发卡日期:
项目编号
项目内容
标准
批准文号
备注
附件 3:
建行代收款网点清单〈第一批〉
序号 网点名称 地 址 电 话
01 国内业务部 汕头市金砂东路建设银行大楼 8466119
02 分行营业部 汕头市长平路 15 号 8253417
03 工业办事处 汕头市金新北路 21 号 8255727
04 华坞办事处 汕头市华坞路 220 号 8294333
05 同益办事处 汕头市博爱路 31 号 8280467
06 樟北办事处 汕头市汕榕北路邮电大楼斜对面 8665466
07 金砂支行 汕头市长平路朝阳庄银辉大厦 8875478
08. 金砂西路办事处 汕头市金砂西路 19 号 8219682
09 杏花支行 汕头市大学路 22 号 8101107
10 杏花西路办事处 汕头市杏花西路 2 号 8103122
11 升平办事处 汕头市民族路 221 号 8289140
12 福合办事处 汕头市民权路利安花园D座14-17号 8287083
13 金湖办事处 汕头市金湖路 15 号之二 8626239
14 歧山办事处 汕头市歧山镇镇道 8225010
15 东龙办事处 汕头市东厦路 18 号 8602028
16 安平支行 汕头市南海路南海 8 幢 8459222
17 西堤办事处 汕头市西堤路 7 号 8277418
18 外马办事处 汕头市外马路 52 号之一 8457311
19 广场办事处 汕头市跃进路 127 号 8458410
20 金厦办事处 汕头市中山东路 91 号 8552676
21 海滨办事处 汕头市中山东路海滨花园 4 幢楼下 8162676
22 龙湖支行 汕头市迎宾路建设大厦 8265307
23 珠池办事处 汕头市珠池路中段珠兴园 3 幢楼下 8897243
24 外环办事处 汕头市金环路 13 号 8249874
25 金衡办事处 汕头市金砂东路南侧商检局附楼 8880479
26 高新办事处 汕头市黄河路高新区科技宾馆首层东 8167333
27 铁路支行 汕头市衡山路北段 8875669
28 北站办事处 汕头市火车北站货运大楼首层 8346798
29 站前办事处 汕头市火车站前市场D区234-236号 8333266
30 天山办事处 汕头市珠池路上段新兴工业区1楼底层 8894681
31 广澳支行 汕头市达濠区广达大道东湖段 7592502
32 石办事处 汕头市达濠区 石街道洪 街 1 号 7491742
33 华能办事处 汕头达濠区澳头村后港华能电厂大门对面 7374573
34 练江办事处 汕头市练江路长江公寓 12 幢楼下 8268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