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13:40:32   浏览:95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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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1986]326号

1986-11-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凡符合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条件的,自1986年10月1日起,到199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房产和车船,均应按有关规定就地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铁道部所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和车船,按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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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最高人民法院


中青联发[2002]50号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高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法院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各项制度措施,推动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现将《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 最高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十日

 

 

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 职责

  1.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青少年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制裁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严格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3.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广泛开展符合青少年实际、形式多样的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

  4.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重视帮教工作,成立帮教组织,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二、 考核标准

  (一)组织机构方面

  1.少年法庭或专门合议庭组织机构健全,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或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应相对稳定,并设有相对固定的人民陪审员;

  2.已制定一整套规范的工作制度,并上墙公示;

  3.设有青少年维权咨询电话,对来电、来访、来函能及时解答、处理。

  (二)审理程序方面

  1.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能较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寓教于审”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各审理环节程序到位,未发现有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2.开庭前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表现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同时对社会调查的主体、形式、内容能积极进行探索;

  3.对开庭审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能较好地组织公诉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法官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思想教育,成效明显,并能对法庭教育的时机、形式进行探索,已形成较规范的做法。

  (三)实体裁判方面

  1.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能较好掌握从轻、减轻的幅度,具体量刑时能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以及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所判同类案件的量刑相对平衡,无大的偏差;在处理民事案件中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教育权等合法权益。

  2.对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均能依法适用缓刑,并能积极探索对外地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有效做法;

  3.所办案件质量好,上、抗诉案件的改判比例低于13%,发回重审比例低于2%(非因一审原因造成的不计入改判、发回重审比例)。

  (四)配套工作方面

  1.能主动与公、检、司相应部门及时联系协调,当地司法机关的配套工作体系已基本建立,并切实发挥作用;

  2.同未保组织、教育、共青团、妇联、工会等部门经常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工作。

  (五)延伸帮教方面

  1.与少管所已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每年不少于一次;

  2.对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能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走访;

  3.能开展多种形式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积极参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绩突出。

  三、 奖励办法

  1.首次获得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单位应记集体三等功一次,连续两次以上获得全国级优秀称号的单位可记集体二等功一次;在立功集体中,从事此项工作,贡献突出的个人可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2.凡获得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突出贡献奖的个人,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2000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已于2000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4月24日起施行。


  2000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0]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重庆市检察院:

  你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可以对侵害人适用妨害公务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