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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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内容。
二、将第八条移作第四条,内容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内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原第七条顺延为第八条。
第十一条修改为:“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并持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路政巡查车须装有交通行政执法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五、第十八条中,在“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后”后面增加“并发给通行证”字样。
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在“修建跨越”后面增加“、穿越”字样。
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八、第三十条修改为:’收费公路设置收费站,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施收费管理。”
九、第三十一条中,在第一款“遵循”前面增加“还应”字样。
删去第(二)项中“未封闭的”字样。
在第(四)项末尾增加“上下乘客”字样。
十、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对违反第三十一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责任人由其主管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十二、第三十九条中,删去第二款末句“路政管理中的罚没收入应全部上缴财政”字样,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罚没收入的收缴办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十三、第四十条修改为:“经营性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路政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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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农【2011】22号


江苏、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西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

  2009年以来,在有关省(区、市)农业厅(委)的大力支持和援藏专家的努力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深受西藏干部群众欢迎。为推动该项工作深入开展,2011年我部继续组织江苏、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等省(市)农业部门,选派土肥专家赴西藏,按照“打基础、建规范,解难题、促发展,抓指导、带队伍”的总体要求,帮助西藏自治区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现将《2011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许发辉、黄辉(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010-59192892、59191834),潘旭春、汪文霞(西藏自治区农牧厅0891-6325116、6338707)。

  附件:1.2011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工作方案
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z/201103/P020110322508062687163.doc
     2.2011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专家名单
  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z/201103/P020110322508063151231.doc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2011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工作方案

根据西藏自治区农牧厅提出的需求,为贯彻落实部领导指示精神,2011年继续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工作,决定由江苏、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六省(市)继续选派专家赴西藏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助和指导服务工作。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重点指导地(市)级化验室建设及土壤植株样品化验分析、施肥指标体系建设等工作,培训指导当地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一)化验室建设与完善。协助山南、日喀则、林芝、昌都四个地区建设和完善测土配方施肥化验室。明确化验室功能定位,科学设计化验室工作流程,调整化验室布局,调试分析化验仪器,协助建立化验室质量控制体系。指导土壤和植株样品的采集、处理和分析。
(二)数字化平台建设。指导田间试验设计,规范试验管理,帮助西藏自治区及五地(市)建立测土配方施肥数据汇总平台、耕地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及耕地地力评价体系,对建成的数据库进行完善。
(三)制定作物施肥配方。帮助当地确定主要农作物推荐施肥的方法,利用田间试验、土样测试结果、农户施肥情况调查统计结果,制定土壤三要素有效养分丰缺指标及主要作物施肥指标体系,制定青稞、小麦、马铃薯、玉米、油菜等主要农作物的施肥配方。
(四)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协助当地农业部门和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开展科学施肥技术指导服务,帮助解决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二、工作要求
采取对口支援方式,做到“走进去与请出来”相结合,双方人员相对固定,时间相对集中,充分发挥当地技术人员主力军作用,增强工作针对性,提高工作成效。
(一)固定时间人员。援藏技术人员在3-9月份可根据西藏实际情况,与西藏自治区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沟通确定在藏时间,但项目实施关键环节和关键农时季节必须在藏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西藏自治区受援技术人员必须相对固定,在日常学习培训的基础上,带着问题与进藏技术人员沟通交流,争取工作主动。
(二)实行对口支援。确定江苏、山东、湖北、广东、重庆五省(市)农业厅(委)分别对口支援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五地(市)开展工作。确定江苏省扬州市土肥站选派1名专家帮助西藏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四川省成都土壤肥料测试中心负责对西藏自治区和四地市化验人员的培训及化验室建设完善的指导工作。
(三)培养技术力量。从3月份开始,组织西藏自治区和五地(市)测土配方施肥化验人员分期分批到成都土壤肥料测试中心接受培训;在西藏自治区农闲季节,组织土肥技术人员分赴相关省(区、市)接受集中培训,提高西藏技术人员专业理论素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三、保障措施
我部种植业管理司会同援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西藏自治区农牧厅负责技术援藏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和后勤保障。
(一)人员待遇。西藏自治区农牧厅根据本方案制定相应的具体落实方案,明确每个专家在藏期间岗位标准、工作条件、人员待遇标准和工作时间等,为赴藏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于在藏连续工作2个月以上的,要参照援藏干部补贴标准,确保专家在藏期间的人身安全,为进藏人员购买人身保险,消除后顾之忧。派出省市农业厅(委)和选派单位要对赴藏人员及家庭给予必要的照顾。
(二)组织保障。我部将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列入农业援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计划3月下旬组织召开2011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工作对接会,组织双方农业部门和技术干部做好工作对接,启动今年技术援藏工作。西藏自治区及有关省市农业(农牧)厅(委)要全力做好组织保障。
(三)经费保障。西藏自治区农牧厅负责江苏、四川选派的专家在藏工作期间的活动费、进出藏旅差费和相关待遇补贴等,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在藏活动期间费用,西藏技术人员外出培训所需费用。其他进藏人员的工作经费和人员待遇由西藏自治区农牧厅会同受援地市解决。
四、时间安排
3月份:召开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工作对接会,会后江苏、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市分别选派的江阴市土肥站周鹤、巨野县农业局土肥站杜昌春、麻城市土肥站马自波、惠东县农技推广中心黄日光、重庆市农技推广总站周世清进藏开展工作;组织西藏自治区第一批化验技术人员3-5人,赴成都土壤肥料测试中心进行技术培训。
6-7月份:成都土壤肥料测试中心刘红兵和宋文琪根据西藏农时季节和工作需要进藏工作。
7-8月份:开展“情系西藏”测土配方施肥巡回指导活动,组织有关专家赴西藏自治区进行实地调研和指导。
8-9月份:组织西藏自治区第二批化验技术人员3-5人,赴成都土壤肥料测试中心进行技术培训。
9-10月份:成都土壤肥料测试中心刘红兵和宋文琪根据西藏农时季节和工作需要进藏工作。
11-12月份:组织西藏自治区技术人员10-15人,赴江苏省扬州市进行技术培训。
扬州市土肥站专家根据西藏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藏工作。

济南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


《济南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已经2001年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2001年6月18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政府将国家以各种投资形成的由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授权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资本营运机构)经营。

 第三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权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进行结构调整,并对投入资本营运机构的资本额及权益享有最终决定权。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资本营运机构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授权的资本营运机构依据产权关系,对权属企业行使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出资者权利;权属企业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对资本营运机构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组织实施。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

 第七条 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以下职责:

 (一)决定市级资本营运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审定资本营运机构的长期发展规划,审批其年度经营方针、收益使用计划和重大事项报告;

 (三)向授权经营的资本营运机构委派产权代表;

 (四)批准市级国有资产收益使用、调度和管理方案,决定重大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划拨和调度;

 (五)建立和完善资本营运机构的保值增值考核体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资本营运机构依据产权关系对权属企业行使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权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

 (二)决定全资企业的经营方针及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审批全资企业的重大投资、产权转让、举债、抵押、担保事项;

 (三)下达权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对其经营状况进行监督考核;

 (四)任命全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推荐控股企业的董事长、董事,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五)依据有关规定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收益进行调整和投入;

 (六)依法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资本营运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二)按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资产运营情况、办理产权登记、报送资产统计报表等;

 (三)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执行全市国有资产收益使用、调度和管理方案;

 (四)以出资额为限对其权属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维护权属企业独立支配、自主经营的法人财产权;

 (五)接受财政、国资、审计等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资本营运机构对权属企业的投资累加超过净资产50%的,应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不得兼有政府行政职能;

 (二)产权界定清楚,占有的国有资产已进行资产评估;

 (三)市级资本营运机构国有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包据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投入的资本;

 (四)各种基础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能够显著提高规模经济效益的机构,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报市国资委批准,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项条件的限制。

 第十二条 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拟列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的权属企业国有资产数额、分布结构等基本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案,财务、投资、收益等管理制度;

 (四)机构章程;

 (五)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经市国资委审批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资本营运机构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

 (四)市国资委向资本营运机构颁发《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占用证书》;

 (五)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产经营责任目标;

 (二)资本营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

 (三)具体的奖惩考核办法;

 (四)其他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资本营运机构的管理实行委派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制度、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经营者激励与约束制度、经营效绩评价制度和经营者离任审计制度等。

 第十六条 资本营运机构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国资委依法收回授权,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领导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完不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

 (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或未按规定如实反映境内外资产收益情况并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得利润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隐瞒真实情况未能如实填报报表的;

 (五)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市)区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