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流通法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24:39   浏览:9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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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流通法制工作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国内贸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流通法制工作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物资、粮食厅(局)、
供销社,部直属企事业单位: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中宣部、司法部和国家经贸委相继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全国“二五”普法经验交流会和全国企业法制工作座谈会,对做好今后一段时期的法制工作作了全面部署。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述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商品流通法制建设,现对做好我部
系统的法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商品流通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政府的管理行为,还是企业的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引导、规范和约束。商品流通工作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更需要依靠法律来调整和规范。因此,各级商
品流通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同时,流通企业自身要依法经营和管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自我约束、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机制。内贸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在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学法、懂法、用法和守法的自觉性,抓
好对广大干部职工的普法教育;带头严格依法办事,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经济问题,转变目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的重业务、轻法制,“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切实把法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二、积极参与商品流通立法工作。我部按照国家立法规划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将积极组织和参与起草商品流通领域的基本法和拍卖法、合作社法、批发市场法、期货交易法等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规。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也要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参与相关法规的起草和协调工作。

在立法工作中要坚决破除部门观念和地方保护主义,并根据市场和改革中出现的新的矛盾和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反映流通行业和企业的呼声。要抓好法规清理工作,凡不符合深化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使流通法规的“立、改、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善始善终地搞好“二五”普法工作。去年下半年以来,有些地方的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对普法工作有所放松,这种情况应当引起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在目前地方机构改革中,不管情况如何变化,普法教育一定要有人抓,要在人力和财力上保证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根据我部
普法规划的总体安排,“二五”普法已进入专业法学习的关键阶段,请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前一阶段的普法工作做一次全面总结和检查,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大力推广,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解决。各单位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适当调整普法规划,把新近颁布
或修订后重新发布的宪法修正案和《产品质量法》、《经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与商品流通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增补到普法内容中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有关实施办法、
意见是企业转换机制、政府转变职能、加快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重要法规,要优先安排学习。凡列入或增补列入普法规划的内容,要求在1995年上半年学完。内贸系统对专业法规学习的考核验收定于1995年下半年进行。流通专业法规知识的考核除新增补调整的法规外,仍以原商
业部和物资部编印的普法教材为准;考核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制定,并报我部备案。为了便于考核验收,我部拟编写“商品流通专业法规学习考核验收大纲”,拟定出题范围和标准答案,供各地参考。部法制机构将派专人抽查、了解各
地“二五”普法的开展情况。
四、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应切实注重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培养、选拔、支持和关心法制干部,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法制工作的新思路、新方式,使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部门、本单位的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法制工作
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为流通改革和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之更加规范化,我部将于近期发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并于明年初发放企业法律顾问证,继续推行企业法律顾问
制度,具体工作由部政策体制法规司负责实施。



199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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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管理企业与政府专业管理单位管理服务职责分工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岛市物业管理企业与政府专业管理单位管理服务职责分工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公共性服务责任,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和供水、供热、燃气、电力、邮政通信、市政园林环卫、公安交通、消防、路灯、有线电视等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专业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市和各区(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专业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建立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制度,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各项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各专项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专业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履行管理与服务责任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 供水设施管理。以楼外自来水进户总水表(指城市供水企业按规定设置用于水量结算的计量水表)为界,总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管线、设备的维护、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从总表后第一个阀门起到用水户,业主共用部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赔
偿;业主屋内自用部分,由业主自行负责。
第六条 供电设施管理:
(一)供电设施应当按供电单位的意见和技术要求设计建设。建成后,经供电单位验收合格,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单位签定协议,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正式移交后由供电单位按有关规定管理至电表。尚未移交的,开发建设单位须按供电单位提出的意见整改完善,经验收合格后,办理
正式移交手续。
(二)采用10KV架空线路供电的,以用户配电室前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支持物及以外的部分属供电单位;第一支持物以内至用户的供电线路及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三)采用10KV电缆供电的,以公共开闭所开关出线端电缆头导线压板为界,界限以上归供电单位;界限以下的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四)已经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楼,计费表出线开关处导线至住户的用电设施由业主自行负责维护、管理;计费表以外的供电线路及设备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第七条 道路和市政排水设施管理:
(一)有正式路名的市政道路,其道路及埋设在道路下的市政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后,由市政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未办理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有关专业企业负责。
(二)小区内甬道,路面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地下排水管线由市政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封闭式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除外)。
第八条 供热设施管理。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设备、设施及供热管线,均由供热单位或由其委托的其他专业单位维护、管理。
第九条 燃气设施管理。管道燃气供气设备及供气管线(至煤气表)由燃气供应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管道燃气设备及管线周围的安全防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第十条 环境卫生管理:
(一)清扫保洁。住宅小区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和通过住宅小区的市区主要道路,由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道路、甬道及绿地内、楼内公共部位等,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经市政府批准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各类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
(二)垃圾清运。居民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从住宅楼运至垃圾转运站或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运至垃圾处理场;非居民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三)公共厕所的清掏和维护。产权属于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办理产权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绿地及绿地设施管理。普通住宅小区房屋红线范围以内及封闭式商品住宅小区的树木、绿地及绿地设施(庭院绿地),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管理;开放式住宅小区内统一规划的大型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和休闲场所,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养护和管理,从城市维护费列支
。养护管理范围的具体划分工作,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和管理:
(一)住宅小区内设置的停车场或临时停车场,必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划定停车泊位。
(二)住宅小区内的停车场或临时停车场,由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并负责维护管理,经营所得纯收入的70%由物业管理企业留用,30%交辖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部门,用于本区域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管理。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设施管理。住宅小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供水单位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住宅楼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住宅区内不得进行明火作业和存放易燃、易爆品,不得在消防通道上设置有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第十四条 邮政通信管理:
(一)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信报箱等投递设施。
(二)设置信报箱的,业主信报由邮政部门直接投递信报箱由物业管理企业维护管理。
(三)未设立信报箱的,由邮政部门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将信报集中送至物业管理指定地点,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投代送。开发建设单位应补交信报箱设置费用,由业主委员会专户储存,所产生利息交物业管理企业使用。
第十五条 路灯及楼内照明设施的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建设路灯及路灯设施。业主入住小区起一年内,路灯及路灯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维护和管理,一年后办理移交手续,设于市政道路的,交路灯管理部门并由路灯管理部门维护、管
理;设于其他部位的,交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企业维护、管理。
楼内照明设施的运行、管理与维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费用由有关业主分摊。
第十六条 有线电视设施的管理。有线电视设施及线路的维护、管理,由有线电视经营单位或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性服务经营收费,分别由各专业单位负责。专业单位可以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协议委托其代为收取,并按所收费用2%的比例支付劳务费;不委托代收的,按《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9月2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
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名单的通知

发改办规划[2008]7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7]3049号)的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委推荐了一批具有发展潜力、改革发展意识强、勇于探索和试验、不同类型的小城镇。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等160个镇列为第二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有关试点内容的要求,指导和帮助试点镇制定试点方案,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试点方案由试点镇上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小城镇中心备案。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在年终对发展改革试点所取得的进展进行总结,内容包括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改革创新的成就,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下一步发展改革的对策思路。年终总结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进入第二批试点的小城镇要在当地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推进制度创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合理分配公共资源,探索我国小城镇又好又快发展的新途径,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适合我国国情的城镇化进程,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提供示范。

附:第二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名单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08tongzhi/W020100907405009302886.pdf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