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15:48   浏览:95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明政[2001]文165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主管部门,有关重点项目单位:
现将《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工作,保证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对投资和经济发展的有效拉动,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市政府决定对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对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责任单位
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是指对重点项目建设目标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主管部门和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目标管理项目
1、目标管理项目的确定。目标管理项目是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必须承担目标责任的项目,由二个部分组成:一是市级重点项目一律纳入目标管理范畴。市级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由市计委、前期办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各项目单位提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向全社会公布;二是经市计委、前期办筛选认为必须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
2、目标管理项目的分类。按照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要求,目标管理项目分为竣工投产(或部分竣工投产)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以及前期项目4个类别档次。
市计委、前期办要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项目目标分类将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其中,各县(市、区)每个类别档次项目不少于3项,即各县(市、区)每年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不少于12项;永安、沙县每个类别档次项目不少于5项;尤溪、大田、宁化、将乐不少于4项。市计委、前期办可根据各县(市、区)、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及投资环境的差异,对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项目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目标制订和下达
1、目标制订。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制订。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年初制订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投资计划、形象进度计划以及前期工作各阶段计划,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量力而行,适度超前,加快发展"的原则,对项目建设单位提报的年度工作计划予以调整、确认,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年度工作目标,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2、目标下达。市政府以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形式下达给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设置项目目标和投资目标。项目目标主要内容由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项目数和具体项目的年度工作目标组成,有关项目目标中的重点项目建设质量目标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质量标准执行。投资目标主要内容为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在年度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五条 目标实施
重点项目建设目标是市政府检查、考核的依据和指标,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必须严肃对待,认真按照目标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1、组织领导。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建立一把手抓项目工作机制,按照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项目建设单位具体抓的要求,切实抓好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各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督促和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
2、目标分解。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应按市里下达的目标要求,进一步细化目标,倒计时安排进度,把项目目标包括质量、资金及进度目标分解落实到位、落实到人,强化计划目标执行的动态管理,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保质、保量,按期、高效完成。
3、项目管理。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对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要加强管理,要求各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有关法规、制度和程序。重点项目建设要不折不扣地执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把保证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的有关制度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确保重点项目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目标责任监督与服务
市计委、前期办要加强对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执行目标责任制情况的监督,及时跟踪和了解情况。各县(市、区)、市直各主管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落实专人,每月定期将目标执行情况书面反馈至市计委、前期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各县(市、区)、市直各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要求,积极开展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困难要主动地予以协调和解决,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对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职能部门效率低、办事推诿扯皮、欠拖不决,造成重点项目建设进展困难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部门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目标检查与考核
1、目标检查。市计委、前期办要充分履行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协调职能,加强对目标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围绕项目的进度目标、质量目标以及目标管理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其中质量目标检查采取对设计、施工、监理进行业绩登记检查的方式进行(业绩登记检查办法另行下文)。
2、考核评价。市计委、前期办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及其领导政绩考核内容的主要依据之一。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制订。
3、奖惩。建立重点项目建设立功竞赛制度,对目标完成成绩显著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表彰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会同市人事局、总工会制订。对目标完成成绩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有关施工、监理、设计等部门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八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本范围、本系统内的重点项目建设制订相应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劳动部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它业务经费。管理费标准,各地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设置情况,由劳动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百分之二。
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征税、费。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市(县)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定期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1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五年三月五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中共辽宁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辽宁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二)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具体包括: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三)省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具体包括:
  1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所监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政策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2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行为,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审核工作。
  4汇总分析企业国有资产情况;统计、评价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 (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拟订省直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直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代表省政府向部分省直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向省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 (四)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 (五)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组织收缴,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七)依法对各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八)承办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的主要职责,省国资委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内部的协调工作和行政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议、委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有关的外事工作。

 (二)综合法规处
  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研究起草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负责有关重大政策和重要规章制度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等工作。

  (三) 统计与业绩考核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的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根据确定的所监管企业的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提出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办法、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拟定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所监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定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四)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管并指导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监缴国有资本收益,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 (五) 资产经营管理处
  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和经营责任目标;研究提出省属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研究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对国有控股公司中需由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含股权)的处置,包括出租、转让、抵押、报废、核销等进行审核;对所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组织重大投资决策的咨询评估;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结构调整;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六)企业改革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指导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国有企业重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指导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七)企业改组处(全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指导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协调处理中央下划企业关闭破产中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推进国有企业不良债务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国有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八)监事会工作处(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协调监事会与委内外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拟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拟定派员方案;负责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业务建设和技术支持;负责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审核、报送和综合汇总工作;协调、跟踪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的落实、利用;协助人事处做好监事会专职监事和专业人员管理的基础工作,负责审核、批复监事会兼职监事(企业职工代表),负责监事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

  (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档案和出国政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队伍建设;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协助管理中直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 (十)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统战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部分中直企业的党建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纪委与监察处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监事会工作办事处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省直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略

  五、其他事项

  (一)省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的关系。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厅的监督。省国资委对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审批核销国有权益时,应当抄送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主管财政机关的意见。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章的拟订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国家和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财政厅管理和监督。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省财政厅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三)省国资委与省经委的关系。省国资委负责研究发展以国有资本为主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以及组建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中涉及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措施;省经委负责研究发展以非国有资本为主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相关政策、措施。
  省国资委具体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省经委负责宏观指导全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具体负责指导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和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

  (四)省国资委与省经委、省中小企业厅的关系。省国资委负责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包括中直企业和地方国有大企业的改革,不包括国有中小企业的改革。省经委负责宏观指导企业改革,推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组织各类企业上市等工作;省中小企业厅负责国有中小企业的转制收尾工作,并按照国家关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所确定的企业范围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