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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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5号

2000-11-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精神、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现就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对应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二、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
  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
  (四)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三、税务管理
  (一)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由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二)经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上述第二条第(三)款条件的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按软件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五)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准予和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认定,应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关于软件、集成电路产品以及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中未明确生效时间的政策,一律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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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刘亮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和紧急避险一样,是现行刑法规定的典型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防卫权是由人类的防卫本能逐步发展而来的一项法律上的权力。在现代国家里,当合法权益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受害者通常需要借助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通过刑罚权的行使才得以维护,消除已经受到的侵害,这是一种被称为“公力救济”的强制手段。禁止公民擅用强力,强制手段由国家行使,这已成为法治社会的普通需求。但为了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达到全面维护合法权益的目标,各国又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特殊条件下的“私力救济”行为的合法地位。因此,以“公力救济”为基础,以严格控制下的“私力救济”为补充,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种普遍观念,并进一步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化设计,这就是刑法上或者民法上的正当防卫制度。
  一、防卫权的正当性及其制约
  防卫的正当性是我国正当防卫的几个基本要件之一,并决定着正当防卫是否成立,所以只有是针对不法侵害的本人进行防卫,而且只能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便引出正当防卫的其他构成要件,即侵害的紧要性,客体的特定性和力度的有限性。有侵害才有防卫,有不法侵害的紧迫性,才有防卫反击的必要性。因此,正当防卫要求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可以实施,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或表述为不法侵害立即发生,刚刚发生和正在持续的情况。首先是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刑法理论上存在着进入侵害现场论,临近论和折衷论。本人支持折衷论,即一般情况下,应以侵害行为已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是对某些危险性较大的犯罪行为来论,虽然还未曾着手,而依照当时的全部情况,现实的对合法权益的威胁已迫在眉睫,也应当允许实行正当防卫。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所谓不法侵害的结束,就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而不再继续进行,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合法权益,或者说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或威胁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的第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停止防卫行为:1、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2、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行中止;3、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已经丧失侵害能力”。以上三种情况,均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是有时间上的限制的。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的“防卫”,逾越了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度,称为防卫不适时,不是正当防卫。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即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它们都不具备实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如果构成了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实施,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本人的利益,这是防卫客体特定性的一个特点。从正当防卫的性质及其针对的对象出发,我们可以将它划分为对不法侵害者人身的防卫和对不法侵害者财产的防卫两种情形。任何为避免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而针对第三者利益所进行的“防卫”,都难以构得上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若对第三者即没有进行不法侵害的其他人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使之遭受损害,应当根据以下三种情况处理:(1)防卫第三者而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的,应以紧急避险论,不负刑事责任;(2)防卫第三者而出于侵害之故意的,应以故意犯罪论;(3)防卫第三者而出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但主观上具有过失的,应以过失犯罪论。
  综上所述,防卫权的正当性主要包括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又包括防卫时间的适时性、客体的特定性和力度的有限性。正当防卫是以排除对自己或他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的,在时间上正当防卫有紧迫性、必要性,而且只能对实施不法侵害的特定客体实施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权的正当性是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亮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农村公路建设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农村公路建设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8〕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农村公路建设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凉山州农村公路建设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我州农村公路建设任务能够及时、圆满完成,根据《中共凉山州委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十一五”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决定》(凉委发〔2007〕16号)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凉山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凉府发〔2007〕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承担农村公路项目的责任单位及项目责任人实行目标考核。由州政府目标办牵头,州交通局等部门负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评分,评分结果报州政府审批后在州内媒体予以公示。各县市政府、责任人由州政府根据考评结果实施奖惩;州农村公路建设目标考核由州政府根据考评结果实施奖惩;各县市交通局、乡镇村及其责任人由各县市政府自行组织考核奖惩。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

  考核范围是“十一五”期间全州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通乡(镇)油路(水泥路)工程、通村通达工程、通村通畅工程和农村客运站点建设。
考核对象是承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州县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片区督导组。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一文中“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的规定,我州农村公路建设的项目第一责任人为县市委书记、县市长,第二责任人为县市分管领导,第三责任人为县市交通局长。

  三、考核内容

  (一)工程进度:按计划完成所承担的目标任务。

  (二)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以上,无重大质量事故。

  (三)资金配套与管理:严格执行《农村公路资金管理办法》,自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无安全事故。

  (五)廉政建设:《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工作实施意见》及双合同制执行情况;社会、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查处与解决;农村公路建设无违法、违纪案件。

  (六)进度报表:及时、准确、全面报送工程进度报表。

  (七)建设管理:建立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项目公示及通乡公路 “四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通村公路 “四权”模式(村党支部行使领导权、村民会议行使决策权、村委会行使执行权、村民代表行使监督权)落实情况。

  (八)工程资料:项目手续办理齐全及时;三张表(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乡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县政府立项申请)填写规范、真实;工程资料完整齐全。

  (九)施工环境:文明施工,不扰民、无群访。

  (十)社会稳定:征地拆迁、工程施工过程中无遗留问题,无群众集访。

  四、评分办法(附评分表)

  考核内容中第一、二项为否决项,有一项没完成即可定为考核不合格。具体考核工作由州目标办牵头,州交通局和督导组负责。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一)按年度计划完成所承担的目标任务得基本分40分,并按完成工程量的多少适当给予加分:通乡油路每完成5公里加1分,超额每完成5公里加2分;通村公路每完成50公里加1分;未按计划完成任务的:通乡油路一个项目扣15分,通村公路一个项目扣5分,农村客运站点一个扣5分。

  (二)工程质量经质检合格则得基本分25分,被评为优质工程的一个项目加2分;对监理监控、外观质量、通报批评和返工及质量证明资料五个小项进行评分,总分为25分,被评为优良工程的,每个项目加2分(仅通乡油路和水泥路);若有1个项目被评为不合格工程的,工程质量得分为0分。

  1.主要指标(10分):构造物混凝土、砂浆强度、沥青路面压实度(水泥砼路面弯拉强度)、路面面层厚度代表值、路面面层弯沉代表值4项主要指标(通村公路为构造物混凝土、砂浆强度、路面压实度代表值及路面弯沉代表值3项),交工质量检测1次抽检即全部评定合格的得10分,其中任何1项评定不合格,经整修、加固、补强后加大频率检测评定合格的,最高得6分,若处理后仍评定不合格的,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

  2.监理监控(5分):监理独立抽检频率小于20%的扣3分;监理程序执行不力的扣2分(1个县如有多个监理组的,只要其中1个监理组有以上现象的,即按此扣除全部分)。

  3.外观质量基本要求(4分):路基无明显沉陷,路基边坡基本稳定、不严重亏坡;排水沟无阻水现象;支挡工程沉降缝贯通,泄水孔设置齐全,勾缝平顺牢固;涵洞进出口水流通畅;水泥混凝土路面面板无断板和破损,沥青路面平整密实,路缘石矮于路面面层,路面无积水现象。每个项目任何1个分项工程(路基土石方、排水、支挡、涵洞、路面)有多处未达到以上基本要求的,1个分项扣1分,直至扣完4分为止。

  4.通报批评和返工(3分):工程质量控制好,未被通报批评及大的返工的,得满分;被省公路局通报批评或责令返工的,扣除全部3分;被州局通报批评或被州督导组、农建科或州质监站责令返工的,1次扣1分,直至扣完3分为止。

  5.质量证明资料(3分):质量证明资料应真实、齐全、完整,资料反映出的抽查频率、质量指标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施工自检、监理抽检资料齐备,其中一项不齐备扣1.5分。

  (三)自筹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得满分10分,一个项目不到位扣5分;资金管理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配套资金出现重大缺口的取消评奖资格。

  (四)安全生产满分5分,层层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2分;加强危险爆炸物品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未建立扣1分;发生一次死亡3人(不含3人)以下施工安全事故的扣3分;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含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不得分或取消评奖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廉政建设满分5分,《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工作实施意见》落实不到位扣2分;未实行双合同制扣1分;社会、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未得到及时查处扣2分;造成恶劣影响(被省、州通报或媒体曝光),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取消评奖资格。

  (六)及时、准确、全面报送工程进度报表得满分3分,不按时上报月报的,发生一次扣1分;不按时上报年报的扣3分。

  (七)考核内容中第7项至10项每项满分为3分,合计12分。主要根据项目责任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管理制度、手续办理、工作质量等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计满分、2分、0分。

  五、考核措施

  考核实行自查、重点抽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月、季考核以自查、报表和督导检查为主。项目责任单位按分解下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进行自查,并将实施进度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包括统计报表、措施做法、进度完成情况、未完成进度的原因分析、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于月底、季末前报州交通局片区督导组和农建科。

  (二)半年抽查和年终全面检查,由州政府组织进行。各项目责任单位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将书面总结材料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报州交通局片区督导组和农建科。片区督导组在检查、督导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形成书面督导工作报告。州交通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并将有关情况报州政府,州政府适时给予通报。

  (三)州交通局定期公布项目进展情况。

  (四)考核实行责任押金缴纳制,年初签订目标时各县市第一责任人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各交押金2000元,第二责任人县市分管领导和第三责任人县市交通局长各交押金1000元。

  六、奖惩办法

  (一)年终考核后,对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项目责任单位按得分的高低确定一、二、三等奖得主,其中一等奖两名、二等奖五名、其余为三等奖。

  (二)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奖励标准为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30000元、三等奖10000元。项目责任人奖励标准为一等奖第一责任人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各10000元,第二责任人县市分管领导8000元,第三责任人县市交通局长5000元;二等奖第一责任人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各8000元,第二责任人县市分管领导5000元,第三责任人县市交通局长3000元;三等奖第一责任人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各5000元,第二责任人县市分管领导3000元,第三责任人县市交通局长1000元。

  (三)按要求完成督导工作任务奖州督导组成员及相关人员人均5000元。督导工作任务是指及时完成州交通局督导内容;所督导县市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并取得评奖资格。

  (四)对连续两年获得一等奖的县市的项目责任人,除按奖励标准全额兑现外,另报请州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重奖:第一责任人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各20000元,第二责任人县市分管领导10000元,第三责任人县市交通局长5000元。

  (五)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无特殊原因未能保质、保量按计划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平均得分不足85分(不含85分)的,除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外,次年度减少安排地方重点工程、二级路网建设工程、安保工程及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削减其下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

  (六)奖励资金在州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责任人年初所缴纳责任押金视年终考评结果:及时全面完成目标建设任务的予以全额退还;未完成目标建设任务的不予退还。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08年起试行。

  本办法由州交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