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土地储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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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土地储备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韶关市土地储备办法》已经2006年6月2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韶关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

第三条 韶关市土地储备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批准本市土地储备计划,监督计划执行和资金运作情况,监控土地资产运作,协调解决土地储备中的重大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计划的审核和土地储备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建设、规划、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 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领导小组和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下,代表市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政府对土地实行垄断运营和计划供应。除储备中心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储备土地。

第五条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储备范围:

(一)为实施城镇规划而批准征收的土地和农地转用的土地;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六)为实施城镇规划收回的土地;

(七)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申请收回的土地;

(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六条 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由储备中心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发改、规划、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已公布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产权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七条 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实施。确需改变计划的,应当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重新报送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征收的方式储备。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无偿收回的方式储备:

(一)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

(二)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四)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五)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十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有偿收回的方式储备: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

(二)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行政划拨土地;

(三)为实施城镇规划收回的土地;

(四)依法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十一条 以征收、收回的方式储备土地的,土地储备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收购的方式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

(二)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申请收回的土地;

(三)可以依法收购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十三条 以收购的方式储备国有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收购登记。由储备中心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土地收购通知书。土地使用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登记。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申请收回土地的,直接持有关资料向储备中心申请收购,办理收购登记。

(二)资料移交。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申请收回土地的,应当向储备中心提交下列资料(通知收购的,应当提交除申请书之外的下列所有资料):

1、申请书;

2、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5、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6、土地平面图;

7、主管部门意见;

8、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三)权属核查。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权属情况、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四)价格确定。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收购价格进行评估,参照评估价格,协商确定收购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收购价格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确定。

(五)征询规划意见。储备中心根据申请和实际调查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确定土地规划用途及规划控制指标,并出具规划图件。

(六)投资分析。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结合评估结果和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土地收购的投资总额和收益进行分析,作为土地收购决策的依据。

(七)方案报批。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投资收益分析结果,拟定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的具体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八)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

2、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3、收购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4、土地交付的期限和方式:

5、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7、纠纷处理的方式;

8、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支付价款。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收购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支付;以土地置换方式收购的,结算并补偿差价。

(十)权属变更。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后,向国土资源局、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十一)土地移交。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土地使用权交付后,即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储备中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进行前期开发利用或者处理:

(一)拆迁安置。储备中心接收储备土地后,可以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和规划用途,依法对储备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实施拆迁安置。委托拆迁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单位。

(二)前期开发。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应当完成储备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拆除和土地平整以及设施配套等前期开发工作。前期开发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

(三)土地利用和整理。储备土地交付后供应前,储备中心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进行利用:

1、出租。储备中心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2、抵押或者临时改变用途。储备中心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者登记手续。

3、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储备土地进行整理(包括对储备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进行修葺、拆除和清理处置等)。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应当通过有形土地市场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或者上网竞价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储备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途的,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划拨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储备中心未将土地储备收益上缴财政的,由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协商制定。

第十九条 各县(市)土地储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20日颁发的《韶关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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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还贷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效率,确保农网还贷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村电网改造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246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农网还贷资金是指针对我区农网改造贷款向我区电力用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统称农网还贷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农网还贷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条 我区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专项用于偿还我区农网贷款的本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三条 我区各地电网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农网还贷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对农网还贷资金征收和使用履行监督、管理等职责,并定期或不定期将管理工作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五条 根据计价格[2001]2466号文件规定,农网还贷资金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销售电量每千瓦时0.02元(如有调整,则按有关规定执行)的征收标准并入电价收取。
第六条 农网还贷资金减免征收范围:
(一)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二)自备电厂自用电量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三)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农网还贷资金暂按每千瓦时0.003元标准征收。
第七条 农网还贷资金征收、归集和上划、入库、返还、使用程序:
(一)征收:农网还贷资金由电网经营企业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并在电费收款凭证中注明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电量、征收标准和征收金额。除规定的减免用电外,电力用户必须及时足额交纳农网还贷资金。
(二)归集和上划:按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所属供电局销售电量(含直供、趸售和自发自供电量)和代管县(市)供电企业销售电量(含趸售和自发自供电量)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由广西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归集;按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负责县(市)自发自供电量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由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负责归集。各电网经营企业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户归集的还贷资金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全额按辖属范围分别上划到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和广西水利
电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农网还贷资金归集专户。各电网经营企业不得将农网还贷资金延解、截留、氛蓟蚺沧魉谩?br> (三)提取手续费:根据财政部财企[2001]820号文件规定,由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和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分别按照归集金额2‰按月预提取手续费,年终按实际上解数结算,多退少补,并及时拨给各电网经营企业,计人企业应付工资科目。
(四)入库: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和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必须于每月6日前向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申报农网还贷资金征收情况,并于每月lO日前按该办事处出具缴款书的比例将征收归集的还贷资金分别缴人中央和省级国库。为确保当年农网还贷资金的指标计划按时足额完成,各有关部门不得延解、压占农网还贷资金,影响农网还贷资金入库工作。
(五)财政返还:根据财政部财企[2001]820号文件规定,对经批准的农网还贷资金使用预算,由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农网还贷资金缴库进度办理拨款手续。原则上每月拨付一次。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和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情况,于每月5日前编制农网还贷资金使用预算,报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分别报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企业申请的返回数在15天内返回资金作为两公司支付农网还贷的资金来源。
(六)使用: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和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收到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和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的农网还贷资金后,作增加补贴收入处理。足额存人农网还贷专户,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农网贷款本息。
第八条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和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应督促辖属企业按要求及时足额征收、上划农网还贷资金,并于每月后15日内、每年后30日内编制农网还贷资金的实际收、支报表,报送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第九条 征收农网还贷资金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流转环节的其他税费,按财政部财企[2001]820号文件规定纳人预算管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由自治区审计厅牵头,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实行一年一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用分别由两个承贷主体各自承担,列人生产经营费用。
第十一条 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的经费来源由办公室提出年度经费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后,按农网还贷资金所占的比例计算,由两个承贷主体分别列入生产经营费用,按季给付,年终结算。办公室经费余额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对百色、梧州、贺州三市电网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自发自供电量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由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商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后,另行下文明确上缴归集部门。
第十三条 广西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2]42号)作废。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府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景德镇市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景德镇是中外闻名的瓷都,千年窑火留下了精湛的制瓷技艺,造就了大批具有丰富传统制瓷技艺人员,“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也已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为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景德镇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统制瓷技艺传承人。

第三条 认定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1、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由单位和系统部门推荐,也可以个人申请。被推荐人员或个人申请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简历等;

(2)个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

(3)技艺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4)相关实物、资料;

(5)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2、初审工作由个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3、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专家委员会应制定具体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

4、公示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5、审批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对景德镇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政策和措施如下:

1、景德镇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授牌。

2、对代表性传承人创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传习所等给予宣传、奖励、优先参加市里重大陶瓷文化艺术活动等支持。

3、代表性传承人及其学徒,可以根据技艺传承情况推荐进入市属相关企业单位。

4、对列入国家、省、市级的代表性传承人,政府按月份分别给予特殊技艺补贴。

其中:国家级800元,省级600元,市级400元。

第五条 景德镇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如下:

1、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技艺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2、制定技艺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相关单位备案。

3、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4、按要求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5、积极参与创建传统技艺保护传承基地、讲习所等。

6、定期向文化行政部门相关单位提交技艺传承报告。

7、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被认定后,如不履行以上义务或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将由管理部门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第六条对景德镇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市文化(文物)局负责,具体办事单位为景德镇市陶瓷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市文化(文物)局对代表性传承人要建立档案,进行动态保护,组织或协助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各种保护、传承、宣传演示、交流等活动。

第七条 景德镇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景德镇市文化行政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