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煤炭工业部节约能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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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煤炭工业部节约能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发布《煤炭工业部节约能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17日,煤炭部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计委《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结合煤炭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煤炭工业部节约能源监测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煤炭工业部节约能源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计委《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监测是指由煤炭工业部授权的节能监测机构,依据国家和煤炭工业部的有关节约能源法规、规章和标准,对能源使用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测试以及对浪费能源的行为实施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二章 监测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节能监测中心为一级监测单位;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为二级监测单位。
第五条 全国煤炭行业节能监测工作由煤炭工业部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工作由各省(区)煤炭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节能监测中心设在业务相关的单位,业务上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领导,技术业务受上一级节能监测机构指导。
第七条 煤炭工业部节能监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煤炭行业节能监测工作,编制监测工作规划、计划和人员培训计划。对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进行业务、技术指导,承担监测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
2.承担或指导部直属企业节能监测任务。
3.组织开展节能监测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开展监测情报交流和技术合作;搜集、整理、储存监测数据和资料;参与制定监测方法、标准、技术规范和法规。
4.承担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监测结果纠纷的技术仲裁。
5.定期向部节能主管部门汇报节能监测工作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6.承担新建、改扩建项目能源合理利用的评价审查。
7.承担上级监测机构和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节能监测工作。
第八条 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本省(区)节能监测计划。
2.负责本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任务。对监测不合格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审定签发,并督促落实。对企业中的节能自检体系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3.参与制定本行业节约能源监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本行业监测技术研究、情报交流和技术咨询工作。
4.定期向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监测机构汇报监测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5.承担本省(区)节能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节能监测机构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监测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节能监测的主要内容:
1.监测、评价合理使用热、电、油、水状况。
2.对节能产品的能耗指标检测、验证。
3.对用能产品的能耗及与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检测、评价。检查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状况。
4.新建、改建、扩建和节能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能源合理利用评价。
第十条 节能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监测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认真做好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 节能监测分为定期监测(计划监测)和不定期监测(临时监测)。定期监测应提前十天通知被监测单位,不定期监测应在监测前通知被监测单位。
第十二条 被监测单位接到监测通知后,应向监测机构提供与监测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并根据监测机构的要求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人员配合和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结束后,应与被监测单位交换意见,提出监测报告和处理意见,并抄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测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 对初次监测不合格的,由监测单位填写警告通知书,经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准后发出,限期整改,并通知被监测单位主管部门督促检查。整改期满后,由原监测单位进行复测。
第十五条 对复测仍不合格的,自发出警告通知之日起,对超耗能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能耗超标加价费,并再次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能耗超标加价收费,由节能主管部门签发收费通知书。对逾期交纳的,按天加收滞纳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超标加价收费款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如数上缴煤管局财务部门。主要用于耗能设备节能技术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对拒绝监测和阻挠监测人员正常工作的,按复测不合格处理。
第十九条 被监测单位对监测处理有异议时,可在接到通知书后半月内向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决。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二十条 成立省(区)煤炭节能监测中心须经煤炭工业节能监测中心审查,由部主管部门审批。并由部节能主管部门颁发节能监测证书。
第二十一条 从事节能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由煤炭工业节能监测中心审批并颁发节能监测员证书和证章。
第二十二条 节能监测人员进入被监测单位开展监测工作时,应主动出示《煤炭工业节约能源监测证书》,监测员应持《节能监测员证》并佩带《煤炭节能监测》证章,否则,被监测单位有权拒绝其监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节能监测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监测专业人员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应低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四条 节能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和工作制度,加强对监测仪器、仪表、装备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测有关的技术规范、方法、标准和报告,其优秀者可参加科研成果和节能成果的评比。监测资料和文件,凡属机密者,应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节能监测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严守纪律,秉公守法。对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节能监测机构从事监测时,可收取监测成本费,其收费标准参照当地监测收费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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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来,北京等九个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分别共选举、补选了9名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均波(北京)、石忠信(黑龙江,回族)、张高丽(山东)、俞正声(湖北)、白克明(海南)、徐荣凯(云南)、范肖梅(陕西,女)、宋照肃(甘肃)、苏荣(青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于均波等9人代表资格有效。
最近,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逝世3名:孙维刚(北京)、徐家基(江苏)、李慎典(湖南)。辞职1名:曹广亮(黑龙江)。
现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87名。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2月28日




关于发布《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发布《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1994年9月10日,交通部

现发布《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使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查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使桥梁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以适应水运发展需要,确保船舶、排筏的航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等跨河、临河建筑物。
国家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航道。
第三条 确定和审批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通航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工作,并实行一桥一审、分级管理的原则。
凡在长江、黑龙江干流和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3000吨级)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修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由交通部审批。
凡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航道上修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交通部授权拟建桥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交通部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报交通部核备。
第五条 桥梁建设单位必须在桥梁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向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主管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部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及《桥梁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未经审批,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单位不得上报和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桥梁建设单位应根据拟建桥梁所在航道的自然及技术状况和满足《内河通航标准》的有关技术标准的各项要求的程度,分别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拟建桥梁所在航道为河床稳定、水深充裕、水流条件良好的平顺河段,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均能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时,报送
1.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通航孔数及其布置的原则意见;
2.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
3.桥位方案平面图(公路桥1/500~1/2000,铁路桥1/500~1/5000);
4.桥型方案比较图(公路桥1/200~1/2000,铁路桥1/200~1/1000);
5.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其比尺和范围应满足河床演变和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6.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其测图范围和测次应满足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拟建桥梁及其所在航道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报送《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
1.拟建桥梁在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3000吨级)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
2.拟建桥梁在分汊或不稳定的航道上的;
3.拟建桥梁在流速3M/S以上、滩礁多、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上的;
4.拟建桥梁不能完全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的;
5.审批部门要求报送的。
第七条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依据;桥梁工程的桥位方案及桥型比较方案;桥区航道、港口、航运现状及其发展规划;桥区水道建桥前后河床、海床的演变分析;桥位方案的通航要求论证;确定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依据;通航净空标准和通航孔布置的论证;桥区通航条件、航线规划和安全保障措施;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应按统一的文本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
论证研究报告的内容可根据第六条规定的不同条件作适当增减,但必须满足主管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审批部门的要求。
第八条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由桥梁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甲、乙级设计证书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委托《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编制任务时,应向被委托单位提供《桥梁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在桥梁建设的前期工作阶段,建设单位应邀请主管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部门和有关航道、航运、港航监督部门的专家参与桥梁预可行性及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等会议。
第十条 跨越长江、黑龙江干流、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应遵循下列审批程序:
(一)拟在长江干流上建设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的书面意见;
(二)拟在交通部部属海港或交通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海港管辖范围内建设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先征求该海港航道主管部门会同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港务局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三)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海港、内河航道上建设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先取得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会同桥梁所在航道的港务监督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涉及黑龙江干流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先取得交通部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和俄方航运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桥梁建设单位在取得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将有关文件、资料或《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以及《桥梁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有关单位意见报交通部。
第十一条 国家航道上的隧道、管道(线)、架空电缆等其他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交通部授权由拟建建筑物所在部属航道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参照上述条款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审批,并报交通部核备。
对技术复杂和对航道影响大的跨河、临河建筑物,有关审批单位在审批前应事先报请交通部同意。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颁布地方航道跨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文本格式和内容要求
Ⅰ、封面格式
XXX桥梁通航净空尺度
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
(编制单位)
年 月
Ⅱ、扉页格式
XXX桥梁通航净空尺度
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
主办单位:XXXX (盖章)
设计证书: (等级、编号、发证机关、日期)
单位负责人:XXX (签章)
总工程师:XXX (签章)
项目负责人:XXX (职务或职称)
参加人员:XXX (职务或职称)
XXX (职务或职称)
XXX (职务或职称)
参加单位:XXXX (盖章)
主办人:XXX (职务或职称)
参加人员:XXX (职务或职称)
XXX (职务或职称)
Ⅲ、目录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桥区水道河床、海床演变分析
第三章 桥位方案选择的通航要求论证
第四章 桥梁通航净空标准论证
第五章 桥区通航条件、航线规划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章 问题和建议
附图
附件
Ⅳ、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第一章 概述
(一)任务依据。
(二)综合报告的主要研究结论。
(三)桥梁建设地点和桥址方案。
(四)桥梁建设规模、结构形式、技术标准和初
步建设方案。
(五)航道、港口和航运现状。
(六)航道、港口和航运发展规划。
第二章 桥区水道河床、海床演变分析
(一)桥区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泥沙、地
形等。
(二)桥区水道建桥前后河床、海床演变分析
报告或河工模型试验成果。
第三章 桥位方案选择的通航要求论证
按照国家颁发的有关通航标准和交通部颁发的
《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对桥位有关规
定的论证。
第四章 桥梁通航净空标准论证
(一)通航船型、船队论证。
(二)海军、石油、水产、船舶工业等有关部门
的通航要求。
(三)通航净空高度方案,包括设计最高、最低
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
(四)通航孔数、布置和通航净宽方案。
第五章 桥区通航条件、航线规划及安全保障措施
(一)桥区通航条件
(二)桥区航线规划
(三)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施工期通航、航标、
通航指挥和监督系统及桥墩防撞设施
等。
(四)桥涵标、桥区河段航标、航行安全设施建
设和维护管理的安排。
第六章 问题和建议
附图:
1、桥位方案平面图(公路桥1/500~1/2000,铁路桥1/
500~1/5000)。
2、桥型方案比较图(公路桥1/200~1/2000,铁路桥1/
200~1/1000)。
3、桥区水道近期河床、海床地形图、航道图或海图,其
测图比例和范围应满足对河床、海床演变和通航水流条件
分析要求。
4、多年代表性年份桥区河床、海床演变图。
5、多年代表性年份桥区河床、海床深泓变化图。
6、桥区水道枯、中、洪三级水位的流速、流向图及航迹
线图,其测图范围和测次应满足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7、其他必要图纸。
附件:
1、桥区水道建桥前后河床、海床演变分析报告。
2、对变化复杂的河床、海床建桥后的河工模型试验报告。
3、对变化复杂的桥区水道,建桥后的船模试验报告。
4、其他必要的专题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