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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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完善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同时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1ling/W0201104265385200493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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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规定的通知


蚌政〔2006〕10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效能,保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等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两告知一签字,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给予企事业单位行政处罚之前,履行规定的宣传、告知义务,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住所位于本行政区域(不包括三县)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以及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每年第一季度或者企事业单位新成立三个月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企事业单位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其提高遵法守法的意识,但不得影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或者工作。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因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程序书面告知企事业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外,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规定的宣传义务时,应当积极解答企事业单位的咨询,并取得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无法取得时,应当取得其他确认证明。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事业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1万元以上的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除遵守两告知一签字的规定外,还必须报告市投诉受理中心,并由其报告市政府负责同志。
第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应否降职降薪和开除工会会籍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应否降职降薪和开除工会会籍问题的复函

1957年1月28日,最高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你部去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来函已悉,对所询有关徒刑缓刑的三个问题,分别答复如下:
一、判处徒刑缓刑与降职降薪是两回事情,徒刑缓刑是一种刑事处分,而降职降薪是行政处分。至于受徒刑缓刑处分的人是否同时给予降职降薪等行政处分,由本人所属单位行政领导上根据情况决定,法院不能对此作出判决。
二、(略)
三、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人的工龄会籍问题,由工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