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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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令


《潍坊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二ΟΟ一年八月七日第二十九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王伯祥
二ΟΟ一年八月十九日

潍坊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建设用地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要接受小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居民委员会应支持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管理。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民政、工商、物价、公安、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位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人数较多的,可以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投票权数的业主表决通过。

  第八条 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已超过1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是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或者修订草案并提交业主大会通过;

  (三)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有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续筹,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五)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六)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七)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八)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其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并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批或按规定程序审查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管理企业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销售(预售)物业前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管理服务,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在销售(预售)物业时,开发建设单位或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购买人应当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将其作为物业销售(预售)合同的附件。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应当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应当约定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协助管理事项的服务;

  (五)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六)有关维修基金的帐务管理;

  (七)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八)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必需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专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在一个独立或者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只能聘用一家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经营业务委托给专营公司,但不得将物业管理整体管理服务委托他人。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区别不同情况、不同项目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为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共用设施维修保养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为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小区提供的公共性服务、为各类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包括代缴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需特约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并定期公开帐目,接受全体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质询。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最终缴纳责任。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已向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售未租的物业,其管理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缴纳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住宅时,须按该住宅购房款3%的比例向购房者代收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代收的公共资金交给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公共资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资金归小区房屋所有权人集体所有。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公共资金的使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拔。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公共资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必须按15%的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本办法施行前,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的建立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售房单位应在限期内建立或补提维修基金本息。本办法施行后购买公有住房的,在售房单位收取房价款时,按住房评估价格的2%向购买人收取住房维修资金,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按单位住房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本办法施行前已出售的公有住房,购房者可按照当时售房成本价格2%的比例补缴,或根据购房面积,按每年1—3元燉平方米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共有部位维修资金。

  从售房收入中提取的维修基金,其利息收入根据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的住房维修计划申请支用,但不能支取维修基金本金;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的维修资金,其本息均可使用,维修基金利息或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可由业主按其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的份额分摊。

  第二十五条 业主转让物业,其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和住宅维修基金帐户的剩余费用均不予退还,继续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等的维修、更新。

  第二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新增、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手续,并做好施工后的恢复工作。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 新建物业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综合验收。综合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综合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时,物业管理委托方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物业档案资料:

  (一)项目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四)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五)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六)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七)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资料;

  (八)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上款规定的物业档案资料完整移交给物业管理委托方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

  (三)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乱搭、乱建、乱设摊点;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七)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私开门窗或者乱挂、乱贴、乱写、乱划;

  (八)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实施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因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国家价格政策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有权投诉;业主委员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依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

  (一)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私搭乱建,改变物业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四)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

  第三十四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0.3‰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应在综合整治的基础上逐步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第13号令《潍坊市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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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


办保函〔2013〕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组织编制了《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现予印发试行。请你局指导各地按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30514102.doc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试 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4
第二章 一般要求 ………………………………………………………………………………4
2.1 勘察…………………………………………………………………………………………4
2.2 设计…………………………………………………………………………………………5
2.3 文件编制……………………………………………………………………………………5
第三章 建筑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 ……………………………………………………………6
3.1 适用范围……………………………………………………………………………………6
3.2 现状勘察……………………………………………………………………………………7
3.3 方案设计……………………………………………………………………………………10
3.4 工程概算……………………………………………………………………………………11
3.5 施工图设计…………………………………………………………………………………12
3.6 施工图预算…………………………………………………………………………………15
第四章 遗址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 ……………………………………………………………17
4.1 适用范围……………………………………………………………………………………17
4.2 现状勘察……………………………………………………………………………………17
4.3 方案设计……………………………………………………………………………………19
4.4 工程概算……………………………………………………………………………………20
4.5 施工图设计…………………………………………………………………………………21
4.6 施工图预算…………………………………………………………………………………22
第五章 石窟寺及石刻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23
5.1 适用范围……………………………………………………………………………………23
5.2 现状勘察……………………………………………………………………………………24
5.3 方案设计……………………………………………………………………………………27
5.4 工程概算……………………………………………………………………………………28
第六章 安全防护类工程设计文件………………………………………………………………29
6.1 适用范围……………………………………………………………………………………29
6.2 一般要求……………………………………………………………………………………29
6.3 资格报审……………………………………………………………………………………29
6.4 现状勘查……………………………………………………………………………………30
6.5 方案设计……………………………………………………………………………………30
6.6 工程概算……………………………………………………………………………………33
第七章 专项设计要求与提示 …………………………………………………………………34
7.1 原址重建工程设计…………………………………………………………………………34
7.2 迁移工程设计………………………………………………………………………………34
7.3 近现代文物建筑结构、设备改造工程设计………………………………………………34
7.4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设计………………………………34
7.5 锚固工程设计………………………………………………………………………………35
7.6 灌浆工程设计………………………………………………………………………………35
7.7 防风化工程设计……………………………………………………………………………35
7.8 防渗排水工程设计…………………………………………………………………………36
7.9 防洪工程设计………………………………………………………………………………37
7.10 防护棚罩设计………………………………………………………………………………37
7.11 油饰彩画设计………………………………………………………………………………37
7.12 壁画塑像设计 ……………………………………………………………………………38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申报文件的深度,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编制。
   1.3 根据文物保护工程专业特征,将保护工程分为建筑类、遗址类、石窟寺及石刻类、安全防护类等工程。
   1.4 文物保护工程涉及本规定不能涵盖的专业内容时,编制深度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编制原则和基本形式应参照本规定的要求。
   1.5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一般分为现状勘察及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大型和重要工程增加用于立项申请的概念性方案设计,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小型简单工程在完成现状勘察文件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6 文物保护工程中涉及锚固、灌浆、防风化、防渗排水、防洪、油饰彩画、壁画塑像等专项设计时,应符合第七章的相关提示与要求。
   
   第二章 一般要求
   2.1 勘察
  2.1.1 现状勘察的目的是探查和评估文物保存状态、破坏因素、破坏程度和产生原因,为工程设计提供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参数。
  2.1.2 勘察主要包括:对文物的形制与结构、环境影响、保存状态以及具体的损伤、病害进行的测绘、探查、检测、调查研究并提出勘察结论等内容。
  a 测绘,测量并记录文物现存状态、结构、病害及分布区的地形、地貌。
  b 探查,查明文物损伤及病害的类型、程度及原因。
  c 检测,对病害成因和文物的安全性进行测试检查,包括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检测、建筑材料分析试验、环境检测等;检测要符合相关专业的现行国家标准。
  d 调查研究,收集文物历史资料、考古资料和历次维修资料,了解文物的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艺、原做法,判别文物年代等。
  e 勘察结论,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文物形制、年代、价值、环境和病害原因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文物保存现状的结论性意见和保护建议。
   2.2 设计
  2.2.1 方案设计依据现状勘察结果编制。
  2.2.2 方案设计应达到下列要求:
  a 说明保护的必要性。
  b 保证技术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c 确定工程项目、工程规模,工程量估算和工程造价估算。
  d 指导施工图设计。
  2.2.3 施工图设计,根据已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和批准文件中的修正意见编制。
  2.2.4 施工图设计应达到下列要求:
  a 对工程规模、工程部位、工程范围进行控制。
  b 指导施工,实施对病害的具体技术性措施。
  c 能据以编制工程招投标文件、编制工程预算并核算各项经济指标的准确性。
  d 满足设备材料采购、基本构件制作及施工组织方案编制的需要。
   2.3 文件编制
  2.3.1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可分为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2.3.2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a 封面:写明方案名称、设计阶段、设计单位、编制时间。
  b 扉页:写明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设计资质专用章。写明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主持人及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
  c 目录。
  d 现状勘察。
  e 方案设计。
  f 工程概算。
  2.3.3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a 封面:写明工程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时间。
  b 扉页:写明设计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设计资质专用章。写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主持人及专业负责人、审校人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
  c 目录。
  d 施工图设计说明。
  e 施工图图纸。
  f 施工图预算。
  2.3.4 方案设计提交后陆续发现的新的现状勘察资料,应补充在文件中(包括图纸、文字、照片)。
  2.3.5 因工程需要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时,现状勘察内容须编入施工图设计文件。
  2.3.6 图纸和文字说明必须完整、准确、清晰,名称、名词应采用行业通用术语。制图应符合规范标准,比例的确定以清楚表达测绘和设计内容为原则。
  2.3.7 所有图纸上都应标注出图日期、图名图号,并加盖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资质专用章。
  2.3.8 所有图纸的汇签栏中都应完整地签署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审校人等的姓名。
  2.3.9 设计文件篇幅较多时,可以按序分册装订。
   
   第三章 建筑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
   3.1 适用范围
  3.1.1 本章规定适用于古代、近现代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筑类文物(以下称为文物建筑)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迁移工程和原址复建工程。
  3.1.2 保养维护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
  3.1.3 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必要的管理服务设施建设、文物库房设施建设、保护性设施建设等类工程的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可参照本章规定。
  3.1.4 本章规定不包括建筑内的壁画、泥塑等附属文物的保护工程。
   3.2 现状勘察
  3.2.1 现状勘察文件包括现状勘察报告、现状实测图纸和现状照片。
  3.2.2 现状勘察报告
  a 建筑历史沿革,主要反映现存建(构)筑物和附属物的始建和存续历史、使用功能的演变等方面的情况。根据需要可附必要的考古调查资料。
  b 历次维修情况。说明历史上历次维修时间和内容,重点说明近期维修的工程性质、范围、经费等情况。
  c 文物价值评估,主要说明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批准公布年代,分别明确文物建筑总体以及维修单体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等。
  d 现状描述,明确项目范围,表述建(构)筑物的形制、年代特征和保存现状,表述病害损伤部位和隐患现象、程度以及历史变更状况,表述环境对文物本体的影响,并列出勘察记录统计表。
  e 损伤和病害的成因分析和安全评估结论,主要说明勘察和调查研究的基本成果,结论要科学、准确、简洁。必要时须附有工程地质、岩土、建筑结构安全检测等有关专业的评估或鉴定报告。
  3.2.3 现状实测图纸
  a 区位图
  文物所在的区域位置,比例一般为1﹕10000~1﹕50000。
  b 保护范围总图
  反映保护范围周边环境与文物本体的关系。比例为1﹕200~1﹕10000。
  c 现状总平面图
  (1)反映建(构)筑物的平面和竖向关系,地形标高,其他相关遗存、附属物、古树、水体和重要地物的位置。
  (2)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
  (3)标明或编号注明建筑物、构筑物的名称。
  (4)庭院或场地铺装的形式、材料、损伤状态。
  (5)工程对象与周边建筑物的平面关系及尺寸。
  (6)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比例一般为 1:500~1:2000。
  d 平面图
  (1)建筑的现状平面形制、尺寸。有相邻建筑物时,应将相联部分局部绘出。多层建筑应分层绘制平面图。
  (2)柱、墙等竖向承载结构和围护结构布置。
  (3)平面尺寸和重要构件的断面尺寸、厚度要标注完整。尺寸应有连续性,各尺寸线之间的关系准确。
  (4)标注必要的标高。
  (5)标注说明台基、地面、柱、墙、柱础、门窗等平面图上可见部件的残损和病害现象。
  (6)建筑地面以下有沟、穴、洞室的,应在图中反映并表述病害现象。
  (7)地基发生沉降变形时,应反映其范围、程度和裂缝走向。
  (8)门窗或地下建筑等损伤和病害在平面图中表述有困难时,可以索引至详图表达。图形不能表达的状态和病害现象,应用文字形式注明。
  (9)比例一般为1﹕50~1﹕200。
  e 立面图
  (1)建(构)筑物的立面形制特征。原则上应绘出各方向的立面;对于平面对称、形制相同的立面,可以省略。
  (2)立面左右有紧密相连的相邻建(构)筑物时,应将相连部分局部绘出。
  (3)立面图应标出两端轴线和编号、标注台阶、檐口、屋脊等处标高,标注必要的竖向尺寸。
  (4)表达所有墙面、门窗、梁枋构件等图面可见部分的病害损伤现象和范围、程度。
  (5)比例一般为1﹕50~1﹕100。
  f 剖面图
  (1)按层高层数、内外空间形态构造特征绘制;如一个剖面不能表达清楚时,应选取多个剖视位置绘制剖面图。
  (2)剖面两端应标出相应轴线和编号。
  (3)单层建(构)筑物标明室内外地面、台基、檐口、屋顶或全标高,多层建筑分层标注标高。
  (4)剖面上必要的各种尺寸和构件断面尺寸、构造尺寸均应标示。
  (5)剖面图重点反映屋面、屋顶、楼层、梁架结构、柱及其它竖向承载结构的损伤、病害现象或完好程度。残损的部构件位置、范围、程度。
  (6)在剖面图中表达有困难的,或重要的残损、病害现象,应索引至详图中表达。
  (7)比例一般为1﹕50~1﹕100。
  g 结构平面图
  (1)反映结构的平面关系,结构平面图可根据表达内容的不同,按镜面反射法、俯视法绘制。
  (2)标注水平构件的残损、病害现象及程度、范围。
  (3)比例一般为1﹕50~1﹕100。
  h 详图
  (1)反映基本图件难以表述清楚的残损、病害现象或完好程度、构造节点。
  (2)详图与平、立、剖基本图的索引关系必须清楚。
  (3)构部件特征及与相邻构部件的关系。
  (4)比例一般为1﹕5~1﹕20。
  3.2.4 现状照片
  a 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依序编排。
  b 重点反映工程对象的整体风貌、时代特征、病害、损伤现象及程度等内容。
  c 反映环境、整体和残损病害部位的关系。
  d 与现状实测图、文字说明顺序相符。
  e 现状照片应有编号或索引号,有简要的文字说明。
   3.3 方案设计
  3.3.1 方案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两部分内容。
  3.3.2 设计说明
  a 设计依据。包括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有关政策法规、已批准的总体保护规划、保护及功能方面的需求(设计委托书有关内容或设计合同有关内容)等。
  b 设计原则和指导思想。
  c 工程性质。根据病害和问题确定工程性质,说明要达到的修复效果和景观效果。同一工程包含不同性质的子项工程时,要逐一说明。
  d 工程范围和规模。工程规模应量化。
  e 保护措施。针对病害采取的修缮防治措施,材料、做法的技术要求,必要时可作多种措施的方案比较,并提出推荐方案。 采用新材料或涉及建筑安全的结构材料时,应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和材料的检测报告及质量标准说明。
  f 说明与保护措施有关系的地理环境、气象特征、场地条件等。
  3.3.3 设计图纸
  a 总平面图
  (1)表达工程完成后的建(构)筑物平面关系和竖向关系,反映地形标高及相应范围内的树木、水体、其它重要地物和其它文物遗存,标示工程对象、工程范围和室外工程的材料、做法,标注或编号列表注明建(构)筑物名称。
  (2)表达场地措施、竖向设计,包括防洪、场地排水、环境整治、场地防护、土方工程等,标注相关主要尺寸、标高,标注工程对象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平面尺寸。
  (3)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4)比例一般为 1:500~1:2000。
  b 平面图
  (1)主要表述的内容为:台基、地面、柱、墙、柱础、门窗等平面图中所能反映、涵盖的工程内容、材料做法。
  (2)反映工程实施后的平面形态、尺寸,当各面有紧密连接的相邻建(构)筑物时,应将相联部分局部绘出。以图形、图例或文字形式在图面上表述针对损伤和病害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反映原有柱、墙等竖向承载结构的平面布置、围护结构的平面布置和工程设计中拟添加的竖向承载加固的构部件的布置。
  (3)标注必要的室内外标高。首层平面绘制指北针。
  (4)比例一般为1﹕50~1﹕200。
  c 立面图
  (1)表达工程实施之后的立面形态。原则上应绘出各方向的立面;对完全相同且无设计内容的立面可以省略。当建筑物立面上有相邻建筑时需表明两者之间的立面关系。
  (2)立面图要标注两端轴线、重要标高和尺寸。柱身、墙身和其它砌体外墙面上采取的工程措施和材料做法,标注门、窗、屋盖、梁枋和其它在立面上有所反映的构部件的工程措施和材料做法,工程内容要尽可能量化。
  (3)比例一般为1﹕50~1﹕200。
  d 剖面图
  (1)反映实施工程后的建筑空间形态,根据工程性质和具体实施部位不同,选择能够完整反映工程意图的剖面表达,如一个剖面不能达到上述目的时,应选择多个剖面绘制。
  (2)工程内容主要表述地面、结构承载体、水平梁枋和梁架、屋盖等在平面图、立面图上所不能反映的构部件的工程设计措施和材料做法。
  (3)比例一般为1:30~1:100。
  e 详图
  (1)反映基本图件难以表述清楚的构件及构造节点。
  (2)详图与平、立、剖基本图的索引关系必须清楚,定位关系明确。
  (3)构部件特征及与相邻构部件的关系。
  (4)比例一般为1﹕5~1﹕20。
   3.4 工程概算
  3.4.1 基本要求
  a 工程概算,应以相应的设计文件为基准进行编制。概算所列项目、数量应与方案设计文件相符,二者不能脱节。
  b 工程概算依据应选择科学、适用的定额;当无定额依据时,允许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编制。
  3.4.2 编制依据
  a 现状勘察与方案设计。
  b 国家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政策。
  c 工程所在地(或全国通用的)现行适用的专项工程和安装工程的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以及有效的单位估价表、材料和构配件预算价格、工程费用定额和有关规定。
  d 类似或可比工程的造价构成或技术经济指标。
  e 现行的有关材料运杂费率。
  f 因工程场地条件而发生的其它规定之内的工程费用标准。
  g 管理单位或业主提供的有关工程造价的其它资料。
  3.4.3 概算书编排内容
  a 封面(或扉页)。写明工程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应有编制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编制人员资质证章和法人公章。
  b 概算编制说明书。内容应包括:工程概述,说明工程的规模和性质;编制依据,主要说明所选用的定额、指标和其它标准;编制方法和其它必要的情况说明。
  c 概算汇总表。由明细表子目汇总、合成。依次列出直接费、间接费和取费费率、其它费用、合计和总计费用。
d 概算明细表。依序套用定额子目、编号;无定额及其它标准作为依据的子目,要特别标注清楚。
3.5 施工图设计
  3.5.1 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说明和施工图图纸。
  3.5.2 设计说明包括工程概述、技术要求和工程做法说明等几部分内容,其它有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或结构、材料检测评估报告应作为附件,编入设计说明文件。
  3.5.3 工程概述
  a 设计依据。批准的方案设计和批准文件内容。
  b 工程性质。明确工程的基本属性,即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原址复建工程等。
  c 工程规模和设计范围。主要表述工程所涉及的范围和子项工程组成情况。
  3.5.4 技术要求和工程做法
  着重表述技术措施、材料要求、工艺操作标准及特殊处理手段等方面的内容。一般应按施工工种逐一进行说明。工程中所涉及的新材料、新技术的有关资料或施工要求,应做专项说明。
  3.5.5 现代材料和结构类型的文物建(构)筑物,图纸深度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3.5.6 施工图图纸
  a 总平面图
  (1)反映文物的建(构)筑物的组群关系、场地地形、相关地物、坐落方向、工程对象、工程范围等内容。反映出工程对象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
  (2)标注或编号列表说明建(构)筑物名称,注明工程对象的定位尺寸和轮廓尺寸。如涉及室外工程时,要在总图上有明确的范围标示;较简单的室外工程,允许直接在总图上标出工程内容和做法;复杂的室外工程,必须另外绘制单项工程图纸。
  (3)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4)比例一般为1﹕200~1﹕2000。
  b 平面图
  (1)反映空间布置及柱、墙等竖向承载结构和围护结构的布置,表述设计中拟添加的竖向承载结构布置,标明室内外各部分标高。
  (2)轴线清晰,依序编号,包括:平面总尺寸、轴线间尺寸和轴线总尺寸、门窗口尺寸、柱子断面和承重墙体厚度尺寸、平面上铺装材料的尺寸和其它各种构、部件的定形、定位尺寸。单体建筑有相联的、关系密切的建筑物时,平面图中要有表达,以明确二者的相互关系。
  (3)以图形、图例、文字等形式表述设计采取的技术措施、工程做法。主要表述台基、地面、柱、墙、柱础、门窗、台阶等平面图中可见部位的技术措施和工程做法。平面图中不能表述清楚的工程做法和详细构造,应索引至相应的详图表达。
  (4)比例一般为1:50 ~1:100。
  c 立面图
  (1)反映建(构)筑物的外观形制特征和立面上可见的工程内容。原则上应包括各方向立面,如形式重复,而且不需标注工程做法时,允许选择有代表性的立面图。立面图上应详细标注工程部位,标注必要的标高和竖向尺寸。
(2)立面左右有相邻建(构)筑物相接时,必须绘出相接物的局部。
  (3)立面图应标画两端轴线,并标注编号。立面有转折,而用展开立面形式表达时,转折处的轴线必须标明。建筑室外地平、台阶、柱高、檐口、屋脊等部位标高,竖向台基、窗板、坐凳、窗上口、门上口或门洞上口、脊高或顶点等分段尺寸和总尺寸均应标注,各道尺寸线之间关系必须明确。
(4)用图形、图例、简注等形式表述能够在立面上反映的工程措施、材料做法,明确限定实施部位。重点表达墙面、门窗、室外台阶、屋檐、山花、屋盖、可见的梁枋、屋面形式和做法等所有立面上可见内容,
(5)比例一般为1﹕50~1﹕100。
  d 剖面图
  (1)表述地面、竖向的结构支承体,水平的梁枋和梁架、屋盖等部分的形态、构造关系、工程措施和材料做法方面的设计内容。应选择最能够完整反映建(构)筑物形态或空间特征、结构特征和工程意图的剖切位置绘制。如某单一剖面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选择多个不同的剖切位置绘制剖面图。
  (2)剖面两端标画轴线,并注明编号。标注竖向、横向的分段尺寸、定形定位尺寸、总尺寸以及构件断面尺寸、构造尺寸。单层的建(构)筑物应标注室内外地面、台基、柱高、檐口、屋顶顶点的标高,多层建(构)筑物还应标注分层标高。
  (3)用图形、图例、简要文字详尽表述设计的技术措施、工程材料做法。重点表述部位为屋面构造、梁架结构、楼层结构、地面铺装铺墁的层次做法、可见的柱和其它承载结构等方面内容。实施范围有清楚界定。
  (4)剖面有所反映,但须与其它图纸共同阅读才能反映的内容,除在本图标注外,还必须转引至相关图纸。对于剖面图不能详尽表述的内容,应绘出索引,引至相应的局部放大剖面和详图中表达。
  (5)比例一般为1﹕50~1﹕100。
e 结构平面图
(1)反映木结构古建筑的梁架、楼层结构、暗层结构平面布置和砖石结构古建筑、近现代建筑的梁板、基础、支承结构的平面布置。尤其是在其它图纸中难以表述清楚的平面形式和工程性内容。
(2)图面应有清楚的轴线和编号。尺寸标注包括:轴线间尺寸、轴线总尺寸、各种构部件的定位尺寸和定形尺寸、结构构件的断面尺寸等。
(3)图面表述的技术性措施、材料做法应重点表述其它图纸难以反映的设计内容和结构形态。难以在图中表述清楚的局部、节点、特殊构造,应采取局部放大平面、详图进行表述。
(4)比例一般为1﹕50~1﹕100。
  f 详图
  (1)详图表述平、立、剖面等基本图不能清楚表达的局部结构节点、构造形式、节点、复杂纹样和工程技术措施等。凡在工程中需详尽表述的内容,均应首选用详图形式予以表述。
  (2)详图尺寸必须细致、准确。难以明确尺寸的情况下,允许用规定各部比例关系的方式补充尺寸标注。表明在建筑中的相对位置和构造关系。详图编号应与基本图纸对应。
  (3)如有特殊需要,加绘轴测图。
(4)比例一般为1﹕5~1﹕20。
3.6 施工图预算
  3.6.1 施工图预算书基本要求
  a 预算必须以相应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前提编制,预算所列项目、工程量必须与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对应。
  b 预算可以采用定额法编制,也可以采用实物法编制。取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c 采用预算定额法编制预算时,必须选择适用定额。某部分项目确实缺乏适用定额时,允许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编制补充定额,并附综合单价的组价明细与依据。
  3.6.2 预算编制依据
a 施工图设计技术文件。
b 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政策。
c 工程所在地(或全国通用的)主管部门的现行的、适用的工程预算定额和有关的专业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材料与构配件预算价格、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取费规定和相应的价格调整文件。
d 现行的其它费用定额、指标和价格。
e 因工程场地条件而发生的其它规定之内的工程费用标准。
  f 采用实物法编制预算书时,工程直接费以市场价为依据,取费标准仍应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3.6.3 预算书编排内容
  a 封面(或扉页)。标写项目或工程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应有编制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编制人员资质证照和编制单位法人公章。
b 预算编制说明书。其内容应包括:工程概述,说明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编制依据,对所选用的定额、指标、相关标准和文件规定进行清楚的说明;编制方法和其它必要的情况说明。
  c 预算汇总表。由明细表子目汇总、合成。依次列直接费、间接费和取费费率、其它费用、合计费用。
  d 预算明细表。套用定额子目要准确并编号清楚;无定额和其它标准作为依据的子目,要标注清楚。
  
  
第四章 遗址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
4.1 适用范围
4.1.1 本章规定适用于古城址、古窑址、古墓葬、古代聚落址等生产生活遗址在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工程中进行的保护性回填、加固、支护、归安、修补等保护工程。
4.1.2 如需要对遗址本体采取附加构筑物保护,在遗址载体实施防洪工程或应用锚固工程、灌浆工程、防渗排水工程、防风化保护等措施,应进行专项设计,设计深度见相关专业的设计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并应参考本规定第七章所列要求与提示。
4.1.3 本章规定不包括遗址内的壁画、泥塑等附属文物的保护工程。
4.2 现状勘察
4.2.1 现状勘察文件包括现状勘察报告、现状实测图纸和现状照片。
  4.2.2 现状勘察报告
a 历史沿革。主要反映现存遗址和附属物的始建和存续历史、使用功能的演变等方面的情况。
b 历次维修情况。说明历史上历次维修时间和内容,重点说明近期维修的工程性质、范围、经费等情况。
  c 文物价值评估。主要说明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批准公布年代;分别说明文物遗存整体以及保护对象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等。
d 现状描述。说明遗址分布,表述文物遗存的形制、年代特征和保存现状,表述病害损伤部位和隐患现象、程度以及本体和环境历史变迁的影响。
e 损伤和病害的成因分析和安全评估结论。主要说明勘察和调查研究的基本成果,结论要科学、准确、简洁,必要时可附有结构安全检测等有关专业的评估或鉴定报告。
4.2.3 根据工程需要可增加附件,内容包括考古资料调查和研究、遗址材料分析、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的成果汇编。
a 考古资料调查和研究。收集考古资料,查明与遗址保护工程相关的地下遗存规模、范围边界、主要构成特点和考古学价值评估,为保护工程提供设计依据。
b 遗址材料分析。对遗址的各种材料进行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状的定性、定量分析,为加固和修补工程提供材料学依据。
c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查明遗址所在区域的地质构造、承载力、地下水等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相关因素,为加固和支护遗址本体的工程设计提供相关的技术参数,对遗址的破坏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定量评价,为保护工程设计提供基础依据。
4.2.4 遗址因条件所限暂时无法调查清楚的,应特殊说明。
  4.2.5 现状实测图纸
a 区位图
标注文物所在的区域位置,比例一般为1﹕10000~1﹕50000。
b 保护范围总图
  反映遗址区文物分布、保护范围周边环境与文物本体的关系,各遗存范围和遗存性质、遗存规模等。
  标注遗址、遗存分布边界尺寸、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比例一般为1﹕200~1﹕10000。
c 现状总平面图
  (1)标明遗址的平面和竖向关系,地形标高,其他相关遗存、植被、水体和重要地物的位置。
(2)标明工程对象的范围。
(3)标明或编号注明遗址、遗存的名称。
  (4)标示遗址、遗存的轮廓边界及高程变化。
(5)标明方向和比例。比例一般为 1:500~1:5000。
d 工程对象实测图
(1)实测图应包括平、立、剖面图及详图。
(2)实测图应标明遗存体的形态、局部变化以及变形、开裂、凹洞、塌陷等状况及材质差异特征。比例一般为 1: 50~1: 200。
(3)对重要局部、构件、构造应测绘详图。详图与工程对象实测图的索引关系必须清楚,反映基本图件难以表述清楚的残损、病害现象或完好程度、构造节点;反映构部件特征及与相邻构部件的关系。比例一般为1﹕5~1﹕20。
4.2.6 现状照片
a 现状照片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依序编排。
b 重点反映工程对象的整体风貌、时代特征、病害、损伤现象及程度等内容。
c 反映环境、整体和残损病害部位的关系。
d 与现状实测图、文字说明顺序相符。
e 现状照片应有编号或索引号,有简要的文字说明。
f 根据需要,大遗址可增加卫星影像照片。
4.3 方案设计
4.3.1 方案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两部分内容。
4.3.2 设计说明
a 设计依据。包括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有关政策法规、已批准的总体保护规划、保护及功能方面的需求等。
b 设计目标。
c 设计原则和指导思想。
d 工程性质。根据病害和问题确定工程性质,说明要达到的修复效果和景观效果,同一工程包含不同性质的子项工程时,要逐一说明。
e 工程范围和规模。工程规模要量化。
f 保护措施。针对病害采取修缮防治措施,材料、做法的技术要求,必要时可作多种措施的方案比较,并提出推荐方案。采用新材料或涉及遗址安全的结构材料时,应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和材料检测报告及质量标准说明。如需要应用锚固工程、灌浆工程、防渗排水工程、防风化、壁画保护等措施,应进行专项设计,具体要求见附件。
g 说明与保护措施有关系的地理环境、气象特征、场地条件等。
4.3.3 设计图纸
a 总平面图
(1)标示工程对象、工程范围;标注或编号列表注明遗址的文物遗存名称。
(2)标示工程措施的布局、内容以及道路、环境整治内容、防洪、防护设施等,标注相关主要尺寸、标高。
(3)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4)比例一般为 1:500~1:5000。
b 工程措施图
(1)表达技术措施所必要的单体或局部平、立、剖面图,标注工程措施、内容、材料和工艺,标注相关外包尺寸、详细尺寸、标高、剖切位置、详图索引关系、图例等,说明措施内容和范围。
(2)比例一般为 1:50~1:200。
(3)如有必要增加工程措施结构及节点详图。
c 其它相关专业,如建筑、给水排水、电、消防、安防、环保、绿化等设计图纸,按各专业相关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d 对遗址影响较大的保护构筑物应有景观分析或景观效果图。
e 场地环境设计图。
4.4 工程概算
4.4.1 基本要求
a 工程概算,以相应的设计文件为基准进行编制。概算所列项目、数量应与方案设计文件相符,二者不能脱节。
b 工程概算依据应选择科学、适用的定额;当无定额依据时,允许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编制。
4.4.2 编制依据
a 现状勘察及方案设计。
b 国家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政策。
c 工程所在地(或全国通用的)现行适用的专项工程和安装工程的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以及有效的单位估价表、材料和构配件预算价格、工程费用定额和有关规定。
d 类似或可比工程的造价构成或技术经济指标。
e 现行的有关材料运杂费率。
f 因工程场地条件发生的其它规定之内的工程费用标准。
g 管理单位或业主提供的有关工程造价的其它资料。
4.4.3 概算书编排内容
a 封面(或扉页)。写明工程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应有编制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编制人员资质证章和法人公章。
b 概算编制说明书。内容应包括:工程概述,说明工程的规模和性质;编制依据,主要说明所选用的定额、指标和其它标准;编制方法和其它必要的情况说明。
c 概算汇总表。由明细表子目汇总、合成。依次列出直接费、间接费和取费费率、其它费用、合计和总计费用。
d 概算明细表。依序套用定额子目、编号;无定额及其它标准作为依据的子目,要特别标注清楚。
4.5 施工图设计
4.5.1 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和图纸。
4.5.2 设计说明包括工程概述、技术要求和工程做法说明,其它有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或结构、材料检测评估报告应作为附件,编入设计说明文件。
4.5.3 工程概述
a 设计依据。批准的方案设计和批准文件。
b 工程性质。明确工程的基本类型,即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等。
c 工程规模和设计范围。主要表述工程所涉及的范围和子项工程组成情况。
4.5.4 技术要求和工程做法
着重表述技术措施、材料要求、工艺操作标准及特殊处理手段、施工时对场地文物遗迹的保护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工程中所涉及的新材料、新技术的有关资料或施工要求应做专项说明。
4.5.5 使用的特殊材料(指非传统工艺材料),应提供实验室试验数据和现场试验报告。
4.5.6 施工图图纸
a 总平面图
标明场地措施、竖向设计,包括:防洪、场地排水、环境整治、场地防护、土方工程等,标注相关主要尺寸、标高、方向。
比例一般为 1:200~1:5000。
b 遗址区内施工场地控制图
施工辅助区应尽量在遗址区以外。如不能避开,应根据遗址的分布,标明施工过程中保护措施和加工、生活区的控制要求。
比例一般为1:200~1:2000。
c 各相关专业平、立、剖面图
按专业技术标准表达保护技术措施。需解体维修和塌落归安的构件,应通过测绘图(或影像图)绘制遗存构件现状编号图和维修、归安构件编号图,标注相关外包尺寸、详细尺寸、标高、剖切位置、详图索引关系等。
图纸比例:1:50~1:100。
d 重要构造做法的节点大样图
标注详细尺寸、标高、剖切位置、详图索引关系等。
4.6 施工图预算
4.6.1 施工图预算书基本要求
a 以相应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前提编制,预算所列项目、工程量,必须与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对应,严禁二者脱节和不符。
b 预算可以采用定额法编制,也可以采用实物法编制。取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c 采用预算定额法编制预算时,必须选择适用定额。某部分项目确实缺乏适用定额时,允许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编制。
4.6.2 预算编制依据
a 施工图设计技术文件。
b 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政策。
c 工程所在地(或全国通用的)主管部门的现行的、适用的工程预算定额和有关的专业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材料与构配件预算价格、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取费规定和相应的价格调整文件。
d 现行的其它费用定额、指标和价格。
e 因工程场地条件而发生的其它规定之内的工程费用标准。
f 采用实物法编制预算书时,工程直接费以市场价为依据,取费标准仍应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6.3 预算书编排内容
a 封面(或扉页)。写明项目或工程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应有编制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编制人员资质证照和编制单位法人公章。
b 预算编制说明书。其内容应包括:工程概述,说明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编制依据,对所选用的定额、指标、相关标准和文件规定进行清楚的说明;编制方法和其它必要的情况说明。
c 预算汇总表。由明细表子目汇总、合成。依次列直接费、间接费和取费费率、其它费用、合计费用。
d 预算明细表。套用定额子目要准确并编号清楚;无定额和其它标准作为依据的子目,要标注清楚。
  
   第五章 石窟寺及石刻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
   5.1 适用范围
5.1.1 本章规定适用于石窟寺及石刻本体及其载体的维修加固工程和抢救工程;石窟、石刻附属的古代栈道、窟檐、排水设施等;石雕、碑刻的防风化保护工程;窟檐、栈道、保护棚、围墙、护栏等附加构筑物;防治危及文物安全的水害、地震、滑坡、崩塌、风沙等灾害治理工程。
5.1.2 本章规定不包括石窟内壁画、泥塑等附属文物的保护工程。
5.2 现状勘察
5.2.1 现状勘察文件包括现状勘察报告、现状实测图和现状照片。
5.2.2 现状勘察报告
  a 历史沿革。主要反映现存石窟、石刻以及附属物的始建和存续历史、使用功能的演变等方面的情况。
  b 历次维修情况。说明历史上历次维修时间和内容,重点说明近期维修的工程性质、范围、经费等情况。
  c 文物价值评估。主要说明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批准公布年代;分别说明文物遗存整体以及保护对象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等。
  d 现状描述。明确工程范围,说明地形地貌、水文气象、岩性、石窟的分布,表述文物遗存的形制、年代特征和保存现状,表述病害损伤部位和隐患现象、程度以及历史变更状况,评价不良地质现象、人类工程活动及环境对文物本体的影响。
e 损伤和病害的成因分析和安全评估结论。主要说明勘察和调查研究的基本成果,岩体稳定性分析及计算,节理裂隙统计(倾向、倾角、长、宽、填充物),石质文物建筑基础及构件稳定性评价,结论要科学、准确、简洁,必要时可附结构安全检测等有关专业的评估或鉴定报告。
5.2.3 根据工程需要可增加附件,内容包括考古资料调查和研究、石质材料分析、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的成果汇编。
a 考古资料调查和研究。收集考古资料、查明与石窟保护工程相关的地下遗存,为保护工程提供设计依据。
b 石质材料分析。对石窟石刻材质进行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状的定性、定量分析,为加固和修补工程提供材料学依据。
勘察工作中石质文物室内试验的主要项目:
(1)物理性质实验:岩矿鉴定,比重、密度、孔隙度、含水量、吸水率、渗透性、可溶盐、软化崩解等。
(2)物质成分分析:主要是分析风化产物及盐类对石质的影响。
(3)化学成份分析(氧化物百分含量)。
(4)力学强度(抗压、抗剪、抗拉强度实验)。
(5)水质样品试验:根据勘查目的的不同,提出不同的分析项目,多数用于评价地下水,雨水对石质文物的影响。
c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查明文物所在区域的地貌特征、地质构造、承载力、岩体性质和风化程度、裂隙特征、地下水等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相关因素,为加固和支护工程设计提供相关的技术参数,对遗址的破坏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定量评价,为保护工程设计提供基础依据。
d 勘察报告中如有关于工程与水文地质勘察内容,应附有勘察任务委托书、主管机关批准文件。
5.2.4 现状实测图纸
a 区位图
标注文物所在的区域位置,比例一般为1﹕10000~1﹕50000。
b 保护范围总图
反映文物分布、保护范围周边环境与文物本体的关系,明确载体范围。
标注文物分布边界尺寸、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比例一般为1﹕200~1﹕10000。
c 区域总平面图
根据保护工程性质和规模的要求进行绘制:洞窟及造像龛的宽度和深度,在地形图上大于5毫米的应按实际标明,小于5毫米的可用符号表示其中心位置;排水防渗工程应标明微地形、地面及地下排水沟、水系及其附属物;稳定性加固工程应标明危岩、陡坎、斜坡、人工砌筑物等。
比例一般为1:200~1:2000。
d 总平面图
  (1)表达文物的平面和竖向关系,地形标高,其他相关遗存、植被、水体和重要地物的位置。
  (2)表达工程对象的范围。
  (3)标明或编号注明文物的名称。
  (4)标示岩体的高程变化。
  (5)标示地形和地物的关系,标明测绘基准点并附图例;标示各文物遗存的轮廓边界、底部标高和顶部标高。
  (6)标明方向和比例。比例一般为1:500~1:2000。
e 总立面图
根据设计要求选择适宜的制图投影面,一般应选择垂直面为投影面。其测量坐标系统要与国家地形测量坐标系统一。
比例一般为1:50~1:500。
f 石窟测绘图
包括单体洞窟(包括大型造像)的平面、立面、剖面测绘,表述残损状况。横、纵断面位置的选取应最大程度地表现主造像及主要龛的形态特点,对于大型洞窟或摩崖造像龛,纵横断面至少要有三个层位。
比例一般为1:20~1:100。
g 石质文物建筑测绘
按建筑类测绘要求执行,对重要物件应测绘大样图,明显断裂、倾斜现象等应在图上标明。
比例一般为1:20~1:100。
  h 详图
  对重要局部、构件、构造应测绘详图。
  (1)详图与工程对象实测图的索引关系必须清楚。
  (2)反映基本图件难以表述清楚的残损、病害现象或完好程度、构造节点。
  (3)反映构部件特征及与相邻构部件的关系。
  (4)比例一般为1﹕5~1﹕20。
  5.2.5 现状照片
  a 现状照片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依序编排。
  b 重点反映工程对象的整体风貌、时代特征、病害、损伤现象及程度等内容。
  c 反映环境、整体和残损病害部位的关系。
  d 与现状实测图、文字说明顺序相符。
   5.3 方案设计
5.3.1 方案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
5.3.2 设计说明
a 设计依据。包括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有关政策法规、已批准的总体保护规划、勘察结论、保护及功能方面的需求(设计委托书有关内容或设计合同有关内容)等。
b 设计原则和指导思想。
c 工程性质。根据病害和问题确定工程性质,说明要达到的修复效果和景观效果。同一工程包含不同性质的子项工程时,要逐一说明。
d 工程范围和规模。工程规模应量化。
e 保护措施。针对病害采取的修缮防治措施,材料、做法的技术要求,必要时可作多种措施的方案比较,并提出推荐方案。 采用新材料或涉及建筑安全的结构材料时,应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和材料的检测报告及质量标准说明。如需要应用锚固工程、灌浆工程、防渗排水工程、防风化保护等措施,应进行专项设计,具体要求见附件。
f 说明与保护措施有关系的地理环境、气象特征、场地条件等。
g 被确定使用的特殊材料(如化学灌浆材料、表面防风化材料)应提供实验室试验数据、应用实例和现场试验报告。
5.3.3 设计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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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权利失效原则-兼评一起典型案例

 阳朝锋 (湘潭大学法学院)


案情简介?
王某系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李某系城市居民。1993年3月,王某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将其所有农村住宅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由于该住宅使用的是农村宅基地,法律禁止此类转让,因此双方未进行产权过户登记。协议签订后,李某即向王某给付了价款并搬入该住宅居住。2002年9月,该住宅由于征地拆迁,李某作为拆迁户领取了房屋拆迁款18万元,并享受拆迁户的购房优惠购买了商品房一套。2003年4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李某返还拆迁款及购房优惠的折价。

争议焦点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对于李某的这一抗辩理由,法院审理中有以下两种相反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提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是,一方面,合同无效事由的存在将导致合同无效,既然如此,主张合同无效就不应当受到时间限制。另一方面,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来看,只有债权及债权以外的请求权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原告向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间的买卖协议无效,是确认之诉,不是请求法院强制被告履行某种义务,故本案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合同已经履行了10年,根据该合同所确立的事实状况相对稳定。如果认可原告主张合同无效不受时间限制,将会破坏已经确立的事实状况,会形成当事人之间的不公正关系,也不利于保护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在于消除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因此诉讼时效可以适用于本案。(尹明:“确认合同无效有无时间限制”,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10月9日第3版)

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王某诉请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是否还能正常行使,是否有效?由于我国当前的民法制度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限,因此产生了对此一问题的两种不同意见。然而,根据民法的帝王条款,任何法律行为,都必须符合诚实信用的要求,即便是法律制度上的空白,也可以通过原则来予以补充完善。在大陆法系民法制度上,就存在着专门针对诸如确认合同无效等形成权或请求权性质的权利行使是否有效问题的一项重要司法判例原则━权利失效原则━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权利失效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从本案的争议焦点及相关情况来看,本案正是应适用权利失效原则的典型案例。笔者拟先对权利失效原则作一简要介绍,再从该原则角度对本案争点作一分析,期能引起司法实务界的重视。
权利失效原则,指权利人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该状态已使利害相对人合理信赖权利不再会行使,为防止权利人突为主张权利而破坏既存的权利事实状态,引发当事人间利益的严重失衡,法院宣告权利人权利消灭或赋予相对人抗辩权以对抗权利行使的制度。溯其根源,权利失效原则最早产生于德国,经德、日等国判例的发展,最终被司法判例确认为一项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原则,它发挥着诚实信用原则之防止权利滥用、平衡主体利益的重要功能,是诚信原则在民法具域类型化的表现之一。结合诸国判例及相关理论学说,权利失效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权利人非因客观原因不行使权利。这是权利的外观表现状态,是权利失效原则适用的行为要件。它不因权利人是否知道该权利,或主观上是出于善意或恶意而有所不同,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但是,如果权利的不行使是由于外在的客观因素造成的,权利人主观上并没怠于行使权利,则其行为是符合诚信要求的,不应使其蒙受权利失效的损失。
2、利害相对人对其权利不行使已合理形成相当的信赖。这种相当的信赖或者说确信是否形成的判断,需要考虑多个因素:权利不行使状态所经过的期间,权利行使方式的一般社会习惯、一个正常合理人是否会形成信赖以及表现这种信赖的相关行为事实等等。
3、权利人如果再行使权利,会造成当事人间利益严重失衡。以原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为基础,权利上现已可能发生了种种法律交往关系,这些关系随着权利的流转和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不可逆转,如果权利人突然主张权利,必将破坏现存的权利状态,导致相对人利益的重大损失,危害交易安全与秩序。而权利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是不正当的,不符合民法诚实信用的要求,因此,法律在社会利益与权利人利益的衡量中应当作出原权利失效的选择。反之,如果权利人行使权利并不损害利害相对人的利益,则无妨其行使,不应适用权利失效原则。
权利失效原则适用的客体,既可是形成权,也可是请求权或抗辩权,其范围不受限制。在民法中,对于权利行使的时间属性规制上,于请求权有时效制度,于形成权有除斥期间制度,这些制度的目的与权利失效原则基本相同,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民事流转秩序。但后者作为原则,显然更为抽象,适用条件更为严格,客体更为广泛,法律后果亦更为灵活多样。对于形成权的适用,它起补充除斥期间的作用,对于请求权,它发挥着克服时效制度僵化与不足的作用。
权利失效原则的法律后果,依其所适用权利性质的不同,可分两种:
1、 适用于形成权时,法院得宣告权利人权利本体消灭,权利人不得再为主张。
2、 适用于请求权时,利害相对人得以拥有抗辩权,对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但原权利本体并不消灭,相对人若放弃抗辩或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受领,不发生不当得利。
区分不同的法律后果,是为了保证原则与现有制度的有机统一,保持立法与司法技术的协调。同时,在具体的个案中,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也不排除法官在确认上述一般的法律效力时,要求相对人给予权利人一定的补偿,以维护个案的公正。
就本案而言,原告与被告的合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应属无效,但自合同成立起将近10年,没有任何主体主张该合同无效,相反,合同当事人都本着合同有效的原则进行了实际履行,双方对于合同的有效或者说合同不会被另一方确认无效产生了相当的信赖,依据合同所形成的事实状况已经相对稳定,这时,如果认可原告主张合同无效不受时间限制,必将给被告利益带来重大损害,使原被告间形成不公正的关系,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保护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案应适用权利失效原则,由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形成权性质,法院应宣告原告权利本体消灭,不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从而驳回其相应的诉讼请求。
迄今为止,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尚无明确适用权利失效原则的司法案例。随着权利流转的加快和交易活动的复杂,社会经济发展对权利及时、明确行使和交易安全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权利失效原则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项比较成熟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顺应了这种社会要求,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提高权利的社会效益,同时,稳定业已形成的民事交往秩序,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快速发展。我国应在以后的立法或司法实践中采纳这项原则,以促进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

作者:阳朝锋 湘潭大学 法律硕士  湘潭大学9007号信箱 4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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