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33:54   浏览:97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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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 教育部 体育总局


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 教育部 体育总局



近几年来,各地武术学校及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等习武场所的发展十分迅速,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普及群众性武术活动,培养武术人才,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武术学校及习武场
所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有的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场地存在严重治安隐患,容易引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人身伤亡事件;有的办学、办场所宗旨不端正,利用虚假广告骗取群众钱财;有的疏于管理,导致违法犯罪分子混迹其中,成为藏污纳垢、滋生违法犯罪活动的地方。这些问题的存在,
影响了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对此,各地公安机关、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配合、齐抓共管。武术学校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设置标准设立,实施武术理论教学、进行武术技能训练,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各级学校。习武场所是指以培养群众武术爱好和武术技能为目的,进行非学历武术技能训练和武术理
论学习的武术馆、拳社和武术辅导站等。各级公安机关、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必要的协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定期研究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对各类武术学校
及习武场所的武术专业教育、文化知识学习和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重要问题和需要几个部门协商解决的工作,由体育行政部门牵头协调。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实行等级评定制度,以形成更加规范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二、严格审核、审批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武术学校的设立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单位、个人开办武术学校需报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
国家有关教育行政管理规定,对各类武术学校办学规模、条件设施、师资、资金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批并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同时,要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已审批设立的武术学校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合格者,允许继续办学,不合格者依据有关规定限期整改或予以
撤销。单位、个人开办习武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对习武场所定期进行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和安全隐患,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有权责
令其进行整顿,整改不力的予以停办。按照《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公发〔1997〕9号和《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00〕13号),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均不得开设保安培训专业和组织承办任何形式的保安培训班。
三、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要端正办学和办场所的宗旨,规范办学、办场所行为。武术学校须按国家对学校名称的有关规定规范校名,发放相应的毕业证书。各类习武场所可发放结业证书、培训证书。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审核、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
禁止利用虚假广告骗取群众钱财,禁止在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内宣传封建迷信活动。要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教学、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健全必要的师生、员工管理档案。对聘请的外地教师、教练和员工,应由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负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
住证;招收的外地学员,应由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负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招收的外籍学员,应由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负责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外事部门办理必要的手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安全设施建设,严防因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存在
的治安隐患,引发治安灾害事故。要明确一名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负责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并建立和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各类武术学校要开设必要的法制教育课程,要教政治、教品德、教法制,使其真正成为育人成才、习武健身的阵地。
四、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加强治安监督和指导。根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不按照规定申领暂住户口和申报暂住登记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内部治安
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努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公安派出所要把监督、指导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纳入自身工作范围,作为责任区民警的职责。同时要积极选派民警担任法制辅导员,配合各类武术学校对学员进行法制教育。公安机关消
防、治安部门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严格对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建筑防火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审核检查,防止发生治安灾害事故。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通知单位负责人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停办,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现有的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整治。接此通知后,各地公安机关、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本地区以各种名义开办的武术学校及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等习武场所进行一次普遍调查,摸清底数,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河北、山东、安徽、河南、湖
北、湖南、福建等武术馆校比较集中的地方,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方案,开展集中重点整治。整治的重点是:对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和教育部门审批开办的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补办审核、审批手续。对逾期未补办手续,非法开办的,
公安机关、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予以取缔;对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场地存在各种治安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容易引发治安灾害事故的,公安机关要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对不具备办学、办场所条件的,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办;对以开办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
搞非法聚会和封建迷信活动,宣传伪科学,进行破坏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团结,以及搞非法保安培训和利用虚假广告诈骗群众钱财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严肃查处。通过重点整治,扭转当前乱办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局面,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整治行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
领导下,由公安机关和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公安部、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将适时组织联合工作组赴重点整治地区进行督促检查。请各地将调查情况及河北、山东、安徽、河南、湖北、湖南、福建等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情况于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公安部、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

请将以上通知内容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200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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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化学工业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

国家经济委员会 化工部


国家经济委员会、化学工业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

1987年11月1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化工部

近一年来,不少地方假劣化肥大量流入市场,并被倒买倒卖,高价出售,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使一部分农民蒙受很大经济损失。为了加强化肥市场管理,有力地打击投机倒把分子,制止和取缔生产和兜售假劣化肥的不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磷肥生产许可证制度。目前磷肥生产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凡没有领取《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磷肥生产企业和厂(点),一律不准生产磷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要组织化工、工商行政管理、乡镇企业、供销、农业、标准、物件等部门,共同对本地区现有磷肥、复混肥生产厂(点)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清理,对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厂(点)一律取缔。对生产不合格的产品的厂(点),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限期整顿,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对小型复混肥生产,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国家正式颁发生产许可证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授权有关部门颁发《监时生产许可证》,并参照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文件,作出具体规定。凡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厂(点),一律不发给生产许可证。对已发给许可证的企业,要定期检查,严格产品检验制度。对无证从事复混肥生产的一律取缔,违抗者要依法惩处。
三、对复混肥生产实行监制。各复混肥生产企业必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把好质量关。在有条件的地方,经委(计经委)要组织化工、农业等主管部门对复混肥生产实行监制。
四、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制条例》,加强对化肥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工作。各地区要制订化肥产品质量检查办法和包装质量规范。化肥包装必须用汉字注明产品名称、养分含量、净重、生产厂名、厂址、监制单位、生产许可证号码等标志,否则产品不得出厂。对用户提出的化肥质量问题,所在地区的化肥监测单位要负责进行检测。确认质量不合格或与包装标志不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并按规定,由经销企业赔偿用户全部经济损失。
五、要加强化肥价格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对不执行国家定价、未经批准将计划内化肥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层层转手倒卖,随意提高化肥价格、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以及以次充好,变相涨价者,要依法从严给予处罚。
六、加强化肥市场管理,整顿化肥经销渠道。农用化肥除由农资部门经销和化肥企业自销(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结合技术服务所用少量化肥,允许有偿转让)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准经销化肥。化肥生产企业自销部分只能直接销售给经销化肥的农资部门、用肥农户(包括复混肥工业用户)以及农科应用试验单位。小型复混肥生产厂(点)的产品原则上限制在本地销售。
严禁购买、代销、代售、试销质量不符合标准或包装标志不符合要求的任何品种的化肥。各地商业部门的农资公司在化肥到货后,必须立即对所购化肥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凡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或包装袋上标志不符合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罚。
七、对非法制造和销售假劣化肥的,或以化肥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根据情节严加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并给予重罚外,对情节恶劣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生产、销售单位与用户对化肥质量发生争议时,由仲裁单位仲裁确认。全国化肥质量仲裁单位是国家化肥质量监测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肥质量仲裁单位是地方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认可的管理机构。
九、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32号

1996-02-1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各地在以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完税凭证)为凭据进行税款抵扣时问题较多,执行不统一。为加强管理、现规定如下:
  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