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农机局工作人员失信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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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农机局工作人员失信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镇海区农机局工作人员失信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03-09-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信用农机,进一步提高农机行政效能,规范农机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政令畅通,努力形成诚信导向机制和正常的行政秩序,根据区政府《关于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提升政府行为公信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信责任追究是指局机关及农机监理站(以下简称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给农机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影响农机局信用的,按照本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局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做出行政决定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第四条 失信责任追究,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失信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一)信用建设工作在本单位未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或未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明确工作职责,未形成"谁主管、谁负责"领导工作体制的;

  (二)对区委、区府部署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大活动,未及时作出安排部署,行动迟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本单位未按要求作出信用承诺,或信用承诺未切实履行的;

  (四)不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的管理职能,导致管理松懈、作风涣散、效率低下、贻误工作给全区经济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损害国家、集体、群众利益的;

  (六)在工作中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励的;

  (七)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的;

  (八)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数额较大的;

  (九)对身边工作人员或下属单位发生的违法乱纪问题,失之于察或姑息纵容的;

  (十)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该管不管,能解决不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影响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十一)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建议,不认真执行和整改的;

  (十二)其他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政府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六条 在实施对拖拉机(农用变型车)及驾驶员核发牌证和年度检审验等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核发的;

  (二)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农用变型车)签署检验合格意见的;

  (三)对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拖拉机(农用变型车)驾驶员签署合格意见的;

  (四)由于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滥用职权乱审乱批的或以权谋私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移交上级部门而耽误证件办理的;

  (七)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推诿、拖拉、刁难的,以及不予受理而不告知正当理由的;

  (八)未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完成核发牌证和其他工作的;

  (九)不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监督权的;

  (十)他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核发牌证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发生的。

  第七条 对拖拉机(农用变型车)及驾驶员核发牌证和年度检审验等行政事业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负责人和征收人员的责任:

  (一)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不出示征收资格、许可证件实施征收的;

  (七)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提出异议,征收人员未告知理由、依据的;

  (八)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在实施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规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六)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八)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九条 在对农机违章行为实施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五)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七)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八)在处理农机事故处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不以事实为依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

  第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并报送领导批办造成后果的;

  (二)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三)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情况,置之不理的;

  (四)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五)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致使发生严重错误或造成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第十一条 在农机管理推广服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推广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农机产品;

  (二)未遵守服务承诺,给农户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三)不规范使用农机化发展专用资金的;

  (四)对农机产品和农机修理质量投诉未及时给予答复处理的。

  第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非公务期间,有下列公共社会行为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根据信访群众反映,经核实,相关工作人员确有失信行为的;

  (二)对局交办的群众信访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的;对不能如期结案反馈的,或信访人提出不符合政策的要求,或受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未向信访人作出耐心解释说明的;

  (三)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和实际问题,该管不管,能解决不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影响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四)单位内部安全措施不完善,出现严重损害本单位形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五)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参与封建迷信等活动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六)未依法与编外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参保手续,未按月支付编外用工工资,工资标准低于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并发生拖欠、扣克工资等违法行为的;

  (七)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或口头作出承诺未履行的;

  (八)违反金融单位信贷信用,情况查实的;

  (九)其他公共社会行为造成失信的。

  第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导致工作不落实,造成损失的;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教育、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严重违法乱纪问题不管不问、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涉及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群众有投诉的;

  (四)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五)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

  (六)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案件,造成很坏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失信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失信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失信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培训;

  (四)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辞退。

  以上追究方式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五条 追究方式的界定

  (一)有明确直接责任人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条款之一的,实行失信告诫一次;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条款的,酌情予以失信告诫一次;

  (四)失信告诫与本人年度考核挂钩,作为评定年度考核等次的依据之一,对一年内被告诫三次以上,情节严重的,将其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

  (五)对责任人的追究,由局信用责任追究工作小组提出建议,局党组研究后再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局建立失信责任追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失信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七条 失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具体的行政行为人是否违法、违纪、违规,是否应追究相应责任:

  (一)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二)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三)在人大或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四)区信用办在信用行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新闻媒体曝光要求处理的;

  (六)发布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情形被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八)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或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于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审查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检举人)不受理的理由。

  第十九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责任追究案件,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再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农机局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

  第二十一条 被失信责任追究的个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局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应在30日内作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作出的失信责任处理决定的,将按有关规定报送区纪委、组织部或人事局。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追究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第二十四条 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相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 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出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相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 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

  第二十六条 有关责任人因违反行政纪律,侵犯了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失信责任追究,如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区府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机局负责解释,自公布后3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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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市民投诉工作网络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4] 04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市民投诉工作网络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市民投诉工作网络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


铁岭市市民投诉工作网络单位

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民投诉工作网络单位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市民投诉中心网络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市政府决定,自2004年起,对市民投诉工作网络单位实行目标管理考核。根据《铁岭市人民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考核的基本内容
根据目标考核的基本内容,采取百分制和加、减分的计分方法,具体分为基础分和加、减分两部分。
(一)基础分标准(100分)
1.领导重视(20分)
(1)把市民投诉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务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5分)
(2)对市民反映的重大热点、难点问题,领导亲自阅批或督办。(5分)
(3)重视队伍建设,为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分支网络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或本单位的有关重要会议,参加相关活动。(5分)
(4)重视办公现代化建设,不断改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微机等设备。(5分)
2.组织落实(20分)
(1)确定1名领导分管,1名中层干部负责。(5分)
(2)配备l至2名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5分)
(3)工作人员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相关的业务知识,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5分)
(4)市民投诉工作网络健全、通畅、灵敏、高效。(5分)
3.制度完善(20分)
(1)制定本系统或本部门《市民投诉工作制度》和《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7分)
(2)建立健全工作职责、信息反馈、情况通报、工作例会和值班值宿等制度(6分)
(3)认真实施和落实各项制度规定,定期自查。(7分)
4.工作规范(40分)
(1)对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件,办理及时、准确,不推诿、不拖延,将办复结果形成规范的文字材料, 内容详实,加盖公章,办复率达93%以上,市民满意率达85%以上。(20分)
(2)每季度向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提供信息和合理化建议不少于2条,并被采用。(10分)
(3)对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件,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和投诉人。(10分)
(二)加、减分标准
1.加分标准
(1)对办理难度较大的典型投诉件,解决得快、落实得好,投诉人满意。每件加2分。
(2)工作有成效,被市级新闻单位宣传。每次加5分。
2.减分标准
(1)受理市民投诉态度生冷,办理结果未向投诉人反馈。每次减5分。
(2)对市民反映的问题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而拖延不办或办得不彻底,市民提出意见或批评的,被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通报批评。每次减10分。
(3)因工作失职,被市级新闻单位曝光。每次减10分。
(4)对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交办的事项,回复情况不真实,被退回重办。每件减5分。
(5)反馈材料字迹潦草、无经办人签字和公章。每件减5分。
(6)对市民投诉问题办理过程和结果叙述不清。每件减2分。
(7)部门或系统公开电话无人接听或无值班人员。每次减5分。
(8)对市民投诉的问题未在办理时限内办复,每件减5分;被督办1次,每件减2分。
(9)市民投诉的问题在1个月内重复投诉2次以上,仍未办复。每件减4分。
(10)网络单位不签署意见,直接将基层单位办理结果反馈给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每件减2分。
二、目标考核的工作步骤
(一)季度自查与抽查
由各网络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每季度进行自查,自查材料要存档,并于下季度初向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报送上季度自查情况。
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不定期组织抽查,并对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二)年终总评与表彰
1.自荐申报
每年12月下旬,由各网络单按照本办法进行总结,并确定积分,于下年1月10日前将材料报送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
2.组织考核
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按照考核办法,根据自荐申报情况,对各网络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总评意见,报市考评办和市直机关工委,作为考核县(市)、区及市政府各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依据。
3.通报表彰
目标管理考核评比结果,由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三、目标考核的组织领导
目标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负责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市民投诉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并要确定专兼职人员认真开展目标考核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促进目标考核工作健康发展。
四、具体要求
市民投诉中心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提高对市民投诉工作网络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考核办法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坚决防止走过场和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在全市通报批评。


关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20号 




  为维护我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保障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第20条规定,实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现将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班轮经营者自主制定。班轮经营者应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根据运输经营成本和航运市场供求状况,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运输服务,禁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
  二、备案义务人
  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并经营集装箱船舶运输业务的经营者为运价备案义务人。
  三、备案范围
  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
  运价备案义务人应报备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货物海运运价(Ocean Freight)幅度,即对外报价的上限和下限。备案的运价幅度应正常、合理。实际执行的运价超出备案公布运价幅度的,按照协议运价的方式报备,协议运价生效时间为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
  基本港是指在交通运输部确定公布的范围内,各班轮经营者经营船舶(含租用舱位、共享舱位的船舶)直接挂靠的港口。
  班轮经营者根据各自经营的航线,自行确定运价幅度,并应按照上海航运交易所经交通运输部备案同意的格式报备。
  各班轮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运价幅度,备案的公布运价幅度自受理之日起满30日生效,但本办法生效后首次备案的运价幅度自受理之日起生效。
  四、受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指定上海航运交易所为运价备案受理机构。上海航运交易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运价备案操作指南,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上海航运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涉及商业秘密的运价备案信息。
  五、监督检查
  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航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国际海运市场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违反《国际海运条例》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
  六、处罚措施
  (一)未按规定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未执行备案运价的,将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第49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如班轮经营者备案的运价超出正常、合理的范围,严重偏离同一航线同类规模班轮经营者的平均运价水平,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交通运输部将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第五章规定实施调查。
  调查期间,被调查人应将每航次的所有有关运输单证、运费发票、服务合同文本、会计账簿等有关资料如实提供给调查机关,不得拒绝调查或隐匿真实情况、谎报情况。对拒绝调查或不如实提供调查资料的,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第53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调查,班轮经营者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第40条规定,将采取限制其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等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七、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生效,生效后过渡期为45天。1996年原交通部发布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交水发[1996]88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文档附件:

1.
运价备案各航线基本港.xls

http://www.moc.gov.cn/zizhan/siju/shuiyunsi/hangyunguanli/guojihangyun/guanliwenjian/200906/P02009062649169416729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