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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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暂行办法

广西省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2000]37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玉林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会计法》,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效地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严肃国家财经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会计人员是指委派会计即由会计委派管理中心派到市直单位财务会计机构担任负责人或不设会计机构单位的主管会计的会计人员。
第三条会计委派的范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第四条委派会计的建议权和否决权在本级财政部门。委派到有关单位担任财务会计负责人的会计人员由会计委派管理中心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考核推荐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提出委派任免职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任免。

第二章会计委派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第五条设立“玉林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玉林市会计委派中心与玉林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一套人员两块牌子,负责市直单位的会计委派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各县(市)区会计委派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及负责市直委派会计人员的考试、培训、考核、推荐等。

第三章委派会计的管理

第六条委派会计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过硬;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有一定的管理水平;
(四)持有有效《会计证》,2000年7月1日后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具有中等财务会计专业毕业以上、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在会计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七条委派会计人员的来源:主要从现任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中具备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中择优委派。
第八条委派会计的主要任务:委派会计担任被委派到的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不设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的主管会计的职务。
第九条委派会计实行轮换制度,任期二年(财务年度),可以连任,但是不得在同一单位连任。
第十条委派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委派会计履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参与单位经营管理,代表政府和产权管理部门监督所在单位资产营运、财务收支活动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并对资产流失、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二)宣传国家财经政策,严格遵守《会计法》及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三)按照《会计法》和规章制度组织或从事会计工作,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单位合理使用资金、资产安全完整;
(四)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审核制度等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用制度规范财务会计工作;
(五)统一管理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处理,严格执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杜绝“小钱柜”、“帐外账”等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支出必须先经委派会计审核,再经单位领导审批。银行开户必须有委派会计的印鉴;
(六)负责被委派单位收费票据的领取、保管和核销。严格“收支两条线”,按规定如实核算收支;
(七)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基础工作达到合格标准。杜绝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严禁造假帐、报假帐,不开假票据。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不报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八)组织好所在单位的会计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九)委派会计要做好对单位经济活动分析报告,定期建议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促进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
(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单位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法会计行为,委派会计有权制止并揭露,对重大问题或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报告;
(十一)依法依规及时足额上缴各项税费;
(十二)按时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如法规规定需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必须先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再上报;
(十三)委派会计对被委派单位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十四)按要求参加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定期汇报工作,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年终要向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和主管部门上交年度述职报告;
(十五)完成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党团关系在被委派单位管理,人事档案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第十二条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要建立年度考核、奖惩制度,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论进入委派会计人员业务档案,作为任、免职、奖惩的依据。

第四章委派会计的监督

第十三条“会计委派管理中心”接受市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的监督,并接受委派会计和被委派单位、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委派会计”接受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并接受被委派会计的单位、群众的监督。如发现委派会计有违法会计行为,则按《会计法》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在市直范围内施行。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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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厂矿、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


贵阳市厂矿、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暂行规定
贵阳市公安局


(1987年3月20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促进安定团结,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厂矿、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各主管部门应按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同一切扰乱内部治安秩序的行为及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保障正常生产、工作
、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 各单位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规定的贯彻实施负责检查监督。须设置保卫组织的单位,应尽快建立健全,不得与人事、组织、武装等部门合并。其他单位可配备专、兼职保卫干部。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保卫组织,负
责本系统的保卫工作。对治安保卫人员必要的经费、装备,各单位应妥善给予解决。
第四条 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安全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警惕性和同违法犯罪行为、治安灾害作斗争的积极性,把群众性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第五条 对干部、职工、学生应加强理想、纪律、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识别和抵制犯罪的能力,增强法制观念。对有轻微违法行为和由司法机关交单位监督改造的人员,应组织工会、共青团及政工、劳资、保卫等部门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对刑满释放和期满解教人员,原则上由原单位
考核安置或重新录用,继续做好接茬帮教工作,减少重新犯罪。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现金和票证的管理:
(一)每日库存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特殊情况,需超限额留存现金的,应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存入保险柜。
(二)存放现金和票证的处所,应做到门窗坚固,暗码保密,钥匙随身带,专人专管。银行金库须由武警看守,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三)取送千元以上大宗现金,应严守秘密,由两人以上负责押运。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应专车取送。金融部门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市内零星采购,应按银行现金管理办法办理。到外地采购,不得携带现金支付,特殊情况须经银行同意。
(五)支票、印鉴应分别存入保险柜。严禁携带空白支票。使用支票应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具体用途,坚持收妥抵用、检验、复核制度,防止被盗、伪造和诈骗。
(六)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规定,严禁一切单位非法向他人提供银行户头和现金。
第七条 对各种物资和重要物品应加强管理,明确责任,严格手续制度。
(一)凡原料、材料、产品、商品和重要的设备、仪器及其他物品,应实行专人管理,明确责任,严格收发、领退登记制度,定期检查,做到帐物相符,手续完备。
(二)严格执行仓库、货场、料场的物资出入检验登记制度。物资出入应有清单,写明品名、规格、数量,做到单物相符。
(三)物资仓库必须做到院有围墙、窗有护栏、门窗坚固,并严格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露天仓库、货场、料场应派能胜任工作的人员看守。
(四)对稀有金属、珠宝、玉器和文物、档案资料,应实行专库、专柜、专人看管,严格领用、清退、交换手续。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各单位的枪支,应有专人负责,专库(柜)保存;枪、弹应分开存放,做到地点安全,设备坚固。严格值班制度和使用、领取、归还手续,不准外借或转让。
对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应严格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专库保管,专人负责,对性能相抵触的应分室存放,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库,严格进库、入库、领用、清退登记制度。
仓库保管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尽职尽责。
第九条 机要部门和要害部位是安全保卫工作的重点,工作人员必须纯洁可靠,调配时应事先征求本单位保卫部门的意见。建立要害档案,落实保卫措施,严防失、泄、窃密和被盗、破坏事故的发生。
管钱管物,管枪支弹药和爆炸剧毒物品、管机密档案资料的部位,以及机关办公大楼等易为犯罪分子作案的重点要害部位,均应安装必要的防盗报警设备,加强技术性防范。
门卫必须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不准使用年老体弱或没有防御能力的人员值班。值班人员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出入、会客、携带公物外出等制度,对装载物品器材的车辆应验证放行。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日夜值班,几个单位共住的大院应轮流值班。值班人员须坚守岗位,遵守制度,尽职尽责。大型厂矿、企业、商场、宾馆、重要仓库、通讯枢纽、高等院校、重要研究等单位,应建立治安巡逻制度,重点放在存钱、存粮、物及易发案的要害部位和地段,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对单位内部公共场所应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一)食堂、托儿所、浴室、理发室等生活福利场所应严格管理制度,固定专人负责;
(二)单身集体宿舍应配备管理人员,制定宿舍公约,坚持定期检查;
(三)单位招待所应严格执行有关旅栈业的管理规定;
(四)礼堂、俱乐部等公共场所,应制定管理办法,维护治安秩序。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定期检查火源、电源,消除隐患;划分防火责任区域,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指定地点,定期检查,保持完好;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奋力抢救,保护现场,查明原因,处理善后。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夜晚应停在单位或停车场内,防止被盗。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行车,病车不出门,酒后不开车,无照不开车,学习驾驶员不单独开车。
第十四条 使用临时工、外包工、家属工的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应有治安防范内容;对来历不明、形迹可疑的人员,应严格审查。发现不法分子,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调处人民内部矛盾,认真做好职工、家属之间各种纠纷的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节日期间应进行自查;主管部门按季检查;公安机关不定期抽查。在检查中应重点查领导、查制度、查设备、查隐患。发现不安全因素,限期整改,一时不能改正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 发生案件和事故应按照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隐患漏洞不堵塞不放过、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处理。
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导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治安问题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
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3月20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评估立项、确认授权问题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评估立项、确认授权问题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94)中油资产字第333号文件收悉。经研究,认为你公司提出的评估立项、确认授权事项,涉及问题较多,影响较大,有些问题我们也正在研究,目前不宜办理,以后可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情况再行决定。当前你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价值量较小的评估项目,可按一事
一议的办法向我局评估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委托给你公司或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立项、确认工作。
此复。



199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