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工业用水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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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工业用水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工业用水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现将《葫芦岛市工业用水设备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七月十四日
         葫芦岛市工业用水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用水设备管理,合理利用、节约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缓解城市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水设备,是指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用水设备、工艺及产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工业用水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工业用水设备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能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察工作。

  第五条 水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工业用水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七条 生产、销售或在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要按照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公布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劝阻和举报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已公布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权利。

  第九条 能源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2月底前下达下年度工业用水设备监察计划。监察计划应包括监察依据、监察对象及项目、监察时间、监察范围等内容。
  第十条 工业用水设备监察可采取逐件或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能源管理监察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规定的名录,随时将监察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反馈被检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做好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鼓励、推广的节水设备(产品)的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能源管理机构下达的监察计划做好相应准备,提供所有工业用水设备资料及管网分布图等。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工业用水设备及配套设施,安装前15个工作日内报能源管理机构,监察合格后方可安装。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工业用水设备监察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六条 监察工业用水设备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有管辖权的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能源管理监察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本部门或上级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葫芦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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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与公开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与公开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精神,为做好我厅科技行政许可工作,特制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与公开工作(试行)办法》。特此通知。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与公开
工作(试行)办法

一、科技行政许可的申请
第一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省科学技术厅的名义统一实施科技行政许可。省科学技术厅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科技行政许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科技进步相关的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科技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条 申请科技行政许可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省科技行政部门各责任处(室、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科技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将申请示范文本和填制说明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科技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三条 科技行政许可申请可以由申请人到省科技行政部门办公场所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各科技行政许可的责任处(室、局)应当根据各处工作条件和行政许可的性质,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科技行政许可申请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科技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到科技办公场所提出科技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科技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一)委托人及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载明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
(二)代为提出科技行政许可申请、递交证据材料、收受法律文书等委托事项及权限;
(三)委托代理起止日期;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科技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定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科技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科技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二、行政许可的受理
第六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专门部门负责统一受理。
(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前置审批,受理部门为省知识产权局;
(二)机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受理部门为成果技术市场处;
(三)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对外学术交流、出口,受理部门为成果技术市场处;
(四)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受理部门为成果技术市场处;
(五)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的前置审批,受理部门为政策法规处。
第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科技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科技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科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五)申请事项属于科技行政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科技行政许可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科技行政许可申请。
第八条 依据第七条第(一)、(四)项规定作出告知的,应当制发相应的《科技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样式见附件3),并加盖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第九条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都应当出具加盖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依法作出受理决定科技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制发相应的《科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样式见附件1)。
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科技行政许可申请决定的,应当制发《科技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样式见附件2),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科技行政许可的受理机构自接受符合要求的科技行政许可申请之日,即为科技受理科技行政许可申请之日;以信函申请的,收到信函之日为申请之日;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收到有证明效力材料之日为申请之日。
第十一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在申请人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受理科技行政许可申请的,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科技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第十二条 科技行政许可各责任处(室、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省科技行政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以信函方式送达。各责任处(室、局)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许可的公开
第十三条 科技行政许可各责任处(室、局)应当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方式等,在统一受理的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提出询问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外网上,建立并逐步完善科技行政许可专栏,实现以数据电文方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公告科技行政许可决定。
四、附则
第十五条 关于科技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和公开工作事项,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行政许可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下载】: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doc
http://www.zhejiang.gov.cn/gb/node2/node50/node52/node182/node187/node564/userobject11ai7533/475741375_00000000.doc
【附件下载】: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doc
http://www.zhejiang.gov.cn/gb/node2/node50/node52/node182/node187/node564/userobject11ai7533/475741390_00000001.doc
【附件下载】: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doc
http://www.zhejiang.gov.cn/gb/node2/node50/node52/node182/node187/node564/userobject11ai7533/475741406_00000002.doc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十五"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实施意见》和《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十五"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实施意见》和《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1]19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十五"科教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和"十五"科技计划体系的总体部署,为做好"十五"期间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工作,我部在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和科研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了《国家"十五"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实施意见》和《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现将这两个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做好有关任务的组织、申报和实施工作,以提高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研究的水平和能力。

附件1:国家"十五"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实施意见
附件2: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国家"十五"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实施意见

科技基础性工作是通过对科学数据、种质资源、科学标本、资料、信息的采(收)集、整理、保存、传输以及制定相关技术基础标准,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提供共享资源和条件的工作。科技基础性工作是科技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体现国家整体科技水平的重要方面,对于科技进步、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是国家科技发展研究开发条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科技工作。"十五"期间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将按国家科教专项规划总体要求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主要支持具有一定战略意义和较高科技内涵的基础数据、基础标准和种质资源等科技基础性工作。集成优势,突出重点,为提高我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能力提供科技基础保障和服务,并推动形成有效的科技基础服务体系。
一、现状与需求
由于科技基础性工作在国家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中的重要地位,特别是其所具有的长期性、系统性、原始性、不可间断性和社会共享性等特点,成为各国政府科技投入的重要方向。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对于科技基础性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对科技基础性工作给予持续稳定的支持,并不断增加投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技基础性工作体系。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的机构,使科学数据的采集、管理、综合分析、咨询服务形成有机整体。
我国的科技基础性工作经过长期的努力,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形成了以研究院所为主体的科技基础性工作分布的格局;一系列常规科学技术数据、资料和信息得到了丰富和积累;建立起具有一定规模的资源、环境和病虫害疫情的观测与监测网络;收集整理了大量的生物种源、化石标本和岩矿标本,并建立起相应的种源库和标本库;编撰了比较齐全的动物志、植物志和孢子植物志;信息数据的数字化处理及相关网络的建立已初具规模;制定了一系列的科技标准;建设了一批科技图书馆、信息中心和博物馆;在一些领域中已经初步形成了专家决策体系的框架。近年来,我们实施的相关科技计划也对科技基础性工作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支持,培养了一支从事科技基础工作的队伍,建立了部分科技基础工作基地。
我国的科技基础性工作虽然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不少进展,但还远远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主要体现在:
1.我国的科技基础性工作水平与先进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尚未形成有效的科技基础性工作体系。特别是在基础数据、基础标准和种质资源等对国家整体科技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领域还相当薄弱,不能适应科技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求。
2.科技基础性工作缺乏整体布局。目前,我国的科技基础性工作基本上延续着过去因部门分割而形成的分散状况,科技基础性工作分散在各个科技计划之中,由各计划主管部门分头投入,分头管理,缺乏总体布局,零散而低水平重复现象比较突出,没有形成协调统一、长期、稳定的科技基础性工作体系。此外,原来由各产业部门承担的科技基础性工作,因政府机构改革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急需通过任务引导实现科技基础性工作力量的优化重组和形成有效的工作体系。
3.科技基础性工作缺乏有效而稳定的投资渠道,投入严重不足,许多应该开展的科技基础性工作因缺少投入而未开展,取得的成果难以得到良好的保存,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的队伍因缺少工作经费和客观的评价而难以稳定,科技基础性工作的设施陈旧,技术手段和方法落后。
4.资源、数据、资料、信息缺乏共建共享机制和相应的传播手段,导致社会无法共享科技基础性工作的成果。
"十五"期间,科技基础性工作作为我国科技条件与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对国家科技能力的持续、稳定、长久地发展与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迫切需要国家财政设立专项进行重点支持。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五"期间,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要按照"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建设基地、凝聚队伍"的指导思想,突出国家目标,根据国家科技领域的突出问题和战略需求,进行重点布局和安排,对重点领域的工作给予相对稳定的资金支持;配合科技体制改革和"十五"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的实施,对相关科技基础性工作进行安排,以项目的实施,带动科技基础性工作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引入竞争机制,发挥和集成科研院所的现有优势,建立适应科技基础性工作的有效机制,实现科技资源和条件的共享。
(二)发展目标
根据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十五"计划的总体目标与要求,"十五"期间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国家专项的稳定投入和支持,使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的整体水平有显著提高,基本适应科技发展和国家经济持续增长的需求。重点解决科技基础数据库、种质资源库和科技基础标准建设的主要问题,初步形成一支国家的骨干队伍和基地,构筑科技基础性工作的有效机制和科学体系。
--择优布局,初步构建科技发展和国家急需的重点领域、国家层次的科技基础数据库系统;
--重点支持建设具有我国特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国家级种质资源库,形成种质资源、标本的收集、保藏与服务体系;
--支持一批紧迫的科技基础标准的建立以及具有中国特色及世界意义的立典保护工作,提高科技基础标准的整体水平并与世界接轨;
--建设和完善基础性工作的管理规范以及共享、共建政策法规体系,形成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培养和造就一支稳定、高素质的科技基础性工作队伍;带动形成一批具有科技优势的基础性工作基地和服务机构。

三、主要任务
1.科学技术数据的采(收)集、加工处理与服务
通过观测(监测)、探测、调查、测试实验等手段,重点对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基本科技数据与资料,进行系统地、连续不断地采集、加工处理,并形成数据资源共享机制,突出数据资料服务。
2.种质资源和科学实物标本的长期积累与保藏
种质资源和科学实物标本是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重要基础资源,也是国家产业发展的战略资源。"十五"期间重点支持对科技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体现我国自然资源特色的农作物及其它重要生物种质资源及各类标(样)本的采集、鉴定、保存和服务工作;支持有中国特色且具有国际重大意义的古生物、古人类化石标本和国家标准物质样品的收集、整理。
3.科技基础标准的建立
重点做好对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国家基础科技标准和计量、检测体系建立、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工作。在国家层面加强面向全社会、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家基础标准和高科技产业发展急需配套的基础标准的研究制定;支持国家计量、检测技术体系维护更新和与国际接轨、国际公认的分析方法的建立。
四、实施原则和要求
(一)实施原则
--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国家的战略需求和优先领域,做好顶层设计,实现科技资源的最优配置。
--以项目的实施,带动科技基础性工作基地建设,促进科技基础性工作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分层实施。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集中80%以上的经费,对重大项目进行集中、连续的支持。同时对相关院所有优势的项目进行面上扶持。
--定点支持与竞争相结合,以中央级科研院所为实施主体,集成联合相关科技力量。结合院所工作基础和业务方向定点支持,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对研究类项目加大招投标力度。
--推动成果共享,建立和完善共享机制。
(二)项目分类及遴选
1.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是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的核心,要切实体现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迫切需求,增强科技发展的基础和实力。
选项原则
--与国家科技计划和重大项目结合紧密,服务于国家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
--目标明确,集成度高,各工作之间构成有机的整体,在某一领域能够逐步形成较完整的资源支撑系统和服务体系,并形成我国一定优势。
--现有工作基础较好,与承担单位改革方向相适应。
2.面上项目
面上项目是重点项目的有限补充和扩展,主要支持对某些科学领域或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支持作用的科技基础工作,以及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潜在保障作用的科技基础性工作。
选项原则
--与重点项目和其它相关的科技计划衔接、配合,并成为有机补充。
--长远目标与阶段目标相结合,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
--具有一定工作基础。
(三)实施管理
1.以中央重点科研院所为实施主体,联合社会其它科技基础性工作力量。支持公益类
研究院所的发展,通过任务引导实现科技基础性工作力量的优化重组和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2.重点项目根据需要可采取3+X的支持方式,对确定的重点项目给予3-5年连续支持,可分项目、课题两级实施。
3.面上项目的立项与评审每年组织一次,重点项目根据需要可分年度增加和调整。
4.建立专项工作小组,加强对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形成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经费预算管理各环节有机组成、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5.加强过程管理和动态监测,对重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跟踪,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建立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动机制。
6.健全和完善科技基础性工作资源和成果的共享机制,保证社会共享的实现。

附件2:

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是国家财政支持科技公共领域的重要方面,也是"十五"国家科技计划体系中研究开发条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国家其它科技计划、科技资金相互衔接和补充,以利于科技资源的统筹布局、合理配置。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结合公益类院所改革形成的新的布局,重点支持若干社会公益研究基地建设,形成社会公益研究网络,为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公益服务事业提供技术保障,促进社会公益研究的可持续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以项目(任务)形式,为社会公益研究人才提供良好的软、硬件环境,稳定和壮大社会公益研究队伍,提高社会公益研究能力与服务水平。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优先支持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与科技体制改革等工作相配合,通过科研院所改革绩效的考核评估,择优重点支持、引导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的发展方向,推动以科研院所为主体承担的社会公益研究工作持续、稳定地开展。
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根据"十五"科技计划体系的总体布局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十五"期间,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要按照"突出重点、优化机制、建设基地、凝聚人才、推动改革"的指导思想,针对国家公益事业的重大问题进行安排和部署,与其它科技计划和其它层面科技工作进行有效衔接配合,实现国家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政策性资金支持环境,为科研机构(尤其是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及社会公益研究能力与水平的提高提供服务和支持。
(二)发展目标
1.针对我国社会公益问题的迫切需求,集中安排一批公益研究技术开发项目,逐步形成对共性、经常性和服务性公益研究的稳定支持渠道,为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2.以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为重点依托单位,形成20-30个社会公益研究基地;优化和稳定一批高水平的公益研究队伍,带动我国公益研究体系的形成。
3.建立健全竞争、开放、流动、协调的社会公益研究管理运行机制,以及社会公益研究成果网络化的社会共享机制,为社会公益研究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4.配合科技体制改革,与相关改革措施相互配合,推动形成有利于科技体制改革的支持体系和政策环境,提高社会公益研究可持续创新能力。
二、重点支持方向
根据对社会公益研究的需求分析,结合国家重点科技工作的整体部署,考虑现有的工作、机构和队伍基础,基于国家财力可能,"十五"期间社会公益研究专项优先支持和安排以下重点领域和方向:
(一)监测研究类
通过安排涉及到国家和人民安全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点领域的监测研究,为及时、准确掌握资源、环境变化情况,自然和人为灾害发生和发展状况提供技术支撑,促进监测技术服务体系的形成。
(二)预警研究类
研究预防和降低各种人为和自然灾害的预警体系,为有效地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预先部署,提高应变和防灾减灾能力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
(三)公共安全体系研究
围绕促进社会安全和持续、稳定发展开展相关研究和技术服务,为国民提供安全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四)人口健康与保障体系研究
围绕提高我国人口质量和水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开展相关研究和技术服务,为国民提供坚实的生活保障。
(五)农业和社会发展
围绕农业和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支持具有科技内涵、有重大示范引导作用的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相关公益性科技工作的开展。
三、实施原则和管理
(一)实施原则
1.实现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以项目的实施,带动优势院所相关工作的开展,逐步形成相关公益领域的研究基地,并稳定一批高水平的社会公益研究队伍。
2.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公众方向,重点突出社会公益领域共性、基础性、服务性的技术开发和成果应用。
3.以科研院所为主体,联合相关研究力量,分层实施社会公益研究项目。对具有系统性、优势集成的公益研究工作优先支持,对公益类院所改革试点单位优先支持。
4.坚持公益研究的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方向。倡导和建立国际合作交流机制,积极吸纳国际资金和研究成果。对于战略性、全球性的社会公益研究,联合多渠道予以重点支持。
5.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项目实施与管理中的作用,重点项目立项采取专家咨询和评估结合的方式,有条件的项目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6.实现公益研究资源和成果的社会共享,面向全社会进行公益技术服务。
(二)项目管理
1.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加强对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形成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经费预算管理各环节有机组成、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2.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个层次实施。国家将集中专项经费的70%-80%左右用于支持重点项目。重点项目的支持强度为300万元左右。1年后,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再确定以后是否继续支持以及支持的强度。专项经费的20%-30%左右用于支持一般项目,支持强度为50-80万元。
3.实施课题制管理,强化过程管理和动态监测。引入中介机构参与管理,加强对项目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督。对重点项目进行中间检查、跟踪,建立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滚动机制,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网上公示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
(三)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遴选的基本条件
1.重点项目的遴选条件
--符合国家目标,解决社会需求非常迫切的重大公益性问题。
--优先支持列入社会公益科研机构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和国家层次的社会公益研究基地。
--属于行业共性技术工作,需要跨部门(行业)、跨学科、联合协作、共同开展的项目。
--申报单位在本行业或领域有较强的研究实力。
2.一般项目遴选条件
--符合行业和地区发展目标,社会需求比较迫切。
--有一定预研基础,对申报单位学科调整、布局优化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申报单位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