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高校受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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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高校受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高校受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教财〔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今年1至2月份,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和西北地区东部遭受了罕见的持续大范围的雨雪和冰冻灾害,对部分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教育部先后发出通知,要求教育系统做好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应对、灾后重建和灾区学校安全等有关工作。2008年春季学期开学在即,广大高校学生正在陆续返校入学。为进一步做好高校受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确保他们正常学习和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了解有关情况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把来自受灾地区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当作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集中精力,认真抓好。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全面领导、统筹协调,周密布置;各高校的学生资助机构、学生工作和财务等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将受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工作做深、做细、做透。
  学生返校后,各高校要组织各院系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的调查,详细了解来自灾区学生的家庭受灾和经济困难情况。重点了解那些原来家庭经济状况较好但因受灾致贫的,以及那些因受灾而困难加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要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认真细致地做好受灾学生的各项资助工作。
  二、精心组织,认真贯彻实施各项新资助政策措施
  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新资助政策体系,是切实做好受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关键。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上级财政部门尚未将国家助学金专项资金全部拨付到位的,高校要先行垫付,确保按时发放;要积极主动地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沟通协商,说明情况,争取支持,尽快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对家庭受灾情况严重、生活十分困难的学生,要安排临时特殊困难补助,确保其基本的生活和学习;要调剂增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积极联系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受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三、加强教育,引导学生正确树立克服困难的信心
  各高校要利用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受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树立信心、克服困难、稳定情绪,乐观地学习和生活。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全校范围内形成一个积极向上、团结友爱、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
  四、加大力度,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各高校要切实加大宣传工作的力度,运用广大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对受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宣传高校新资助政策体系及学校的各项资助措施;宣传受灾困难学生敢于面对困难、勇于克服困难的典型事例。通过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接此通知后,速转发至所属各高校并认真组织落实。
                             教育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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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55号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 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的“风险准备”修改为“风险资本准备”。

二、 在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净资本计算表”之后增加“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三、 将第三条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净资本计算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四、 在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五、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六、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七、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金融资产合并计算,按照金融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八、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的金融资产投资,按照金融资产的分类和流动性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金融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持有的金融资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提高风险调整比例”。

九、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应收款项按照账龄的长短和可收回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账龄应当从业务发生时点起算。应收款项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有证据表明难以收回的存出保证金项目以及逾期的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项目,应当并入应收款项项目并按照应收款项的扣减原则进行风险调整”。

十、 在第十七条之前增加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十一、 删去第十九条第(五)项。

十二、 在第十九条之后增加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各项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照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业务规模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应当按照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项目和比例计算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

十三、 删去第二十条。

十四、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修改为:“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十五、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修改为:“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十六、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修改为:“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十七、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修改为:“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五)项。

十九、 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二十、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二十一、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十二、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四)、(五)项。

二十三、 删去第二十五条。

二十四、 在第二十六条之前增加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二十五、 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二十六、 将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

二十七、 将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要求公司合规部门增加对风险控制指标的检查频率,并提交有关风险控制指标水平的报告”

二十八、 将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二十九、 将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

三十、 将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资产:指自有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三十一、 将第四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权益类证券:指股票和主要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

三十二、 将第四十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存出保证金:指证券公司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三十三、 在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一项:“固定收益类证券:指债券和主要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债券、债券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

本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doc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司法机关办案监督规定(试行)》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司法机关办案监督规定(试行)》的决定

(2006 年12月19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司法机关办案监督规定(试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