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分局核准登记“三来一补”企业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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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分局核准登记“三来一补”企业的函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分局核准登记“三来一补”企业的函
国家工商局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委托分局对“三来一补”企业登记注册的请示收悉。鉴于你市“三来一补”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将“三来一补”企业的核准登记权逐步委托给具备条件的直隶分局。请你局坚持委托条件,指导分局做好委托后的登记管理工作。委托后的工作情况及问题
,请及时总结并向我局报告。,



199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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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政[2003]138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八日



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改善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9]第7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秦政[1998]1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由政府向本市三个城市区(含开发区,以下同)具有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或由政府提供相应的租金补贴,由最低收入家庭自行租赁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由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编

制全市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办法和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市廉租住房办公室(简称“市廉租办”)负责承办。“市廉租办”设在市房产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科。各城市区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配租方式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实行货币配租与实物配租相结合,坚持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

货币配租:是指市政府对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申请家庭到市场上自行租赁房屋。

实物配租包括直接配租和转换配租两种方式:

直接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且面积适当的实物住房。

转换配租:是指将符合配租条件的低保家庭所承租的公有住房转换成廉租住房,由配租家庭继续承租。廉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由配租家庭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与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由政府直接补贴给产权单位。超过廉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部分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也可以选择货币配租方式,但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必须退给产权单位。

第三章 配租对象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年以上。起步阶段暂限定为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年以上的“三无家庭”,以后我市将根据低保家庭住房的实际情况逐步扩大配租对象。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它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2年以上;

(三)家庭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四)家庭无房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含私房);

(五)已租住公有住房,申请“转换配租”的符合前三个条件即可。

第四章 配租标准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标准以满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暂定为人均配租建筑面积16平方米(含原住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货币配租的租金补贴标准为:海港区6.5元;山海关区5.5元;北戴河区5.0元,以后视市场租金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 货币配租租金补贴额的计算公式:

1、无住房家庭月租金补贴额=16平方米×家庭人口×户籍所在区租金补贴标准。

2、有住房(包括私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家庭的月租金补贴额=(16平方米×家庭人口-拥有住房建筑面积)×户籍所在区租金补贴标准。

第十条 货币配租家庭所租房屋实际支付租金超出租金补贴额的,超出部分由配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租金补贴额的,按实际发生租金额发放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 户、人口及住房面积的计算原则

(一)户的计算

按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二)人口的计算

按在居住地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实际人数计算。

1、下列情况可计入家庭人口:

(1)配偶、未婚子女户口在本市的工作、学习单位(农业户口除外),经常回家住宿的;

(2)原户口在本市,未另立家庭的现役军人、海员、船员或野外筑路、勘察等人员;

(3)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报到亲友处的。

2、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它地方、他处有住房的;

(2)亲友家未成年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而小孩父母在本市城市区另有住房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过来、他处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三)面积计算

1、申请家庭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含公有住房和私房),其产权或使用权同属一人或属家庭其他成员的,应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2、凡在拆迁、单位分房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十二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告、登记、轮候、发放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秦皇岛市城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房管部门审查、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辖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并提交下列资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类型证明和保证金领取证;

2、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

4、双孤老、烈属、残疾证及其它相关证明。

(二)审核

1、初审。初审由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街道办事处验证申请家庭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并协调社区户籍、民政、居委会等有关方面人员对其申请条件进行初审、核实。经初审核实符合条件的签属意见后上报区廉租办。

2、复审。复审由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区廉租办负责。区廉租办依据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初审资料,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及享受低保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

(三)公告

公告由区廉租办负责组织实施。经复审符合配租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家庭的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告。公告期间有异议的,区廉租办负责组织进一步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通知未通过审核的原因;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廉租办审批后报市廉租办备案。

(四)登记

登记由市廉租办负责。市廉租办对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及时将《登记回执》返至区廉租办。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后将申报材料退回区廉租办。

(五)配租

区廉租办依据年度实施计划和市廉租办登记回执情况,按先后排序予以配租。

(六)轮候

登记后暂不能兑现的按排序轮候。其排序按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的时间确定,同时受理的,按困难程度确定。起步阶段或试点时成批受理的,可按申请家庭的困难程度排序。

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廉租办配租的,应重新进入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户籍、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变化等),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户籍所在地区廉租办。

(七)发放

租金补贴的发放由区廉租办负责。各区廉租办在接到市廉租办《登记回执》后,应书面通知配租家庭限期到区廉租办签定《廉租住房配租协议》。货币配租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场上自行租赁房屋,与房屋出租人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凭房屋租赁合同到区廉租办办理租金补贴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 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租金。

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暂按使用面积0.4元/平方米收取,今后随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第十四条 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区廉租办可以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货币配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后,在6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作自行放弃处理。

第十六条 配租家庭应定期向区廉租办申报家庭收入及人口、住房情况。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其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1、虚报、隐瞒有关情况;

2、伪造有关证明;

3、改变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

4、将廉租住房转租或者变相转租;

5、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

第十七条 区廉租办应每年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状况进行一次复核联审,并根据复核联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市廉租办,由市廉租办作出相应的变更登记。

配租家庭因人口增加而需要增加配租面积时,应当重新向区廉租办提出申请,并登记轮候。

第十八条 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因人口减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2平方米的,区廉租办应书面通知配租家庭,限期6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此期间,区廉租办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折扣比例计发货币补贴。

第六章 廉租住房的来源及管理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来源:

1、市、区人民政府购置的普通住房;

2、腾退的公有住房;

3、经廉租办认定为符合配租条件的低保对象所居住的公有住房;

4、社会捐赠及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产权单位纳入普通公有住房实施管理,配租家庭负担部分的租金由产权单位直接向住户收缴,廉租房租金补贴部分,由区廉租办直接划拔给产权、管理单位。

第七章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分别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基金,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筹集:

(一)市、区财政每年按年度配租计划各50%的比例列支一定的专项资金;

(二)房改资金增益金中列支一定比例的补充资金;

(三)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基金由市、区廉租办专户存储管理。其中财政列支部分和房改资金增益金部分由市、区财政和房改部门按年度配租计划向市、区廉租办划拨。市廉租办原则上按各区实际配租额度及分配比例向各区廉租办匹配划拨。市、区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房产局(市廉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与打击走私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与打击走私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与打击走私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与打击走私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2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沿海地区海防管理机构的通知》(浙政函〔2005〕10号),组建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与打击走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打私办)。市口岸打私办是综合协调全市口岸工作、打击走私和海防管理的市政府直属机构。市口岸打私办同时挂宁波市口岸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宁波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口岸、打击走私和海防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根据宁波实际,受委托起草全市口岸管理、打击走私、海防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订全市口岸管理、打击走私、海防管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海空港口岸和陆路口岸开放、扩大开放和临时开放的审查、报批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口岸查验单位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口岸大通关建设、口岸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
(三)负责全市口岸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口岸建设和管理;负责宁波海港口岸、空港口岸通关中心的服务保障工作;加快船舶、飞机、车辆的周转和货物集疏,保证口岸畅通;组织实施口岸精神文明建设。
(四)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违法违规交通工具、人员、货物的相关处置工作;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之间的争议。
(五)负责全市打击走私、缉私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指导查处走私、贩私大案、要案、疑难案件,依法打击走私、偷渡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研究、分析走私活动的特点、规律,及时了解、掌握走私情报信息与动态,提出反走私工作对策与建议。
(六)负责全市海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协同沿海情报工作,组织军警民联防;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隐蔽战线斗争,维护口岸国家安全;协同有关部门保护全市沿海地区军事设施安全。
(七)负责组织口岸、打击走私、海防管理工作调研、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有关信息、业务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和市口岸协调委员会、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市海防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口岸打私办共设6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处
协调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督查、信访工作;负责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后勤保障、纪检监察、思想教育,内部行政管理和机关党务、财务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相关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口岸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教育和共建文明口岸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协调市人大、市政协议(提)案的答复工作。
(二)综合业务处
负责有关口岸建设长远发展规划的调研工作;负责口岸大通关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口岸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口岸通关业务的投诉受(处)理工作;负责办综合业务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海港管理处
负责海港口岸开放、扩大开放、临时开放和查验单位编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口岸外贸运输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海港口岸涉外企业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对海港口岸应急突发事件进行协调处置;负责宁波海港口岸通关中心及口岸港区现场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工作;协调处理海港口岸工作中的争议;负责海港口岸信息的统计、分析、调研和共建文明口岸工作。
(四)陆空港管理处
负责航空、陆路口岸开放、扩大开放、临时开放和新开国际与地区客货运航线、查验单位编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口岸外事礼遇、重要贵宾、重大活动接待的协调工作;负责对空港口岸应急突发事件进行协调处置;负责空港口岸通关中心及陆空口岸通关现场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协调处理空港口岸工作中的争议;负责陆空口岸信息的统计、分析、调研和共建文明口岸工作。
(五)打击走私处
依据党和国家反走私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和全国、省反走私工作部署与要求,研究提出我市贯彻实施意见;研究、分析我市走私活动的特点、规律,提出工作对策、措施,并组织落实;协调各缉私职能部门工作,指导走私大案、要案及疑难案件的查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受理反走私工作来信来访和举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缉私调剂资金分配方案,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宣传教育;负责打私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工作。
(六)海防管理处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海上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行动,打击海上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规范海上生产作业秩序的协调工作;负责涉外、涉台船舶及人员管理的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沿海地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负责沿海重点地区海防安全监控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隐蔽战线斗争,组织军警民联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反偷渡和偷渡人员的遣返工作;加强与驻甬部队的协调与联系,组织海防管理工作调研,提出工作措施与建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口岸打私办机关行政编制24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副处长8名。办机关离退
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