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务安全标准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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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务安全标准线建设标准

铁道部


电务安全标准线建设标准
铁道部


按照部关于安全基础建设的统一部署,以安全标准线建设为载体,全路在2-3年内要建成10条安全达标线,今年首先在京哈、京沪、京广、陇海四大干线建成。通过建设安全标准线,进一步提高设备质量,使安全技术装备有大的提高,强化安全落实机制,提高班组作业控制能力;

使达标线的安全初步达到有序可控,基本稳定,同时大力改善现场职工的工作、生活环境,达到外美内实的要求。
为了推进电务系统安全标准线建设,依据通信、信号《维规》、《电务部门整顿安全基础工作十条》和《电务系统安全基础建设工作推进计划》的要求,特制定《电务安全标准线建设标准》。
一、安全指标
1.消灭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人身死亡及火灾事故。
2.消灭责任行车险性事故。
3.信号故障率≤3.5%。
4.信号故障平均延时≤1.5h。
5.消灭通信责任行车事故。
6.消灭通信大通道责任中断事故,非责任中断事故率≤3‰。
7.通信长途电缆故障平均延时;光缆≤8h;同轴电缆≤6h;对称电缆≤4h;冰冻期间各延长2h。
8.消灭电话差错;消灭电报事故和差错.
9.通信一类障碍率≤2‰.
10.消灭无线通信一类责任障碍.
二、主要质量指标
1.信号设备联锁关系正确率100%。
2.地面信号显示合格率100%,信号机设备优良率80%。
3.联锁道岔合格率100%;联锁道岔4mm不锁闭合格率100%,道岔转辙设备优质率80%。
4.轨道电路合格率100%,轨道电路设备优质率80%。
5.机车信号显示正确率99%(带超速防护机车信号显示正确率100%),机车信号出库合格率100%。
6.无线列调机车台、车站台运用良好率98%,机车电台出库良好率100%。
7.电缆有人段合格率90%,数字段合格率100%。
8.电缆保气消灭零气压,干线电缆保气率90%,地区电缆70%。
9.干线电路听音一类率98%。
10.电报、电话优质率,时限率达部标100%,确报优质率达部标100%,时限率由路局自定,涉及邻局由两局商定。
三、管理工作“四化”的要求
(一)安全生产制度化
1.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控制,达标线上的电务段必须自上而下,从段、领工区(车间)至工区建立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安全责任制。
2.严格执行电务部门“三不动”、“三不离”、“三不放过”、“三级施工安全措施”、“十二严禁”和“通信电路十不准”等基本安全生产制度和作业纪律。
3.认真坚持电务施工的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的三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施工报批制度。当前应重点突出小型施工的作业安全控制。
4.强化作业控制,建立防止各类大事故的卡死制度,落实好要点作业登消记制度、控制台铅封管理制度、计数器管理制度、电动转辙机手摇把管理制度、继电器室封连线管理制度、双人维修作业制度和现场作业专人防护制度。
(二)设备优质化
1.要做到室外设备的基础硬面化,无人站地面、内壁瓷砖化,设备内部配线端子标记化,设备防尘、防潮、防水的密封化,设备铭牌、名称标记准确、清晰。
2.进一步提高设备可靠性,积极采用冗余技术和可靠报警装置,实现故障多发设备的双套化、关键设备故障的报警化,为状态修创造条件。
3.“结合部”的设备管理要制度化。例如:联合整治道岔及高强度绝缘、螺栓管理做到工电车各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并形成制度。
4.对经常更换检修或断路测试的器件应实现插接化。
5.严格采用部认定或审查鉴定过的产品及器件,杜绝非标设备在电务关键设备上使用。
(三)作业标准化
1.认真执行“日巡视、月检查、季检修、年整治”和“多巡、多测、少动、合理检修”的维修方法。
2.严格按照设备作业细则和通信线路径路进行检修和巡回,落实设备包机人责任制。
3.对关键设备的薄弱环节制定检查、测试方法。
4.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使各项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四)班组管理规范化
1.计划管理:严格按计表进行检修,杜绝漏检漏修。
2.定额管理:按工时定额和材料定额进行管理,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降低材料消耗。
3.材料管理:作到材料备品定置管理、定量管理,入、出帐目清楚。
4.质量管理:坚持每月质量分析制度,找出设备的薄弱环节,开展QC小组活动,进行质量攻关,不断提高维护水平。
5.技术管理:设备台帐记录清楚,技术资料齐全,图纸完整,图实相符。坚持技术业务学习和岗位练兵活动,重点提高检修作业的应知应会、事故障碍和应急处理能力。
6.安全管理:班组作业做到自控、互控、他控。无违章违纪,班组安全员具有明确的职责,并充分发挥作用。班组坚持月度安全分析。
7.民主管理:实行工管员分工负责制,调动班组每个职工的积极性。
8.充分发挥好班组长的核心作用。工班长应实行持双证上岗和预备制,落实好工班长的责权利。
9.班组除配备必要的工具、仪表外,还应因地制宜地配备一定的交通和通信设备。
四、工区环境标准
工区环境要达到“五化”。
1.环境优美化.
2.单身宿舍、值班室公寓化。
3.沿线工区生活设施配套化,配备厨房灶具、淋浴设施。洗衣机、电视机、电冰箱等各局可根据不同条件因地制宜配置。
4.文体活动设施多样化。
5.物品管理定置化。
五、各专业建线要求
(一)信号
1.设备
各局应重点解决自动闭塞、路网性枢纽编组站驼峰设备的失修,同时应按大修周期,认真安排好大站电气集中、成段电气集中大修。应制定出标准线上消灭设备失修的3年计划并分步实施。
2.室内环境及信号设备
2.1 室内环境要求
2.1.1 信号机械室内应具有较好的防尘、防火措施,地面、墙壁应有必要的防尘处理。地沟(走线槽)、引线口应有可靠的防鼠、封闭和防火、防水措施。控制台前后门应有良好的防尘措施。
2.1.2 除寒冷地区外,机械室内应装设空调设备,确保设备安全可靠工作。
2.1.3 防雷设备及地线应符合标准。
2.2 信号电源设备
2.2.1 电源调压系统良好,电气参数、电气绝缘符合标准。
2.2.2 电源屏熔丝、容量等符合标准要求,标记清晰,编号铭牌齐全,器材、器件无超期使用。
2.2.3 通风良好,并有防火措施。
2.3 控制台设备2 2.3.1 控制台盘面按钮、表示灯、光带完整,需加封的按钮及人工解锁盘按钮铅封完好,加封和计数器有严格登记和管理制度。
2.3.2 新设控制台应采用密封按钮、发光二极管新型控制台。
2.4 信号机械室设备
2.4.1 主要信号设备器材无超期使用。
2.4.2 应配置集中监测设备(含轨道电器、电缆绝缘、电源接地等)。四大干线结合调度监督工程完成微机监测和联网,其余六大干线亦应纳入规划,分步实施。
2.4.3 熔断器应采用双套自动转换及报警装置。
2.4.4 阻容元器件应插接化。
2.4.5 设备及维修工具应摆放整齐,封连线应编号、登记、加封,严格管理。
2.4.6 继电器、组合架(柜)、分线盘的铭牌、标记应清晰完整。
2.4.7 技术资料完备,做到图物相符。
2.4.8 信号设备新建或大修时应采用组合柜。
3. 信号室外设备
3.1 外观要求
信号设备基础应硬面化,排水良好;设备及箱盒的标记清晰,正确,密封、防尘、防潮效果良好。
3.2 轨道电路设备
3.2.1 轨道电路电气参数符合标准,对分路不良区段应及时登记核备。
3.2.2 应采用引接线过道电缆或引接线过道防护。
3.2.3 正线应采用高强度绝缘接头,并有工电联合保证措施.侧线应尽量采用高强度绝缘接头。
3.2.4 接续线应双套化.
3.2.5 积极推广使用粘接式绝缘轨距杆,安全标准线要求站内正线区段在近两年内必须全部装设粘接式绝缘轨距杆。
3.3 信号机设备
3.3.1 地面信号灯光全部实现激光或平行光调整,直线上列车信号机显示距离应达到1200m以上。
3.3.2 信号机灯泡应全部使用定点厂产品,按使用周期更换。
3.3.3 安装双灯丝转换报警装置,电路良好。
3.3.4 灯丝电压调整应达到规定标准。
3.3.5 电压不稳地区应采用稳压型灯丝变压器。
3.3.6 配线图、器材标牌、端子标记清晰正确,测试纪录完整清楚。
3.4 道岔转辙设备
3.4.1 挤切销应采用定点厂产品,按正线道岔半年、侧线道岔1年的周期更换。
3.4.2 应采用高强度接点组。
3.4.3 按周期进行工电车联合整治道岔并达到动作时间、动作电流、转换阻力的规定标准。
3.4.4 道岔安装装置应符合标准,正线道岔转辙机表示杆应具有锁闭功能。
3.4.5 动作杆头部直径必须不小于43mm。
3.5 室外电缆
3.5.1 电缆径路上的接续盒,应达到标记化、二次防尘、密封化的标准。
3.5.2 电缆径路标记完整正确。
3.5.3 信号设备新建站或大修时应采用地下电缆密封接续。
4. 机车信号设备
4.1 机车信号设备工作正常,器材、设备按周期检修。
4.2 机车信号设备安装符合标准,设备固定牢靠,防尘、防潮、防震效果良好。
4.3 绝缘特性符合规定标准。
4.4 严格出入库检测,测试记录完整。
4.5 严格执行各级添乘制度。
(二)有线通信
1.设备
有计划地解决设备失修问题,特别由分局管理的区段通信设备,应实现按期大修;标准线内的交换设备,应采用多种手段,在2年内实现程控化,其他设备定出计划,3年内消灭失修。
2.通信线路
2.1 干线电缆气压监测自动化,并100%配置微机气压监测系统,达到实际运用状态,2年内根据情况逐步实现逐级联网,2年内将充气系统改造为浮充制。
2.2 线路质量要达到中修标准,无人井地面、内壁瓷砖化,作到防渗水、防漏水,电气特性指标要符合《维规》的要求。
2.3 2年内解决复线上、下行绕行区段事故应急通信问题。区间通话柱线对要求2-4对。
3.中间站通信机械室
3.1 配备统一的标准综合柜,安装区转机、铃箱、防雷设备、电源系统等。
3.2 在自闭区间的通信机械室电源必须接自闭电源;在非自闭区间,接贯通线电源。
4. 车站专用设备
4.1 要合理安排轮修周期,检修所负责整个周期的设备质量;集中机、分机、区转机等车站主要设备的所有分盘、分机要做到每个工区备用。
4.2 配备统一的高频开关电源及免维护蓄电池,电池备用时间不小于6h。
4.3 已运用的声控记录仪要加盖加锁,电池备用,分局应有车务、电务使用维护管理办法,切实执行。
5.应急通信
5.1 “117”系统
严格执行《铁路应急通信系统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机构、人员、设备要落实,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紧急情况下的通信及时畅通。铁路局、铁路分局救援指挥中心设三方通话系统。
5.2 应急抢险要定期演练,组织落实,专人负责,配备相应的交通工具,抢险器材等有固定存放地点,设专人保管并列有清单,能随时携带出发抢险。
5.3 静止图象系统
严格执行《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管理办法》。
6.通信站
6.1 按设备要求达到所需环境条件。
6.2 所有的遥测、遥控、遥信设备及故障定位和网管系统都要处于良好的运用状态,定期检测。
6.3 各种地线符合部颁标准。
(三)无线通信
1.设备质量
1.1 站台天线的电压驻波比不大于1.5;站台和机车天线馈线余留长度每端一般不应超过0.5m(以不影响维修拆装为宜)。
1.2 车站设备防雷池线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1.3 机车和车站电台通话质量标准在场强覆盖范围内试验不低于五等标准的四等。
2.场强覆盖范围标准
2.1 场强覆盖范围
A制式:两基地台场强应连续覆盖;
B、C制式:站台场强覆盖应不少于两相邻站间距离的
2.2 最小接收电平在场强覆盖范围内应不低于下列标准:
150MHZ非电化区段:6dBμ;
150MHz电化区段:20dBμ;
450MHz非电化区段:0dBμ;
450MHz电化区段:10dBμ;
2.3 区间场强覆盖率应结合(基本建设、大修、改造)工程,在干线达到100%,一般线路不低于80%。
3.其它
3.1 设备中修要按计划落实,资金到位,保证周期。
3.2 实现机车电台跨局(段)修。
3.3 车站设备备用率,主机和控制盒达到100%,2年内完成。
3.4 无线设备应由自闭线路或贯通线路供电,站台备用电池应达到100%,备用时间不小于6h。
3.5 倒修设备及备件应备用明确,性能良好。
六、职工队伍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和落实机制的建设,按“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标准执行。
七、电务安全标准线验收办法、时间,按照部统一部署,将另文通知。



199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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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信托的探讨

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 曾清汉
(联系作者:zqhzyf@126.com)


财产信托在英美两国和部分亚欧国家已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特别在英美,信托制度已成为其法律制度中及其重要的部分。
在英美信托法下,对信托的定义着重从两个方向去表述。一种表述强调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权利,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权利。如Edward C. Halbach 对信托的定义表述为,“信托是一种基于特定财产而发生的信任关系。其中,受托人就该项财产享有普通法上的产权,而为他人利益持有财产,该他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他或他们,作为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 。另一种表述强调信托是一种衡平法上的义务。如“信托是一项衡平法义务,约束一个人(称为受托人)为了一些人(称为受益人,受托人可能是其中之一)的利益处理他所控制的财产(称为信托财产),任何受益人都可以强制实施这项义务。受托人的任何不当行为或疏忽未得到设立信托的文件条款或法律授权豁免的,均构成违反信托。” 从英美的法律传统和信托定义中可以看出,信托的中心意义是替人管理财产,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不管信托起源于什么样的历史渊源,在现代社会中,信托制度能够发展完善,本质上还在于其适应了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的发展趋势,信托的目的就是利用专业人士来管理专门的财产,比如资金信托、基金信托、不动产信托等,而知识产权信托显然也是这种趋势的自然产物。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对信托的定义为“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强调的是一种行为,但此种行为是在《信托法》和信托文件规范下的行为,隐藏在行为后面的是一整套规范制度,所以我国《信托法》中的信托也可以理解为替人管理财产的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依托信托制度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和信托制度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知识产权主要强调的是知识产权对象(新技术、新工艺、商标、著作等)的创造和权利的获取,信托制度强调的是替人管理财产,二者没有内在的联系,更谈不上知识产权对信托制度的依托。其实这是在一定范围内静态地观察事物的结果,如果我们把观察范围放大并以动态的视角观察二者,就可以发现它们的联系是可以很紧密的。所谓放大范围,就是我们不但要关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获取,也要关注产权的应用,也就是说更要关注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所谓的动态的视角,就是要关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获取与知识产权市场化的互动关系,应该树立这样的观念: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获取是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根本,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是知识产权创造与获取的动力,只有二者的互动和循环往复,科技才能按照市场规律的原则得到大发展。事物要在运动中才有生命力,在静止中就会很快消失。
知识产权的创造基本上是一种借助试验工具的研究和思考的精神活动,而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是一种商业活动,这两种活动有着很大的区别,在实践中,二者甚至应该相互隔离。而这两种活动的成果确不应隔离,应该紧密联系,因为前者活动的成果是具有使用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产权,后者活动的成果是使产权获得以货币形态表示的市场价值。知识产权只有在获得了以货币形态表示的市场价值后,知识产权才能说在市场经济中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形态中,每个自然人和法人创造知识产权所期望的结果基本上都可以归结为获得货币形态的市场价值,但如果知识产权的创造和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同时由某一个个人和单位来完成显然是很不经济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很有必要进行分工,知识产权的创造和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应由不同的群体来完成,这样即高效,也更经济。从上述关于信托制度的定义可知,信托制度是替人管理财产的制度,那么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完全可以通过信托制度来实现,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信托将该产权交给专业的受托人来管理,使知识产权充分的市场化和产业化,使产权利益得到充分的挖掘,这样就能使得各方受益,社会的文化科技水平也得到极大的提高。信托制度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开发和应用的动态循环中即起到了隔离也起到了桥梁的作用。所谓隔离就是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活动分隔开来,知识产权的创造者不用去关注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过程,而只关注创造活动,创造者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开发创造活动中,不受外界的纷扰;所谓桥梁就是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创造成果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市场开发和产业化,这样受托人以专业化的方式挖掘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受益人(委托人)可以获得源源不断的收益,同时委托人也获得收益和市场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反馈,以此使之在今后的创造活动中进行改进和发展。
知识产权与信托制度结合可以形成以下优势:
1、信托制度可以为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市场化所需资金进行融资
在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市场化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资金瓶颈,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各方往往会寻找适当的融资渠道。对于传统项目的融资,传统项目为市场经济的资本持有者所了解,双方有共同的相关知识背景,传统项目的融资人可以比较方便地和资本持有者进行信息交流,因此融资比较顺利。知识产权项目的融资和传统项目比较起来,融资要困难一些,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涉及到比较专业的领域,知识产权这种产权形式是新兴的事物,其只是在小范围内为相关机构和个人所了解,因此,知识产权项目的融资人还不能在比较大的范围内找到潜在的资本持有者,融资困难程度相对较高。另外,知识产权融资的实际操作程序要复杂一些,这也增加了融资的难度。现在业界比较熟悉的是知识产权抵押融资。知识产权抵押融资的讨论已经有几年了,但真正实施的很少。知识产权抵押融资遇到的主要困难在于担保质押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比较困难、银行对担保的知识产权处置比较困难、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的管理缺乏经验。知识产权通过信托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知识产权抵押融资的不足。信托制度可以在事前和事后为知识产权融资。所谓事前融资指知识产权在开发出来之前,开发者可以利用信托机构进行融资,比如某个动画作品或软件作品在未形成作品之前,开发者可以将自己的创意介绍给专业的信托机构,专业的信托机构在了解了开发者的创意之后,可以将自己掌握的信托资金贷给(或作股投给)开发者以弥补开发者前期资金的不足,同时开发者承诺在作品开发成功后,将著作权抵押给信托机构。事前融资实际上是利用信托机构的专业优势,因此事前融资的前提是信托机构必须是对相关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行业和开发者的技术背景有比较熟悉的了解,并能作出自己的准确判断,对于专业的从事知识产权项目信托的信托机构来说,做到这一点并非是特别困难的事情。信托机构在提供贷款方面比银行更有自由度,根据相关规定,银行贷款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而信托贷款则没有这样的要求;另外,信托机构可以根据知识产权开发者的智力成果情况设计出资金信托产品进行发售,吸收潜在的投资者购买该信托产品,而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做到这一点。所谓事后融资是指知识产权所依托的智力成果已经形成,但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将该智力成果推向市场时遇到了资金瓶颈,这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该知识产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受托人将该信托财产作为证券化资产设计出证券产品,然后将该证券产品向市场发售筹集资金,该资金扣除部分费用后转由委托人(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这样知识产权权利人就获得了转让该知识产权的转让收益,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该知识产权进入终端市场之前就提前获得了收益,这就等于其得到了融资,其可以利用该笔资金投入到该智力成果的后续市场开发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开发中。
2、信托制度可以使知识产权权利人(或信托受益人)获得持续的收益
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的存在和转移为前提,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信托制度是替人管理财产的制度,除了将信托财产处分的情况,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收益是持续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将知识产权转让给信托机构后,信托机构获得了对该产权的管理和处分的权利,除了进行处分的情况下,信托机构可以通过使用许可、投资入股等手段对该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将收到的收益转移给受益人,这里的受益人也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人)自己。使用许可、投资入股等管理手段获得的收益是持续的收益,这种收益的大小会随着该知识产权的市场开发而扩大,如果信托机构能尽责地对该知识产权进行市场开发,那么该知识产权的收益大小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持续地和其市场价值相关联,市场价值扩大,收益也扩大。这种持续的收益形式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更有利,因为其收益随着市场的扩大而增加,而不是一次性地转让给他人。一次性转让使得知识产权的后续收益由他人享有。
3、信托制度是一种专家型财产管理制度,该制度即促进了社会分工,进而提高了社会效率,也增加了知识产权开发者或权利人的利益
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信托机构开拓市场的能力比知识产权权利人更强,因为他们掌握更多的市场信息,有专业的市场推广人员和手段。创造智力成果的人只需做好自己的创造工作,形成智力成果后,其他的工作就可以交给专业的信托机构来做。由于集约化和规模优势以及信托市场的竞争,对于某一智力成果创造者来说,信托机构收取的只是少量的服务费用,同时,智力成果的市场替代性没有普通商品强,那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会获得相对较多的利益,创造者的创造积极性会得到极大的激发,从而促进社会的科技进步和文明进程。
4、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知识产权的市场开发更具稳定性
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由于信托财产有上述独立性,这就保证了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的知识产权可以很稳定地处于信托目的所要求的财产管理状态。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信托方式的获利有保障,其他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也得到了保障,以知识产权为对象的信托产品的市场销售的产品安全性也得到了保障。这些保障对于知识产权的市场开发更为有利。
综上所述,信托制度的属性和功能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开发及其市场化有依托信托制度的必要。
二、知识产权市场化的信托形式
一般来讲,可以交易的产权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但知识产权有其特殊性,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适合信托。知识产权在产权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的取得和转让需要进行登记,因此专利和商标在登记的同时便成为公共信息,也就是说要获得专利权和商标权,必须将专利的技术资料和商标的形态公诸于众;而商业秘密由于是靠其秘密性才获得其价值,因此商业秘密需要严格的保密措施。信托制度要求权利人转让其权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对其进行管理,在权利的转移过程中,权利所依托的智力成果的内容必将为他人知道,而商业秘密最要防止的就是更多人知道其内容,因此商业秘密一般不适于信托,尽管某些商业秘密也可以进行交易和转让,但这都是在有严格保密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的,而这些严格保密措施最好由权利人自己实施,信托机构不宜实施这些措施,因为实施这些措施的成本较高,并且商业秘密的交易转让范围一般较窄,不适宜信托所需的大范围交易形式。因此,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由于没有保密的限制,它们均可成为信托财产,而商业秘密则不适合成为信托财产。
对于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只要它们的权利范围能得到准确界定并具有可转让性,那么它们作为信托财产并以此设立信托时,程序基本相同,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也一致,即都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权利归属人。知识产权信托法律关系示意图如下:

根据我国《信托法》,设立信托的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该信托财产应至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即受托人对该财产享有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因此,设立信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必须对该知识产权具有合法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权利人必须和信托机构签订书面的信托合同或者采用其他的书面形式,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将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转移给信托机构。信托成立后,信托机构应依据市场经济原则,尽职地对信托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和处分,对知识产权管理和处分最常用的方法包括转让和使用许可,其中转让包括一般的买卖转让和投资性的转让,所谓投资性的转让指以知识产权作为股权资本进行投资,投资性的转让是以获得股权收益为目的。相对于转让而言,使用许可要求信托机构进行大范围地推广和交易。在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种知识产权中,著作权所包含的权利项较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的权利项包括12项财产权利,因此,信托机构应对这些权利项进行全面、有效地开发利用。
知识产权信托成立后,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信托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知识产权信托成立后,除了信托文件或《信托法》有规定的外,委托人和受益人没有权利干涉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正常管理与处分行为;同时,如果受托人的管理和处分行为违反了信托文件与《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委托人的处分行为,并要求受托人赔偿或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直至解任受托人。
知识产权信托依据信托文件或法律的规定而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权利归属人。权利归属人一般由信托文件规定,如果信托文件没有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和《信托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知识产权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受益人与权利归属人可以同时为一个人,即在信托文件中,可以将委托人、受益人和权利归属人设计为均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来担当。
在知识产权与信托制度的结合中,一般是以知识产权作为信托财产来形成信托关系,但二者也有其他的特别结合,这种结合不需知识产权作为信托财产,这种结合主要发生在知识产权的事前融资阶段,即由信托机构设计以潜在的知识产权为投资对象的资金信托计划并向投资者发售,信托机构利用收到的信托资金对该潜在的知识产权的开发进行投资或贷款,该知识产权开发完成后,该知识产权应作为担保财产对该信托贷款行为进行担保。该知识产权权利人应以该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收益偿还信托贷款本息或支付投资收益。
三、知识产权信托中的关键环节
1、知识产权的评估
知识产权信托的设立涉及到的最关键问题为该知识产权的真实市场价值以及其市场价值评估问题。真实市场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如何去认识该真实市场价值,却是很难把握的问题,每个人可能都有不同的看法,在该市场价值未显现时,谁都不能确认哪种看法是可信的。因此,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以科学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就成为必要。评估机构的评估只是相对的客观,这种客观性还有赖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成熟度以及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成功率和有效性,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着社会文化技术进步的趋势。在这种互动关系中,中介机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介机构包括信托机构、金融机构、评估机构等。在这些机构中,信托机构和评估机构应该发挥积极务实与灵活的作用。所谓积极务实是指在开发知识产权信托业务中,要积极调查研究,收集信息,组成信息库,同时要积极宣传推广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精心做好每个知识产权信托业务;所谓灵活是主要针对信托机构而言的,在没有现成参考案例时,要有战略眼光,并采取灵活措施实施具有潜力的知识产权信托项目。只要中介机构壮大了,知识产权的交易与转化市场就会健康发展并走向繁荣。
信托机构与评估机构的联系主要发生在融资项目上。融资项目指以知识产权为资产支撑的各种融通资金的项目,在类别上主要为知识产权的事前融资和事后融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利用知识产权融资时,欲融出资金的资本持有者必定会对该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而他们一般不自己评估,他们会寻求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该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在我国,知识产权的评估被划归为无形资产评估的范畴。资产评估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大约有十多年的历史,从无形资产评估的角度上来看,无论在机构、人员队伍、法规等方面,都没有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体系,原则上还是用有形资产评估的办法来套用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中国目前评估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明确无形资产评估与有形资产评估的区别,并且要实现规范化,以便有章可循。
在实施知识产权信托时,如果第三方(专业的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评估不是必须的条件,那么信托机构就应该发挥主观灵活性,以投资家的眼光来审视知识产权,不再寻求第三方的评估、或者将第三方的评估结果予以搁置或者仅仅作为参考,而应自己对之进行评估。因为在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未显现时,依照专业评估机构的作业守则来评估,结果往往比较保守,而知识产权的市场开发往往需要打破陈规的胆略和战略眼光。风险和收益成正比,对于某些知识产权信托项目,如果依照陈例,它们的风险较大,但如果以发展的战略眼光来看,其收益将会很大或者风险较小或者没有风险。因此,信托机构自己对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评估和第三方的评估应有区别,信托机构的评估应主要是战略性的评估,而非技术性的评估。
2、委托代理成本
知识产权权利人将知识产权信托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对被信托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和处分,委托人和受益人享有对信托机构监督的权利。这种信托制度的设计与公司治理中的投资人与公司管理者间的制度设计相似,均面临委托代理成本问题。如何应对信托机构的道德风险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要认真考虑的问题。知识产权权利人应灵活应用激励和限制措施,使知识产权信托的利益最大化。在起草信托文件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应与律师紧密合作,将预防信托机构的道德风险措施以及促进信托利益最大化的措施置于法律保护的框架内,尽可能降低风险。
3、政策支持和立法的完善
知识产权信托涉及到多个环节,政府应在关键环节予以政策支持。政府关注的关键环节在于知识产权信托市场的培植,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中介机构、金融机构,政府要鼓励他们走进知识产权信托市场。鼓励政策应涉及人才建设、市场准入、税收、金融支持等。立法的完善主要是对《信托法》的内容进行明确和补充,比如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是否要转让给受托人含糊其词,和民法中的委托关系混淆;比如信托登记,虽然我国《信托法》规定了信托登记,但没有明确哪些信托应登记以及向哪些机构登记等。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必将影响信托财产权利的安全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第一商业部和第二商业部合并为商业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第一商业部和第二商业部合并为商业部的决议

(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一次会议决定将第一商业部和第二商业部合并为商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