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试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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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试行意见

水利部


《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试行意见


颁布日期:1993.09.20



《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试行意见
(1993年9月20日水利部水建[1993]454号通知发布)
根据水利部、建设部印发的《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水建[1992]25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将逐步
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现对贯彻《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键岗位培训
(一)关键岗位包括领导干部岗位和专业管理岗位。
(二)水利部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建设部关键岗位培训的有关规定组织教
材编写组,负责编写水利水电施工单位职工培训教材、指导性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
,对培训及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做出统一规定。在统一的培训教材未出版之前
,请各主管单位自选培训教材,送部核准后使用。
(三)部直属水利水电施工单位的培训工作由部建设司会同科教司指定有培训
条件的单位和院校承担。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水利水电施工单位的培训工作由各水利(水
电)厅(局)的基建主管部门会同职工教育培训部门指定培训单位和院校承担。不
具备培训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可到部指定的培训单位
或同相邻省联系代培。
(五)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由培训单位发给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经基建主
管部门验印有效。
二、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时间
(一)资质一、二级施工单位的正、副经理(局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总会计师或其相应的岗位职务以及资质三、四级和非等级施工单位的正、副经理(
处长)、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从1995年起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二)专业管理岗位包括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管
理员、统计员、计划员、财会员、劳资员、定额员。持证上岗时间为:
1.资质一、二级施工单位的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从1995
年起逐步实行;其它岗位从1996年起逐步实行。
2.资质三、四级施工单位的施工员、预算员、质量安全员从1995年起逐步实行
;其他岗位从1996年起逐步实行。
(三)条件比较好的地区和单位,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争取早日全面持证上
岗。
三、关键岗位培训、考核内容
(一)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有关理论知识;行业、
岗位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等。
(二)岗位实务知识:岗位职责;国家、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规程、
管理条例;地方、企业有关规定;有关管理知识。
(四)能力、业绩:理解判断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业务实施能力、语言文字
能力;业绩指以本人为主或独立完成的工作成绩。
四、关键岗位资格认定
(一)部直属和地方所属水利水电施工单位中的关键岗位的合格证书,分别由
水利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基建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颁发
。地方一、二级施工单位的领导岗位合格证书要加盖水利部施工企业管理专用章。
(二)在岗领导干部须经岗位培训合格后,经考核认定,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三)专业管理岗位
1、自实行岗位培训制度时起,关键岗位在岗人员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未经
过相应岗位培训的人员,均应参加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考核认定
,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2、在岗人员年龄超过四十五周岁(含四十五周岁),连续从事本岗位工作七年
以上(不足七年要经过培训),经考核认定,可免培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3、在岗人员已取得本岗位系列中级以上职称,经考核认定,可免培颁发岗位合
格证书。
4、在普通院校、成人院校或教育部门备案的培训中心以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
班学习过与本岗位资格培训教学计划相同的课程(教学时数、深度相当),有毕业
、结业证书的人员,经审查认定,可免修、免考部分或全部培训内容。
(四)岗位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五年以后的培训考核认定办法另行规定。
五、关键岗位证书管理
(一)各种岗位合格证书,一律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二)申请办理岗位合格证书者,经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
由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后报主管部门,并同时提交所需证明材料:
1、在本岗位实习或工作经历证明;
2、文化程度(学历)证明(复印件);
3、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只能申请一个专业管理岗位,而对工作经历比较长
,知识面比较广的人员也可申请两个专业比较接近的管理岗位。
(四)岗位合格证书的复检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通过复检,掌握持证人
员现状和岗位变化情况。
1、对那些表现不好,职业道德败坏,影响企业声誉的关键岗位人员,应吊销其
岗位合格证书。
2、对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严重渎职者要及时记录在证书上,并视
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直至吊销岗位合格证书,追究经济、刑事责任。
(五)考虑到部分专业的通用性,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员、财会员
、劳资员、统计员岗位合格证书在水利系统有效,可不另发证。
(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进行培训并颁发的岗位合格证
书应经水利发证机关复核,缺少水利专业内容的应补充培训,在原发的岗位证书上
加盖水利部门印章。
(七)岗位培训、考试及岗位合格证书的颁发与管理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自定标准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八)经考核已具备关键岗位资格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颁发工作,将从1994年
第一季度开始。
六、其他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贯彻《规定》
和《试行意见》的实施细则,报水利部备案。
(二)凡《规定》中已有而《试行意见》未提及的内容均按《规定》执行。


文号:[水利部水建[1993]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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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12月19日 生效日期1995年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两国间经贸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并为此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对两国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收、海关管理的规章、程序和办理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2.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优惠。

  第三条 缔约各方将对原产于或出口到缔约另一方境内的产品在数量限制和许可证发放方面给予非歧视性待遇。
  原产于缔约一方境内、进口到缔约另一方境内的产品将根据缔约方的本国法规在法律、规定和税赋方面享有不少于提供给国产产品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和在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范围内,鼓励和促进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在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范围内鼓励两国的公司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并为此创造便利条件。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鼓励两国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企业和组织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商务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以现行国际市场价格作为洽谈商品价格的基础。
  对商品的支付,应按照各自国家有效的外汇法律、法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双方接受的其他方式办理。

  第八条 为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缔约双方将相互为对方在本国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经济技术洽谈会及来访贸易团组提供方便。

  第九条 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促进缔约另一方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在他们各自国家设立和经营常驻代表处。

  第十条 
  1.缔约双方同意建立由两国政府代表组成的经济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
  2.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增进相互了解,检查本协定的执行,解决两国经济贸易活动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提出旨在促进双边经济贸易关系发展的建议,并提交各自政府。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可根据任何一方的建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就双边经济贸易关系问题举行会谈。

  第十二条 本协定于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之日起三十天后开始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之日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北京签署,共两份,每份以中文、拉脱维亚文和英文书就,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瓦尔迪斯·比尔卡夫斯
      (签字)             (签字)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9〕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有关规定精神,“朔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更名为“朔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同时,结合机构调整和工作实际,本着与时俱进和实现科学发展的原则对章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朔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朔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实施的规范性,使朔州的各项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有关规定精神,成立朔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并制定朔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朔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合署办公形式的协调、决策机构,只负责研究和审批城市规划建设的有关事项,不担负城市规划建设中的具体工作;所研究和审批的事项只是对相关工作的严格和延伸,不是对涉及有关工作部门日常工作程序的包办和替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朔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市政府相关领导任副主任,其他成员由发改、监察、财政、规划、建设、水务、国土资源、交通、环保、林业、文化、园林、地震等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朔城区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 朔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
第五条 内设机构的工作职责
  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收集资料信息、掌握情况动态、接受申请报告、准备规划委员会研究的程序和项目,承办落实规划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和审批事项。专家咨询组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涉及规划建设的所有事项的业务指导和常识性、常规性把关,对一些重要的局部性详规和单体建筑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书面整理送达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规划委员会议事和审批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规划局负责规划和建设施工过程中的程序检查和监督,依据有关法规对程序不到位、手续不完备以及违章违规建设项目和占用土地项目进行监察。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工作范围和内容
朔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对下列范围内的规划建设项目开展评议和审批。
1、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各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
2、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区段的保护规划,重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区及影响城市景观、城市特色的规划设计方案。
3、旧城、“城中村”的改造规划方案。
4、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详规。
5、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
6、大型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
7、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设项目规划。
8、在城市规划和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咨询论证的其他建设规划项目。
9、在城市规划区内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的认定审议。
10、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和占地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批。
第七条 工作制度和程序
  本着城市建设,规划先行,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管好规划,减少失误,民主议事,阳光作业的原则,规划委员会实行会议议事、会议审批制度。所有提交会议研究和审定的项目,主管部门都要按原有的管理职能履行程序和提出明确的意见。各种会议均由规划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
  讨论规划和审批项目均要坚持城市总规统揽各部门、各系统和局部规划的原则,详规服从总规,单体建筑服从局部街路的详规。要坚持规划的严肃性和时间的延续性。
  对涉及全市总体规划的修编,重要地段、重要道路的详规和重要建设项目的审批要由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策。一般性局部的、单体性建筑项目的建设可由规划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会议制度
  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在每季的第一周召开。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在每月的第一周召开。
  会议研究讨论和审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会议纪要由规划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九条 项目审批制度
  规建设项目,实行两次审批的办法:初次审批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据项目性质和规模疏理归类,征求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审核批准后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意向书。二次审批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和规划部门、土地部门的具体意见包括建筑体量、层高,楼间距、容积率、四至界线、座标位置等一并提交全体会议研究。规划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会议纪要发放准建和准用证书文件。规划主管部门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要严格履行程序,并在报批卡上清楚注明工程建设主体单位、工程用途、全部面积、土地使用类型、是否配置内外消防设施和按规定控制绿地面积等,连同建筑单体(群体)效果图一同备案。
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法定的土地批准文书办理工程招投标。
第十条 监察制度
  为了确保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和建设规划程序的履行,市规划局负责对规划建设项目的程序监督、开工监督和日常检查监督。程序监督主要是对所有建设项目和占地项目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核并鉴章。开工监督主要是对建设规划和占地项目进行文件与实地的现场比对并鉴章。日常检查监督实施分片管理、责任到人的每日巡查办法,对所发现的违章建筑和占地项目书面提出制止、纠正意见,及时送达建设施工单位和市建设、土地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于发现不及时或制止不力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组建立定期工作制度,除参加会议发表评议意见外,每人每年必须写出两份规划和建设建议。专家咨询组每季必须组织一次集体活动,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和讲评。每年视工作情况对部分专家成员进行调整和增补。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组的活动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帮助召集和组织,每年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一次性付给参加咨询工作的同志一定的劳务费用。
第十三条 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资料档案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从城建配套费中每年拨出叁拾万元,用于规划委员会的补贴性支出,由办公室主任掌握,会议审批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朔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2009年7月21日起实行,原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