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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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政办〔2004〕6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本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04]13号),原平顶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调节经济运行,指导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和综台协调部门。
一、指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
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与实施、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把政府投资的重点转到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化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和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强对工业发展的指导,研究贯彻实施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能源结构调整工作。加强对日常经济运行中突出和重大问题的协调。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职责。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4.加强对实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指导;协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各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种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衔接平衡区域性规划、各主要行业和部门的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对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研究贯彻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研究提出促进融资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企业债券发行。衔接企业上市工作;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和投融资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
(四)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全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的总规模和投资重点,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使用方向和市政府政策性投资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负责全市利用国外贷款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使用方向,监测债务安全情况;安排市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外资项目及企业境外用汇投资项目;指导信托业、证券业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指导全市招投标工作;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项目概算和设计的审查;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家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的规划;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组织制定工业总体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拟订基础产业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服务业的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组织研究城镇化战略,协调、指导全市城镇化工作。
(七)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全市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调节;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与省衔接调整进出口总量计划;管理全市粮食、棉花、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市级储备;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八)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九)提出全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合作;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研究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协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人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人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开放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经济体制改革、投融资参与有关制度、办法的起草和实施.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2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的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档案管理、保密、来信来访、督办查办、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
(二)发展规划科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技的目标和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性规划;规划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新兴产业项目;负责中长期规划的中期评估。
(三)国民经济综合科(政策研究室)
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综合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对全市经济运行进行预同、预警,提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结构调整、稳定物价等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起草有关重要文件和报告;安排重大调研活动胁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协助做好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责任目标的协调工作。
(四)工业经济运行局(平顶山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
监测分析全市工交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间题,研究提出工交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煤炭、电力、热力.天然气、成品油、运输、原材料等经济运行的保障要素;提出动用国家重要储备物资的建议,管理药品市级储备;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协调全市综合运输、工交运输和外贸货运工作;组织贯彻工交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承担平顶山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
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实施;指导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六)固定资产投资料
监测分析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地方性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汇总安排重大建设项目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指导市政府政策性投资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活动,引导民间资金的投向。
(七)产业政策科
研究分析全市产业发展情况,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和专项产业政策,组织提出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监督产业政策实施情况;研究提出服务业的发展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的政策建议。
(八)对外经济科
研究分析全市利用外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并协调有关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与监测;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全市对外合作项目库建设;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外资设备进口免税确认的有关事宜,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负责审核办理企业境外用汇投资项目事宜。
(九)财政金融科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状况;参与研究贯彻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吸资汇总分析财政、金融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审核财政性建设资金总量安排和使用方向,负责资本市场的改革、培育和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政府推进市场化融资工作,提出直接融资的政策建议;协调股份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管理,衔接企业上市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拟订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地区经济发展与合作科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协作活动和对口支援;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参与编制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各类开发区、园区有关政策。
(十一)农村经济科
研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衔接平衡全市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工作;办理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十二)城市发展科(平顶山市城市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城镇化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城镇化工作,研究提出推进城市产业发展、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产业化的建议,协调城镇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我市在中原城市群中的定位及发展思路,提出协调城市间的政策建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关事宜;承担平顶山市城市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工业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分析全市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全市工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发展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协调加快工业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全市工业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和政策;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提出重要工业品的预期调控指标;办理政府投资的工业项目和重大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贯彻国防科技和军转民工作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将本市军工经济发展纳入地方发展规划;负责军工单位军转民及民品配套工作的协调服务;参与组织民品项目的立项、评审、鉴定、验收工作;负责全市民爆器材生产的管理工作.
(十四)能源科
研究全市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拟订全市能源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负责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管理,平衡全市能源供给,优化能源结构,研究提出新能源开发的政策建议;办理全市能源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十五)交通运输科
研究全市交通运输发展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平衡全市财政性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和利用政府信用担保的债务性资金,平衡、报批和下达全市交通建设投资计划;办理全市交通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十六)高技术产业科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组织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管理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办理高技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十七)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科
研究提出资源节约、节能和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编制资源节约、节能和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八)社会发展科
提出全市社会发展的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办理社会事业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十九)经济贸易科
监测分析全市市场状况,负责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调节;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负责粮食、棉花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配额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市级储备;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办理市场体系建设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二十)就业和收入分配科
研究全市就业、居民收人分配、社会保障情况,编制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人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一)法规科
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有关的办法或意见;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负责工程咨询和相关招标代理等投资中介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负责市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负责委依法行政和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委系统的普法和相关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二)设计审批科
研究拟订全市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的政策、办法;负责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担保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设计和概算调整等报批事宜;指导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招标,协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标准、计价的制订和执行.
(二十三)人事科
负责委机关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及代管单位的人事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8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工业经济运行局局长1名,兼任委副主任,不占委领导职数;科级领导职数5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各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科。核定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核定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8名,经费实行财政全
额预算管理。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平顶山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挂市政府大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重大项目监稽察监管的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负责对重点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建设项目的后评价;研究提出改善重点项目建设环境、促进重点项目建设的措施和建议;跟踪分析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承办市政府大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继续沿用其原单位性质.规格和人员编制,即副处级事业单位,编制25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二)保留平顶山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国民经济动员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市国民经济动员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地方国民经济动员的制度、办法;负责安排国民经济战备动员措施费、动员科研费、事业费;衔接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三)保留平顶山市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全市以工代赈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贫困地区经济开发什划;参与全市扶贫政策的研究和制订;办理全市以工代赈项目有关事宜。继续沿用其原单位性质、规格和人员编制,即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3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四)保留平顶山市信息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建设、管理市政府网站;参与市政府和综合经济部门的经济形势分析、监测、预测事项,了解全市经济运行状况和信息需求,组织、协调市直有关委办局、县(市)区政府、优势企业和重点项目的经济信息的上网;负责采集、筛选国内外有价值的经济信息收查、监督。组织执行上级信息工作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市有关信息管理与服务制度;承担平顶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继续沿用其原单位性质、规格和人员编制,即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5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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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林业局


厦财农〔2008〕4号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林业(农林水利局)、市属国有林场: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林业局

                                 二○○八年元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财政局   2008年1月31日印发

厦门市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偿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补偿基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市范围内的重点公益林(不含区属国有林场)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各区政府应相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公益林是指经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福建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 补偿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重点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第五条 市级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12元,其中9.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村集体和个人的补偿性支出,2元用于区级林业主管部门聘请专职护林员的直接管护经费,0.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一)补偿性支出包括重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费、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

  所有者补偿费是指对纳入重点公益林范围内的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所有者补偿费占全部补偿性支出比例一般不低于50%,具体比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并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村民共享。

  村集体、个人经营管理的生态公益林,应从补偿性支出中提取不低于5%作为村集体组织监管费,用于从事重点公益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

  (二)公共管护支出是指用于组织开展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区域的森林火灾预防、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森林资源监测与建档、幼林抚育和林区道路维护等开支,由市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统筹安排。

  第六条 根据重点公益林不同权属,补偿性支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开支范围和分配标准。

  (一)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

  1、山权(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所有权,下同)、林权(包括林木所有权和林木经营权,下同)同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直接管护经费全部用于森林资源监测与建档、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造林补植、抚育、林区道路维护以及其他相关管护支出。

  2、山权属村集体、林权属国有的,国有单位应将48%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村集体,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52%和直接管护经费用于管护支出。

  (二)集体所有重点公益林

  补偿性支出全部给村集体,村集体按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其余作为补偿费,补偿费按以下情况确定不同分配比例。

  1、山权、林权属村集体的

  (1)经营主体为村集体的,补偿费全部给村集体。

  (2)经营主体为个人的,补偿费65%给村集体、35%给个人。

  2、山权属村集体、林木所有权属个人的,经营主体为个人的,补偿费48%给村集体、52%给个人。

  山权中,若林地使用权属自然村,则按林地所有权占65%、林地使用权占35%补偿给村集体或自然村。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经村集体推荐,镇政府审核,由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聘请并签订管护合同的人员。护林员工资标准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管护任务和农民收入情况合理确定,并在当年《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中给以明确。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八条 各区财政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1日前,联合向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报送市级财政补偿基金申请报告 (包括补偿性支出计划、护林员管护经费计划和公共管护支出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补偿基金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和补偿基金使用检查报告)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地情况。

  第九条 市级财政补偿基金年度预算确定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根据各区重点公益林面积和平均标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下达。

  第十条 各区财政部门应对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报账等方式拨付,补偿性支出具体分配方案需在所在的村进行公示,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业单位、村集体等管护责任单位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市级财政补偿基金设置专账,独立核算,并设立“市级补偿基金”明细会计科目,及时准确反映市级财政补偿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书,镇级人民政府应与村集体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书。国有林业单位应与护林员、村集体应与个人签订管护合同。

  管护责任书和管护合同应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完成签订任务。管护责任书和管护合同一式五份,区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林业工作站、村集体(或国有林业单位)和个人(或护林员)各一份。

  第十三条 国有林业单位、集体、个人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补偿基金。

  管护合同执行满一年时,区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国有林业单位、村集体、个人管护情况进行考核,对符合管护责任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兑现全部管护费,并继续履行(或续签)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管护责任书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管护费并终止合同,所扣的管护费上缴至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依相关规定处理。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力量对各区管护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村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镇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村集体。村集体在支付补偿性支出时,应提供按照《村民组织法》程序经村民代表通过的“补偿性支出使用方案”和当期的补偿性支出公示情况,经镇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支付。其中:补偿费和村集体监管费按60%的比例预拨给村集体,其余40%作为保证金,待年终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结算。

  在有条件的村,各区、镇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监督村集体为村民在金融机构建卡建折,确保所有者补偿费及时发放到村民手中。

  第十五条 村集体应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将获得的所有村集体补偿费及时发给村民,由全体村民共享。任何人都不得截留村集体补偿费,也不得挪作它用。

  村集体应将补偿费和村级组织监管费的分配情况和管护落实情况上报镇人民政府、区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各区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第十六条 各区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市级财政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国有林业单位、村集体必须建立补偿基金认领签收制度,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录入档案。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福建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本办法和国家、省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规定,对重点公益林管护制度和补偿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乱砍滥伐、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发生与控制和重点公益林征占用林地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存在下列情形,市或区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暂缓发放市级财政补偿基金,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停止发放市级财政补偿基金:

  1、市级财政补偿基金不能及时足额兑现的,市或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及时纠正,其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纠正要求的;

  2、挤占、滞留、挪用市级财政补偿基金,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而未及时改正的;

  3、未按规定建立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监管不力、建设效果不明显、达不到阶段性建设成效的,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但至次年纠正或补救效果仍不明显的;

  4、违反生态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生态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

  5、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

  6、连续两年逾期1个月以上不报送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7、经主管部门认为应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市级财政补偿基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挪用或骗取财政补偿基金的,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并视查证情况,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区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厦门市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助办法(暂行)》(厦林字[2002]9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岗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 2 号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岗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9月27日市政府13届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朱德义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简称保护区,下同)湖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简称保护区管理局,下同)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湖岗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保护区湖岗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保护区湖岗核心区禁止砍伐林木。未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湖岗缓冲区和实验区禁止砍伐林木,对兴凯松、兴安桧等珍稀树种实施重点保护。



第五条 需要在保护区湖岗区域开展文化、体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安排活动。



第六条 保护区湖岗区域禁止开垦耕地,现有耕地由有关单位逐步退耕还林、还湿。



第七条 未经省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禁止在保护区湖岗区域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生活设施。未经批准已经建设的建筑物和设施属违规建设行为,其建筑物和设施应当全部予以拆除;本规定公布后仍继续违规建设,除拆除违规建筑外,依照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保护区湖岗上已建或者在建的违章建筑,应当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拆除;



(二)保护区湖岗上不符合规划的已建或者在建旅游设施,应当分期搬迁到指定区域或者自行拆除;



(三)保护区湖岗上原有居民点和打渔点禁止扩建或者翻建,逐步实施生态移民。



第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保护区湖岗区域禁止野外用火,进入湖岗的机动车应当达到安全防火规定标准。



第九条 在保护区湖岗实验区开辟旅游景点和旅游路线、修建旅游道路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由保护区管理局提出方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在保护区湖岗实验区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业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保护区管理局的管理和监督。



在保护区湖岗实验区内开展旅游活动不得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未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不得在湖岗实验区内从事任何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条 进入保护区湖岗区域的机动车在鸟类繁殖区和鱼类洄游区,应当降低行车速度,禁止鸣笛和使用高音设备。



第十一条 保护区湖岗区域禁止倾倒生活和生产废物。对已有的旅游接待设施所产生的污水和污物应当进行环保处理,固体废物应当日产日清。对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污染废水的,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在保护区湖岗区域内擅自砍伐林木、放牧、烧荒、挖沟、采石、挖沙、取土的,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保护区湖岗区域内禁止修坟立碑。已有的坟墓,除民政部门授予的具有教育意义的烈士墓外,其他应当迁移或者深埋。违反者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