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徽制作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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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徽制作使用管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市徽制作使用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作、使用市徽及其图案的行为,充分发挥市徽的作用,维护市徽的严肃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市徽是青岛的象征和标志。
本市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市徽。
第三条 青岛市市徽由山茶花(耐冬)、海鸥、栈桥、海洋的变形图案组成。山茶花(耐冬)、海鸥和栈桥的顶部为正红色;栈桥底部、海洋和圆环为正绿色;底色为白色。
其寓意为:山茶花(耐冬)和海鸥象征青岛人民奋发向上的精神和青岛市的辉煌前程;栈桥作为青岛的标志性建筑,体现了青岛旅游城市的特征;海洋体现了青岛沿海城市的特征;红、绿色彩体现了青岛红瓦绿树的城市特征。
第四条 市徽制作、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五条 市徽及其图案可以悬挂、摆放、佩戴、作为标志等形式使用。
第六条 市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私人庆吊活动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使用市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七条 以商标、广告、商品标志的形式使用市徽及其图案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用于悬挂、摆放、佩戴的市徽,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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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转发《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通知

1990年9月21日,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各大化工化司,部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8月25日发布的第14号令《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转发给称们。请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组织下属企事业单位认真学习,保证计量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细则》规定,1986年7月23日化学工业部发布的《化工系统贯彻(计量法)实施办法》第七章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凡违反《计量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和费用,应按照《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规定执行。”


印发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8]42号

印发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委(粮食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责任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市人民政府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8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报送市发改委(粮食局)。

(二)评审。由市发改委(粮食局)组织市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农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区(县级市)填报的《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进行评审。

(三)抽查。由市发改委(粮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农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通报结果。由市发改委(粮食局)汇总全市考核结果,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市。

四、考核等级及奖惩办法

(一)考核等级。采用“定性+定量”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两个等级。各项考核指标均符合要求的,评为达标单位;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为不达标单位。

(二)奖惩办法。市人民政府对任期内两次考核结果均为达标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其任期届满前予以一次性表彰;对不达标者进行通报批评。

五、考核要求

(一)实事求是。考核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落实责任。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工作政府责任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

(三)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为考核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
     2.广州市有关单位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