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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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各铁路局,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第一、二、三、四勘测设计院,电气化、大桥
、隧道、建厂工程局,经规院,鉴定中心:
为促进铁路勘测设计改革,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将《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法》予以公布施行。
本办法的工作阶段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程序改革实施方案》(铁建函〔1998〕82号)相一致。在新的文件编制规定出台之前,方案竞选的深度和内容将在方案竞选说明书中说明。
根据目前勘测设计现状,今年先在规划、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实行方案竞选。对个别初测工作量较小的项目,按现行初步设计开展招标试点,待取得经验和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全面展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变对铁路建设项目设计下达指令性计划的状况,建立竞争机制,提高铁路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规范方案竞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特大桥、长大隧道、枢纽、电气化及通信信号等独立项目。
第三条 根据铁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有条件的建设项目,均按照本办法实行方案竞选。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方案竞选。参加竞选单位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
第五条 方案竞选工作应参照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设立方案竞选领导小组,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运输局、鉴定中心及有关单位的领导计5~7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确定方案竞选项目要求,监督、检查竞选活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评出中选方案,报部领导批准。方案竞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铁道部发
展计划司负责。
第七条 在方案竞选领导小组下,设立评审专家组,由非参选单位的专家9~11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评议、评选竞选文件,提出评选情况报告和方案评定意见,推荐中选方案。
第八条 参与方案竞选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对竞选情况严格保密,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三章 竞选程序
第九条 根据铁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建设的安排,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确定方案竞选项目。由铁道部列入铁路勘测设计年度计划。
第十条 方案竞选采用邀请方式。干线项目可邀请2~3家具有竞选项目设计资格的单位参加,独立项目可邀请较多单位参加。具有相应资质的两个单位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竞选。
第十一条 方案竞选程序
1.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编制方案竞选说明书。
2.确认邀请的参加竞选单位,由参加竞选单位领取方案竞选说明书。
3.参加竞选单位编制报送方案竞选文件,按规定的时间密封送达铁道部发展计划司。
4.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主持召开竞选方案介绍会。竞选单位介绍竞选方案,并做必要的解释和答疑。
5.评审专家组审阅方案竞选文件,进行评议、评选,推荐中选方案。
6.方案竞选领导小组确定中选方案,报部领导批准后发送中选通知书。
第十二条 方案竞选说明书的主要内容
1.方案竞选项目的范围。
2.竞选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3.报送竞选文件的有关规定(如报送时间、报送方式等)。
4.竞选组织单位联系人。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参加竞选单位未按方案竞选说明书要求时限和方式报送竞选文件,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四章 评选和中选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全面、系统地了解方案竞选说明书的内容、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认真审阅方案竞选文件,参加竞选文件介绍会,科学、公正地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评选采用百分制、分项计分的办法。在规划或预可行性研究阶段,侧重于修建意义分析,客货运量预测,重大方案比选,投资估算,经济评估及控制造价措施等。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除对运量预测和重大方案比选外,要突出主要技术标准,主要技术方案,局部方案比选
,推广先进技术,主要工程数量,投资估算,经济评估及控制造价措施等。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方式独立投票。评审专家组每位成员都要对各竞选方案提出评分说明,并提出推荐中选方案。凡分数有涂改的票为废票,如需修改,应另换新票。
第十七条 铁道部发展计划司指定专人,负责计票工作,去掉最低分和最高分后相加平均。第一名即为评审专家组推荐中选方案。如前两名分数相同,可重新投票或报方案竞选领导小组决定。对评审小组成员个人评分严格保密,不予公布。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应将评选情况、方案评审意见和推荐的中选方案,报方案竞选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未中选的竞选方案文件不退还竞选单位。中选方案应采纳未中选竞选方案文件中的合理内容,竞选单位不得以此或其他原因为由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对参加竞选单位工作成本给予适当补偿,在年度勘测设计计划中下达。对中选方案的单位,按设计收费标准补足费用差额,在年度勘测设计计划调整时下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解释。



199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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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几起较大瓦斯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几起较大瓦斯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1〕2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5月中旬以来,全国煤矿发生6起较大瓦斯事故,共死亡36人,损失惨重,教训深刻。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5月13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龙祥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人、受伤1人。该矿为乡镇煤矿、低瓦斯矿井,属被资源整合矿井,于2010年9月关闭。初步分析,该矿非法组织生产,井下三段10#掘进工作面无风作业导致瓦斯积聚,工人违章在井下抽烟引起瓦斯爆炸。

5月17日,湖南省湘煤集团金竹山矿业有限公司一平硐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8人。该矿为国有重点煤矿,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核定生产能力25万吨/年。初步分析,该矿2137回采工作面在地质构造带未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放顶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5月17日,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南风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7人。该矿为乡镇煤矿,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核定生产能力4万吨/年。初步分析,该矿1151煤层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抽放存在空白带,由于支护质量差,巷道冒顶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5月20日,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昌能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窒息事故,死亡3人。该矿为乡镇煤矿、低瓦斯矿井,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初步分析,该矿工人违章进入盲巷造成窒息死亡。

5月22日,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新胜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人。该矿原为国有地方煤矿,后改制为民营企业,属高瓦斯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年。初步分析,该矿4313采煤工作面开切眼掘进施工过程中停电、停风后,未进行通风排瓦斯,违规恢复向工作面供电,造成瓦斯爆炸。

5月22日,湖南省娄底市民兴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8人、受伤1人。该矿为乡镇煤矿,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初步分析,该矿超深越界违法组织生产,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掘进工作面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不断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着力解决非法生产、违章作业、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要深入分析辖区内煤矿事故发生的原因、特点,总结教训、查找漏洞,抓住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切实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要求,健全防突机构,落实防突责任,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地质基础工作。要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切实做到抽采达标,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对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煤层,要立即停产整顿,禁止回采、掘进作业;对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不具备防突能力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要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三、进一步做好通风瓦斯管理工作。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的通风系统,并确保通风设施质量合格、运行可靠,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和不合理串联通风作业。监测监控系统及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并按期调校,确保运行可靠。要加强作业现场瓦斯检查,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一炮三检”制度,禁止瓦斯超限作业。

四、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和5月5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召开的全国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视频会议精神,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把“打非”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向深入。要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打非”责任,切实将“打非”的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打非”工作取得实效。

五、依法加大事故查处力度。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追究责任。要切实加强对重大事故查处的挂牌督办和对较大非法违法事故的跟踪督办,对“打非”工作不力,甚至包庇纵容非法违法行为,由此导致非法违法事故连续发生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事故发生地县、乡两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有关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贵州省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贵州省卫生厅


(1989年4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执行,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案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限期改进、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以上各项行政处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上述各项行政处罚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执行。对受到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者,工商行政部门应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条 卫生监督机构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尽快向受罚单位或个人发送行政处罚通知单。
第四条 处罚内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
1.经监测检查:(1)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温度、风速);(2)水质;(3)采光、照明;(4)噪音;(5)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2.卫生制度不健全,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者;
3.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4.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罚款并限期改进:
1.经监测检查卫生项目有两项主要指标不符合者,罚款二百元以下;
2.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或有从业禁忌症而未调离岗位的罚款二百元至四百元;
3.涂改、伪造健康证者罚款二百元至四百元;
4.拒绝监督者,罚款六百元以下;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五百元至二千元;
5.经监测检查有三项或三项以上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罚款一千元以下;
6.经“警告并限期改进”处罚逾期仍无改进者罚款一千五百以下;
7.违反《条例》第四条,未经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未领取“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者,罚款二千元以下,并责令其停工;
8.公共场所因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卫生危害健康事故不及时报告得,罚款二千五百元以下,造成危害健康事故,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0人以下罚款三千元以下;受害人数11人以上20人以下,罚款四千元以下;受害人数21人以上50人以下,罚款八千元? 韵拢皇芎θ耸担比艘陨戏?钜煌蛟韵拢斐伤劳稣叻?疃蛟韵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七天以内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1.卫生项目三项以上主要指标不合格者;
2.出现危害健康事故后,经营单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3.经“警告并限期改进”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两年内两次被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
2.缺乏基本卫生条件,在短期内又无法改进者;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五条 对五千元以下罚款,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有权直接执行;吊销“卫生许可证”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的罚款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
第七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决定不执行又逾期不起诉者,由卫生监督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条 执法办案经费不足,可按财政部〔86〕财预字第228号《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管理办法》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案费用补助”。
第九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收取贿赂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8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