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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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人民文学出版社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应如何认定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主委托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享有收取广告发布费的权利。广告发布者在某项特定的广告发布活动中,主动放弃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得到广告费,或者以其它形式折抵广告费时,其广告费金额可以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
的通知》第四条来认定。



199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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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0年8月29日 计价格[2000]137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等收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143号)的规定,现将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报名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
  二、向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收取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三、你会实施上述收费,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你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四、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五、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六、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