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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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143号令
200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根据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 直属海关负责本关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工作。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和办事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第六条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并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二)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三)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第八条 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程序办理:

  (一)进口货物放行后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申请的;

  (二)申请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涉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

  第九条 海关对于需经审查的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应当根据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由海关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相应制发准予或者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不再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见附件3);

  (四)申请人不属于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由海关向申请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

  第十条 海关决定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申请的,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完成相关操作,特殊情况下,海关审查时限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一条 经审查决定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见附件5),并完成相关操作;经审查决定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见附件6)。

  第十二条 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由海关直接决定是否予以修改或者撤销,并且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上予以批注。

  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完成相关操作;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见附件7),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

  第十四条 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五条 进出境备案清单的修改、撤销,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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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2001年7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1月14日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景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停车场。
第四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配套建设专用停车场。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审查监督工作。
城建、交通、土管、工商、税务、物价、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的领导工作,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和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一年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调整后,应当及时调整停车场专业规划。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业规划,将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停车场规划设计标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商业街(区)、住宅小区、贸易市场、旅游景区等,应当按停车场规划设计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没有配建、增建停车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因城市规划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应当就近补建或以购买方式补足停车位。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使原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以购买方式补足停车位。未补足停车位之前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投资专项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以按规定免缴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十二条依照规划建设大型停车场和高层建筑的地下停车场,其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单位自建其他停车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道路规划红线留地范围内不得建设停车场。确需建设临时停车场的,须经城市规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停车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停车场竣工验收。
停车场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停车场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也可以由其他投资者建设。
第十六条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
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建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第十八条按规划要求建成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缩小使用范围。
本条例实施前已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在一年以内自行改正并恢复使用。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公共停车场可根据所在路段等级实行级差收费和计时收费。
第二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统一佩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标志上岗。
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营业执照;
(二)负责进出车辆查验、登记;
(三)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四)负责场内停放车辆的安全;
(五)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车辆在场内停放;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第二十三条专用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住宅小区停车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管理。
第五章临时停车场所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停车场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宽度、承载力、车流量和人流量等因素统一设置,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二十六条临时停车场所分为免费停车处和收费停车处。收费停车处应设立明显的收费停放标志牌,明码标价,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需要临时停放的,应当在统一设置的临时停车场所停放,不得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和路边空地。
第二十八条道路两旁的单位确需占用公共场所停放职工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应当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划定停放范围。
单位因举行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或路边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临时停车场所应实行规范管理,落实车辆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标准补足停车位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车位3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缩小使用范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处以每车位5000元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恢复。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停车场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或者专用停车场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对外经营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履行规定职责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等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场所未进行规范管理,妨碍交通秩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因失职造成停放的车辆遗失或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3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二○○三年七月二日)

  为保证我省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高效有序地开展救灾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结合我省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境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主要灾种包括:洪涝、地震(火山)、地质灾害和雪灾等。

  二、工作原则

  救灾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按本预案规定由省政府统一领导,本预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协同地方政府开展救灾工作;未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较大自然灾害,由按灾种设立的指挥部视情况决定启动专项救灾预案,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救灾工作;中小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省相关灾种指挥部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

  三、启动条件和启动程序

  (一)启动条件

  1.洪涝灾害:预警预报的灾害即将危及10万人以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已经发生的灾害造成倒塌房屋超过3万间或转移安置人口超过5万人。2.地震(火山)灾害:在5?D10万人口城市或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在10万人口以上城市或地区发生6级以上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城市发生5.5级以上地震;在东部火山区发生中等规模以上火山喷发。3.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的灾害将危及1000人以上人民群众生命或2亿元以上财产安全;已经发生的灾害造成死亡人口超过30人,需转移安置人口超过1000人。

  4.雪灾:灾害造成的被困人口超过5万人,公用、民用基础设施受到严重破坏,给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带来无力克服的困难。

  (二)启动程序

  1.洪涝、地震(火山)、地质、雪灾等特大自然灾害,由主管部门和专家组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预报或灾害评估情况,提出启动建议。

  2.省救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预警预报或灾害评估情况,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会议,发出启动命令,确定启动规模,落实救灾责任。

  3.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迅速开展工作,紧密配合,全力以赴完成救灾工作任务。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机构设置

  省政府成立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省长任总指挥,根据灾种和救灾应急工作需要设立副总指挥,副总指挥由任省防汛抗旱、地震、地质、雪灾等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的副省长等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成员单位: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外宣办)、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人防办、省牧业管理局、省内贸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民航局、南航集团北航吉林分公司、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局长春分局、沈阳铁路局吉林分局、沈阳铁路局通化分局、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

  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厅长兼任。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按成员单位职责组建8个工作组:灾情搜集评估组、救援和转移安置组、工程抢险组、灾民生活物资保障组、治安保卫组、医疗卫生组、恢复重建组、宣传报道组。

  (二)主要职责

  1.救灾应急指挥部:实施对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调动、整合全省救灾力量和资源,决定采取救灾应急措施,决定请求中央或外省支援;根据救灾工作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调动军队、武警部队和地方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工作。2.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掌握和上报灾害信息;传达救灾应急总指挥部的工作指令;根据需要组建工作组;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制定救灾政策和措施;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3.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灾情搜集评估组:省农委、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牧业局。

  负责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负责对灾害损失以及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

  救援和转移安置组: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

  负责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国家重要财产。

  工程抢险组: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人防办、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有限公司、省民航局、南航集团北航吉林分公司、沈阳铁路局长春、吉林、通化分局。

  负责水利、电力、通讯、供水、道路、供气、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和抢修。

  灾民生活物资保障组:省经贸委、省内贸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粮食局、省民航局、南航集团北航吉林分公司、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

  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吃、穿、住等生活物资保障。

  治安保卫组: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

  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卫生组: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管局、省红十字会。

  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提供必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负责国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管理和发放。

  恢复重建组:省计委、省人防办、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有限公司、省民航局、沈阳铁路局长春、吉林、通化分局。

  负责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中、小学校舍;修复或重建狱政设施;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宣传报道组: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外宣办)。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和新闻报道。4.成员单位救灾职责:

  省军区: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视灾情发展,根据地方政府需要,协调驻军、军事院校参加抢险救灾。

  省武警总队: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灾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和组织救灾工作的对内宣传报道。

  省政府新闻办(省委外宣办):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对外新闻报道,审发新闻稿件,收集报道反应;负责灾害现场的境外记者管理工作。

  省计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省经贸委:负责协调铁路、邮电、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活动;协助灾区政府做好中、小学校的恢复重建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火情监视和火灾扑救。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救灾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和修改省级救灾应急预案,负责组织预案演练;制定和组织实施灾民生活救助预案;收集和上报救灾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灾区应急救济措施落实情况;储备灾民生活所需的紧急救援物资;负责制定应急救灾款物的分配方案以及应急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灾捐赠和捐赠款物的接收、下拨、管理工作。

  省司法厅:负责监狱等特殊场所安全,妥善转移和安置被监管人员。

  省财政厅:负责筹集救灾应急资金;负责全省救灾应急资金的下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为救灾应急工作提供物资、装备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和上报;制定实施地质灾害救灾预案;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处理;依法制定灾后重建用地的有关政策。

  省建设厅:负责对灾区城市被毁坏的供水、供气、城市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抢修和排险,尽快恢复灾区基础设施功能;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帮助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恢复被损坏的干线公路、水路等基础设施;负责组织车辆帮助运送救灾应急物资,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省农委:负责农业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制定实施雪灾救灾预案;帮助和指导灾区恢复农业生产。

  省水利厅: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和上报;制定实施抗洪抢险工作预案;组织抗洪抢险救援;参与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林业灾害的预防、监测和扑救;协助地方政府对受林业灾害威胁的群众进行转移和安置。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队伍,指导帮助灾区开展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负责灾区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省药品监管局:负责提供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对所提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检验;负责国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检验。

  省人防办:负责制定人防工程抢险救灾工作预案,保护人防工程安全,修复被损坏的人防工程设施。

  省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盐,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机制。

  省牧业局:负责牧业受灾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帮助和指导灾区恢复牧业生产。

  省内贸办:为灾民提供日用生活所需的商品、主要副食品,建立采购和供应机制;负责对其他救灾应急物资的组织和调运。

  省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灾害的预测、预报和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的评估、上报工作;负责对特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的预测、预报和监测。

  省地震局:负责地震(火山)灾害的监测、预报和次生灾害的预报、预防;制定和组织实施地震(火山)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参与震区建筑物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单位抢修灾区受损通信设施,保证救灾应急指挥的通信畅通。

  省民航局、南航集团北航吉林分公司:负责恢复被毁坏的空港设施;帮助运送救灾应急物资。

  省电力公司:负责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沈阳铁路局长春、吉林、通化分局: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铁路设施;帮助运送救灾应急物资。

  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负责国内外红十字会或慈善组织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

  五、救灾准备

  (一)制定工作预案

  本预案是全省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的基本预案。救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重要厂矿企业,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救灾应急工作预案,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救灾应急工作有序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所制定的救灾应急预案要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人员准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成立抢险救灾队伍,并与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和武警部队建立抢险救灾的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成立由专业医护人员组成的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对灾区群众和抢险救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护,对灾区疫情进行监测、预防和控制。

  各灾种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组建灾害核查评估组,制定切实可行的灾害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以便科学准确地对灾害进行评估。

  承担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门或单位,要组织专业的抢险救灾队伍,并根据职责范围和专业特点,加强装备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抢险救灾队伍的培训和模拟演练工作,提高抢险救灾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

  (三)物资准备

  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范围和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民政和水利部门要利用现有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储备充足的灾民生活和抗洪抢险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运制度。经贸、内贸和粮食部门要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等救灾物资采购和供应机制,保证货源充足、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储备、采购应急所需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等。

  六、应急反应和行动

  (一)灾情收集、报告与评估

  为满足救灾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灾前建立灾害多发区域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基本情况数据库。同时,通过建立灾害信息网络、运用卫星遥感、卫星通讯等科技手段,加强灾害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上报灾情。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内将受灾基本情况上报省救灾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相互通报情况,提供信息,配合工作。

  各灾种指挥部和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专家深入灾区,对灾害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为救灾决策提供依据。

  (二)抢险救援和转移安置灾民

  预案启动后,救灾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调动救灾资源,帮助灾区政府实施抢险救援,妥善转移和安置灾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应急保障

  1.灾民生活保障。预案启动后,民政部门要及时为转移的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物资,确保灾民得到妥善安置。2.交通、通讯、电力保障。预案启动后,交通、通讯、电力部门要通过抢修、维护和加固等措施,保证灾区交通、通讯畅通和电力供应。同时,交通部门要及时为救灾应急工作组织调度车、船等必要的交通和运输工具。3.抢险物资保障。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参加抢险救灾的民兵、预备役部队和驻军、军事院校准备必要的专用物资、器材,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4.医疗保障。预案启动后,卫生部门要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队深入灾区,帮助灾区对因灾伤病人员进行紧急救治。5.社会治安保障。预案启动后,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要根据需要,帮助地方政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电力、金融、广播电视等重点目标的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灾区社会稳定,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对灾区实行特别管制。

  (四)组织开展救灾应急捐助活动

  民政部门要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救灾应急捐助活动,广泛募集救灾应急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各地接收定向捐助款物的有关情况要报省民政厅备案。

  (五)请求支援

  当本省抢险救灾能力不能满足需要时,指挥部将通过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紧急支援的请求。同时,视灾情请求外省支援。

  (六)次生灾害预防

  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的同时,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要密切注视灾情的发展,提前做好次生灾害的预报和预防工作。卫生防疫部门对灾区饮水和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饮水和食品安全,并做好灾区疫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七)灾后恢复与重建

  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食品和衣被;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中、小学校舍;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七、其他事宜

  (一)本预案将根据救灾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吉林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

  吉林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

  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指挥:洪 虎 省委副书记、省长

  副总指挥:唐宪强 省委副书记、组织部长

  王儒林 省委常委、副省长

  杨庆才 副省长

  李 斌 副省长

  陈晓光 副省长

  牛海军 副省长

  刘志强 省军区参谋长

  马俊清 省政府秘书长

  成  员:刘长生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彦忠 省武警总队副政委

  吕钦文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时阳 省政府新闻办(省委外宣办)主任

  焦海坤 省计委主任

  赵炳辉 省经贸委主任

  蒋力华 省教育厅厅长

  陈占旭 省公安厅厅长朱克民 省民政厅厅长祝国治 省司法厅厅长王化文 省财政厅厅长赵胜堂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柳 青 省建设厅厅长刘克志 省交通厅厅长王守臣 省农委主任张德新 省水利厅厅长刘延春 省林业厅厅长李殿富 省卫生厅厅长隋殿军 省药品监管局局长姜 义 省人防办主任李福升 省粮食局局长彭志国 省牧业局局长曹玉春 省内贸办主任秦元明 省气象局局长董继川 省地震局局长王禹明 省通信管理局局长张 军 省民航局局长李彤彬 南航集团北航吉林分公司总经理李书东 省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郭兆泰 沈阳铁路局长春分局局长卢振国 沈阳铁路局吉林分局局长张福海 沈阳铁路局通化分局局长韩丽娟 省红十字会副会长张俊久 省慈善总会秘书长

  秘书长:刘长生(兼)

  副秘书长:吕钦文(兼)

  朱克民(兼)

  赵胜堂(兼)

  王守臣(兼)

  张德新(兼)

  董继川(兼)

  办公室主任:朱克民(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