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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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原《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湖政办发〔2001〕168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第7次会议精神,修订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台商投资区、湖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主要职责
(一)招商引资。负责制定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对外招商合作项目,组织与国内外投资者及各类经济组织的联系和投资合作,组织各种形式的联络互访、投资考察、招商洽谈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赴国(境)内外开展招商活动。
(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经济、社会及科技、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着重抓好工业经济、科技和工业性投入(技术改造);综合管理开发区各类项目,做好项目的审批、审核报批、管理、会审和统计等工作。
(三)统计及统计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和规划;依据《统计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监督检查区内各部门和单位的统计和经济核算工作,协助配合市统计行政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开发区重大国情国力和区情普查工作;搜集、整理、发布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开发区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乡镇街道及社会事务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市政府授权,负责所辖范围内乡、镇、街道的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和社区管理等社会发展工作;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和民政等有关社会发展与管理工作。
(五)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市政府授权,行使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组织、指导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六)城市规划及建设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负责规划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办理进区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配合做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与组织实施;负责区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联系、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各种问题;负责组织区内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审查,核定建设用地面积;做好进区项目开工前、投产前的筹建服务工作。
(七)配合、协调市公安、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等部门派驻开发区机构开展工作。
(八)配合、支持和协调市各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配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设6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管委会的政务、事务工作,协助领导做好开发区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委机关各职能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进行督查;负责对外联络和宣传工作;负责电子政务、文秘、档案、保密等工作;负责处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和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开发区的政策调研和课题调研工作;做好委机关后勤保障、固定资产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开发区财务概预算、收支计划的编制和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调拨平衡工作;负责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日常财务核算及资金管理工作,汇总、编制开发区财务报表;指导和管理区内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开展工作;负责区内乡镇、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联系协调区内财政、税务工作。
(二)政治处(监察室)
  负责区内党的组织建设、干部教育、统战和思想政治工作,联系指导区内工、青、妇等群团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区内乡镇、街道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管理、考察、配备、调整工作;负责开发区党委的日常事务工作和区内乡镇、街道党委、人大、政府的换届选举工作;负责区内出入境管理工作;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区内乡镇、街道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重大事项报告,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与落实。
(三)经济发展与统计局
  负责编制开发区经济发展、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科技和产业发展计划,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开发区工业经济发展与管理,科技和技改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负责经济统计及综合统计工作;牵头组织重大国情国力和区情普查工作;搜集、整理、发布全区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统计资料;联系协调区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四)建设局
  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负责规划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办理进区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负责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与组织实施;负责区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联系、协调工程建设中的相关事宜;负责审核区内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核定建设用地面积;做好进区项目开工前、投产前的筹建服务工作;联系协调区内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五)社会发展局(农村工作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拟订开发区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以及计划的分解落实、检查、考核等工作;负责区内综合治理、社区管理工作;负责区内计划生育、政法、人民武装等方面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进区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区内乡镇、街道的农村农业工作;联系协调区内公安工作。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区内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实施监察;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人员编制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机关编制36名(含工勤人员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7名(含兼职2名),科级领导职数1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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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研究

铜梁县公安局研究室主任 王泗友

【内容提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改革,农村的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增多,综合反映的治安热点与难点比较突出,有的治安问题还比较严重。分析和研究农村治安问题,并将解决好这些问题,把维护农村稳定纳入西部大开发战略之中去思考、探讨,以保障铜梁县成为渝西工业、财政、文化教育大县目标的实现,是值得各级干部深思的一个重大课题。
关 键 词 铜梁县 农村治安问题 稳定 工作研究


铜梁县位于重庆西北部,幅员1334平方公里,总人口 81万,辖34个乡(镇)。铜梁资源丰富,交通、通讯发达,河流通航151公里,公路里程1824公里。铜梁农产品丰富,工业门类齐全,化工、能源、机械、冶金、建筑材料等支柱产业正在逐步形成。重庆直辖以后,给铜梁的改革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在世纪之初把铜梁列为渝西经济走廊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经济发展迅猛。与此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改革,农村的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增多,综合反映的治安热点与难点比较突出,有的治安问题还比较严重。分析和研究农村治安问题,并将解决好这些问题,把维护农村稳定纳入西部大开发战略之中去思考、探讨,以保障渝西工业、财政、文化教育大县目标的实现,是值得各级干部深思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农村治安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发展趋势
(一)表现形式
1、农村自身影响稳定的问题日趋突出。
一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不尽合理。从近年来民工流动的状况看,盲流人员所到之处,都给流入地的治安形势带来压力。目前民工的流动形式主要有三种:(1)由农村向城市转移;(2)由内地向沿海转移;(3)由贫困地区向富裕地区转移。很明显,劳动力流动量的增多,引发的不安定因素也增多,特别是一些地方的流氓滋扰、打架斗殴、盗窃、抢劫等案件与此有关,而且团伙犯罪所占比例较大,社会危害十分严重。要使剩余劳动力真正做到有序、合理地流动,做到离乡不离县、就地合理消化剩余劳动力,减少不安定因素,应当是决策部门考虑的一件大事。
二是农村宗族势力有抬头之势。农村宗族尽管在组织形式和规模上与旧宗族相比,虽然有一定区别,但已经成为一股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不可忽视的破坏性力量。主要表现是:(1)有的与基层政权组织明争暗斗、讨价还价,唯恐天下不乱,严重危及基层稳定;(2)有的维护私人、宗族之间以及小团体的不正当利益,阻扰和破坏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落实;(3)有的插手民间纠纷,煽风点火,故意扩大事态,使其恶性化、暴力化,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
三是部分农民的法制意识扭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许多人不知法、不懂法,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由于文化素质低下,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受人挑唆和蛊惑,从事非法活动;(3)为政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设置障碍,增添阻力,刁难政法公安人员,对抗执法活动。
2、邪教组织屡禁不绝,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潜在因素。
近年来,虽经多方治理,特别是近年来,县局组织专门力量对“法轮功”习练人员进行监控和帮教,也对张贴、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违法犯罪人员予以打击处理,甚至还当场捉获一名正在散发传单的县处级干部,受到市局的好评,取得了一定成效,人民群众的觉悟普遍提高。但是,在一些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基层政权组织相对薄弱的地方,邪教组织“法轮功”、“门徒会”极易死灰复燃,卷土重来。因而,一刻也不能放松对邪教组织的警惕。
3、重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治安秩序。
从全县历年立破刑事案件看,虽然同比前一年都有所下降,但是,总量较大,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成功破获了"2002安居镇杀人沉尸案"、"2003石鱼镇入室抢劫杀人案"、"2003•9•5寻衅滋事案"、“2004•11•18爆炸案”等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出色地完成了市局提出地“三个绝对”的硬性指标,但是,在刑事案件中,杀人、伤害、抢劫、盗窃等重大案件仍比较突出,这些犯罪数量多、影响坏、危害严重,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铜梁农村稳定的主要因素。
4、黑恶势力危害严重,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近年来,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警民联防,一举铲除横行一时的巴川镇黑恶团伙头目杨××,并通过大量工作,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破获了涉恶案件,加大了打击的力度,全县人民增强了安全感。通过模排掌握和打击处理的情况可以看出,黑恶势力对农村社会治安影响最坏、危害最烈、后果最严重。他们没有放弃对社会政治秩序和治安秩序的颠覆和破坏的侥幸心理,其主要表现是:有的利用同乡、同学、亲友、狱友或者有前科劣迹的人员,纠集成伙,横行乡里,为非作歹;有的欺行霸市、垄断市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有的为人讨债,制造事端,酿成民间纠纷,严重危害当地稳定。
5、黄赌毒等“六害”活动不断增多,屡禁不绝。
在“扫黄禁赌”行动和“网吧”的清理整治中,对易于藏污纳垢的场所,先后整治警力进行集中整治,规范网吧,收缴各类淫秽物品,查处卖淫嫖娼案件,捉获卖淫嫖娼人员;还配合家长、亲友做好吸毒人员的教育、挽救、转化工作,降低了吸毒率。从赌博看,聚众赌博普遍,赌资不断增大,参赌人员不断增多;从卖淫嫖娼看,利用公开的场所与隐秘的手段相结合,更加普遍化、组织化、公开化。
(二)发展趋势
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利益的再分配,社会矛盾将进一步暴露,因而,引发治安问题的因素将大量存在,在一定时期内,我县农村治安状况仍然趋于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增多,并呈现新老矛盾并发,解决难度增大,内部矛盾走向社会化的特点。特别是在实施城市扩建、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工作中,如果一些具体问题处理不好,尤其是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将会产生一些不稳定因素。
二是刑事案件发案虽然有所下降,案件总量较大,侵财案件比较突出。
三是经济犯罪案件和经济纠纷将成为困扰农村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少数人钻政策的空子,由此衍生的行贿受贿、偷税漏税、经济诈骗、假冒伪劣和合同、债务纠纷必然增多。
四是青少年犯罪、在校学生犯罪、无业人员犯罪将成为犯罪活动的主体,是值得各级干部重视的问题。
五是随着农村城市化发展步伐的加快和城市“六害”案件打击力度的加大,毒品犯罪、赌博、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将向农村转移。特别是交通要道、城乡接合部、旅游度假村以及商贸比较发达的农村集镇尤为突出。
二、出现农村治安问题的原因
(一)在经济因素方面存在的矛盾
一是贫困与摆脱贫困的矛盾比较突出。铜梁县虽然地处丘陵地区,交通方便,地理环境比较优越,但是,经济市场疲软,大多数农民仍然处于贫困之中。为了摆脱贫困只好外出打工,很难靠当地条件致富,部分人就把牟取不义之财作为致富之道。因而,在铜梁县农村的犯罪中,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
二是剩余劳动力过多与就业机会减少形成矛盾。在加快农村城市化的进程中,相当一部分剩余劳动力处于不稳定的无业流动状态。他们涌入城市寻找就业门路,但城市的企业在改革中被兼并、被重组,下岗职工增多,就业问题难以解决,就决定了进城打工的农民被排挤。即便是能够找到工作,也是劳动强度大、公时长、条件差的工种,而得到的报酬与付出的劳动不成比例,致使农民的行为、心理、道德、情感等产生强大的反差,引发抵触心理、发泄心理乃至报复心理,极易导致违法犯罪。
(二)在政治因素方面存在的矛盾
一是政府的职能转变与作风转变与进展迅速的经济改革相比,显得相对滞后。这就不可避免地在市场经济大潮地冲击下,显得运转不灵活,机制不协调。特别是引导农民实施再就业无力、无序,有限的安置补偿费不能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
二是有的基层政权组织弱化,客观上助长了农村不安定因素。一些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职能处于半瘫痪状态,对一些民间纠纷置若罔闻,制止不力,估计不足,任其发展,酿成事态;一些农民的矛盾纠纷无法排解,致使农村治安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失去作用,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的能力降低,上访、聚众闹事、阻塞交通等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三是个别地方干群关系不协调,激化矛盾。相当部分的农村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在处理农民群众的问题上不讲究方式方法,工作不彻底,留有后遗症。特别是计划生育、土地征用、缴纳税费等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的工作,稍有不慎就会伤害干群之间的感情和关系,致使人民群众的逆反抵触情绪增强。
(三) 在法律因素方面存在的矛盾
一是法制宣传教育滞后。虽然进行了一系列的普法教育,但在有的地方仍然流于形式,有的农民的法制意识仍相当淡薄,既不懂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也不善于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遇到纠纷要么付诸武力,野蛮解决,要么投诉报端,制造舆论,制造混乱,以此发泄私愤,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二是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还需进一步完善。一些基层政权组织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识不够,防范措施落实不够,防范工作不力,没有把社会治安摆上应有的位置,各项综合治理措施没有落到实处。由于刑侦破案牵扯了大量的警力,导致一些防范控制措施未能得到很好落实。同时,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有的群众法制观念淡薄,防范意识差;一些单位和部门存在麻痹思想,治安防范无措施,守楼护院形同虚设,齐抓共管的措施落实不够;城乡结合部散居居民结构复杂,防范意识淡薄,出现管理"死角",极易引发刑事案件。
三是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农村警力严重不足,与日趋繁重的社会治安形势任务不相适应,基层执法人员顾此失彼,疲于奔命,无法投入繁重的治安工作中去,加之装备落后,人为造成处理不及时,打击不力,不能有效震慑犯罪。
四是社会矛盾和社会热点引发的群体性上访案件成倍增加,影响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由于企业改制、人事劳动、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三农"问题、移民安置、以及各类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造成集访上访人员增多,处置难度增大。
三、农村治安工作应完成的目标任务及治理措施
(一)目标任务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治安工作将继续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实现“两降一升三无”、“创建平安铜梁”的奋斗目标,转变作风,扎实工作,与时俱进,拼搏创新,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时人民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治安案件查处率不低于98%,刑事重、特达案件侦破率不低于83%。公安行政管理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队伍的形象和作风有明显的改进。
(二)治理措施
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农村治安问题对全社会治安的总体状况的影响将持续一段时间,因此,不能忽视农村治安问题的整顿和治理,必须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法律的手段对农村治安问题实行综合治理。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8号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和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是指设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为互联网用户发送、接收互联网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第四条 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

  第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

  第六条 国家对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的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实行登记管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邮件服务器开通前二十日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所使用的IP地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登记。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拟变更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建设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系统,关闭电子邮件服务器匿名转发功能,并加强电子邮件服务系统的安全管理,发现网络安全漏洞后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和使用规则。

  第九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经其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或者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的发送或者接收时间、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及IP地址。上述记录应当保存六十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二)将采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发送或者委托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的行为:
  (一)故意隐匿或者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
  (二)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三)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未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

  第十四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接收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后,拒绝继续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应当停止发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发送者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联系方式,包括发送者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在30日内有效。

  第十五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受理用户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方式。

  第十六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理用户举报:
  (一)发现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明显含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其他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的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报告;
  (三)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涉及本单位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或处理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调查结果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或者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依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开展以下工作:
  (一)受理有关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
  (二)协助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认定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是否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并协助追查相关责任人;
  (三)协助国家有关机关追查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责任人。

  第十八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国家有关机关和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义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是指由一个用户名与一个互联网域名共同构成的、可据此向互联网电子邮件用户发送电子邮件的全球唯一性的终点标识。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是指附加在互联网电子邮件上,用于标识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接收者和传递路由等反映互联网电子邮件来源、终点和传递过程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是指附加在互联网电子邮件上,用于标识互联网电子邮件内容主题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