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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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4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差额人数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征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可以委托税务、财政部门代为征收或扣缴,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征收。”

将第五条第三款删除。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审批,严禁挪作他用。”

四、将第十三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4年修正本)

(1995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是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残疾人劳动就业状况调查;

(二)残疾人劳动能力评估和职业培训;

(三)残疾人就业咨询、登记和职业介绍;

(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0.5以上、不足1人的,按安排1人计算;安排1名盲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差额人数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征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可以委托税务、财政部门代为征收或扣缴,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六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审批,严禁挪作他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

(二)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贴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必需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向市或者所在区、县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递交单位职工情况表,如实填写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情况。

第十条 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和各单位填报并经核实的单位职工情况表,确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和缴纳的数额,并且向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第十一条 因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或者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财务结算或者决算报表提出申请,报送市或者所在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缓缴或者减、免缴纳。

第十二条 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的,市或者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应当向该单位发出《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决定书》;令其限期缴纳。逾期缴纳的,每日按缴纳数额的5‰计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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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品运销的监督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建立良好的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品开采、运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包括原生矿(砖瓦粘土、沙石、砂金)块矿(石灰石、花岗石、硅石)、粉矿(重钙、轻钙、高岭土)宝玉石、精矿、烧结矿、矿泉水、地热水等。
本办法所称矿产品运销,是指将矿产品从开采地向外运输和销售的行为。
第三条 市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矿产品运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品运销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矿产品运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采矿权人运销矿产品,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办理《矿产品准运证》。
《矿产品准运证》由市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不得仿造、涂改、转让。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并开具全国统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
第六条 收购矿产品,应当索取《矿产品准运证》或者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
收购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经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
第七条 运输矿产品应当持有《矿产品准运证》。
外地矿产品运入本市,应当持有外地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矿产品准运证》或者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向本市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补缴。
第八条 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矿产品运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国家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
第十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矿产资源补偿费2‰的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 仿造、涂改、转让《矿产品准运证》的,由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由义务人承担应当代扣代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三条 阻碍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机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月12日

关于印发《规范电力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规范电力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电监办〔2008〕40号


会内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中电联:

《规范电力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会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规范电力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要“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最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08〕2351号)。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制定规范电力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严格自律、规范发展”的方针,集中整治当前行业协会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健全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要用一年左右时间,解决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使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会员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明显增强;用两到三年的时间,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关系,使政策法规比较健全,监管体制比较完善,自律机制得到加强,行业协会规范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二、工作范围
这次专项治理规范工作的范围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包括所属分会和代管单位)的服务和收费行为;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为电力业务许可工作提供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在行业协会中兼职的电监会及派出机构工作人员。
三、主要任务
(一)集中整治电力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下列四类问题:
1、行业协会违法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提供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的,以及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的。
2、行业协会违反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规定,依靠代行行政管理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的。
3、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违法出具认定报告或出具虚假认定报告,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市场中介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违反商业道德、严重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
4、社会中介机构在依法或接受委托授权实施认证、检验、鉴定以及举办资格考试等,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定的;依据委托、授权的行政职能,或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以及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的。
(二)集中规范下列政府行政行为:
1、坚决纠正将特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进行指定服务;坚决纠正干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依法自主开展活动等行为。
2、严肃查处电监会机关、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把行业协会作为自己的“小金库”,利用其资金或借用其账户滥发福利,以及公务人员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无偿占用财物、报销个人费用等问题。
(三)重点健全以下长效机制: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文件的要求,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健全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快建立行业协会评估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建立健全行业协会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2、加快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进一步把应该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等服务的制度。行业协会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彻底分开。
3、完善监管体制。探索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调整和完善行业协会的代管关系。
四、具体步骤
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研究、制定方案(2008年9月底前)。对行业协会和委托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对非法干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找准问题症结和工作的切入点,制定集中整治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集中整治(2008年10月至12月)。组织开展本单位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明确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的程序和处理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区分情况,有的进行自纠整改,有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纠正处理。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自2009年1月起)。在推进集中整治的同时,在职权范围内组织制订相关制度,推进规范发展。对委托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作出规定。
以上三个阶段,每完成一个阶段,有关单位要将工作情况写出专题报告。
五、工作要求
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责任重大。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责任制,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务求专项治理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加强组织领导。电监会成立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安排,进行工作指导。工作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王禹民(电监会副主席、党组成员)
副组长 江岩(电监会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成 员 谢振华(中电联党组书记、常务副理事长)
陈群(电监会办公厅主任)
张燕敏(电监会资质中心主任)
李晶华(电监会监察局副局长)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具体工作,搞好沟通协调。办公室主任由李晶华兼任,抽调办公厅、人事培训部、监察局、资质中心和中电联各1名处级干部作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明确责任分工。中电联负责行业协会及所属分会、代管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围绕工作任务开展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资质中心要对委托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进行电力业务许可服务及收费行为进行认真清理,研究提出规范意见。电监会派出机构要协助做好监管范围内电力行业协会的专项治理工作,并对委托行业协会及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纠正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兼职问题。
(三)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群众民主评议、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