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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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58号

《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已经2004年3月30日自贡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罗林书

二○○四年六月九日





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宾等4市征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0]385号文)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补助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用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市辖区,市辖区包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实行统一征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用荣县、富顺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实行统一征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征地。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市、县(区)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粮食、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
第四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服从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地,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种补偿、补助,接受安置,按时交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地。
第五条 征地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实行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制度、征用土地公告制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制度。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对因建设需要拟以批次或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具体负责实施征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拟征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发布征用土地调查公告。
第七条 自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冻结办理房屋改、扩、建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 自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进行逐户登记,张榜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和房屋进行清点、登记、勘丈、核实;对拟征地范围的土地面积、地类和拟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幅员面积、地类进行测绘调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土地权属、类别和面积。
第九条 征用土地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征用土地调查结果拟订征用土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依法批准手续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若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有关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十六条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实施中有关问题的举报,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征地补偿补助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面积、类别和征用土地面积、类别,在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后,由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已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且已发生变化的需进行修补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出具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进行城镇地籍测量。
征用土地面积按实测(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土地类别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为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分类,作为计算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依据。
第十八条 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以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区)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准。
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电等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以市、县(区)统计、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对被征土地上一年年产值的实地调查数据为准,不使用县(区)的平均年产值数据。
第十九条 青苗补偿费按照本办法附件1规定标准一次性补偿。
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树等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征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倍数计算。
第二十条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标准(附件3)、零星及成片经济林木果树补偿费标准(附件4)、零星花木花卉补偿费标准(附件5)、零星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标准(附件6)执行。
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每5年修订一次,由市人民政府修订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同一地块成片种植一种或多种经济林木果树、花木花卉、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等,不按品种、规格、数量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根据种植数量最多的品种的最高限价按面积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农转非的,依法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并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安置。其财产涉及债权、债务的,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或承担,并依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征用后,涉及承包土地调整的,由征地单位根据调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支付承包土地调整费。

第四章 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

第二十四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方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土地补偿、安置补助:
㈠ 正住户口在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㈡ 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项决定、财产权益分配等权利的;
㈢ 依法履行缴纳税金、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土地补偿、安置补助:
㈠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㈡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
㈢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㈣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婚嫁关系依法正常迁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员;
(五)因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依法迁入,尚未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安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经批准撤销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
每人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土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除以需要全部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市辖区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人均高于10000元的按实计算,人均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荣县、富顺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保底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的,农转非人员安置数为征用耕地数量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劳动力安置数为征用耕地数量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劳动力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专款用于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专款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
每一个需要安置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除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市辖区内人均高于10000元的按实计算;人均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差额首先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被征用其他土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弥补,若还不足,由征地单位补齐。荣县、富顺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保底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一定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清单。
第三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自愿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征地单位可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转作养老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缴入社会保障经办机构。
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农转非人员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五保户、孤儿和二等乙级以上残疾人员,由征地单位对每人一次性增发1000至1500元的生活补助。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通知规定的领取期限内拒不领取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的,有关费用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名义专户储存,视为已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征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纳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符合条件的,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章 征地拆迁住房安置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安置,采取下列两种形式由被拆迁户自愿选择,一律不实行自拆自建。
㈠货币安置。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内的,按照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提高2倍,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提高2.5倍予以货币安置;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提高0.7倍予以补偿,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提高1倍予以补偿。荣县、富顺县货币安置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需要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与征地单位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自行购房的,凭购房协议由征地单位用货币安置费代被拆迁户支付购房款 ,若有节余,直接付给被拆迁户。若被拆迁户在征地农转非时已购房,可持房屋产权证明,经核实后由征地单位一次性将货币安置费付给被拆迁户。
㈡住房安置。征地单位或征地单位委托有关业主按规划统一建设动迁安置房,与被拆迁户进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面积标准:家庭成员3人以上(含3人)的被拆迁户,每人可置换建筑面积20平方米;家庭成员1至2人的被拆迁户,可置换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的成套砖混结构住房一套。
被拆迁户与征地单位按标准实行产权置换后,每一产权户可以优惠购买10平方米以内的动迁安置房。
固定补差标准:被拆迁户在产权置换面积标准内对征地单位实行固定补差,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差35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10元,木柱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20元,土墙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80元;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差45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26元,木柱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35元,土墙结构每平方米补差200元。
  优惠价:优惠面积内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480元计算,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550元计算;超过优惠面积以上的部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680元计算;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780元计算。
被拆迁房屋与动迁安置房产权置换面积部分,征地单位不再对被拆迁人的房屋作任何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归征地单位。
被拆迁人的房屋与动迁安置房产权置换后的剩余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提高0.7倍予以补偿,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提高1倍予以补偿。
荣县、富顺县范围内的固定补差标准、优惠价和产权置换后剩余面积的补偿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货币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为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家庭成员中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涉及部分房屋需拆迁、部分农业人口需农转非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下列形式:
㈠自拆自建。由征地单位对被拆迁房屋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0.5倍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归被拆迁户。自建房地点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定点,依法划定宅基地面积。
㈡集中建设农村居民点(中心村或小城镇内)。采取限面积置换,按房屋结构实行结构补差。被拆迁户房屋的残值归征地单位。补差标准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补差标准执行。每人限面积置换2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超过置换面积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0.5倍予以补偿。
第三十六条 需要拆迁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修建时批准的法定手续为依据。面积由征地单位或委托有关单位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勘丈核定。
第三十七条 拆迁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合法房屋,可按生产办公(非住宅)、商业经营用途实施补偿:
㈠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用途的;
㈡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用途的;
㈢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且经营场地位置、面积与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和面积相一致的;
㈣经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具有缴纳税款依据的。
生产、办公用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2.2倍执行;商业经营用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2.5倍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按
期自行拆除:
㈠到期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㈡违法、违章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㈢征地调查公告发布(冻结封户)后抢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时限内提前搬迁的,征地单位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征地单位对积极参与、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人员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的过渡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的,在市辖区范围内每人每月发给过渡周转费50元;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由征地单位提高1倍发给过渡周转费。对货币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由征地单位发给3个月的过渡周转费。荣县、富顺县的过渡周转费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 搬家、打灶、误工补助费按本办法附件7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临时建筑物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按本办法附件8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在征地过程中,当事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㈠敲诈勒索财物的;
㈡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㈢拒绝、阻挠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各项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乡(镇)、 村集体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下限补偿;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下限一次性补偿补助。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1年2月26日发布的《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和2001年3月13日印发的《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实施细则》(自府法规[2001] 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及青苗补偿费标准
2.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表
3.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标准
4.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零星及成片经济林木果树补偿费标准
5.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零星花木、花卉补偿费标准
6.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零星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7.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动迁搬家、打灶、误工补助费标准
8.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临时建筑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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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1型电力机车大修规程

铁道部


韶山1型电力机车大修规程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电力机车是实现我国铁路运输牵引现代化的主要动力之一,是完成运输任务的物质基础,机车(包括部件,以下同)大修必须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机车大修的任务是恢复机车的基本性能,以确保铁路运输的需要。
第2条 机车大修与段修是整个机车修理制度的两个互相衔接的组成部分,都必须贯彻“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机车大修采取整车大修与部件大修相结合的方法。大修要为段修打好基础,必须全面检查,彻底修理,恢复机车的基本性能;机务段在机车运用中要精心保养,
认真检修,维护好机车状态;机车修理工厂要经常征求机车大修质量的意见,机务段对机车大修质量状态要及时反馈,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努力,提高机车质量,延长机车使用寿命。
第3条 本规程系韶山1型电力机车大修的依据。机车修理工厂应严格执行本规程、铁标及国标等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并符合产品图纸和技术要求。机车修理工厂对大修机车质量应负全部责任。为保证正确贯彻执行本规程,机车修理工厂应按本规程的技术要求、限度表和试验规定相
应制定各项作业的工艺规则。
第4条 本规程也是大修机车验收的依据。大修中遇有本规程和其它有关技术标准均无明确规定的问题时,工厂应与部驻厂验收室,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研究,认真加以处理;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安全、性能和互换情况下,可暂按工厂总工程师的意见办理,由总工程师签章负
责,并将双方意见记录在机车履历簿内,同时报部核备。

第二章 大修工作管理

第一节 分级管理和机车大修周期
第5条 电力机车大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机车大修规程;综合平衡大修任务;下达大修计划和机车入厂、加装改造计划。
铁路局:根据机车走行公里、技术状态和大修周期,提报机车大修和加装改造计划,并组织管内机车按部批计划进厂。由配属段提供机车履历簿、不良状态书及补充技术状态资料。
修理工厂: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机车大修的规章、命令;编制并执行机车及大部件大修工艺;合理安排作业进度;质量良好地完成大修任务。
第6条 大修周期(走行公里或期限)机车:
客、货运干线机车:160~200万km。
补机、小运转机车:不少于15年。
主要部件:
牵引电动机:不少于160万km或12年。
主变压器:不少于160万km或12年。
轮对: 不少于80万km或6年。
大修周期必须达到新造至大修间的走行公里。如需延长或缩短时,由机车配属段鉴定,经铁路局批准,报铁道部机务局核备。
第二节 计 划
第7条 大修的年度申请计划由铁路局在上年度7月10日前报部。由部审查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适时召开机车大修计划会议,确定机车大修任务和承修工厂,并组织委、承修双方签定机车大修合同。
第8条 事故修及其它计划外入厂修理的机车,由铁道部尽量安排在当年内修理。由配属铁路局填写不良状态书、检修范围,报铁道部批准后与承修工厂签定合同。部驻厂验收室根据检修范围和合同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节 入 厂
第9条 大修机车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回送入厂。大修机车入厂时必须零部件齐全。入厂机车在大修中按规程与合同规定更新的部件以及技术改造淘汰的部件,机务段可以拆换,由于拆换部件造成扩大修程时,其超出的修理费用由委修单位承担。
第10条 机车入厂时须作好下列工作:
一、承修工厂组织有关人员,会同部驻厂验收室和送车单位代表共同检查机车,做好交接记录,共同签字后,送车人员带回一份交机务段。
二、机车履历簿及补充技术状态资料等,须在机车入厂时一并交给承修工厂。
三、将规定随车配备的工具、备品等带齐入厂,由送车人员委托工厂代管,确需补充的工具、备品,应在大修合同中提出申请计划,出厂时由工厂补齐,另行计价。
四、机车在大修期间变更配属时,新配属局须按原配属局签认的合同规定接车。
五、对接送机车人员的管理工作,按铁道部《铁路机车验收规则》第25条规定执行。
第四节 修 理
第11条 机车大修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机车大修应以互换修为基础;互换的零部件修理应符合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本规程要求,须采用定型图纸及标准零部件。
第12条 机车加装改造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机车加装、改造须按铁道部颁发的《机车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部定加装改造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加装改造或修理,并纳入验收范围。
三、不属于部令规定,铁路局自行加装改造的项目,本着便利使用的原则,由铁路局与承修厂协商处理,并在合同中写明。
四、大修机车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时,必须报部审批。如改变机车设计主导厂的设计和工艺时,应取得设计主导厂的同意,并报部备案。
五、机车大修除本规程有特殊规定者外,都应按“拆(解体)、洗(清洗、除锈)、检(检查、测量)、修(修理)、装(组装)、验(试验)”六步程序进行,并做好完整的记录。
第五节 交 车
第13条 机车配属段按接车会议确定的试运日期,及时派员到厂参加试运。若计划变更,厂方需提前10天通知机车配属段。如接车人员未能准时到厂参加试运时则由驻厂验收员代理,并将试运情况转告接车人员。试运时机车操纵由工厂司机负责。
第14条 机车的试运、交车和出厂按铁道部《铁路机车验收规则》第17条有关规定执行。大修机车经驻厂验收员签认交车后,承修厂须将填好的机车履历簿、交接车记录和随车工具、备品交给接车人员。
第15条 出厂机车回送途中发生故障,按铁道部《铁路机车验收规则》第18条规定办理。
第六节 质量保证
第16条 机车经大修后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运用、保养和维修的条件下,承修工厂应保证:
一、机车整车自投入运用一年内(或自交车之日起不超过15个月),机车各部件工作正常,不应发生损坏。
二、机车主要部件:主变压器、整流机组、牵引电动机、调压开关、转向架、从动齿轮和轮对自投入运用两年内,应保证其工作正常,不应发生损坏。
机车因大修质量不良,不能完成上述规定的保证期时,由承修厂负责更换或承担修理费用。属返厂修的机车或零部件,承修厂应优先安排,抓紧修复。机车因大修质量不良引起事故损失时,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办理。

第三章 基本技术规定

第一节 电 机
牵引电动机
第17条 定子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查定子各部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机座、端盖无裂纹、变形;防护网及端盖风网良好;绝缘子表面光洁,无裂纹、烧痕;抱轴部换向极安装孔与接线盒绝缘子安装孔不许有渗油;检查孔盖、油管、油堵齐全,作用良好;磁桥垫片、出线盒线夹、标记、铭牌完好。
二、主极、换向极铁心、垫板及绕组托架无裂纹、变形、磨损;主极、换向极绕组与铁心装配须采用一体化结构,安装牢固;补偿绕组槽楔装配牢固。
三、主极、换向极绕组外包绝缘更新,匝间绝缘不良者更新;补偿绕组绝缘更新;主极、换向极绕组须真空压力浸漆;各绕组引出线不许有裂纹。各绕组组装后,其绝缘电阻、匝间及对地绝缘介电强度符合试验规定。
四、更新全部连线;连线与绕组引出线端部须平整、搪锡;所有连线线卡、支架应符合图纸要求;绕组引出线与连线须可靠固定。
五、定子组装后,须整体进行真空压力浸漆。
第18条 刷架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刷架圈无裂纹、变形,定位装置良好;刷架连线无裂损,外包绝缘更新,安装牢固。
二、刷握装置及电刷更新。
三、绝缘子表面光洁,无裂纹、烧痕。
四、组装后其绝缘电阻及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图纸要求。
第19条 电枢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枢按试验规定一、11项作直流泄漏电流试验,通过后再按一、10项作交流介电强度试验,合格后可以经清洗、真空压力浸漆处理。烘干后必须再按一、11项作直流泄漏电流试验。
凡经上述试验不合格者,电枢绕组、均压线及云母环须全部更新。
凡经过浸漆处理后的电枢须作动平衡试验并符合图纸要求。
二、换向器各部无裂纹、凹凸片;无纬带完好,无松动、剥层、损伤及放电痕迹。更换无纬带的电枢须经清洗和真空压力浸漆处理。
三、导体与升高片连接须采用氩弧焊接,焊点均匀,焊接牢固。片间电阻值与平均值之差值须符合图纸要求。
四、电枢轴不许有裂纹,不准焊修、加套;各配合面无锈蚀,配合尺寸须符合图纸要求。
五、电柜油封、均衡块、前后压圈、换向器套筒、铁心不许有裂纹、缺损、变形、锈蚀、松动。
六、组装后须在换向器压圈端面打印大修厂编号及出厂年月。
第20条 牵引电动机组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机内外清洁,附件齐全,标记清晰、正确。
二、轴承更新;各紧固件更新;润滑油堵、油管油路畅通;密封状态良好。
三、刷架圈须转动灵活。
四、电机空载运行须灵活平稳、无阻滞、异音和异常振动。
五、牵引电动机须按试验规定进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记入电机、电枢履历簿内。
第21条 小齿轮检修及安装应符合图纸要求及限度规定。如从动齿轮更新时,与其组装的小齿轮应为新品。
辅助机组
第22条 交流辅助机组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座、端盖不许有裂纹、变形、螺纹完好;端盖止口与机座孔、轴承与轴承室的配合须符合图纸要求;接线盒完好,接线板、油管、油堵更新。
二、定子铁心无松动,齿部无变形,缺损每处不大于槽长的5%、缺损率不大于齿数的3%。定子绕组及引出线更新。
三、转子铁心与轴配合无松动;导条、端环无裂纹,无局部过热。
四、转轴无裂纹,轴颈各配合面须恢复原形。
五、轴承、紧固件、联轴器及油泵密封件全部更新。
六、牵引与励磁风机叶轮不许修复使用,不良者更新。
七、交流电动机组装后,须按试验规定进行试验;油泵组装后,其密封状态及泵油作用良好,流量不低于25立方米/h,扬程不低于16m。
第23条 直流辅助机组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子铁心无裂纹、烧痕,安装牢固。伺服电机定子绕组更新;其它电机定子绕组绝缘无过热、老化、裂损及松动;垫片齐全完好;连接线及引出线无过热、老化及断股,焊接牢固,接线装置良好。
二、刷架圈、刷杆、刷盒、弹簧、压指无损伤、变形,作用良好。
三、伺服电机电枢绕组更新;其它电机电枢绕组无过热、老化、损伤。槽楔良好,平衡块牢固;电枢绑扎无位移、松动和损伤。
四、换向器升高片无开焊、甩锡。
五、电枢铁心无烧痕、裂损;铁心、换向器与轴的配合无位移、松动。
六、电枢轴无裂纹;轴颈各配合尺寸、键与键槽配合尺寸符合图纸要求;自冷风扇无裂纹、变形,安装牢固。
七、轴承、电刷、紧固件及联轴器更新。
八、组装后,须按试验规定进行试验。
第二节 变压器、电抗器及互感器
主变压器
第24条 主变压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变压器吊出器身检查,抽出调压绕组与高压绕组,清除积炭与油垢;各部绝缘无老化、裂损;绕组无变形、位移、松动;各绕组引出线无裂损、开焊;原边绕组A端引出线的外包绝缘更新。
二、绕组间的绝缘筒、撑条及垫块无裂损、变形及松动;绕组上下端部衬垫的绝缘纸板平整、无磨损,安装牢固。
三、铜排间木夹板无裂损;螺栓及螺母良好;所有紧固件防缓装置齐全、作用良好。铜排及其端部软连线不许有裂损、开焊,连接牢固。
四、检查铁心轭部紧固状态及其所连接的附件状态良好;接地装置完好。
第25条 主变压器油箱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除油箱各部油垢,箱沿须平整、无凹坑,箱体无裂纹、变形。
二、油箱各油路畅通,安装座、吊耳无裂纹;各阀门开关动作灵活、闭合严密;油箱须承受50kpa压力试验24小时,无渗漏及永久变形。
三、盖板无裂纹、变形,盖板和上下油箱连接严密,不许有渗油。各导电杆螺纹及A瓷瓶安装座的法兰盘螺纹完好。
四、副油箱无裂纹、变形,油位表、油温表作用良好。
第26条 主变压器附件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洗油散热器,散热管全部畅通、无积垢,须进行压力试验,不许有渗油。
二、全部密封垫、支持橡胶锥更新。
三、各绝缘瓷瓶清洁,无裂损、烧痕,其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四、变压器油物理化学指标、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国家标准(SYB1351-76)。
五、吸湿剂更新;除酸硅胶更新;硅胶罐完好、无泄漏。
第27条 主变压器器身组装后,须进行烘干处理;主变压器组装时,须保证器身油箱内可靠压紧。注油后油位符合标准。其整体电气性能符合试验规定。
平波电抗器
第28条 平波电抗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解体平波电抗器,分解绕组与铁心;绕组不许有裂纹、烧痕、变形;各焊接部分无开焊;气隙均匀、无异物。
二、各绝缘件无老化、过热和裂损;空隙绝缘板的厚度应符合图纸要求。
三、铁心无过热、锈蚀、烧损及磨损;铁轭、铁心接地铜片良好;铁心铁轭夹紧螺帽无松动,焊点无开焊。
四、黄铜螺杆无裂纹,螺纹良好,直径符合限度要求;压钉无歪斜,螺纹无损伤,压紧作用良好;压钉垫圈凹槽深度超限者更新。
五、平波电抗器组装时,撑条须使绝缘筒可靠定位,铁轭、铁心、气隙垫片可靠压紧,各接地片安装须符合图纸要求,绕组安装牢固,绝缘件齐全,黄铜螺杆对地绝缘良好,各安装尺寸正确。
六、组装后须整体浸漆、烘干;其性能符合试验规定。
一般变压器、电抗器和互感器
第29条 一般变压器、电抗器和互感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部清洁、接线紧固、无断裂,标记清晰;铁心及安装螺栓不许有松动。
二、绕组无断路、短路,外包绝缘无过热、裂损;绕组须浸漆。
三、变压器、电流互感器变比须符合图纸要求。
第30条 高压电流互感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电流互感器穿墙瓷瓶清洁,无裂损、烧痕;其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二、瓷瓶半法兰盘及顶盖密封良好,导电杆无裂纹,安装牢固。
三、外露铁质零件须除锈、涂防锈漆。
四、其它须符合一般电流互感器技术条件。
第三节 电 器
受 电 弓
第31条 受电弓检修符合下列要求:
一、底架、框架、各杆件、拐臂、扇形板及铰链座无裂纹、开焊、变形;杆件局部腐蚀深度不大于原厚度1/4;各关节动作灵活,轴承须更新。
二、弓头、弓头支架及各销套均须更新;软连线氧化及断股者更新。
三、各弹簧无锈蚀,升弓与降弓弹簧须做特性试验,应符合图纸要求;传动气缸、缓冲阀尺寸及其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
四、支持瓷瓶与传动瓷瓶光洁,无裂纹、缺损及烧痕;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五、受电弓组装后,其性能须符合试验规定。
主断路器
第32条 主断路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灭弧室动、静触头更新;接触管须镀银,动、静触头的接触电阻符合限度规定。
二、隔离开关静触头、触指、法兰、联接件、珠子、导向垫圈更新。
三、非线性电阻、接触片及干燥剂更新。
四、主阀块、延时阀的膜片、阀杆及阀以及起动阀的阀杆更新;启动阀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
五、传动气缸活塞、活塞杆、连杆及连杆销无裂纹、变形,其尺寸及配合间隙须符合图纸要求;套筒和活塞环更新。
六、分、合闸线圈更新。
七、控制轴、轴承、辅助开关、导线及插座更新。
八、瓷瓶光洁,无裂纹、缺损、烧痕;法兰粘接无裂纹及脱落。
九、全部弹簧及密封件更新。
十、储风缸无裂纹、变形和机械损伤,内部应清洗,其强度性能须符合试验规定。
十一、组装后其性能和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调压开关
第33条 调压开关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全部接触元件应符合限度要求;小杠杆及轴承更新;杠杆各部无裂纹、损伤、变形,动作灵活;编织线及弹簧更新;静触头座齿部磨耗、损伤者更新。
二、解体清洗气缸;皮碗、凸块、夹叉更新。
三、绝缘方轴自由状态下弯曲不大于2mm,表面涂漆,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绝缘层有裂纹、严重烧损者更新;烧损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者可修补,修补后局部绝缘介电强度试验电压9.5kv。
四、扇形调节器无裂纹、变形,螺纹良好;圆锥销、机械联锁杆及弹簧更新。
五、各传动齿轮无裂损,齿顶厚度不小于原形的80%;拨轮、蜗轮、蜗杆更新。
六、自整角机及其传动齿轮更新。
七、各框架不许有裂纹。
八、低压联锁、导线、插座更新。
九、主凸轮更新;辅助凸轮不良者更新;绝缘板浸漆处理。
十、摩擦偶合器更新。
十一、组装后触头压力、接触偏差、开闭角度和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
十二、绝缘电阻、绝缘介电强度及气密性符合试验规定。
硅整流机组
第34条 硅整流机组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硅机组解体(元件与散热器组件不分解)、清洗、检查,管芯、瓷环、散热器、压紧螺栓、绝缘套管状态良好;橡胶减振圈更新;铜编织线有变色、断股者更新。
二、机组框架除锈、清洗、涂漆。
三、快速熔断器清洁、无裂损,指示件良好。
四、元件特性须符合图纸要求。
五、均压电阻、保护电容器须状态良好,其参数符合图纸要求。
六、组装后各等位元件之间,在自由状态下其最小间隙不小于3mm。
七、机组均压、均流系数、绝缘电阻及绝缘介电强度符合试验规定。
位置转换开关
第35条 位置转换开关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解体检查转鼓无变形、烧痕;尼龙轴套、皮碗、拨叉、销、活塞杆、联锁触头组更新。
二、静触头安装板无变形、烧痕;编织线无过热、变色、断股。
三、组装后,其动作性能、气密性、绝缘介电强度符合试验规定。
控制电源屏、励磁电源屏
第36条 控制电源屏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KC板更新;并在试验台上进行特性试验,空载和满负载时电压波动不超过5%。
二、整流元件、晶闸管、阻容元件须符合图纸要求。
三、框架除锈涂漆;接插件、端子板、绝缘导线更新。
四、单极自动开关及电压抑制器,其整定值符合图纸要求。
五、整流变压器、脉冲变压器须符合图纸要求。
六、组装后,其输出特性、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第37条 励磁电源屏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LX、KC板、接插件及端子板更新。
二、整流元件、晶闸管、阻容元件须符合图纸要求。
三、熔断器清洁、无裂损,指示件良好。
四、框架除锈涂漆;绝缘导线更新。
五、组装后,其特性、通风量、绝缘介电强度符合试验规定。
司机控制器、接触器、电空阀、继电器
第38条 司机控制器、电空阀、继电器更新;接触器线圈及动、静触头更新,接触电阻不大于30μΩ;其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和试验规定。
直流互感器、电压变换器
第39条 直流互感器引线端子状态良好,其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24V、48V直流电压变换器更新。
电阻器、电容器
第40条 各类电阻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动电阻、固定分路电阻、磁场削弱电阻、劈相机启动电阻等元件及瓷件完好,其电阻值、对地绝缘电阻、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图纸要求和试验规定。
二、绕线电阻不许有断路、短路、过热变色,绕线管无裂损,珐琅电阻釉层不许有脱落,连线不得断股;电阻器安装座不许有裂损。
三、司机室取暖电炉无接地、断路,配件齐全,瓷件无裂损,其电阻值及对地绝缘电阻、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图纸要求和试验规定。
第41条 电容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容器内部无短路、断路;绝缘瓷件清洁、无裂损,接线良好。
二、电解电容器更新;油浸纸介电容器过热、漏油、箱体膨胀及裂损者更新。
三、电容值及其电压等级符合图纸要求。
照明、保安装置和开关
第42条 照明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照明灯、信号灯的灯具及附件完整、齐全、规格正确,接线及安装牢固,光照良好,显示正确。
二、前照灯、副头灯的反射镜不许有污损,聚焦良好;前照灯照射距离在300m以上;灯座及其外罩密封良好;触发器更新,触发装置作用可靠。
第43条 保安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规格熔断器齐全良好,熔体型号、容量符合图纸要求。
二、放电间隙无烧痕,调整值符合图纸要求。
第44条 各开关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刀形开关的动、静刀片无烧损,接触面不小于80%,刀片厚度不小于原形的90%;刀片固定可靠,底座无裂损、过热;弹簧片无裂纹、变形,弹性良好。
二、各按键开关、控制电源联锁开关、扳钮开关及按钮开关更新;其它万能转换开关不良者更新。
蓄 电 池
第45条 蓄电池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铁箱、框架无裂损、变形、锈蚀,涂防锈漆。
二、蓄电池元件、连接板更新;箱体绝缘板不良者更新;单个元件电压不低于1.25V,电解液面高出极板5~12mm,比重和化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蓄电池容量不许低于100AH。
辅机保护装置和轮缘喷油器控制装置
第46条 解体检修辅机保护装置和轮缘喷油器控制装置,组装后其性能须符合试验规定。
第四节 仪表
第47条 仪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电气仪表、速度表及传感器更新。
二、各仪表须按国家计量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校验,合格后须注明校验单位与日期并打好封印。
三、仪表须安装牢固、表盘清晰、指示正确、照明良好。
第48条 位置指示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解体检修位置指示器,各部件清洁、无裂损,表盘清晰;自整角机更新。
二、组装后,其各位置指示正确,作用良好;无卡位、跳位及摆位现象。
第五节 电线路
第49条 电线路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控制、辅助电路(包括屏柜)及主电路仪表、保护线路的导线更新。
二、主电路电缆不许有接头,凡有膨胀、挤胶、结瘤、发粘及变硬、发脆、裂纹、损伤者更新;主电路电缆接头更新。
三、接线端子、线号清晰齐全,线束卡子作用良好;线管、线槽、线道清洁、干燥、保护完好,安装符合图纸要求。
四、铜排不许有裂纹、过热,连接处搪锡、密贴、紧固,排列整齐,线号清晰;组装后导体表面涂漆;各固定点安装牢固,夹件与绝缘件完好。
五、经部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配线须纳入线束、线管、端子排、多芯接插件中,排列整齐。并将其布线图附在机车履历簿内。
第50条 端子排及接插件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端子排接线板、绝缘柱及绝缘板清洁、无烧痕、裂损。
二、端子排接线排列整齐,螺栓、螺母、垫圈及连接片完好齐全,导线焊接良好,线号清晰、正确,接线紧固。组装后,其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三、控制电路接插件更新;其接线后线间及对地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四、主电路库用插座、电炉插座、控制电路库用插座更新;辅助电路库用插座不良者更新。
第六节 车体及牵引装置
车 体
第51条 车体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侧墙及底架清洗、除锈;各梁、板不许有裂纹、开焊,底架局部腐蚀深度超过原形的20%时进行补强焊修或截换,焊缝开焊时可焊修处理;旁承猛钢板和支承更新;底架须涂防锈漆和表层漆。
二、中心支承上座有裂纹或变形时更新。
三、车体侧板、顶板、顶盖不许有裂纹;侧板平面度在1平方米内不大于5mm;各板(以焊缝为界)局部腐蚀面积超过40%时更新。
四、走台板、车顶排水檐、各门(铁质门须状态良好)、窗、密封条、门锁、侧窗滑轨、滤尘网须更新;司机室前窗玻璃不良者更新。
五、走廊地板平整,梯子、司机台等须完好,并安装牢固;扶手、座椅有裂损、变形时更新。
六、排障器、车钩提杆座不许有裂损、变形;侧向限制器更新。
第52条 车内装饰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司机室内壁木质结构的装饰板、顶板及隔音层更新;地板平整、完好,其合缝间隙不大于5mm。
二、钢结构的司机室侧板、顶板平整、密封良好,铆接牢固。
牵引装置
第53条 车钩及缓冲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钩头、钩体、尾框不许有裂纹、变形。
二、钩头各零件的磨耗部分须恢复原形;各销、套、从板更新。
三、解体检查缓冲器,各磨耗部分恢复原形,弹性元件更新;组装后施加550~750kN的力,其变形量不大于60mm。
四、车钩“三态”作用良好。
第七节 转向架
构架及附属装置
第54条 构架及附属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构架及附属装置无锈蚀、不许有裂纹、开焊;构架母材有裂纹时更新;焊缝开焊时可焊修处理。
二、构架各梁无弯曲、变形、凹坑,各部配合尺寸符合限度要求。
三、各销、套更新。
四、砂箱不许有裂纹、变形,箱形腐蚀深度超过1mm时更新。
五、排石器、扫石器状态良好。
第55条 轮缘喷油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箱、截断阀、管路清洁、无泄漏,作用良好。
二、喷嘴、橡胶油管、分配油泵更新。
三、组装后其性能符合试验规定。
支承及弹簧悬挂装置
第56条 支承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旁承导框、支杆、支承体、帽、防尘罩更新;旁承弹簧不许有裂纹、碰伤,压力试验符合图纸要求,弹簧不许与座相碰。
二、中心支承体不许有裂纹、变形;橡胶锥、锰钢板更新。
三、中心支承拉杆无裂纹、变形;防尘罩、橡胶件更新;连杆、弹簧、导套(弹簧座)、弹簧拉杆、弹簧套筒与螺母状态不良者更新。
第57条 弹簧悬挂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均衡梁不许有裂纹、变形、开焊;销、套、中心销及挡板更新。
二、牵引电动机悬挂座、吊杆及压板不许有裂纹、变形、磨损;吊杆裂纹时更新;吊杆销、套及橡胶垫更新。
第58条 油压减振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压减振器有裂纹、变形时更新。
二、油压减振器的节流阀片、活塞环、工作油、各密封胶圈和减振胶垫更新;活塞杆不许有弯曲和有阶段性磨痕;缸筒内壁有拉伤时更新。
三、组装后其性能符合试验规定。
轮 对
第59条 轮对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轴各部有裂纹及探伤透声不良者更新;抱轴颈、轴头端部拉伤、碾堆可旋修处理;螺孔内螺纹、顶尖孔及拨杆销孔须状态良好。
二、轮毂、轮辐、轮辋无裂纹、缺陷;轮毂、轮辋允许按有关规定旋削或堆焊。
三、新轮箍组装前必须经超声波探伤,不许有裂纹及内部缺陷;装配时不许加垫。
第60条 轮对组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轮心(从动齿轮已装好)压力曲线平稳均匀上升,且曲线的长度不小于其理论长度的80%;压装将终止时,在曲线全长上允许有15%的平直线,或在曲线末端10%处压力降低不超过最高压力的5%;压力曲线不许有明显的锯齿形。
二、轮对组装后严禁利用反压调整轮箍内侧距离。
三、轮对组装采用注油压装时,应根据TB1757—86《机车车轮与车轴注油压装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组装的轮对须按有关规定打好轴端标记。
从动齿轮及抱轴承
第61条 从动齿轮及抱轴承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动齿轮不许有裂纹;齿圈不许有松动;齿圈及齿轮心禁止焊修;挡油环顶部厚度不小于原形的3/4。
二、齿圈与齿心装配的曲线的要求与轮心组装相同。
三、抱轴瓦、键、毛线刷更新;抱轴承座不许有裂纹、变形、开焊;键在槽内的凸出高度为5mm。抱轴承组装后,瓦背须与座密贴,不许采用等级修。
四、齿轮箱更新;组装后不许漏油。
五、轮对与牵引电动机组装后须进行磨合试验(牵引电动机转速1227~1551r/min),正反方向各运行30min,转动正常、平稳、无异音。
轴箱及接地装置
第62条 轴箱及接地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轴箱体及前后端盖不许有裂纹、变形及非正常磨耗;轴箱拉杆体及杆不许有变形及损伤;橡胶油封、轴箱拉杆橡胶件更新。
二、轴承更新。
三、接地铜轴、电刷及接地软线更新;组装后电刷接触面不于70%。
基础制动装置
第63条 基础制动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安装座、制动缸、杠杆及闸瓦托无裂损、变形;油堵作用良好。
二、各销、套、防尘罩、传动螺杆、传动螺母、调整螺母、棘轮、棘勾等磨耗件更新。
三、制动缸缸壁无拉伤;皮碗更新;塔形弹簧自由高、刚度及鞲鞴行程须符合图纸要求。
四、制动缸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
五、手制动机各转轴无裂损、变形;链条无腐蚀、裂损,其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
第八节 空气制动系统
空气压缩机
第64条 主辅空气压缩机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辅空气压缩机检修缸体不许有拉伤;机体、曲轴、连杆、气缸盖、缸体不许有裂纹,禁止焊修。
二、气阀组、活塞环、销、套、连杆螺栓、油泵齿轮、滤尘网、轴承更新。
三、清洗散热器、滤尘器及管道;散热器须经600kPa的气压试验,保持3min不许漏泄。
四、组装时轴瓦与曲轴颈接触面不少于80%;瓦背与连杆孔接触面不少于70%。
第65条 组装后主空气压缩机性能须符合试验规定。
制动机、风缸及空气管路系统
第66条 制动机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JZ—7型制动机
1、单独制动阀、自动制动阀、中继阀、分配阀、作用阀等检修后,其性能符合图纸要求。
2、凸轮、滚轮及作用不良的杠杆机构须更新。
3、空气系统各膜片、皮碗、O型圈和垫等橡胶件全部更新。
4、裂损、变形、腐蚀的挡圈须更新。
二、DK—1型制动机
1、空气制动阀、中继阀、分配阀、紧急阀、分水滤气器、放风阀、压力开关等检修后,其性能符合图纸要求。
2、电空控制器、电空阀更新。
3、DK型制动阀、紧急阀的微动开关、作用凸轮及卡铁更新。
4、各膜片、O形圈和垫等橡胶件全部更新。
第67条 风缸及空气管路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风缸、各辅助控制风缸及管路须清洗、消除变形,并按规定进行水压试验;风缸内壁腐蚀深度达到原形的1/3时更新。
二、各截断阀、止回阀、排水阀、门联锁阀、安全阀、空气压力调节器、油水分离器等检修后须作用良好,严密可靠。空气压力调节器微动开关更新。
三、空气管路须清洁、畅通;风管内壁腐蚀深度达到原形的1/3时更新;制动软管、制动缸软管、司机室风表管、刮雨器、喇叭膜片更新。
第九节 油饰及其它
油 饰
第68条 车体内外整体除锈后,涂防锈漆,并按图纸要求涂表面漆,漆膜须均匀光亮,不许有淌漆现象;转向架及各电机、电器部件按图纸要求涂漆或单独喷漆。
其 它
第69条 各保安装置解体检修后作用良好,使用可靠。
第70条 全部镀件须重新电镀。
第71条 各机组、部件的铭牌齐全、清晰;规定的机车标志、路徽、号码齐全。
经过修理的部件上应保留原制造厂的铭牌,并加装修理厂的铭牌。在第二次修理时,应换掉第一次修理厂的铭牌。
第十节 机车总装落成试验及试运
机车总装落成试验
第72条 机车大修后均应在1、2端司机室操作,进行全部低压、高压试验,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辅、控制电路对地绝缘电阻分别不低于5、1、0.5MΩ。
二、在77~115.5V控制电压波动范围内,进行控制电路功能及电器动作试验,须作用良好。
三、网压在20~29kV波动范围内进行高压试验,观查辅助电机转向、起动及运行状态;各牵引电动机转向、各电器动作及仪表显示正确;各保护装置及RC过电压保护电路作用良好、可靠;检测劈相机发电相并联运行的空载电流,运行稳定状态应为0。
四、淋雨试验,开动全部牵引通风机,不许有漏雨处所。
五、空气制动系统综合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
六、各门及车顶门保安联锁作用良好;接地装置、紧急停车、无火回送装置及安全距离须符合图纸要求。
厂线试运
第73条 厂线试运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距离不少于3km。
二、机车的控制系统、制动及走行部等工作正常、作用良好、安全可靠,符合运用要求。
正线试运
第74条 机车正线(或试运专用线)试运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试运走行公里不少于100km。
二、机车试运,一半行程以不低于2/3小时制负荷运行,另一半以线路允许的最高速度运行,但不许超过机车构造速度;各牵引电动机的电流分配偏差不许超过10%。


三、在牵引电动机电流400±10%A时,进行磁场削弱试验,牵引电动机等部件工作正常。
四、机车电阻制动性能正常,励磁电流和制动电流的最大限制值正确,限制作用良好。
五、机车运行中,各部件无漏油、漏气、过热、异味及异音。轴箱上部中间位置的温升不超过30℃,抱轴承极限温度不超过50+0.6t℃(t为环境温度)。
六、试运后须对机车进行全面检查,允许做必要的修理和调整。若有解体抱轴承或三个齿轮箱、更换牵引电动机等主要部件之一的修理工作时,或试运中曾发生接地、短路、烧损故障,虽已处理,但原因未查明时,须再次试运。若故障原因已查明并已处理,是否需要试运,在确保安全
的前提下,由驻厂验收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章 限度表和试验规定

限度表和试验规定使用说明
一、“原形”系指原设计尺寸或数据(若设计修改时,应以修改后的设计值为准)。
二、“限度”系指机车或部件大修时,超过或不符合此数值的部件,必须予以修理或更换。
三、本限度表和试验规定所列的数字的单位,除注明者外,一律用下页附表所示的单位。
(附表略)



1990年12月1日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特区的发展,平衡经济特区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我们研究,决定在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建成生效后,对该经济特区内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特区内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同时授予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更大的税收管理权限。为此,特规定如下:
一、特区内资企业生产并在本特区内销售的产品,各种矿物油、烟、酒,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产品税;其他产品,由特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照征、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二、特区内资企业进口的各种矿物油、烟、酒,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产品税;进口的其他产品,由特区人民政府确定征、免产品税、增值税。
三、特区内资企业出口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以外,都予免征或退还产品税、增值税。
四、特区内资企业将减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进口或生产的产品运往内地,应当在经过特区管理线时,依照税法规定交纳或补交产品税或增值税。
五、特区内资企业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为了适应特区情况,需要简化征收而调整税率,或者增加征税项目的,由特区人民政府确定

六、特区内资企业,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交纳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特区经营的中央、省级和其它国营内地企业,内联企业税后分得的利润,按隶属关系回原地连同本企业的利润一并计算交纳所得税(扣除已在特区交纳的所得税)、调节税。
2.特区所属的地方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由财政部门核定企业留利比例,剩余利润是采取上缴利润或征收调节税办法,由特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3.在特区经营的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是否再征一道地方附加,由特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七、在特区内的内资企业归还各种借款,应由企业在税后利润和自有资金中归还。
八、各种地方税的税率、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及其开征、停征的时间,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九、本规定只适用在深圳经济特区开办的内资企业。经济特区在内地开办的企业,应依照企业所在地的征税规定执行。



198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