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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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月2日    证监发字[1997] 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 [1997] 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 [1995] 161 号文和

[1996] 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

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

磁盘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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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贵政发〔2007〕15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



一个地区的综合实力取决于工业,发展速度取决于工业,核心竞争力也取决于工业。和谐前提是发展,发展的基础靠经济。必须坚定不移地以工业为主导,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不断夯实和谐贵港的物质基础。为鼓励先进,特制定贵港市纳税大户、纳税增长大户奖励办法。

一、评选对象

每年度在本市入库税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每年度在本市入库税金同比增加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评选办法

1、纳税大户:根据企业每年度在本市纳税情况进行评选,全年正常入库税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确定为纳税大户。全年正常入库税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定为一等奖,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不达1亿元的定为二等奖,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不达5000万元的定为三等奖,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不达2000万元的定为四等奖。

2、纳税增长大户:根据企业每年度在本市纳税情况进行评选,全年正常入库税金同比增加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确定为纳税增长大户。其中全年正常入库税金同比增加额达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定为特等奖,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不达2000万元的定为一等奖,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不达1000万元的定为二等奖,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不达500万元的定为三等奖,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达200万元的定为四等奖。

三、评选程序

1、企业全年正常入库税金以市经委会同财税部门核定为准。

2、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次年元月10日前到市经委领取申报表,并按要求填报后报送市经委。

3、市经委汇同财税部门对企业报来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并将核定结果于次年元月20日前上报市政府。

4、市政府审定当年度全市纳税大户和纳税增长大户,并于春节前召开表彰大会,对纳税大户和纳税增长大户进行表彰奖励。

四、奖励办法

1、颁发奖牌:市人民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企业授予“贵港市××××年度纳税大户”或“贵港市××××年度纳税增长大户”荣誉称号,颁发奖牌。

2、颁发政府奖金:市政府对获得“贵港市××××年度纳税大户”和“贵港市××××年度纳税增长大户”称号的企业颁发奖金,奖金标准为:

(1)纳税大户:一等奖10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3万元;二等奖5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2万元;三等奖2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1万元;余下奖金奖励企业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四等奖1万元,主要奖励企业正职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2)纳税增长大户:特等奖10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3万元;一等奖5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2万元;二等奖4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1.5万元;三等奖3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1万元;余下奖金奖励企业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四等奖1万元,主要奖励企业正职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3、获奖企业还可以按市财政奖金的1-5倍自筹资金奖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其中企业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不超过企业正职领导奖金的70%给予奖励,企业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按不超过企业正职领导奖金的50%给予奖励。

4、奖金具体分配方案由获奖企业制定 。

五、市经委具体负责评选组织和协调工作。

国家开发银行商品流通项目开发评审指导意见

商务部


国家开发银行商品流通项目开发评审指导意见

开行办[2006]45号
  
  
总行营业部、各分行、代表处,总行各部门、直属单位:
  商品流通行业是我行新的贷款领域,为了规范我行商品流通业的项目开发评审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业态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商品批发业态、零售业态和市场业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参与主体以中小企业为主,其贷款模式、信用结构与大型或骨干流通企业贷款项目有较大差别,贷款评审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开发评审指导意见》(开行办[2005]121号)执行。
  二、行业发展规划及发展重点
  (一)规划目标
  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到2010年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备、制度完善、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商品市场体系,进一步提高商品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发展的重点
  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积极推进物流配送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稳妥进行电子商务试点。
  三、信贷政策
  (一)支持的范围
  对商品流通业的支持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重点支持国家重点联系的大型流通企业;
  2、积极支持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确定的开展流通体制改革试点的省、市(辽宁省、湖北省,厦门市、成都市、潍坊市、绵阳市)的重点流通企业;
  3、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市场体系是我国流通业发展的重点之一,也是我行与商务部开展合作,给予融资支持的重要领域;
  4、对于在全国或区域性同业态市场占主导地位的骨干流通企业也可给予支持。
  (二)贷款投向
  1、经营网点和市场项目:各类店铺、市场的建设、购买、改造、设备配置;
  2、经营支持系统项目:信息系统建设与升级改造,物流系统的建设与改造,产品基地以及其他与商品流通经营相关设施的建设、购买与改造;
  3、并购、重组项目:企业收购、兼并、重组投资等。
  四、贷款评审
  (一)关于借款人评审
  借款人一般为经营或投资商品流通业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民营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负债率不超过80%。
  (二)关于总体承诺、分批次审核贷款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本退出、民间资本进入已成为我国商品流通业发展的趋势,政府部门对流通企业经营设施建设的支持和干预很少。大多数流通企业的建设投资活动由企业自主决策,不需要经过政府部门审批、核准立项、可研。
  1.流通网点项目具有子项数量多、地点分散的特点,投资方式(包括购买、自建、租赁、收购兼并等)、投资额、项目地点、数量一般取决于交易各方的意愿和市场机遇,变数较多,在评审阶段具有不确定性。
  根据上述特点,按照推进评审工作、控制风险的原则,采用总体承诺、分批次审核项目贷款条件的方法开展评审工作。
  可将落实土地、规划审批、工程设计及概算等文件、签订购买、租赁等合同或协议等手续后移至签订借款合同或发放贷款之前。
  2.关于项目概况、资金风险评审,可根据可研报告或企业发展规划、建设计划确定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总投资;根据借款人的资本金出资能力、还款能力、信用结构覆盖风险的能力控制贷款总规模,提出总体贷款承诺额建议。
  经总行贷款委员会审议同意承诺贷款后,由分行根据项目的进展和有关条件的落实情况分批次审核,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签订借款合同或发放贷款:
  (1)对于自建店铺等经营设施项目,有权部门关于土地、规划的审批手续完备,已完成项目工程设计及概算文件的编制。对于购买或租赁店铺等经营设施项目,已完成购买或租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
  (2)项目内容、规模、投资与评审阶段确定的条件基本一致;
  (3)担保条件落实;
  (4)借款人财务状况不出现不良变化。
  (二)关于总投资及资本金比例
  按业态分别分析、预测企业销售收入、单位营业面积销售收入等指标及变化趋势。
  (三)关于市场风险评审
  按业态分别分析、预测企业销售收入、单位营业面积销售收入等指标及变化趋势。
  (四)财务和还款能力分析
  1、计算期
  商品流通项目的计算期等于建设期加经营期。经营期一般为20年。对于以店铺租赁改造为主要内容的项目,经营期可按剩余租赁期限确定,如果剩余租赁期限超过20年,按20年计算。
  2、贷款期限
  流通项目的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其中“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3、财务和还款能力分析
  对于多业态连锁企业的经营网点项目,一般单个项目数量很大,不具备逐一进行财务分析和偿还能力分析的条件,应注重企业综合效益和偿还能力分析。项目效益和还款能力按业态进行分析。
  对于内部使用,不直接产生经营收入的信息系统、物流配送项目,不再单独进行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
   (五)信用结构评审
  一般采用资产抵押担保、股权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以及几种担保方式的组合。
  对于以现有资产抵押不足的项目,可按照控制风险、支持发展的原则,将我行贷款项目建成的资产作为后续担保资源,建立滚动支持机制,使贷款余额与担保条件的落实挂钩。
  抵押物的资产价值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经过我行认可的资产评估事务所正式评估。
  对于有条件的企业,可采用仓单质押,同时,力争采取收入归集账户质押等担保方式。
  五、其他事项
  (一)本指导意见未涉及的内容,按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指导意见由评审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商品流通项目项目开发评审指导意见》(开行办[2005]120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