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采矿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00:26   浏览:95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北市采矿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政〔2003〕103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采矿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采矿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淮北市采矿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规范采矿用地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矿塌陷地复垦及征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皖政办〔2002〕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采矿用地管理。
第三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土地的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采矿用地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土地意识,合理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征用后塌陷的土地、取土坑、停用的储灰场、尾矿库、弃渣场等,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采矿用地企业、乡镇政府和行政村进行综合治理,统一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章 报批程序

第六条 采矿企业因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项目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第七条 因采矿需要塌陷集体土地的,采矿企业应提前6个月通报县(区)人民政府,由采矿企业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征用区和复垦区,及时办理征用和复垦报批手续。
第八条 因采矿需要搬迁村庄的,采矿企业应提前2年向县(区)人民政府报送搬迁计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采矿企业、乡(镇)政府及行政村,结合本地规划,本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合理选择新村址。县(区)人民政府与采矿企业达成征迁协议并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在2年内完成组织搬迁。
第九条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三)办理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效证明,到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
国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规定核减该幅土地的农业税和有关农产品的定购任务。

第三章 征迁补偿

第十条 征用本市境内的土地,按照不同地类的补偿标准,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征用补偿手续。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负责与被征地单位结算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年产值为被征宗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农业年产值前3年平均数。
第十三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6倍,采矿企业基建用地为年产值的10倍。
第十四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4倍,采矿企业基建用地为年产值的6倍。
第十五条 征用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鱼塘、藕塘等,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7倍;采矿企业基建用地为年产值9倍。

(二)征用成园结果的果园、桑园、苗圃、药材地等,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9倍,采矿企业建设用地为年产值的11倍;未曾收获的,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8倍,采矿企业建设用地为年产值的10倍。
(三)征用在册专业蔬菜地,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13倍,采矿企业建设用地为年产值的22倍;征用二线菜地,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10倍,采矿企业基建用地为年产值的18倍。
(四)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3倍,采矿企业基建用地为年产值的4倍;耕种3年以上的开荒地,按照耕地补偿。
(五)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4倍,采矿企业基建用地为年产值的5倍。
(六)征用其它土地的,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2倍,采矿企业基建用地为年产值的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及有关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征用其它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用鱼塘、藕塘等,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4倍,采矿企业基建用地为年产值的5倍。
(二)征用成园结果的果园、桑园、苗圃、药材地等,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5倍,采矿企业基建用地为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在册专业蔬菜地,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9倍,采矿企业基建用地为年产值的13倍;征用二线采地,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7倍,采矿企业基建用地为年产值的11倍。
(四)征用耕种不满三年的开荒地,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3倍,采矿企业基建用地为年产值的4倍;耕种3年以上的开荒地,按照耕地补偿。
(五)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采矿塌陷用地为年产值的2倍,采矿企业基建用地为年产值的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
(一)被征用土地分配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标准:旱地每亩900元;成园结果的葡萄地每亩1200元;成园结果的果园地每亩1400元;菜地每亩1800元。
(二)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原则上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三项之和的15%-30%核算。造价10000元以上的大型附着物另行计算。
第十八条 塌陷区村庄搬迁补偿可按有关规定依拆迁数量据实支付,也可以按支付村庄搬迁安置补助费的形式予以补偿,具体方式由采矿企业和县(区)人民政府商定。以支付村庄搬迁安置补助费的形式予以补偿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搬迁人口数,按当地公安部门登记在籍常住农业人口数确定。
(二)补偿给家庭的为每人补助迁建费4800元,主要用于家庭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
(三)补偿给集体的部分按搬迁安置人口数每人补助675元,主要用于新村址内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和卫生等设施建设。
(四)村内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学校等拆迁,按照原有建设面积、结构和原有设备的拆迁、安装费,参照现行造价的80%补偿。
(五)村外原有的输电线路、供水管道等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到新村址。
第十九条 集体和个人兴办的企业,无土地使用证、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税务登记证的不予补偿;征迁期间,抢栽、抢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一条 采矿企业需要划拨本单位原征用的国有采矿塌陷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按照基建用地补偿标准补齐差额。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元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7月25日发布的《淮北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暂行规定》(淮政〔1995〕47号)同时废止。本市范围内的其他建设用地征用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6] 16号
2006-4-10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日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


  (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


  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


  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代建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代建办)具体负责项目代建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省代建办是省政府授权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制定项目代建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运行程序。


  2.组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单位。


  3.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4.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防止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


  5.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单位。


  6.定期向省代建领导小组和省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省级有关部门审定。


  7.指导全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代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督。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并监督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对工程重大变更调整进行审核、备案;筹集建设资金、下达年度计划、确保建设资金到位;负责招标事项的核准以及项目投资效益后评价工作。


  2.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项目资金专用帐户,审核工程重大变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依照规范、标准,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3.省建设厅负责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的监督与管理。


  4.省监察厅负责对涉及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廉政建设,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省审计厅负责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资金的有效运用。


  6.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征用、拆迁和原有土地处置等有关事宜。


  7.省公安厅负责对项目建设现场社会治安的督导检查,建立社会治安预防机制,维护正常的项目建设治安秩序,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四)项目使用单位参与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对项目的使用功能、标准提出要求,提供项目建设所需条件;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协调工作,协助完成有关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接收移交的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项目使用单位不参与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和管理。


  四、代建管理程序


  (一)省发展改革委批准项目可研后,省代建办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


  (二)省代建办招标或委托选择项目管理公司对项目建设实施专业化管理。


  (三)因特殊原因需要邀请招标或委托确定参建单位的,须报省代建领导小组批准,属省重点项目的报省政府批准。


  (四)工程竣工后,由省代建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项目使用单位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五)项目决算和审计完毕后,省代建办负责向项目使用单位移交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并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六)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工程保险、网上招标、参建单位信誉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等制度。


  (七)从事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业务。其资质等级要求,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条件按工程类别及等级在具体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管理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对项目进行管理,其职责和义务是:


  1.受省代建办委托组织项目建设,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安全、工期。


  2.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按月上报工程进度情况,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


  3.负责移交合格工程,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档案资料。


  4.负责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


  5.协助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6.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二)项目建设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三)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四)项目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及其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行为。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施工的变更:


  1.因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引起的变更,在不超出总投资概算的情况下,省代建办严格审查变更内容,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平衡调整,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批准执行。


  2.因地质条件变化及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影响需要变更增加投资的,由省代建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联合审核,在总投资概算范围内平衡,报省代建领导小组批准,设计单位按批准的变更内容进行设计调整。


  六、省代建办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怀臣 副省长


  副组长:崔广义 省政府副秘书长


      翁蔚祥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杨洪波 省建设厅厅长


  成员: 曲木史哈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苏萍 省监察厅副厅长


      汤留生 省公安厅副厅长


      帅 克 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 玲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王卫南 省建设厅副厅长


      唐 萍 省审计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崔广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曲木史哈、王卫南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2005.03.08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最近,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赣府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继全省食品安全监督体制进行重大改革之后,省政府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为使《决定》落到实处,切实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统一认识。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要充分认识省政府《决定》的重要意义,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方面,是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省政府《决定》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建设“经济重镇、旅游都市、特色瓷都”的宏伟目标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上来。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本部门和本企业食品安全状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积极探索,努力开创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出发,全面履行人民政府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科学监管和依法监管,大力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抓紧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工作原则。继续坚持食品安全工作“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突出重点,在注重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强化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工作目标。通过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使我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突出重点,加大整治工作力度

(一)大力整治食品生产加工业。针对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7类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品种生产加工企业,以及我市米粉、蛋糕加工企业,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尽快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产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启动其余13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品物资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强化对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月饼等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坚决关闭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大力扶持一批食品质量安全有保障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工业水平。

(二)加大专项整治农业投入品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的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规范种植、养殖业行为。深入开展农业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大力推进市级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县(市、区)、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完善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网络。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态农业示范县(市、区)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模式,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加强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整顿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的滥用现象。积极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加强对农民的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从源头防止和减少农产品污染,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信誉,使我市成为全省乃至全国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

(三)加大对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积极探索农产品产地编码和标签追溯的质量监控模式。继续推行食品产销“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开展绿色市场认证工作。强化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及建筑工地食堂,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的检查和监督。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工作。健全社区食品加工流通服务体系。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

(四)把儿童食品和农村食品市场作为监督重点。有关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行为。食品安全集中整治的重点是广大农村,要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以及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者的利益。

(五)依法彻查食品安全大案要案。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设立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电话,实行首问负责制度,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受理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区和单位,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司法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政策和要求,充分报道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取得的成绩及所做的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促进企业和行业自律。大力宣传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正面典型和优质食品、优良品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的消费信心,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信誉。揭露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措施,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管。各级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搞好有关监管执法部门间的协调,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要增强大局意识,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各级政府要像抓生产安全一样抓食品安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的危害和风险,确保食品安全。

为了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府已成立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决策措施;协调处理涉及多个地方和部门的重大问题;组织查处全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完善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能,各负其责。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5年2月顺利实施。

农业、经贸和商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省政府《决定》和市政府要求,在做好职责调整准备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水平。特别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和食品监管业务培训,尽快熟悉新的工作内容和业务知识,提高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四)加大投入,提升技术保障能力。加大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投入,特别是要重视食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努力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不断改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手段,加大对食品的化学性污染、生物性污染和以食物中毒为主的食源性疾患全面、系统、持续的监测,逐步建立覆盖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网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努力争取国家、省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支持。要切实保证执法部门的人员工资和执法经费,加强监管,专款专用。

(五)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蔬菜、生猪等主要产品田间档案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有关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应加强沟通与协作,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各执法部门对食品市场的监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通过综合监督资源、力量,将分散的监管力量集中起来,将具体的监管内容统一起来,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反应能力。

(六)加强信息管理,综合利用信息资源。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监管情况。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规范信息收集及发布制度,增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按照省政府《决定》要求,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信息。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适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有关信息。


二OO五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