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坚决制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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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坚决制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坚决制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自农业发展银行组建特别是业务基本自营以来,各地在强化信贷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粮棉油库贷挂钩比例逐年有所提高。但是,由于粮食企业连年亏损,加之银行各项管理措施未能到位,企业大量挤占挪用收购贷款(含调销、储备贷款,下同)的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亏损挂账
大量增加。因此,从严加强信贷管理,坚决制止企业继续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制止亏损挂账增加,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是全行上下头等重要的任务。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近年来,粮棉企业大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亏损到银行挂账,严重阻碍了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不仅加大了农发行贷款风险,给国家造成了资金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同时也不利于粮食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改变。我们要坚决
贯彻落实朱总理关于切实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杜绝挤占挪用、实现封闭运行的指示精神,努力完成好国务院交给农业发展银行的任务。全行上下务必清醒地认识到,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主要是体现在国务院所要求的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目标的实现上,要彻底转变由银行去“统包企
业资金供应”的观念和做法,扭转收购贷款被企业亏损等大量挤占挪用的被动局面。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工作与加强资金管理、防止挤占挪用工作是一致的,只有搞好了封闭运行才能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各级行都要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统一认识,狠下决心,排除万
难,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把制止企业继续挤占挪用收购资金作为农业发展银行的中心工作。全行各项工作都必须围绕这个中心来进行。
二、切实加强信贷管理,抓好封闭运行各个环节的工作
(一)认真做好贷款发放环节的审查监督。各级行要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工作,应由银行承担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的粮棉企业在收购粮棉油时,分支行要按收购价款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严格核定贷款发放额度,并按收购进度逐
步发放贷款,逐日核对贷款投放与收购数量、金额是否一致,对贷款超过实际收购需要的部分,必须及时收回。禁止对没有收购粮棉油职能的企业以及在不收购、不调销粮棉油时发放收购资金贷款。要确保当年新发放的收购贷款与新收购的粮棉油所形成的库存值(包括必要的包装物等收购? 延?相一致。
(二)加强对粮棉油库存变化情况的检查。开户行要建立粮棉油库存台账,及时登记和反映企业库存变化情况。要建立和完善粮棉油库存核查制度,信贷人员原则上每3日要深入企业检查核实库存,对减少的库存要认真核查去向,确实做到库存减少,贷款相应收回。
(三)强化粮棉油调销结算和回笼货款的监督管理。凡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内开户企业之间的粮棉油调销,一律实行银行承兑汇票等转账结算方式;系统外企业之间的粮棉油调销,除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外,严格坚持“钱货两清”的结算原则。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凡粮棉收储
企业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对仍搞多头开户的企业要立即纠正。各级行要督促企业确保调销回笼货款及时存入基本账户,并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归还贷款本息之后的销售收入才能用于企业各种合理开支。
(四)加强对企业尤其是亏损企业财务状况和费用支出情况的监督检查。除必要的收购费用在贷款时已考虑外,企业的其他费用开支只能用粮棉油调销货款在归还相应贷款、支付利息后的剩余部分,以及有关部门的专项补贴款项解决。信贷人员必须经常深入企业,查清粮棉企业支付工资
、奖金、办公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开支的资金来源,坚决防止企业费用开支占用收购贷款。
(五)加大对贷款本息回收工作的力度。要通过加强对企业的账户管理,确保调销回笼货款全部归行。在此基础上,严格监督企业货币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企业随意坐支现金,从紧核定企业库存现金限额,对库存现金超限额部分,督促企业及时存入银行。
对企业的调销回笼货款,除企业支付税金外,要将所调销的这批粮棉油商品所占用的贷款本金全额收回,剩余的货币资金,要求企业留足按季收息部分,并存入利息保证金专户,以确保按季付息。对于货款回笼多、企业有利润的,还应尽力收回一部分企业历年拖欠银行的亏损挂账和其他不
合理占用的贷款。同时,各级行要采取措施,积极清收已被企业挤占挪用的收购贷款,督促企业制定清收计划,催讨应收货款,并监督其按期收回。
三、对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贷款、影响封闭运行的必须严肃处理
各级行要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执行信贷政策,凡粮棉油企业出现下列问题之一,要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报上级行批准后,坚决采取停贷措施:
(一)虚报收购数量或库存套取收购贷款并挪用;
(二)粮棉油赊销直接造成亏损挂账;
(三)粮棉油销售收入不入账和坐支现金;
(四)利用多头开户等方式转移挪用粮棉油调销货款;
(五)违反国家规定降价销售粮棉造成亏损无弥补来源,致使粮棉贷款不能足额归还;
(六)挤占挪用收购贷款购置固定资产、从事附营业务、投资有价证券、转借他人及用于有关部门集资摊派等;
(七)不按国家规定将粮棉油调销货款存入农发行专户、多头开户,挤占挪用收购贷款;
(八)利用兼并、改制、破产等名义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以及带粮分流人员等直接挤占挪用收购贷款。
各级行在对企业采取停贷措施的同时,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汇报,并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认真分析原因,督促企业及时纠正。对因财政部门应拨补储备费用和利息未能及时足额到位,以及未按规定及时动用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超合理库存利息和费用而造成亏损占用收购贷款,要积极向政府汇
报并要求督促财政在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足额拨补到位。对企业因当地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或支持而挤占挪用收购贷款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告,提请其纠正。粮棉收储企业和当地政府及时纠正了,就要及时恢复贷款,对拒不纠正的,不能恢复贷款? 7财笠狄蚣氛寂灿檬展捍畋慌┓⑿型4斐筛┟翊颉鞍滋酢钡模┮捣⒄挂胁怀械T鹑危τ傻钡卣涸穑⒁笆笔栈丶氛寂灿么睢8骷缎性谑凳┥鲜鲋撇么胧┦币笆苯榭錾媳ㄗ苄斜赴浮? 四、建立和健全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责任制
各级行行长要认真负责组织所辖地区严格执行总行的统一规定,坚决杜绝对信贷政策不敢执行、执行不严现象的发生。各级行要按“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要求,层层建立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考核制度,将当年新发放收购贷款与新收购粮棉价值(含必要的收购费用)的比例、粮棉油调销
货款归行率、调销货款收贷率、企业以往挤占挪用贷款收回率以及年末粮棉油贷款余额与同期粮棉油库存值的比例等指标,作为检查和考核下级行和信贷员管理工作实绩的主要依据,并与安排费用指标和个人目标责任津贴挂钩。各级行要切实充实信贷队伍,推行派驻信贷员制度,实行分片
包干、责任到人。信贷人员要对企业开户状况、调销资金回笼情况和企业各种费用开支情况严格监督检查,按规定发放和及时收回贷款,对企业违反规定的,要立即制止,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库贷挂钩”原则编制、实施和调整信贷计划,灵活调度资金。会计
部门要加强企业的账户管理和柜面结算监督。稽核部门要加强对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和影响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关键环节的稽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对处理结果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人事部门要把贯彻执行信贷政策情况作为考核干部工作实绩的主要内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要实行行
长负责制。对敢于负责、严格执行总行规定、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通报表扬和嘉奖。对贯彻执行信贷政策不力、没有完成有关责任目标、所辖地区企业继续挤占挪用收购资金、亏损挂账继续增加、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行长的责任,直至免去其职
务。对工作不认真负责、不按规定如实反映情况和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后果严重的要调整工作岗位直至责令调离农业发展银行。
五、迅速建立信贷管理报告制度
各级行要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对信贷管理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准确向上级行报告。要高度重视加强信贷管理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现有信息处理手段的作用。开户银行要按规定督促企业及时提供和认真审核财务、商品调销数量、价值及有关报表资料。特别是在采取停
贷措施之前,要切实核准情况,一旦实施停贷,要立即将被停贷的企业、停贷的原因、涉及的金额、停贷的影响以及解决的意见等,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书面报告上级行。在收购旺季,地(市)分行每3天要向省级分行报告情况,省级分行每周一将上周的有关情况汇总并传真上报总行工商? 糯俊? 六、加强领导,确保各项信贷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
各级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贯彻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争取政府领导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理解。要组织全行职工学习掌握《通知》精神,统一思想和认识。各级行行长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抓好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工作,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把工作落到实处。加强与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粮棉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协商和解决收购资金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在强化管理的同时,要积极参与和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充分利用改革带来的有利条件,为粮棉企业提供优质信贷服务,搞好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既不
能因我行的工作不到位而出现给农民“打白条”现象,也不能因管理不严造成贷款被挤占挪用和亏损挂账。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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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修正)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1月15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8月1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外国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华侨和市外其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华侨和市外其他人士,可以授予“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推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
(二)为本市制订城乡发展规划,环境、资源保护和重大技术政策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贡献突出的;
(三)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五)为发展本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七)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三条 符合授予“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市级机关工作机构推荐。推荐单位应当填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上海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
(一)被推荐人是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市外其他人士的,向有关市级主管部门申报。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及其他有关市级主管部门收到推荐“上海市荣誉市民”的申报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协调、综合平衡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举行仪式,颁发《上海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证书由市长签署。
对获得“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应当给予礼遇。
第六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5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外国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法规名称修改为:“上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二、序言改为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华侨和市外其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三、第一条改为第二条,修改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华侨和市外其他人士,可以授予‘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推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
(二)为本市制订城乡发展规划,环境、资源保护和重大技术政策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贡献突出的;
(三)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五)为发展本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七)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第二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三条和第四条:
1、“第三条 符合授予‘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市级机关工作机构推荐。推荐单位应当填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上海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
(一)被推荐人是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市外其他人士的,向有关市级主管部门申报。”
2、“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及其他有关市级主管部门收到推荐‘上海市荣誉市民’的申报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协调、综合平衡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五、第三条、第四条合并,作为第五条,修改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举行仪式,颁发《上海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证书由市长签署。
“对获得‘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应当给予礼遇。”
六、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将“办法”两字修改为“规定”,删去“实施中的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外国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月15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科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9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科委、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
现将《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若干规定
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关于“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对外开放、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把采标工作同国家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紧密结合起来,把采标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采标的项目,各级技术进步计划中应予以优先安排。
二、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
企业的技术改造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产品质量为目标,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重点产品采标,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
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设备及有关的技术文件。引进的全套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必须达到采标要求。
三、企业开发新产品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采标的新产品要优先列入各级新产品开放计划,并优先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新产品的优惠政策。对采标重点产品项目,凡符合国家重点新产品规定的,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并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要围绕采标工作加强质量管理,积极推行等同采用9000系列标准的/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五、国家对采标产品实行标志制度。对于采标产品,企业可以自愿申请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简称采标标志),采标标志的申请程序和使用要求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采标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由国家和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内外公布。
六、对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在采购原材料、配套设备、备品备件时,必须优先采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
七、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及时为企业采标提供标准资料和咨询服务。各级科技和标准情报部门都要积极搜集国外先进标准和资料,为企业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
八、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采标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部门和地方的科技进步奖。对采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九、企业生产的产品,凡是有能力、有条件采用国标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都应采用相应的标准;暂时没有采标的重要产品,要限期采用。
十、对于已列入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等计划的采标项目,不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在贷款、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十一、各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
十二、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