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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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5月29日

教社科〔2006〕4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神,鼓励高校教师厚积薄发,加强基础研究,勇于理论创新,我部制定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精神,鼓励高校教师厚积薄发,加强基础研究,勇于理论创新,推出精品力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后期资助项目)纳入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后期资助项目经费的资助强度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等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范围:


  1.对学术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性研究;


  2.具有原创性的理论研究;


  3.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文献研究、译著和工具书;不含论文及论文集、教材、研究报告、软件等;


  4.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以非纸质方式呈现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对象和条件:


  1.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对象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每个申请者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3.申报的项目必须已完成研究任务的70%以上;申报时须提供已完成研究工作部分的书稿(或非纸质)成果;


  4.已得到过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资助的成果,以及已得到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成果,不得申报;


  5.在规定期限内,承担教育部各类研究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


  第六条 申报的项目须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


  第七条 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国务院其他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以部委所属教育司(局)为单位、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评审标准:


  1.申请者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2.申报成果必须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达到本研究领域领先水平;


  3.申报成果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


  4.申报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5.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实行回避原则,不从申报者所在学校聘请评审专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管理按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后期资助项目原则上在l—2年内完成,确有需要者,经评审专家一致同意,可延长至3年。


  第十二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办法,首期拨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资助总额的50%。


  第十三条 后期资助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


  第十四条 教育部对后期资助项目进行抽查,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后期研究工作及经费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部视情况做出撤销项目处理:


  1.首席专家和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


  2.经查实,首席专家和课题组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有违反《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的行为;


  3.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4.研究成果质量不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十六条 后期资助项目完成全部研究工作后,由教育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结项。


  第十七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最终成果,由教育部与有关出版社协商,统一装帧出版。出版的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注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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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顿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产品生产秩序,深化车辆产品管理改革,国家经贸委决定继续对原国家机械工业局《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总目录)》、《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一期)》、《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二期)》和《2000年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所列的全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

  清理整顿《目录》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作是车辆生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各地经贸委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车辆生产企业,并指导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时限完成《目录》内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改革车辆产品《目录》管理方式,实施《公告》管理

  自2002年12月31日起,废止《目录》中汽车、民用改装车和农用运输车产品型号。

  自2003年6月30日起,废止《目录》中摩托车产品型号。

  《目录》废止后,未列入国家经贸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目录》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格同时取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告》办理国内制造车辆产品注册登记手续。

  各车辆生产企业要根据要求,做好产销衔接工作。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要与使用其底盘的民用改装车企业做好衔接工作,以避免产品库存积压。

  三、做好《目录》管理向《公告》管理过渡的衔接工作

  (一)对《目录》废止后仍需继续生产的车辆产品,企业应在《目录》废止前申报《公告》。申报程序按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及有关规定办理。

  (二)《目录》废止前,原《目录》内的产品已完成检测项目且具备有效试验报告的,并符合国家对车辆产品技术法规要求的,在申报《公告》时,经国家经贸委授权的检测机构审核确认后可免做相关试验。产品可靠性试验也按上述原则执行。《目录》废止后,原《目录》内产品申报《公告》时,视同新产品进行检测、办理申报手续。

  (三)申报《公告》的产品,应按照车辆识别代号(VIN)有关规定进行规范,企业对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进行调整时,需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撤销库存车辆产品《公告》

  从2002年7月1日起,撤销已发布的载货车类库存车辆产品《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八批)库存车辆产品(一)》(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28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九批)库存车辆产品(二)》(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35号)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十二批)库存车辆产品(三)》(国家经贸委公告2002年第11号)),其中微型载货车类库存车辆产品撤销时间为2002年12月31日。

  库存车辆产品《公告》撤销后,凡列入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28号、第35号、2002年第11号中尚未销售或注册登记的车辆产品,由生产企业负责收回,其产品再次申报《公告》时,视同新产品进行检测、办理申报手续。

  从发文之日起,国家经贸委不再发布有关库存车辆产品的公告。

  五、逐步建立和实施生产一致性考核制度

  为保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生产一致性,国家经贸委将首先对摩托车产品实施生产一致性考核,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六、严厉打击车辆产品生产环节的非法活动

  各车辆生产企业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坚决打击走私、非法拼(组)装车辆等违法行为,严禁盗用、套用、转让《目录》或《公告》内的产品型号及合格证和“大吨小标”等违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国家经贸委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从严处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四月十六日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市财〔1998〕071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款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发〔1998〕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委托银行代收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基费〔1998〕16号)精神,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汕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部门已与建设银行汕头分行商定,委托建设银行汕头分行办理汕头市市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的代收款业务,建行汕头分行营业部为此项业务的主办。
  二、市直各有关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后,持《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广东省罚没财物许可证》和有关收费基金罚没收入执收罚批准文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市财政部门对执收执罚项目进行审核,核发《项目登记编码手册》(格式见附件二)。执收执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增加、取消、变更执收执罚项目的,须向财政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
  三、各有关单位应认真执行本通知规定,在执收执罚环节,认真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缴款通知单》,并督促缴款单位(缴款人)到指定的代收款网点及时缴交费款(代收款网点及地址见附件三)。
  四、各执收执罚单位应建立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台帐,以备每月与代收款银行对帐。不得在财政专户外开设任何形式的收款帐户,对现有的收款帐户和过渡户必须清理,并在1998年12月31日前予以撤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汕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实施办法》(试行)
    2、《项目登记编码手册》格式
    3、代收款网点名单

汕头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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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汕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
罚没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实施办法
(试 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和省政府粤府〔1996〕92号文件精神,为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以下称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及时上缴财政,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按照票款分离及管理成本节约等原则,结合汕头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管理责任
  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经过与银行协商并签定协议,一家在当地营业网点多、服务质量好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承办代收工作。
  承办银行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下属网点搞好收款工作,并应创造条件尽早实行本地区同行电脑联网,以提高办事效率。负责与执收执罚单位和财政部门的帐务核对工作,编制有关收费情况的报表,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无条件地及时划拨财政专户的资金。力求做到网点充足、服务周到、结算迅速、反馈及时。
  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各项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的征收,认真执行本细则制定的管理程序和结算程序,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认真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缴款通知单》,(格式附后,以下简称缴款通知单)和收费、罚没票据,配合代收款银行作好有关缴款和对帐工作。
  二、管理程序
  1、财政部门在委托承办银行以后,负责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发的《广东省罚没财物许可证》、《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上规定的项目和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委托银行代收款的项目目录。并对执收执罚单位和收款的项目进行编码管理,核发《项目编码手册》。
  2、明确委托收款的结算程序
执收执罚单位对于业务工作中按照规定应收款的,在执收执罚环节,开出《缴款通知单》,第二、三、四联给缴款人,由缴款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银行收到该《缴款通知单》和缴款人交来的现金、转帐支票,点清款项后(包括应缴纳的滞纳金),加盖银行"收讫"或"转讫"戳记(他行转帐支票待款项到帐后加盖"转讫"戳记),将第二联退缴款人,第三联留作银行收入凭证,第四联送财政部门。缴款人凭盖有银行"收讫"或"转讫"印章的《缴款通知单》第二联,到执收执罚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政工收款票据后,再到执收执罚单位的业务部门继续办理有关手续。
  3、承办银行为做好代收款工作,应开设专门收款窗口,按照单位委托收款通知书上的项目和金额收款,并将所收款及时转入财政专户。
  4、承办银行负责编报有关收款资金报表和收款明细帐,为财政部门各执收执罚单位提供相关款项查询对帐服务。每月终了十天内分别将各执收单位的收入情况按照收费单位和收费项目打印成对帐表和收款明细帐一式三份送给各执收执罚单位核对,单位核对无误后将盖有单位公章和核对意见的银行对帐表和收款明细帐一式两份退给承办银行,承办银行转给财政部门一份。
  5、经费核拨的方式。财政部门应根据执收执罚单位收款的入库情况和单位的收支计划,按照实际需要及节约的原则,认真审核,拨给经费。对有上级财政部门文件规定,需上缴省(含缴中央)、市有关主管部门的款项,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返拨给执收单位,由单位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对核拨经费使用情况和上解支出情况执行检查监督。
  三、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工作可分步进行
对收款额大、交款集中的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可先实行。对一些零星、分散的收费基金罚没收入,暂时不能实行委托银行收款的,由执收执罚单位收款,收款数额累计达1000元以上(含1000元)时,必须将收款及时缴入代收款财政专户(缴款时,缴款项目编码应在缴款凭证上填明);属执收单位委托职能单位代收的,由代收单位收款后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执罚单位罚没的物资按有关规定拍卖后,拍卖款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四、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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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
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知单

NO.0004951

缴款单位(缴款人):         
  根据有关规定,你单位(个人)应缴纳如下表所列收费基金罚没款项,请按本通知单要求于5日内前往指定的银行各代收网点办理缴款(或转帐)手续。逾期未缴的,银行每日按应缴款项的5‰,代加收滞纳金。缴款后请凭盖有银行收(转)讫章的本通知单第二联到执收(罚)单位换取正式缴款收据并办理业务审批等事项。本单位附近的代收款银行有:
1.            地址:       电话:
2.            地址:       电话:
             经办人:      执收(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编 码
项目名称 标准 数量 金额(元)
         
         
         
         
合计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加收滞纳金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代收款银行
(盖章)
记帐员
 
复核员
 

说明:1.执收(罚)单位开据本通知单时,缴款人有权要求经办人出示执行证件和说明有关执行文件依据。
   2.缴款人可就近到指定银行任何一个代收网点缴交现金或支票,和本通知单一并交代收网点出纳柜台。
   3.缴款时,收款单位 一律填“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

附件2: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项目登记编码卡

第 号第 页

执收执罚单位名称: 《罚没许可证》号:

执收执罚单位代号: 《收费许可证》号: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

发卡机关: 发卡日期:

项目编号
项目内容
标准
批准文号
备注



















附件 3:

建行代收款网点清单〈第一批〉

序号 网点名称 地    址           电 话

01 国内业务部 汕头市金砂东路建设银行大楼 8466119

02 分行营业部 汕头市长平路 15 号 8253417

03 工业办事处  汕头市金新北路 21 号 8255727

04 华坞办事处  汕头市华坞路 220 号 8294333

05 同益办事处  汕头市博爱路 31 号 8280467

06 樟北办事处  汕头市汕榕北路邮电大楼斜对面 8665466

07 金砂支行 汕头市长平路朝阳庄银辉大厦 8875478

08. 金砂西路办事处  汕头市金砂西路 19 号 8219682

09 杏花支行 汕头市大学路 22 号 8101107

10 杏花西路办事处   汕头市杏花西路 2 号 8103122

11 升平办事处  汕头市民族路 221 号 8289140

12 福合办事处  汕头市民权路利安花园D座14-17号  8287083

13 金湖办事处   汕头市金湖路 15 号之二 8626239

14 歧山办事处  汕头市歧山镇镇道 8225010

15 东龙办事处  汕头市东厦路 18 号 8602028

16 安平支行 汕头市南海路南海 8 幢 8459222

17 西堤办事处  汕头市西堤路 7 号 8277418

18 外马办事处  汕头市外马路 52 号之一 8457311

19 广场办事处  汕头市跃进路 127 号 8458410

20 金厦办事处  汕头市中山东路 91 号 8552676

21 海滨办事处  汕头市中山东路海滨花园 4 幢楼下 8162676

22 龙湖支行 汕头市迎宾路建设大厦 8265307

23 珠池办事处  汕头市珠池路中段珠兴园 3 幢楼下 8897243

24 外环办事处   汕头市金环路 13 号 8249874

25 金衡办事处     汕头市金砂东路南侧商检局附楼   8880479

26 高新办事处  汕头市黄河路高新区科技宾馆首层东 8167333

27 铁路支行 汕头市衡山路北段 8875669

28 北站办事处   汕头市火车北站货运大楼首层 8346798

29 站前办事处  汕头市火车站前市场D区234-236号    8333266

30 天山办事处   汕头市珠池路上段新兴工业区1楼底层  8894681

31 广澳支行 汕头市达濠区广达大道东湖段 7592502

32 石办事处    汕头市达濠区 石街道洪 街 1 号 7491742

33 华能办事处  汕头达濠区澳头村后港华能电厂大门对面 7374573

34 练江办事处 汕头市练江路长江公寓 12 幢楼下 8268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