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党委关于直属机关第一批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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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党委关于直属机关第一批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文件

国资党委直党[2005]6号


国资委党委关于直属机关第一批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委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局)临时党委、各直管协会和有关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党委: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发[2004]20号)和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会议部署,经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国资委党委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分两个批次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在直属机关,管理局系统的10个服务中心、11个离退休干部局、13个直管协会,以及3家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列为全国第一批次,自2005年1月至2005年6月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机关各厅局、监事会和5个直属单位列为全国第三批次,自2006年1月至6月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现提出直属机关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

  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新的历史时期,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继续保持党的先进性,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战略举措,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措施,作为进一步促进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进一步加强国资委直属机关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广大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就是要自觉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胸怀全局、心系群众、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立足岗位、无私奉献,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群众一道前进,不断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作出贡献。国资委直属机关各单位党组织,肩负着为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推动促进直属机关各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政治保证的重要使命。目前,从国资委直属机关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单位的总体情况看,直属机关的党员队伍是适应这些要求的,是有战斗力的。各级党组织带领广大党员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自觉适应形势要求,积极转变观念,在为企业和政府服务、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和机关后勤等工作的改革与探索中,发挥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广大党员牢记党的宗旨,在各自工作岗位上恪尽职守,发挥了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党的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党员队伍中,也存在着与党员先进性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少数党员理想信念淡薄,党性观念不强,有的缺乏改革进取精神,业务素质不高,服务意识不强,难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执政意识淡薄,政策理论水平不高,改革创新意识不强,素质和能力不相适应,有的作风浮躁,不能以身作则,群众反映不好。少数单位和部门党的基层组织不健全,有的党组织缺乏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有的软弱涣散,很少开展党的组织活动。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党的先进性,影响直属机关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广大共产党员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投入到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来,通过学习文件,查找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素质能力,在做好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中积极进取,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密联系直属机关各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党员队伍建设现状,切实解决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在思想、组织、作风和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开创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新局面,搞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具体要求是:

  (一)党员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党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对新的历史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坚定性进一步增强;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在本单位改革发展中进一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进一步增强。关心群众、组织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和自觉性进一步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进一步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确立。求真务实,清正廉洁,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干群关系更加密切。

  (三)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总支、支部)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取得新进展,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机制更加科学、规范。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发挥。党的执政基础进一步巩固,党员意识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能力进一步提高。

  (四)改进工作,促进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富有成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树立和落实。本单位的改革发展有新成就,党的基层工作有新进展,各项服务工作的水平得到提高。

  三、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原则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务求实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与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结合起来,与推动实际工作结合起来,与解决好党员个人和党的基层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广大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注重实际效果,防止形式主义,切实做到学习教育两不误。

  (二)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全面理解和认识新的历史时期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坚持正面引导为主,激发党员参加教育活动的积极性。要深入学习思考、认真查找问题、注重自我剖析、主动落实整改。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与“创先争优”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大力宣传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要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创造条件,提供舞台。

  (三)坚持发扬党内民主,走群众路线。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调动全体党员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找准党员和党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四)坚持领导干部带头,率先垂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积极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带头听取群众评议,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本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

  (五)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在国资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第一批次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单位,在坚持先进性教育活动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先进性教育的重点学习内容和重点解决的问题。离退休党员以学习教育,提高认识为主,应视其身体情况,采取灵活方式参加先进性教育,学习内容不宜过多,学习时间不宜规定过死,评议的方式可灵活掌握,具体办法由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临时党委提出。流动党员一般应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各单位聘用、借用人员中的党员,一般应在聘用、借用单位党组织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对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党员和其他流动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做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准备工作的要求,由用人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使每个党员都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确保教育效果。

  四、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直属机关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单位,要着重解决目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存在的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理想信念淡薄,党性观念不强。要通过学习教育,正确认识、分析和掌握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与党的执政规律问题,进一步加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观念。

  (二)改革信心不足,业务素质不高。要努力学习改革开放的各项方针政策,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提高思想觉悟,增强改革意识,积极进取,提高服务本领,进一步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素质、思想水平和履职能力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要着力解决好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努力学习,刻苦实践,不断提高领导水平。

  (四)少数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缺乏战斗力。要坚持抓好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严格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直管协会和代管协会的党员,要解决好增强组织观念、遵守国家法规、发挥好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问题。找准工作定位,增强服务意识,在为政府和企业服务的业务工作中,保证协会规范运作,提高工作质量。

  (六)机关服务中心党组织要加强对机关后勤服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要强化服务意识,树立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处理好经营与服务的关系,进一步推动机关后勤改革,增强实力,提高为机关和老干部服务能力。

  (七)离退休干部局党组织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深入研究离退休老同志的具体情况,进一步落实好老同志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拓展工作领域,提高服务水平。离退休党员要通过学习,提高认识,正确理解改革,支持改革,达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的总体要求,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八)各单位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五、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

  直属机关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由国资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进行统一动员、统一部署和统一培训。每批次原则为半年时间(每个单位集中学习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集中学习教育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时间4周左右)。

  1. 制订方案。

  在完成调查摸底、认真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党员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制订先进性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方案报国资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2. 思想动员。

  按照国资委(第一批次)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大会精神,直管协会、管理局系统所属机关服务中心、离退休干部局和有关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党委要结合各自党员队伍状况,联系本单位工作实际,由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进一步进行思想动员,使广大党员明确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组织学习。

  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要制订学习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好学习。学习的主要内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章程》、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等。学习的主要方式是:采取个人自学、集中专题辅导和上党课等多种形式,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每个支部最少集中学习3次,确保学习效果。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小时。通过学习不断深化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的理解,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和党的执政意识,不断提高在国资委直属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与坚定性,进一步推动各级党组织在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推动广大共产党员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经过一个阶段的学习,要求每个党员结合自己的思想、工作,认真总结参加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的学习收获,写一篇学习体会。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所在支部的专题学习,并且参加所在党委中心组学习。

  (二)分析评议阶段(时间5周左右)。

  党性分析。组织党员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标准,对照检查、进行党性分析。全面总结近年来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剖析思想根源,撰写党性分析材料。

  分析评议重点抓好7个环节。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党组织要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如实向党员反馈;党员领导干部要多渠道多层次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党员个人也要主动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开展谈心活动。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要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交心活动,沟通思想,增进了解和团结。三是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按照“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总结自己近几年来的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剖析思想根源,党员领导干部还要从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科学发展观等方面进行剖析,形成党性分析材料。四是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在广泛谈心活动的基础上,党员个人进行对照检查,自我批评,党员之间进行相互评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分析材料要在中层干部范围内公示,进行民主评议。党员要根据评议意见,认真修改自己的党性分析材料。各单位还要召开党员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五是召开支委会。根据民主评议的情况、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党员的一贯表现,提出对每个人的评议意见。六是向党员反馈意见。党支部要向每个党员反馈评议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认识问题并认真改正。七是通报评议情况。党支部要以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民主评议党员的情况。

  (三)整改提高阶段(时间3周左右)。

  在分析评议的基础上,抓住主要问题,明确整改重点,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

  1.党员要根据党支部反馈的群众意见,针对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个人整改措施。经党小组讨论并报党支部委员会通过后在本支部内公布。

  2.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3.党的基层组织要针对党员和干部职工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和自身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提出整改措施,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备案。

  4.抓好整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的基层组织要按照整改方案,认真整改。要明确整改重点,确定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对那些需要解决又能够解决的突出问题,要集中时间,立即整改。对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群众作出说明。整改效果不好,多数群众不满意的,要在上级党组织的监督下,重新进行整改。结合整改,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巩固整改成果。上述工作结束后,党组织要以适当方式向党员和职工通报整改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这次先进性教育活动不单设组织处理阶段。对那些不履行党员义务、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同志要多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合格的共产党员;对经教育仍不改正、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处理。对违纪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各阶段结束后,须报督导组和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单位的下属单位、代管单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压茬”进行,即在本部集中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后,以适当时机启动下属单位、代管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

  六、加强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全党的大事,也是当前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直属单位党委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实做到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主线贯穿始终,把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穿始终,把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认识贯穿始终,把进一步调动党员的积极性贯穿始终,把抓落实、求实效贯穿始终,把加强领导贯穿始终。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

  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领导关系,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国资委成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在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和国资委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国资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中央企业和直属机关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具体指导。

  在办公室内成立机关组,具体负责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和有关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机关组根据第一批次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的需要,下设综合组、宣教组和联络组。直属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由各单位党组织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党委书记要担任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党支部书记作为直接责任人,要组织好先进性教育的各项活动。

  (二)建立联系点制度。

  国资委党委和直属机关党委、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临时党委以及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单位的党员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各自分工,确定1-2个联系点,根据联系点的实际,有重点地参加各阶段的活动。帮助联系点找出差距,理清思路,解决问题。通过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使联系点成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示范点。

  (三)建立督查制度。

  直属机关第一批次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单位由国资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统一派出督导组,对直属机关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进行检查。督导组要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各种有效方式,了解有关单位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情况,提出建议、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督促解决问题。

  (四)做好方案的制订、报批和总结工作。

  各直属单位、直管协会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发[2004]20号)的精神和国资委党委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制订好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本单位党员干部队伍的情况分析,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以及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具体安排,活动方式等,要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突出特点。各单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报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机关组审核后,报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批准。

  各单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做法、经验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可随时报国资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活动结束后的20日内,报送总结报告。

  附件:1.国资委直属机关第一批次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单位及启动时间

     2.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机关组人员名单

国资委党委

2005年1月8日

   

附件1:

国资委直属机关第一批次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单位及启动时间

  1.国资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1月中旬

  2.国资委商业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3.国资委物资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4.国资委机械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5.国资委冶金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6.国资委石化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7.国资委轻工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8.国资委纺织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9.国资委建材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10.国资委有色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11.中汽离退休干部局 2005年3-5月

  12.国资委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13.国资委商业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14.国资委物资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15.国资委机械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16.国资委冶金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17.国资委石化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18.国资委轻工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19.国资委纺织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20.国资委建材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21.国资委有色机关服务中心 2005年3-5月

  22.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 2005年1月20日4月30日

  23.中国企业联合会 2005年1月10日5月29日

  24.中国质量管理协会 2005年3-5月

  25.中国包装技术协会 2005年1-4月

  26.中国商业联合会 2005年1-4月

  27.中国物资流通与采购联合会 2005年1-3月

  28.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2005年3-6月

  29.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2005年1-3月

  30.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2005年1-3月

  31.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2005年1月下旬

  32.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2005年4-6月

  33.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2005年4-6月

  3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2005年3-6月

  35.中国华润集团总公司 2005年2-5月

  36.招商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2005年3-5月

  37.中国三峡总公司在京单位 2005年2-5月

   

   

附件2:

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毅中 国资委党委书记、副主任

  副组长:李荣融 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

      王瑞祥 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王 勇 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张长富 国资委党委委员

  成 员:马国安 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主任

      时希平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局长

      姜志刚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局长

      刘晓滨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局长(党委组织部部长)

      杜渊泉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局长(党委宣传部部长)

      连维增 国资委人事局局长

      刘茂勋 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局长

      冯爱勤(女)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石 巍 国资委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附件3:

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办公室负责人、机关组人员名单

  主 任:刘晓滨(兼)

  副主任:张玉藏(女) 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冯爱勤(兼)

      谢 俊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副局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综合组

  组 长:谢 俊(兼)

  副组长:靳建平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党员教育管理处处长

  宣传组

  组 长:卢卫东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副局长(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阳礼泉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正处级调研员

  企业指导一组

  组 长:刘 强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乎振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三处副处长

  企业指导二组

  组 长:张志强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副局长

  副组长:曹 健 中国纺织设计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机关组

  组 长:刘占英(女)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副组长:刘汉君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贺 璐(女) 国资委人事局助理巡视员

      郝振华 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副局长、临时党委副书记

      陈国卫 国资委研究室助理巡视员

  下 设:

    (1)综合组:王晓燕(女)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

           季振宏    中国华润总公司党群工作部干部

    (2)宣教组:刘会亚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宣传部部长

           张海燕(女) 招商局集团(北京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品质管理部经理

    (3)联络组:刘抱一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组织部部长

           宋光兰(女) 国资委研究室行业协会处助理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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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我市成功引荐外来投资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引荐者),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指我市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我市经济发展所投的资金、设备和技术等。

第四条 奖励条件

1.项目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2.项目到位资金真实、材料齐全;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定位,或属高新科技项目;
4.项目建成投产或投入运营。

第五条 对引荐者以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为基数进行奖励。包括外来资金到位后形成的土地资产;基础建设;生产经营设备;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专业评估机构认定为准)。

第六条 奖励标准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金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对投资农业项目和高新科技项目的奖励6‰。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境内市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奖励引荐者,对投资农业项目和高新科技项目的奖励5‰。
3.引进关联度高的集群项目,投入资金一年内到位的,按一个大项目合并计算投资额,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
4.引荐无偿捐赠资金用于生产性项目投资或投入公益事业的,按捐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
5.单个项目对引荐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奖励程序

1.登记。引荐者在引荐外来资金初始,到市、县招商部门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引荐者登记表》。
2.申请。外来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60日内,引荐者向市、县(区)招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填写《濮阳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书》,
并提交以下材料:(1)引荐者身份证明及项目单位对引荐者的书面认可;(2)外来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3)验资报告、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4)固定资产清单、土地证及土地出让金发票;基建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及缴纳建筑营业税原始发票;设备订货合同及购置发票;(5)以旧设备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提供法定专业机构评估报告;(6)属高新技术项目的,提交省以上科技部门的鉴定材料。
3.确认。引进境外资金的,由招商部门会同外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引进境内市外资金的,由招商部门会同统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
4.审批。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市或县(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 奖励兑现
1.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引进项目多家受益的,由多家受益者具体研究奖励办法。
2.奖励资金直接兑现给引荐者个人或单位,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第一引荐者组织协商分配。
3.引进项目投产运营,经申请、确认、审批后,下年一季度兑现奖励。项目分期投资的,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可进行分期、分阶段奖励。
4.对引荐者的奖励由同级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 引荐者未按要求登记,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受奖资格,事后不予补办。
第十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属委托招商,并获取中介佣金的;
2.属房地产开发及招投标项目的;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者,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党政纪律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引荐者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奖金为合法收入,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濮政〔2004〕40号文件同时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5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6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 1995年6月30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特作如下决定:
一、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九、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十五、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七、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分别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分别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九、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分别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十、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本决定规定的进行金融诈骗活动的犯罪分子串通,为其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
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一律收缴,上交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收缴伪造、变造的货币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二十三、本决定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二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