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林业部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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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林业部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林业部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林业部:
你部《关于报请审核林业部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意见的函》(林函人字〔1997〕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规范林业企业职工工时制度,确保林业企业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劳动部》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同意林业部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即: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范围为:从事营造林、森林管护(防山、巡山、护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资源勘察、调查、木材生产及水运、林业基本建设等林业企业中第一线作业的职工和部分辅助或服务的职工,以及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实行不间断生产的职工。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为: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在企业驻地以外常驻的供销、采购等人员,工作中可以适当休息的值班人员及经常出差等工作时间无法按标准时间衡量的人员,长途运输、贮木场、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人员。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部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报我部备案,同时抄送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行政部门。



199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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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方式。也即留置送达是直接送达被拒绝时所采取的强制送达方式。司法实践中,留置送达面临困境,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拍照留置送达方式,但是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困境。


目前,留置送达面临困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否认自己的身份,送达人员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受送达人真实身份,此时,无法适用留置送达。2.受送达人不让送达人进门,更不会让送达人将诉讼文书留置在自己的住所,此时,无法适用见证留置,也无法适用拍照留置。3.作为自然人的受送达人为躲避送达,白天上班,晚上不回住所。4.作为自然人的受送达人居无定所,或者住所长期无人,又拒绝接受直接送达。5.受送达人是已经没有住所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又拒绝接受直接送达。6.部分当事人自行到法院签收裁判文书,但是看到裁判结果不理想时,便拒不签收,此时无法留置送达,后当事人又下落不明。


留置送达所面临的困境使得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无法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严重影响了诉讼程序的进展,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如果留置送达的场所不是被送达人的住所,即使有拍照或者录像见证,有些当事人也会以送达不合法为由上诉、上访,使守法的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权益迟迟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知道法院的送达和相关诉讼内容,至少知道被起诉这一事实。但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责任意识的缺失使得多数当事人在可能败诉时消极应诉,千方百计逃避送达,意图规避法律责任。原告在起诉初期积极配合,甚至三天两头询问案件进展,一旦得知裁判结果可能不理想,便想方设法躲避送达,被告在得知自己被起诉时早出晚归,居无定所,都印证了这些当事人知道起诉而逃避送达,而非因送达不及时导致不知被起诉,权益被侵害。


接受送达既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为解决留置送达所面临的困境,打击当事人规避送达的行为,提高诉讼效率,凡是能够传播诉讼内容的送达方式均应采用。这方面可以借鉴外国经验,适当扩大留置送达的场所及方式。如美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诉讼文书可以在住所、经常居住地、办公室或者最后所知的地址进行。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送达的地址可以是当事人指定的地址或者住所地、营业地、经常居住地、知悉的最后居住地、知悉的最后营业地以及与诉讼请求有密切联系的地点。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向住所、营业地点、办公室或者任何相遇的地方送达。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的场所为住所、居所、营业所、事务所、就职场所、当事人申报的场所或者任何相遇的地方。


我国也应借鉴上述规定,拓宽送达场所的范围,采取“随时随地送达”原则,明确规定在与当事人或代理人相遇的任何地方都可以送达,这种地方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从业地,可以是受送达人或代理人来法院领取文书时的办公室,可以是受送达人临时住宿的酒店、宾馆、医院,可以是受送达人临时乘坐的交通工具。总之,凡是发现受送达人或有义务接受送达的人时他所在的地方均应视为“受送达人所在处”,受送达人或有义务接受送达的人在此处所拒签文书时,均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如果受送达人拒绝送达人员进入其住所或者所在区域,送达人员有权当场在受送达人所在处或者所在区域附近张贴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并拍照为证,即可视为送达。这种张贴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方式不是公告送达,而是留置送达。因为受送达人就在现场,可当场或者在送达人员离开后立即知晓相关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内容。


同时,应授予送达人员强制查验受送达人身份证件的权利,以免由于受送达人隐瞒身份导致“错误送达”。在送达过程中,对于撕毁法律文书,侮辱、谩骂、殴打、围攻送达人员的行为必须予以惩戒,以惩治违法之徒,维护法律尊严。


总之,我们需要一个良好的送达制度,该制度的设计既要保护善良的当事人,也要对恶意规避送达的行为进行严厉惩戒,树立公民的诚信意识,守法意识。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扶持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扶持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漳政办〔2008〕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常山开发区:
  为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扶持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对《漳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扶持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漳政办〔2005〕104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漳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认定、扶持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指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漳委发〔2003〕9号)要求,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闽农办〔2008〕22号),以及省农办、省财政厅《福建省重点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农〔2004〕5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扶持和运行监测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龙头企业是指我市辖区内以组织农产品规模化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办、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由市政府认定公布的企业。
  第三条 市农办、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扶持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建立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市级龙头企业含国家级重点、省级重点和省厅(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局)认定的龙头企业。凡申报或已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依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依法经营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等。
  (二)投资经营规模较大。企业固定资产有一定规模,年产值和销售收入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1、加工带动型企业:沿海县和市、区企业年产值或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15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含减免税,下同)在6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南靖、平和、长泰和华安等山区县企业年产值或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在4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
  成长型产业的企业规模标准可适当降低。茶叶企业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加工能力60吨以上;花卉产业基地面积500亩以上或温室面积6000m2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或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具有较强品种开发、引种和创汇能力。
  2、专业市场:各类农产品专业市场,沿海县和市、区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60万元以上;山区县年交易额25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30万元以上。
  3、中介组织:加入组织农户100户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年销售总额3000万元以上,能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
  (三)企业资质好。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偷税、不逃税、不骗税、不欠税,不拖欠工资或拖欠社会保险金;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含A级),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四)带动能力强。在本市辖区内有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辐射带动本市农户面较广;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企业以资本、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为纽带,通过合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有效地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五)市场竞争力较强。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促进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设立专门的科技开发部门或技术创新中心,应用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行改造创新,开发生产名、特、优、新产品,产品质量好;有通过ISO、HACCP、GAP或其它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名牌农产品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兴产业的形成;企业营销网络健全,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
  (六)企业制度健全。遵循“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重视企业文化建设,整体形象良好。
  (七)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县一级政府认定的龙头企业。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包括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资信情况;基地所在地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情况证明;提供环保和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农办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和证明。
  (二)各县(市、区)农办和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签署意见,对全县(市、区)申报企业情况进行汇总。县(市、区)政府行文向市农办和市财政局推荐。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市农办、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申报的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按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价,提出初审意见。
  (二)市农办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
  (三)市农办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候选企业名单,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市政府公布并授牌。
  (四)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总数120家。

第四章 扶 持

  第九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级龙头企业,按照漳委发〔2003〕9号文件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国家重点、省重点和省厅(局)龙头企业标准的可给予推荐上报。
  第十条 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市级龙头企业。扶持项目资金可以是补助经费和贷款贴息两种形式,补助经费主要是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和开发、质量认证、创品牌、开拓市场等,贷款贴息重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基地建设和污染治理等。被认定为国家重点、省重点和省厅(局)级龙头企业的,由上级认定单位扶持。
  第十一条 市级龙头企业扶持项目统一向县(市、区)农办和财政局申请,由县(市、区)农办和财政局提出意见,并联文转报市农办和市财政局,市农办和市财政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扶持意见,提交市政府审定。由市农办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扶持项目。
  第十二条 扶持项目确定后,县(市、区)农办和财政局要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签订协议书,并分别报市农办和财政局备案。协议书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包括双方的责任、项目应达到的目标、资金的使用,以及项目完成的保证等方面。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后,市级龙头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协议规定的项目内容,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项核算,挪作它用的将取消其被支持的资格。
  第十四条 市级龙头企业每半年要向市、县农办和财政局反馈项目进展情况,年终写出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包括项目实施、资金到位、项目效益及带动农民增收等情况)。市农办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县(市、区)农办和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自查验收后,报请市农办和市财政局考核验收。

第五章 监 测

  第十六条 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机制,做到可进可出,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 规范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市级龙头企业要及时将运营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县(市、区)农办和财政局反映,按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或没有按时上报运营情况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详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即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或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及工作人员,除通报批评外,主管部门要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农办和财政局给予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有义务向市、县产业化办、农业产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提供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情况,承担支持“三农”发展相关责任,配合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积极参加省、市龙头企业协会开展的活动。有关部门要主动向市级龙头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及扶持项目的手续要求和表格样本由市农办统一提供。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