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生产流通信息网络”第一批联网企业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21:57:43   浏览:81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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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生产流通信息网络”第一批联网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生产流通信息网络”第一批联网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为了进一步做好宏观经济调控工作和组织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转,我委决定建立信息中心,并责成中心抓紧开发建设“全国生产流通信息网络”。目前,作为全国经贸信息系统先期工程的“全国生产流通信息网络”(简称“网络”)正在紧张建设之中,预
计1994年1月底之前可以运行。按照“网络”与各省、区、市经贸委信息中心和“大二”以上企业直接联网的要求,国家经贸委信息中心将分期分批地开展与各地经贸委及企业的联网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网企业名单
第一批联网企业共1000家(见附件一),其中包括原“全国重点骨干企业生产调度信息网”联网企业685户。为了不影响工作,这些企业在完成新的联网之前,仍按现行方式运行,不要中断数据传输。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按照《全国经贸委系统信息工作会议纪要》(
国经贸〔1993〕456号)精神,积极支持这项工作。各联网企业要充分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掌握信息的重要性,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建立“网络”的宗旨
“网络”要为宏观经济调控服务,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服务,面向地方和行业管理部门、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重要商品市场、交易所,使这些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通过实时“网络”系统及时得到准确、丰富的信息。
三、“网络”的内容
按照总体设计,“网络”将包含生产、流通、物价、市场行情和宏观调控政策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先建立生产经营信息、市场信息、企业基本情况信息、企业财务状况信息、宏观调控政策信息和分析预测信息等数据库。应用现代通讯手段和计算机技术对这些信息进行存储、分类、检索
、加工处理、分析、传递和咨询,使“网络”成员单位既可输出自身信息,为政府部门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提供依据,又可通过“网络”宣传本企业及产品,并能从中及时获得所需的相关外部信息,为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决策找到依据。根据“网络”的运行情况和发展需要,
我们还将逐步丰富“网络”的信息内容,扩大系统规模和服务范围,使“网络”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网络”的形式
“网络”采用广域网方式。第一期先用两个镜像服务器保证“网络”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和每天24小时稳定运行。网络操作系统采用3.11支持。远程用户通过电话和调制解调器与“网络”相联,能够及时传输数据,实时查询“网络”的公用信息,并能够通过电子邮箱得到“网
络”发布的广播信息。本系统采用的是数据库管理系统。
五、对“网络”远程用户硬件设备的要求
“网络”远程用户所用微型计算机中央处理器()须为38625以上型号,内存()4以上,硬盘()可用空间20以上。优选微机的牌号为、、、、、、及等高可靠、兼容性好的机型。
预订通讯线路的传输速率为2400波特率();调制解调器要遵从协议。优选的调制解调器牌号为产的224、932、1432或产的96、24、96、24等。
联网单位必须有一部可国内直拨的长途电话。
六、对“网络”远程用户软件系统的要求
用户端的系统软件应为-3.3或-3.3以上版本的操作系统。其它软件由我委信息中心以5.25英寸1.2的软盘形式提供。
若远程用户的设备达不到以上要求,请及时向国家经贸委信息中心反映,以便酌情处理。
请第一批联网的单位填写《全国生产流通信息网络成员登记表》(见附件二),并务必于1993年12月25日前寄送国家经贸委信息中心。
七、联网及培训时间
“网络”投入运行后,即开展具体的联网实施工作。为了使“网络”建设好、运行好、管理好、使用好,真正发挥作用,我们将有计划地组织联网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网络”原理和概况;远程工作站的安装;“网络”系统及数据库介绍;应用系统使用方法及“
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等。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郭桂英
通讯地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信息中心
邮政编码:100053
电  话:(01)3045381、3045380
传  真:(01)3045380

附件:第一批联网企业名单

华中电网 山东电网
华北电网 东北电网
华东电网 西北电网
四川电网

北京第二棉纺织厂 西北第一印染厂
北京制呢厂 北京丝绸总厂
北京衬衫厂 北京第三棉纺织厂
天津国营印染厂 天津第三棉纺织厂
天津第一棉纺织厂 天津第二棉纺织厂
邯郸第三棉纺织厂 石家庄第二棉纺织厂
金州纺织厂 南充棉纺织厂
沈阳第一毛纺厂 哈尔滨亚麻纺织厂
上海第二纺织机械厂 上海第一绸缎炼染厂
上海飞达羽绒服装厂 八一棉纺织厂
上海第一印染厂 上海第三毛纺织厂
东风印染厂 无锡缫丝一厂
苏州第一丝厂 南通第二棉纺织厂
东吴丝织厂 协新毛纺织厂
苏纶纺织厂 浙江麻纺织厂
杭州丝绸印染联合厂 庆安纺织厂
江西棉纺织印染厂 青岛第五棉纺织厂
洛阳棉纺织厂 郑州纺织机械厂
郑州国棉三厂 郑州国棉五厂
安陆棉纺织厂 湘潭棉纺织印染厂
四川第一棉纺印染厂 晋华纺织厂

沈阳飞机制造公司 上海航空工业公司
西安飞机制造公司 北京新立机械厂
南方动力公司 北京东方科学仪器厂
西安发动机制造公司 北京首都机械厂
哈尔滨飞机制造公司 东安机械制造厂
贵州风华机械厂 昌河机械制造厂
黎明发动机制造公司 上海新中华机器厂
星光机器厂 新阳机器制造公司
南昌飞机制造公司 上海晨光机器厂
成都发动机公司 北京向东机械厂
上海新江机器厂 汉中○一二基地
贵州○一一基地

铜陵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盘锦天然气化工厂
国营桦林橡胶厂 北京橡胶一厂
北京有机化工厂 北京东方化工厂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山东轮胎厂
北京化工二厂 北京炼焦化工厂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 天津油漆厂
天津农药厂 天津市轮胎厂
河北辛集化工厂 唐山碱厂
化工部第一胶片厂 中国乐凯胶片公司
沧州化肥厂 石家庄化肥厂
太原化学工业公司 沈阳轮胎总厂
辽宁轮胎厂 南京化工厂
辽河化肥厂 辽宁化工厂
沈阳化工厂 锦西化工厂
大连染料厂 大连化学工业公司
四平联合化工厂 吉化集团公司
齐齐哈尔化工总厂 黑龙江石油化工厂
黑龙江化工厂 黑龙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大孚橡胶总厂 上海中南橡胶厂
上海正泰橡胶厂 上海轮胎橡胶公司
上海电化厂 上海天原化工厂
上海硫酸厂 上海溶剂厂
上海橡胶制品公司 上海化工厂
上海焦化厂 安徽轮胎厂
上海大中华橡胶厂 上海吴泾化工厂
上海吴淞化工厂 上海试剂一厂
上海氯碱总厂 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苏州化工农药集团公司 南京化工工业公司
连云港碱厂 巨化集团公司
厦门福达感光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原化肥厂
厦门电化厂 福建第二化工厂
三明化工厂 江西九江化工厂
潍坊碱厂 青岛碱厂
青岛第六橡胶厂 青岛第二橡胶厂
北京染料厂 山东荣成市橡胶厂
化学工业部第二胶片厂 河南省信阳磷肥总厂
国营河南轮胎厂 河南省信阳化工总厂
武汉葛化工业集团公司 湖北化工厂
北京化工实验厂 东风轮胎厂
湖南资江农药厂 下花园电石厂
湖南农药厂 湖南橡胶厂
株洲化工厂 湖南磷化工总厂
广州第一橡胶厂 湖北沙市农药厂
广西柳州化肥厂 南宁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鸿鹤化工厂 重庆轮胎厂
天源化工厂 泸州天然气化工厂
四川化工总厂 国营火炬化工厂
桂林南方橡胶(集团)公司 贵州开阳磷矿矿务局
贵州赤水天然气化肥厂 贵州橡胶工业公司
赤水天然气化肥厂 贵州有机化工厂
云南天然气化工厂 云南化工厂
昆明磷矿 陕西省兴平化肥厂
兰州化学工业公司 青海钾肥厂
银川橡胶厂 荆襄磷矿
开阳磷矿

河北金厂峪金矿 山东省招远金矿
山东省三山岛金矿 河南省桐柏县洞坡金矿
河南文峪金矿

齐齐哈尔车辆厂 株洲电力机车厂
大连机车车辆厂 长春客车厂
金州重型机器厂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北京人民机器厂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北京有线电厂 北京市雪花电器公司
北京开关厂 北京巴布科尔科斯有限公司
北京第二机床厂 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
北京第三无线电厂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
北京电视机厂 东北机器制造厂
北京重型电机厂 北京射线机厂
北京第一机床厂 北京重型机器厂
北京广播设备厂 天津重型机器厂
天津自动化仪表厂 天津通信广播公司
天津拖拉机制造厂 天津发电设备厂
天津电机总厂 天津液压机械集团公司
天津长城电子公司 邯郸纺织机械厂
石家庄电视机厂 石家庄水泵厂
保定变压器厂 经纬纺织机械厂
长虹机器厂 太原重型机器厂
辽宁无线电八厂 沈阳高中压阀门厂
丹东调谐器总厂 大连机床厂
沈阳第一机床厂 沈阳重型机械厂
大连柴油机厂 沈阳第三机床厂
沈阳高压开关厂 沈阳电缆厂
沈阳变压器厂 大连显像管厂
沈阳拖拉机制造厂 大连冷冻机厂
丹东市电视机总厂 沈阳水泵厂
大连电视机厂 大连第二机床厂
长春无线电一厂 上海工具公司
长春市拖拉机厂 东光无线电器材厂
黑龙江电机厂 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
黑龙江锅炉厂 齐齐哈尔第二机床厂
黑龙江汽轮机厂 第一重型机器厂
彭浦机器厂 上海永新彩色显象管有限公司
上海无线电十八厂 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机床总公司 上海自动化仪表公司
上海拖拉机厂 上海无线电一厂
上海无线电二厂 长江计算机联合公司
上海大隆机器厂 上海电视一厂
上海无线电四厂 盐城无线电总厂
苏州电视机厂 南京无线电厂
南通电视机厂 华东电子管厂
南京有线电厂 南京机床厂
无锡市电视机厂 江南无线电器材厂
无锡微电子联合公司 中国扬子电气公司
南京电视机厂 华晶电子集团公司
西湖电子集团公司 杭州制氧机厂
安徽省合肥叉车总厂 合肥无线电一厂
国营虹光电子管厂 青岛红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柴油机厂 潍坊华光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开封仪表厂 武汉机床厂
第二砂轮厂 开封空分设备厂
长沙电视机厂 广州无线电厂
佛山无线电厂 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
华强三洋电子有限公司 湛江三星农用运输车制造公司

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 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无线电一厂 宏明无线电器材厂
长风机器制造厂 南光机器厂
成都773厂 红光电子管厂
前峰无线电仪器厂 长征机床总厂
中国振华电子工业公司 青海第一机床厂
彩虹电子集团公司 西安仪表厂
陕西彩色显像管厂 陕西重型机器厂
吴忠仪表厂 上海鼓风机厂
上海电缆厂 上海柴油机厂
上海重型机器厂 上海机床厂
常州柴油机厂 济南第一机床厂
山东推土机厂 济南第二机床厂
洛阳矿山机器厂 第一拖拉机制造厂
武汉汽轮发电机厂 中原机械厂
武汉重型机械厂 武汉重型机床厂
湘潭电机厂 南方动力机械公司
长江机器厂 锦江电机厂
东方电机厂 东方汽轮机厂
第二重型机械厂 昆明机床厂
西北机器厂 长岭机器厂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河南安阳彩色显像管玻壳有限公司
黄河机器制造厂 兰州石油化工机械厂
青海重型机械厂 陕西压延设备厂
北京电子管厂 榆次液压件厂
沈阳鼓风机厂 四平联合收割机厂
黑龙江轴承厂 四川仪表总厂
杭州齿轮箱厂 洛阳轴承厂
武汉锅炉厂 长沙水泵厂
东方锅炉厂 陕西广播电视设备厂
开封高压阀门厂 济南试验机总公司

小屯水泥厂 工源水泥厂
新华水泥厂 建材七○一矿
中国高岭土公司 南墅石墨矿
东江水泥厂 北京南郊木材厂
北京玻璃总厂 北京-奥克兰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流璃河水泥厂 北京新型建材总厂
邯郸水泥厂 耀华玻璃厂
冀东水泥厂 河北唐山胜利陶瓷公司
唐山胜利水泥公司 太原平板玻璃厂
大连电瓷厂 抚顺水泥厂
沈阳玻璃厂 海城滑石矿
本溪水泥厂 大连水泥厂
通辽玻璃厂 松江水泥厂
锦西水泥厂 吉林省墙体材料总厂
柳毛石墨矿 哈尔滨水泥厂
上海平板玻璃厂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公司
上海水泥厂 江苏玻璃厂
宜兴陶瓷厂 常州建材总厂
南京长江水泥公司 中国水泥厂
顺昌水泥厂 福建水泥厂
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 淄博色釉料厂
鲁南水泥厂 德州振华玻璃厂
淄博建筑陶瓷厂 淮海水泥厂
唐山市陶瓷工业总公司 洛阳耐火材料厂
邯郸市陶瓷总公司 洛阳玻璃厂
洛阳水泥厂 华新水泥厂
株洲玻璃厂 湘乡水泥厂
广东珠江水泥厂 柳州水泥厂
峨嵋水泥厂 自贡市建筑陶瓷厂
昆明水泥厂 昆明平板玻璃厂
陕西咸阳陶瓷厂 红旗水泥制品总厂
陕西省新川水泥厂 耀县水泥厂
茫崖石棉矿 西卓子山水泥厂
唐山水泥厂

根河林业局 翠峦林业局
大兴安岭松岭林业局 北京木材厂
大兴安岭林业局 湖南人造板厂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 大兴安岭图强林业局
大海林业局 大兴安岭西林吉林业局
柴河林业局 黑龙江省南岔木材水解厂
大兴安岭阿木尔林业局 大兴安岭呼中林业局
东方红林业局 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沾河林业局 大兴安岭新林林业局
大兴安岭塔河林业局 大兴安岭十八站林业局
福州人造板厂

北京矿务局 萍乡矿务局
合肥供电局 阜新矿务局
重庆电业局 南京供电局
潞安矿务局 盘江矿务局
淮南矿务局 长春电业局
北京供电局 大同矿务局
淮北矿务局 成都供电局
汾西矿务局 辽源矿务局
鸡西矿务局 西山矿务局
长沙电业局 通化矿务局
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哈尔滨电业局
济南供电局 沈阳供电局
铁法矿务局 兰州供电局
晋城矿务局 天津市供电局
兖州矿务局 平顶山矿务局
阳泉矿务局 韩城矿务局
福州供电局 霍县矿务局
包头供电局 抚顺矿务局
杭州市电力局 西安供电局
七台河矿务局 双鸭山矿务局
鹤岗矿务局 北票矿务局
徐州矿务局 肥城矿务局
吉林电业局 舒兰矿务局
郑州供电局 沈阳矿务局
邢台矿务局 邯郸矿务局
无锡供电局 开滦矿务局
昆明供电局 铜川矿务局
上海市区供电局 大屯煤电公司
焦作矿务局 大连供电局
宁波供电局 井胫矿务局
峰峰矿务局 宝鸡供电局
新汶矿务局 青岛供电局
义马矿务局 枣庄矿务局
西宁供电局 南昌供电局
太原供电局 武汉供电局

石家庄内燃机配件总厂 上海内燃机厂
南京汽轮电机厂 杭州汽车发动机厂
杭州汽轮机厂 江西发动机总厂
济南轻骑摩托车总厂 柳州汽车厂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内燃机厂
株洲汽车齿轮厂 北京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陕西汽车齿轮厂 汉阳特种汽车制造厂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汽车厂
北京齿轮总厂 济南汽车配件厂
重庆汽车配件制造厂 四平仪表厂
青岛汽车制造厂 江西汽车制造厂
青岛专用汽车制造厂 天津汽车工业公司
上海汽车拖拉机联营公司 青岛汽车厂
武汉汽车标准件厂 柳州微型汽车厂
重庆汽车发动机厂 杭州汽车发动机厂
四川汽车制造厂 第二汽车制造厂
丹东汽车制造厂 北京汽车工业联合总公司
新疆汽车公司 长沙汽车制造厂
长沙汽车电器厂 第一汽车制造厂
长征汽车制造厂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南京汽车制造总厂 重庆汽车制造厂

北京合成纤维厂 北京手表厂
北京造纸包装工业公司 天津板纸厂
天津电冰箱工业公司 天津塑料制品工业公司
天津造纸厂 天津自行车二厂
天津津达服装厂 天津自行车公司
天津手表厂 保定化纤厂
鸭绿江造纸厂 营口造纸厂
丹东化纤工业公司 金城造纸总厂
营口市洗衣机总厂 丹东手表工业公司
复州湾盐厂 东齐电器集团公司
吉林造纸厂 石岘造纸厂
开山屯化学纤维浆厂 吉林化纤厂
佳木斯造纸厂 上海照相机总厂
上海自行车厂 上海电冰箱二厂
上海手表厂 上海造纸公司
上海自行车三厂 上海皮革公司
上海日用化学公司 湖北化纤厂
苏州电冰箱厂 金狮自行车集团公司
苏州塑料四厂 南京冷冻机总厂
杭州电视机厂 南平造纸厂
福日公司 青州造纸厂
烟台北极星钟表集团公司 青岛自行车工业公司
烟台合成革总厂 青岛电视机厂
青岛电冰箱总厂 平顶山锦纶帘子布厂
安阳市自行车工业公司 齐齐哈尔造纸厂
岳阳造纸厂 长沙电冰箱厂
南海糖纸企业集团公司 广州造纸厂
中山市国营中山糖厂 五羊自行车工业公司
万宝集团公司 柳州造纸厂
中山洗衣机厂 广东省斗门县白庶糖厂
重庆电冰箱厂 四川峨嵋山盐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纸厂 长江纸厂
四川久大盐业集团公司 成都洗衣粉厂黑龙江涤纶厂
羊口盐场新乡化纤厂 湖北化纤厂
江苏省盐业公司 仪征化纤工业公司
徐州合成洗涤剂厂 南京化纤厂
湖南日用化工总厂 成都涤纶厂
广汉涤纶厂 五通桥盐场
吉林新中国糖厂 上海钟表公司
福建省漳州糖厂 广东国营顺德糖厂
中山市国营中山糖厂 广东番禺梅山糖厂
桂平糖厂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
吉林松源食品工业公司 青岛啤酒厂

广州石油化工总厂 大连石油化工公司
洛阳炼油厂 锦西石油化工公司
大连石化总厂 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辽河石油勘探局
兰州炼油化工总厂 扬子石油化工公司
金陵石油化工公司 茂名石油工业公司
巴陵石油化工公司 辽阳石油化纤公司
镇海石油化工总厂 安庆石油化工总厂
齐鲁石油化工公司 大庆石油管理局
新疆石油管理局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
扬子石油化工公司 长庆石油勘探局
抚顺石油化工公司 锦州石油化工公司
上海石油化工总厂 玉门石油管理局
茂名石油化工公司 河南石油勘探局
中原石油管理局 胜利石油管理局
中原石油勘探局 大港石油管理局
江汉石油管理局 河南石油管理局
四川石油管理局 江苏石油勘探开发公司
华北石油管理局 吉林省油田管理局
青海石油管理局 江苏石油勘探局
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

北京卷烟厂 天津卷烟厂
石家庄卷烟厂 张家口卷烟厂
呼和浩特卷烟厂 营口卷烟厂
沈阳卷烟厂 延吉卷烟厂
长春市卷烟厂 哈尔滨卷烟厂
上海卷烟厂 南京卷烟厂
徐州卷烟厂 杭州卷烟厂
宁波卷烟厂 蚌埠卷烟厂
芜湖卷烟厂 阜阳卷烟厂
合肥卷烟厂 龙岩卷烟厂
厦门卷烟厂 南昌卷烟厂
腾州卷烟厂 济南卷烟厂
青州卷烟厂 青岛卷烟厂
南阳卷烟厂 郑州卷烟厂
开封卷烟厂 安阳卷烟厂
许昌卷烟厂 新郑卷烟厂
当阳县卷烟厂 武汉卷烟厂
襄樊市卷烟厂 零陵卷烟厂
长沙卷烟厂 常德卷烟厂
郴州卷烟厂 宝鸡卷烟厂
韶关卷烟厂 广州卷烟二厂
梅州卷烟厂 湛江卷烟厂
南宁卷烟厂 柳州卷烟厂
重庆卷烟厂 什郴卷烟厂
成都卷烟厂 贵阳卷烟厂
昭通卷烟厂 毕洁地区卷烟厂
大理卷烟厂 曲靖卷烟厂
昆明卷烟厂 楚雄卷烟厂
玉溪卷烟厂

首都钢铁公司 天津市冶金局
石家庄钢铁厂 邢台钢铁厂
唐山钢铁公司 承德钢铁厂
邯郸钢铁总厂 邯郸冶金矿山管理局
宣化钢铁公司 长治钢铁公司
临汾钢铁公司 太原钢铁公司
包头钢铁公司 大连钢厂
北台钢铁总厂 辽宁镁矿公司
凌源钢铁公司 本溪钢铁公司
抚顺钢厂 辽阳铁合金厂
抚顺钢铁公司 鞍山钢铁公司
锦州铁合金厂 通化钢铁公司
吉林炭素厂 吉林铁合金厂
哈尔滨轧钢厂 上海宝山钢铁总厂
上海梅山冶金公司 上海重型矿山机械公司
徐州钢铁厂 南京铁合金厂
南京钢铁厂 无锡钢铁厂
苏州钢铁总厂 杭州钢铁厂
横山铁合金厂 合肥钢铁公司
马鞍山钢铁公司 三明钢铁厂
江西钢厂 新余钢铁厂
南昌钢铁厂 济南钢铁总厂
青岛钢铁总厂 莱芜钢铁总厂
舞阳钢铁公司 安阳钢铁公司
鄂城钢铁厂 武汉钢铁公司
大冶钢厂 湘潭钢铁公司
湖南铁合金厂 涟源钢铁厂
韶关钢铁厂 广州钢铁厂
柳州钢铁厂 海南铁矿
长城特殊钢公司 攀枝花钢铁公司
重庆钢铁公司 攀枝花冶金矿山公司
成都无缝钢管厂 重庆特种钢厂
遵义铁合金厂 水城钢铁公司
昆明钢铁公司 陕西钢厂
西北铁合金厂 酒泉钢铁公司
西宁钢厂 八一钢铁总厂
湖北钢丝厂 峨嵋铁合金厂
南通炭素厂 兰州炭素厂
山西炭素厂

北京制药厂 北京第二制药厂
天津药业公司 华北制药厂
太原制药厂 东北第六制药厂
沈阳第一制药厂 东北制药厂
大连制药厂 哈尔滨制药厂
上海第二制药厂 上海第四制药厂
上海第三制药厂 上海信谊制药厂
上海第六制药厂 上海十二制药厂
上海手术器械厂 上海医疗器械设备厂
南京制药厂 国营靖江葡萄糖厂
杭州民生药厂 江西国药厂
江西制药厂 山东鲁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制药厂 济宁抗生素厂
平原制药厂 开封制药厂
湖北制药厂 湖南制药厂
四川制药厂 西南合成制药厂
长征制药厂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西安制药厂

抚顺铝厂 东北轻合金加工厂
北京市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黄沙坪铅锌矿
包头铝厂 沈阳冶炼厂
大厂矿务局 兰州铝厂
白银有色金属公司 洛阳铜加工厂
凡口铅锌矿 山东铝厂
锡矿山矿务局 沈阳有色金属加工厂
青铜峡铝厂 吉林镍业公司
湘乡铝厂 青海铝厂
云南冶炼厂 山西铝厂
水口山矿务局 韶关冶炼厂
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 铜陵有色金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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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两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局效能办。





二00七年五月十二日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办事效率,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及《玉林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我局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我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我局办公室负责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室负责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应当根据《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目录》(附件一)和《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工作流程》(附件二)明确的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认真开展业务的办理。

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交接应当填写《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保证按时办结。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八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局领导应当亲自督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应当填写《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受理事项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我局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的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经批准延期的,受理事项的部门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九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勘测、鉴定或专家评审等形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中填写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条 我局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的服务窗口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或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办理的事项实行预警、督办,每月对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我局纪检监察室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和进入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办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并在政务服务中心和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设立投诉电话,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

第十一条 我局纪检监察室应当对直接影响投资环境、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审批事项、审批科室和责任岗位,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监督到岗位、到个人。

第十二条 因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三条 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机关从事相应活动符合条件的,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到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五条 我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我局纪检监察室投诉。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依照我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目录

附件二: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工作流程
附件一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目录



序号
办理项目
办理岗位
办理时间

1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100公顷以下的,从事种植业、林业、牧业或渔业生产的审核
耕保科
12个工作日

2
新增项目建设用地预审
规划科
12个工作日(十二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
临时用地审批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4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5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6
国有土地使用租赁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7
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8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土地审核(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10
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11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土地利用科
3个工作日

12
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发证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13
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
土地市场管理中心
10个工作日



玉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目录



序号
办理项目
办理岗位
办理时间

14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土地利用科
5个工作日

15
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土地利用科
5个工作日

16
土地评估报告备案
土地利用科
3个工作日

17
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发证
地籍科
15个工作日(公告时间除外)

18
土地证书遗失补发证书
地籍科
15个工作日

19
名称、地址改变换发证书
地籍科
15个工作日

20
采矿许可证核发
矿产开发管理科
16个工作日

21
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矿产开发管理科
8个工作日

22
变更矿山企业法人备案登记
矿产开发管理科
3个工作日

23
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
矿产开发管理科
5个工作日

24
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
矿产开发管理科
5个工作日

25
采矿许可证年度检查
矿产开发管理科
8个工作日

26
钟乳石洞穴旅游资源开发审核
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
15个工作日










附件二: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重点岗位

限时办结工作流程(暂行)



一、办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100公顷以下的,从事种植业、林业、牧业或渔业生产的审核(12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耕保科办理(9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7日,科长2日)→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新增项目建设用地预审(12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规划科办理(9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7日,科长2日)→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三、临时用地审批(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8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6日,科长2日)→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七、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土地审核(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分局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分局办理(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3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窗口领件

十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发证(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转让准入审查(1个工作日)→地籍科办理(评估所地价评估)(6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4日,分管科长1日,分管领导1日)→局长审批(2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土地市场管理中心办理挂牌交易(10个工作日)

十四、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审查(评估所地价评估)(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地籍科登记(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五、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审查(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地籍科登记(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六、土地评估报告备案(3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窗口领件

十七、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发证(1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地籍调查(9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9日)(需要公告时限30日除外)→地籍科审核(2个工作日:科长2日)→局领导核准(3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八、土地证书遗失补发证书(1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地籍调查(9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9日)→地籍科审核(2个工作日:科长2日)→局领导核准(3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九、名称、地址改变换发证书(1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地籍调查(9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9日)→地籍科审核(2个工作日:科长2日)→局领导核准(3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采矿许可证核发(新立)(16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5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2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规划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一、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8个工作日)

(一)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二、变更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备案登记(3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三、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四、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规划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五、采矿许可证年度检查(8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六、钟乳石洞穴旅游资源开发审核(1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5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2日)→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5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2日)→局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境外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境外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境外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境外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企业的管理,开拓国际市场,推动企业国际化经营,确保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结合本省境外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资单位)用国有资产或国有法人财产到境外设立的企业及机构(以下简称境外企业)。
第三条 设立境外企业必须有利于开发和利用国外资源;有利于招商引资,引进国外先进的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有利于发展对外贸易和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下同),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对境外企业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综合监管。
第五条 境外企业应依照当地法律进行生产、经营,并接受投资单位的管理。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省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省外经贸厅)负责审批投资设立境外企业。
凡设立境外非贸易企业项目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不包括100万美元),不需要向国家申请资金和综合平衡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审批;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凡设立境外非贸易企业项目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由省计委、外经贸厅初
审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凡设立进出口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境外企业由省外经贸厅审批。
凡各地(长春市除外)投资单位设立境外企业,须经所在市、州政府有关部门初审后,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长春市投资单位设立境外企业,由长春市自行审批或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境外企业,由省外经贸厅办理《境外企业许可证书》。
第七条 凡到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地区)或其他特定的国家(地区)设立企业,均须由省计委、省外经贸厅审查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设立境外企业的投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资本,并能自筹设立境外企业所需资金;
(三)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经营能力;
(四)申请设立经营进出口贸易、经济技术合作等业务的境外企业的投资单位,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外贸经营权和该类业务的经营资格。
第九条 申请设立境外企业,须出具下列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设立进出口贸易、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境外企业除外);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设立进出口贸易、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境外企业除外);
(三)合同、章程草案;
(四)财政部门对资金来源的审查证明;
(五)国有资产评估确认文件及国有资产产权证明;
(六)外汇管理部门对投资外汇来源审查证明;
(七)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同意的书面意见;
(八)投资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设立合资、合作企业须出具合资、合作企业合作对象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资信证明以及合资、合作协议;
(十)审批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 境外企业更改名称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合资、合作对象,另设立境外企业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省外经贸厅为全省境外企业归口管理部门,依法对境外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市、州投资单位设立的境外企业由同级外经贸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所属投资单位设立的境外企业由各部门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单位应通过制定本单位境外企业管理实施细则,对境外企业的经营、财务、国有资产、人事等方面实施具体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企业必须依照当地法律以投资单位名义办理注册、变更、终止手续,并将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境外企业应依照当地的法律和国内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经投资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 境外企业必须设立帐簿。企业的所有财务往来和现金收支必须实行“联签”制度;业务招待费等非经营性费用开支,必须制定标准,严格控制支出;所有经济活动必须有原始凭证;记帐凭证须有经办人和企业负责人签字。
第十八条 境外企业应在当地的中资银行或其他资信可靠的银行开立帐户;开立或变更银行帐户,须报投资单位备案。境外企业的银行帐户不得转借个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九条 境外企业必须于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投资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境外企业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投资单位应选派具有会计资格的人员持证上岗,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单位应对境外企业实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投资单位和境外企业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国有资产是指投资单位向境外投资和收益形成的应属国家所有的,以及依据法律认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 境外国有资产必须进行产权登记;投资单位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向境外投资,必须事先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四条 境外企业原则上应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资产股权(物业产权),不得以个人名义注册、转让、抵押。凡已经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国有资产股权(物业产权)注册的,要限期改正。如情况特殊,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国有资产股权(物业产权)
的,须报省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公证文件副本报批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境外企业必须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投资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资产经营者的报酬;资产经营者的奖惩办法;资产经营责任的期限及其变更和终止;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指标由同级外经贸、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下达,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由投资单位与境外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并负责实施考核。
第二十七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指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监督考核,重点考核境外国有资产投资效益和保值增值完成情况。投资效益考核指标主要适用于对外投资参股的企业,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主要适用于独资或控股的企业。
(一)投资效益主要考核指标:
1.境外投资收益率(境外企业中方税后利润÷中方实际投资总额×100%);
2.净资产收益率(境外企业中方税后利润÷中方净资产×100%)。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主要考核指标:
1.国有资产完整率(期末国有资产总额÷期初国有资产总额×100%);
2.国有资产保值额〔期初国有资产总额×(1+考核期驻在国或地区部分基本存款利率)〕;
3.国有资产增值率〔国有资产增值额(期末国有资产总额减去国有资产保值额)÷期初国有资产总额×100%〕。
盈利企业考核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具有法人资格的代表处或办事处考核其国有资产完整率;亏损企业用考核期减亏额(期末实际亏损总额减去期初计划亏损总额)作为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第二十八条 境外企业必须于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报送投资单位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投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人事管理制度,选派思想品质好,爱国敬业,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善于管理,懂外语,守纪律的人员到境外企业工作。
第三十条 境外企业工作人员实行轮换制。主要负责人任期不超过5年,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其任期届满前一年,接替人员即应上岗。任期未满,要求离任的,须提前一年提出申请。一般工作人员任期3年,派出后,须与境外企业签订具有当地法律效力的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境外企业人员的配偶及子女不得随任。配偶确因需要到境外工作的,须经投资单位批准,但不得安排在同一企业就职。
境外企业人员不得以与企业不相符的个人身份或其他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 境外企业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办理长期居留证(绿卡),已经办理的,必须上交外事部门;拒不上缴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境外企业必须建立并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必须经投资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境外企业必须以经济效益为主要依据,确定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投资单位应根据经营状况,对境外企业采取工资总额包干、工效挂钩等办法,从严核定工资水平。
境外企业完成资产经营责任制指标的,按投资单位核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超额完成的,采取超额分成办法办理;未完成的,按未完成比例扣减工资;连续2年未完成的,要更换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投资单位和境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投资单位、境外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者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批,擅自到境外设立企业的;
(二)擅自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资产股权(或物业产权)注册、转让、抵押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基本情况表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
(五)未按本规定对境外企业实施管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未按规定上缴投资收益或坐支的;
(七)违反规定,侵占、转移、转让企业财产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省内由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境外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